112 年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甲組《文獻評析》
第 1 題
請說明本篇評論在討論什麼爭議事件?請盡可能完整陳述,本篇可能牽涉了哪些法律議題或爭點?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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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察考生對文章內容的理解與歸納能力,以及辨識其中涉及的法律爭議點。
文章主要在討論英國街頭藝術家 Banksy 的創作與其 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權利爭議。爭議事件核心在於 Banksy 的作品經常被使用於商業用途,但 Banksy 本人及其組織 Pest Control 卻又主張對其作品的版權,並採取法律行動禁止他人使用。這引發了關於藝術家匿名性、藝術作品的商業利用、版權保護與藝術表達自由之間的衝突。
牽涉的法律議題與爭點包括:
- 著作權法 (Copyright Law):
- 著作權歸屬與保護:Banksy 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權歸屬為何?
- 合理使用 (Fair Use) 或合理利用:他人使用 Banksy 作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例如,用於商業廣告、製作商品等。
- 侵權行為:Banksy 組織 Pest Control 採取法律行動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或是在行使自身權利?
- 匿名藝術家的著作權保護:匿名藝術家如何主張其著作權?匿名性與著作權保護之間的關係。
第 2 題
文中指出:「But a statement made almost 20 years earlier does not deprive the artist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over his art. To allow otherwise would unduly restrict his freedom of expression.」從文本內容推敲,這段話的意涵是什麼?你是否同意這段話的論點?請說明理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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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文章論點的理解、分析能力,以及就特定法律觀點表達個人意見並提出論證。
「But a statement made almost 20 years earlier does not deprive the artist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over his art. To allow otherwise would unduly restrict his freedom of expression.」的意涵:
這段話出現在討論 Banksy 的 IP 權利時。文章引用了 Banksy 在 2005 年的著作《Wall and Piece》中的一句話:「Copyright is for losers」。這裡的「statement made almost 20 years earlier」指的就是 Banksy 在 2005 年所說的這句話。
這段話的意涵是:
- 早期的聲明不必然構成權利放棄:Banksy 在 2005 年說「Copyright is for losers」,這句話在當時可能是一種反體制、反商業化的藝術宣言,或是一種對傳統 IP 體系的諷刺。然而,這句話本身不應被解釋為 Banksy 放棄了他對自己創作的著作權。著作權是一種法律賦予的權利,通常需要透過法律途徑(如註冊、或在創作完成時即自動產生)來主張和保護,單純一句宣言,尤其是在 20 年前所為,不應自動剝奪其後續的法律權利。
- 若允許早期聲明剝奪權利,將限制藝術表達自由:如果法院或法律體系允許這樣一句早期的、可能帶有諷刺意味的聲明,就足以讓藝術家喪失對自己作品的專屬權利,那麼藝術家在創作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擔心後果,而不敢自由地表達其觀點、批判社會,或對體系提出質疑。因為任何一句「不合時宜」的聲明,都可能在未來被用來反對其權利主張。這將對藝術家的自由創作與表達造成寒蟬效應,過度限制了藝術的自由發展。
是否同意此論點,並說明理由:
我同意此段話的論點。理由如下:
第 3 題
本篇作者認為 Banksy 的作品不可以「一方面的藝術品」或「另一方面的法律爭議」來單獨解釋,藝術家阻止其他公司利用其作品,可視為法律爭議時,可複述出英文(列舉你認為最能證明作者此觀點的語句)。另外,你是如何看待作者的見解?請附理由闡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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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分析作者的觀點,並找出支持該觀點的文本證據,最後就此觀點提出個人看法並說明理由。
作者認為 Banksy 的作品不可以「一方面的藝術品」或「另一方面的法律爭議」來單獨解釋,藝術家阻止其他公司利用其作品,可視為法律爭議時,最能證明作者此觀點的語句:
作者認為 Banksy 的情況是藝術與法律的交織,不能將兩者割裂開來。一方面,Banksy 的作品具有藝術價值和社會批判性;另一方面,他(或其組織)又積極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其 IP 權利。當 Banksy 阻止其他公司利用其作品時,這既是藝術家保護創作的行為,也直接觸及了法律層面的權利主張。
最能證明作者此觀點的語句,可以從文章中尋找那些將 Banksy 的藝術行為與法律行動連結起來的論述。例如:
-
"Artists can be anti-establishment and still take legal action to protect the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is is exactly what Banksy and Pest Control have started doing."
