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偵查科學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男相約未相識之特種行業女子乙女至旅館進行性交易,進入房間後,兩人因故發生口角並拉扯,乙女憤而打算離去之際,甲男因氣憤未消,便拿起房間椅子丟向乙女,椅子擊中乙女腿部,但乙女為閃躲不慎撞破浴室玻璃門,頸部受玻璃割傷流血不止。甲男見乙女在地上失血昏迷,即於隔日凌晨1時許自行離去。隔日上午汽車旅館人員因逾退房時間前往查看,發現乙女已死亡並報警處理,法醫報告乙女死亡時間為凌晨3時左右,死亡原因為頸動脈失血過多。
試問甲男之刑責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驗甲男的行為構成傷害致死罪。
一、甲男之傷害罪責:
甲男出於氣憤,拿起房間椅子丟向乙女,此行為已直接導致乙女腿部受傷,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二、甲男之死亡結果與因果關係:
乙女因甲男丟擲椅子之行為,腿部受傷,進而為閃躲而撞破浴室玻璃門,導致頸部受割傷流血不止,最終因頸動脈失血過多而死亡。此死亡結果與甲男之傷害行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甲男丟擲椅子之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傷害之結果。
第 二 題
男子持槍侵入住宅並以繩索綁捆被害人,取走家中財物後離去。經數月偵查後,警方循線鎖定嫌疑人甲男。為確認甲男是否涉案,警方請被害人至警局觀看國民身分證甲男照片,被害人表示與犯罪人十分相似。警方聲請拘票將甲拘提到案後,請被害人至警局透過偵訊室單面鏡觀察甲面貌,被害人認為甲與犯罪人十分相像,後警方製作6人排列照片指認,被害人指認甲男後製作指認筆錄。
請評論該指認筆錄證據能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驗刑事訴訟法上關於指認筆錄之證據能力,特別是涉及人別確認之證據方法。
一、人別確認之方式及其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人別確認之具體方法,但實務上常採用以下方式:
- 提示照片:讓被害人或證人觀看嫌疑人照片。
- 單面鏡觀察:讓被害人或證人在單面鏡後觀察嫌疑人。
- આકૃતિ(排列)指認:將嫌疑人與其他相似之人一同排列,讓被害人或證人指認。
二、指認筆錄證據能力之判斷:
指認筆錄之證據能力,需審酌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並有無違背證據法則,特別是是否能確保指認之公正性與可靠性,避免誘導或偏誤。
-
照片提示:
被害人於警局觀看甲男之國民身分證照片,表示與犯罪人十分相似。此方式本身並無不當,但若僅憑此照片指認,證據力相對較弱,且需注意照片之取得與提示過程是否合法。 -
單面鏡觀察:
警方安排被害人透過單面鏡觀察甲男。此方式旨在避免被害人直接與嫌疑人接觸,降低其受心理壓力或恐懼之影響,從而提高指認之客觀性。然而,單面鏡觀察之過程,亦需注意是否對嫌疑人造成不利益,例如是否使嫌疑人處於不利之觀察位置。 -
આકૃતિ(排列)指認:
警方製作6人排列照片指認。此為較為公正之指認方式,其重點在於:
第 三 題
甲得知乙的印刷廠經營不善,遂向乙承租廠房與印刷機具,並謊稱承租用途是生產冥紙,實際上是以生產冥紙掩飾印製人民幣。某日,乙到廠房查看,發現甲印製人民幣,卻對三天後來訪的警察謊稱:甲只是製造冥紙而已!二人最後仍遭警查獲。
問:甲、乙的刑責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驗甲、乙二人之刑法責任,涉及偽造貨幣罪、幫助詐欺罪(或偽造貨幣罪之共犯)、以及湮滅證據罪等。
一、甲之刑責:
-
偽造貨幣罪:
甲謊稱承租廠房係為生產冥紙,實際上卻以該廠房及設備印製人民幣,此行為該當刑法第195條第1項偽造貨幣罪之構成要件。甲製造偽造之貨幣,並意圖流通,故對此罪責無疑。 -
詐欺取財罪(或幫助詐欺):
甲向乙謊稱承租用途為生產冥紙,若乙因此受騙而將廠房及印刷機具出租予甲,則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但本題敘述中,乙係因經營不善而「承租」廠房,並非因甲之謊言而「交付」財物,故甲對乙之詐欺罪責可能較不明確,應視乙是否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定。若僅係租賃契約之成立,則詐欺罪之成立有疑義。 -
湮滅證據罪:
當乙發現甲印製人民幣時,對前來訪之警察謊稱甲僅製造冥紙。此係為隱匿甲之犯罪行為,而向公務員為虛偽陳述,意圖妨害他人刑事訴訟之進行,該當刑法第164條湮滅證據罪。
第 四 題
甲未經許可改造手槍,警察持搜索票查緝,搜索處所為「○○縣○○鄉○○路○段○○○巷○○號(甲的住宅)」。警察在住宅內查無所獲,臨走時發現屋外離被搜索人200公尺的私人園地有異,並查獲藏匿的金屬槍管、子彈與改造手槍,警察主張搜索為合法的附帶搜索。
問:槍管、子彈與改造手槍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驗刑事訴訟法上關於搜索扣押之合法性,以及附帶搜索之要件,進而判斷所扣得之證物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一、搜索票之效力範圍:
搜索票僅授權警察對特定處所(甲的住宅)進行搜索。本案中,搜索票之處所為「○○縣○○鄉○○路○段○○○巷○○號(甲的住宅)」。警察於甲之住宅內查無所獲,搜索票之效力已在此告一段落。
二、附帶搜索之要件:
附帶搜索,是指在執行搜索、拘提或逮捕時,因附帶發現而為之搜索。其要件如下:
- 必須是合法之搜索、拘提或逮捕行為:本案中,警察持有搜索票對甲之住宅進行搜索,此搜索行為本身應係合法。
- 附帶發現之物品,必須是犯罪之證物、違禁物或應扣押之物品:本案中,查獲之槍管、子彈與改造手槍,均為違禁物,符合此要件。
- 附帶發現之物品,必須在搜索、拘提或逮捕之「當場」或「同一個處所」為之:此為關鍵爭點。
三、本案附帶搜索之合法性與證據能力:
- 搜索處所之限制:
搜索票所授權之處所僅限於甲之住宅。而警察發現槍管、子彈與改造手槍之處所為「屋外離被搜索人200公尺的私人園地」。此園地是否屬於甲之住宅範圍,抑或為獨立之處所,是判斷附帶搜索合法性之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