- 這句話直接點出了藝術家(Banksy)可以同時是「反體制」的(藝術家面向),又能「採取法律行動保護其知識產權」(法律面向),並且作者認為這正是 Banksy 和 Pest Control 正在做的事。這完美地體現了藝術與法律的結合。
-
"Another issue is anonymity. Some commentators have claimed that Banksy would not need to reveal his identity to be able to start a copyright lawsuit, something the mysterious artist understandably wants to avoid."
- 這句話連結了 Banksy 的匿名性(藝術家特質)與其進行著作權訴訟(法律行動)的可能性,表明了藝術家身份與法律行動之間的關聯。
-
"But the idea that anonymous (or pseudonymous) artists cannot bring legal actions while keeping their real identity confidential is debatable. Many law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in the US and UK, and therefore copyright the Berne Convention, clearly protect anonymous works."
- 這段話進一步闡述了匿名藝術家(藝術面向)與法律訴訟(法律面向)之間的關係,以及現行法律(如保護匿名作品的版權法)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選擇其中一句或兩句,並說明其如何支持作者觀點。例如,第一句 "Artists can be anti-establishment and still take legal
第 4 題
- 依據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的內容,請說明我國法是否認為「偽造」他人圖像或他的作品,就構成犯罪?(5%)
- 依據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的內容,請說明「偽造」與「犯罪」的關係為何?(5%)
- 你是否贊同法務部判例(10%)的理由?請你對法務部判例的理由有說服力或無說服力,並闡述理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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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察考生對我國刑事判決案例的理解、分析,以及對法律見解的批判性思考。
1. 依據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的內容,請說明我國法是否認為「偽造」他人圖像或他的作品,就構成犯罪?(5%)
根據判決摘錄內容,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第二點提到:「偽造他人圖像,法官並未就此項犯罪之成立,有何異議。......故僅就偽造他人圖像罪,依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認被告有罪。」
這表明,在該判決的案例中,法官認為「偽造他人圖像」本身確實構成犯罪。判決也引用了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作為依據。
【答案】 是,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認為,偽造他人圖像本身即構成犯罪,並引用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作為依據。
2. 依據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的內容,請說明「偽造」與「犯罪」的關係為何?(5%)
判決摘錄中提到:「偽造他人圖像,法官並未就此項犯罪之成立,有何異議。......故僅就偽造他人圖像罪,依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認被告有罪。」
這裡「偽造」是行為的性質,而「犯罪」則是該行為的法律評價。判決的意思是,當行為人實施了「偽造他人圖像」的行為,且該行為符合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時,這個「偽造」的行為就被認定為「犯罪」。換句話說,「偽造」是構成犯罪的行為要素,而「犯罪」則是此行為的法律後果。
判決中也補充了「又所謂偽造,係指無權而冒充他人之名義,製作虛偽文書或物品,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者而言。」這也界定了「偽造」的涵義,並強調了「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是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時可能需要考量的要素,但至少在偽造圖像罪的部分,法官未對其成立有異議。
【答案】 在此判決脈絡下,「偽造」是指無權冒充他人名義製作虛偽物品(如圖像)的行為,而「犯罪」則是當此偽造行為符合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時,所受到的法律評價與處罰。偽造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基礎。
3. 你是否贊同法務部判例(10%)的理由?請你對法務部判例的理由有說服力或無說服力,並闡述理由。(10%)
首先,需仔細閱讀判決摘錄中關於「偽造圖像罪」的理由,並針對其說服力提出個人見解。判決中提到:
- 「偽造他人圖像,法官並未就此項犯罪之成立,有何異議。」
- 「故僅就偽造他人圖像罪,依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認被告有罪。」
- 「又所謂偽造,係指無權而冒充他人之名義,製作虛偽文書或物品,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者而言。」
贊同或不贊同的理由闡述:
(若贊同)
我贊同法務部判例的理由。理由如下:
- 保護人格權與創作權:偽造他人圖像,本質上是對個人圖像權(包括肖像權、名譽權等)的侵害,同時也可能涉及對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侵犯。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或相關條文,需確認判決引用的具體法條意涵)將此行為納入犯罪,是為了保護個人在法律上的權益不被非法冒用或扭曲。
第 5 題
- 依據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的內容,請說明「偽造」與「犯罪」的關係為何?(5%)
- 你是否贊同法務部判例(10%)的理由?請你對法務部判例的理由有說服力或無說服力,並闡述理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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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考古題的重複,與上一題的第 2、3 小題內容完全相同。因此,詳解將與上一題的第 2、3 小題相同。
1. 依據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的內容,請說明「偽造」與「犯罪」的關係為何?(5%)
根據判決摘錄,所謂「偽造」,係指無權而冒充他人之名義,製作虛偽文書或物品,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者而言。在此脈絡下,「偽造」是構成犯罪的行為要素。而「犯罪」則是該偽造行為,一旦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例如,在此判決中提及的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所受到的法律評價與處罰。換言之,偽造行為是判斷是否成立犯罪的前提和基礎。
【答案】 在此判決脈絡下,「偽造」是指無權冒充他人名義製作虛偽物品(如圖像)的行為,而「犯罪」則是當此偽造行為符合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時,所受到的法律評價與處罰。偽造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基礎。
2. 你是否贊同法務部判例(10%)的理由?請你對法務部判例的理由有說服力或無說服力,並闡述理由。(10%)
(此處的詳解與上一題的第 3 小題相同,考生需自行判斷並論述。)
(若贊同)
我贊同法務部判例的理由。理由如下:
- 保護人格權與創作權:偽造他人圖像,本質上是對個人圖像權(包括肖像權、名譽權等)的侵害,同時也可能涉及對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侵犯。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或相關條文,需確認判決引用的具體法條意涵)將此行為納入犯罪,是為了保護個人在法律上的權益不被非法冒用或扭曲。
- 防止社會混亂與損害:偽造圖像,尤其若有「冒充」的意圖,容易造成公眾混淆,損害社會的信任基礎,甚至可能用於詐騙、誹謗、散播不實資訊等,進而造成實質的損害。將其定為犯罪,有助於維護社會的秩序與公共利益。
- 法律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法官在此案中並未對偽造圖像罪的成立有異議,並依據刑法條文判決,顯示了法律對此類行為的明確規範。這有助於提升法律的可預測性,讓民眾了解何種行為會觸犯法律。
- 「足生損害」的涵蓋性:雖然判決中提到「足生損害」,但圖像的偽造本身,即使在立即的經濟損失不明顯時,也可能潛在損害當事人的名譽、形象,或造成公眾對事實的誤認,這些都屬於「損害」的範疇。
第 Problem 3 題
- 依據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的內容,請說明「偽造」與「犯罪」的關係為何?(5%)
- 你是否贊同法務部判例(10%)的理由?請你對法務部判例的理由有說服力或無說服力,並闡述理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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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考古題的重複,與上一題的第 2、3 小題內容完全相同。因此,詳解將與上一題的第 2、3 小題相同。
1. 依據我國法務部 109 年台法檢決字第 3695 號刑事判決(摘錄)的內容,請說明「偽造」與「犯罪」的關係為何?(5%)
根據判決摘錄,所謂「偽造」,係指無權而冒充他人之名義,製作虛偽文書或物品,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者而言。在此脈絡下,「偽造」是構成犯罪的行為要素。而「犯罪」則是該偽造行為,一旦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例如,在此判決中提及的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所受到的法律評價與處罰。換言之,偽造行為是判斷是否成立犯罪的前提和基礎。
【答案】 在此判決脈絡下,「偽造」是指無權冒充他人名義製作虛偽物品(如圖像)的行為,而「犯罪」則是當此偽造行為符合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時,所受到的法律評價與處罰。偽造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基礎。
2. 你是否贊同法務部判例(10%)的理由?請你對法務部判例的理由有說服力或無說服力,並闡述理由。(10%)
(此處的詳解與上一題的第 3 小題相同,考生需自行判斷並論述。)
(若贊同)
我贊同法務部判例的理由。理由如下:
- 保護人格權與創作權:偽造他人圖像,本質上是對個人圖像權(包括肖像權、名譽權等)的侵害,同時也可能涉及對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侵犯。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或相關條文,需確認判決引用的具體法條意涵)將此行為納入犯罪,是為了保護個人在法律上的權益不被非法冒用或扭曲。
- 防止社會混亂與損害:偽造圖像,尤其若有「冒充」的意圖,容易造成公眾混淆,損害社會的信任基礎,甚至可能用於詐騙、誹謗、散播不實資訊等,進而造成實質的損害。將其定為犯罪,有助於維護社會的秩序與公共利益。
- 法律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法官在此案中並未對偽造圖像罪的成立有異議,並依據刑法條文判決,顯示了法律對此類行為的明確規範。這有助於提升法律的可預測性,讓民眾了解何種行為會觸犯法律。
- 「足生損害」的涵蓋性:雖然判決中提到「足生損害」,但圖像的偽造本身,即使在立即的經濟損失不明顯時,也可能潛在損害當事人的名譽、形象,或造成公眾對事實的誤認,這些都屬於「損害」的範疇。
第 6 題
- 依我國現行法規,若我國民眾於海外將他人之著作或其相關之聲音、影像,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改編、改譯、改編、發行、散布、下載、或出租予他人,請問我國法規是否適用?(10%)
- 依我國現行法規,若我國民眾於海外,將我國民眾之著作或其相關之聲音、影像,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改編、改譯、改編、發行、散布、下載、或出租予他人,請問我國法規是否適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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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察考生對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域外適用」的理解。著作權法通常具有屬地性,但在特定情況下,也會有域外適用的情況。
1. 依我國現行法規,若我國民眾於海外將他人之著作或其相關之聲音、影像,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改編、改譯、改編、發行、散布、下載、或出租予他人,請問我國法規是否適用?(10%)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的定義:「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原創性著作。
我國著作權法的主要適用範圍是屬地主義,即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行為才適用我國法律。然而,著作權法對於行為人在我國領域外,但其行為的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可能會有域外適用的考量。
本題的情境是「我國民眾於海外」實施了多項行為(公開播送、重製、散布等)對「他人之著作」。這裡的「他人」是關鍵。
- 若該「他人」的著作原先在我國領域內受到保護(例如,該他人為我國國民,或該著作首次在我國領域內發表),則我國著作權法可能適用。
- 更重要的是,根據著作權法第 5 條規定,著作權保護之內容,原則上是「在我國領域內」所為之行為。 然而,著作權法並未明確排除在海外行為,但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適用。
- 考量到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稱著作,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規定或外國法律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仍依修正前規定或外國法律適用之。」 這條文主要是處理修法前後的銜接問題。
- 然而,著作權法第 97 條規定:「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是關於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刑事責任。但其適用範圍,原則上也受屬地主義限制。
判斷依據:
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這表明著作權保護是基於本法。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定義了「著作」。
核心問題在於「域外行為,境內結果」是否適用我國法。
根據我國實務和學說,著作權法的適用通常遵循屬地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在海外發生的行為,即使該著作在國內受到著作權保護,若其侵害行為完全發生在海外,且無任何連結至我國領域的結果,我國法通常不直接適用。
然而,如果該「他人」的著作是在我國受保護,且該海外行為(如散布、下載)造成了在我國領域內的「傳輸」或「可及性」,使得我國民眾得以接觸到被侵害的著作,則有論者認為我國法可能適用,特別是考量到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關於「公開傳輸」的定義,其結果的發生地可能影響管轄。
更精確的說法是:
我國著作權法主要採屬地主義。但對於「侵害」行為,若其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則我國法可能適用。例如,若在海外網站上傳播了侵害著作權的內容,而我國民眾能夠透過網路接觸到該內容(即發生了「公開傳輸」的結果),則可能構成在我國領域內的侵害行為,此時我國法規適用。
結論:
若「他人之著作」在我国領域内受保護,且該海外行為(如散布、下載)的結果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例如,我國民眾得以透過網路接觸到該侵害著作權的內容),則我國法規可能適用。若該行為完全發生於海外,且未對我國領域造成任何可連結的結果,則我國法規不適用。
【答案】 若該「他人之著作」在我國領域內受保護,且該海外行為(如散布、下載)導致侵害結果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例如,我國民眾得以透過網路接觸到該侵害著作權的內容),則我國法規可能適用。
第 7 題
- 依我國現行法規,若我國民眾於海外將他人之著作或其相關之聲音、影像,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改編、改譯、改編、發行、散布、下載、或出租予他人,請問我國法規是否適用?(10%)
- 依我國現行法規,若我國民眾於海外,將我國民眾之著作或其相關之聲音、影像,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改編、改譯、改編、發行、散布、下載、或出租予他人,請問我國法規是否適用?(10%)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為考古題的重複,與上一題的第 1、2 小題內容完全相同。因此,詳解將與上一題的第 1、2 小題相同。
1. 依我國現行法規,若我國民眾於海外將他人之著作或其相關之聲音、影像,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改編、改譯、改編、發行、散布、下載、或出租予他人,請問我國法規是否適用?(10%)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其適用範圍原則上採屬地主義,即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行為才適用我國法律。然而,若該海外行為的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例如透過網路傳輸,使得我國民眾得以接觸到侵害著作權的內容,則可能構成我國領域內的侵害行為,我國著作權法便可能適用。若該行為完全發生於海外,且未對我國領域造成任何可連結的結果,則我國法規不適用。
【答案】 若該「他人之著作」在我國領域內受保護,且該海外行為(如散布、下載)導致侵害結果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例如,我國民眾得以透過網路接觸到該侵害著作權的內容),則我國法規可能適用。
第 8 題
- 依我國現行法規,若我國民眾於海外將他人之著作或其相關之聲音、影像,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改編、改譯、改編、發行、散布、下載、或出租予他人,請問我國法規是否適用?(10%)
- 依我國現行法規,若我國民眾於海外,將我國民眾之著作或其相關之聲音、影像,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改編、改譯、改編、發行、散布、下載、或出租予他人,請問我國法規是否適用?(10%)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為考古題的重複,與上一題的第 1、2 小題內容完全相同。因此,詳解將與上一題的第 1、2 小題相同。
1. 依我國現行法規,若我國民眾於海外將他人之著作或其相關之聲音、影像,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改編、改譯、改編、發行、散布、下載、或出租予他人,請問我國法規是否適用?(10%)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其適用範圍原則上採屬地主義,即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行為才適用我國法律。然而,若該海外行為的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例如透過網路傳輸,使得我國民眾得以接觸到侵害著作權的內容,則可能構成我國領域內的侵害行為,我國著作權法便可能適用。若該行為完全發生於海外,且未對我國領域造成任何可連結的結果,則我國法規不適用。
【答案】 若該「他人之著作」在我國領域內受保護,且該海外行為(如散布、下載)導致侵害結果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例如,我國民眾得以透過網路接觸到該侵害著作權的內容),則我國法規可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