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現場及證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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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一、現場進行物證攝影時,常需使用比例尺一起與物證進行拍攝,請說明比例尺的使用,對拍攝結果是否準確的檢查,包括哪幾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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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鑑識攝影中**「近距物證攝影(Close-up / Evidence Photography)」與「法庭比例尺(Forensic Scale,如 ABFO No. 2 Scale)」**之使用規範與品質管制機制。

物證攝影放置比例尺之終極目的,在於提供影像「真實尺寸資訊(True-to-scale)」以利後續實驗室進行 1:1 放樣比對(如指紋、鞋印、工具痕跡、咬痕等)。評估拍攝結果是否準確,主要是檢驗透視變形(Perspective Distortion)、像場畸變(Lens Distortion)與比例一致性(Scale Consistency)。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切入點應從「幾何幾何光學原理」、「物證與比例尺相對空間位置」以及「相片檢驗判讀」三個維度進行邏輯剖析。檢查比例尺拍攝結果是否準確,主要包含以下四大關鍵部分:

1. 透視變形與垂直度檢查(Perspective Distortion & Orthogonality)

  • 檢查機制:相機感光元件(焦平面)是否與物證平面、比例尺平面維持絕對垂直平行(90∘90^\circ 正交)。
  • 判定方法:
    • 若使用直角 L 型比例尺(如 ABFO No. 2 比例尺),其直角夾角在相片中必須維持嚴格的 90∘90^\circ。
    • 檢視比例尺上的校準圓(Calibration Circles):若光軸垂直,圓形特徵在相片中仍為正圓(水平軸直徑等於垂直軸直徑);若鏡頭傾斜產生透視失真,正圓將變形為橢圓。

2. 共平面與等高性檢查(Coplanarity / Plane of Evidence)

  • 檢查機制:比例尺之測量表面是否與「物證關鍵特徵表面」處於同一物理水平高度(同平面)。
  • 判定方法:
    • 物距(uu)直接決定放大倍率(m=vum = \frac{v}{u})。若比例尺高於或低於物證(例如三維立體鞋印、深凹坑中的血跡),比例尺與物證之物距不同,所換算之尺寸即產生比例誤差。
    • 檢查相片中比例尺刻度與物證特徵是否同時落在景深範圍內且清晰銳利;若二者對焦點或景深平面存在差異,即代表未置於同一平面。

3. 光學畸變與邊緣變形檢查(Lens Optical Distortion)

  • 檢查機制:鏡頭光學特性是否產生「桶狀畸變(Barrel Distortion)」或「枕狀畸變(Pincushion Distortion)」。
  • 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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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二、使用多波域光源勘察現場物證時,請說明:

(一)如何調整使用不同顏色波域的光源進行照射,以增加物證之對比效果?
(二)如何選用護目鏡配合光源勘察,以增加物證之顯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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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刑事鑑識中**多波域光源(Alternate Light Source, ALS / Forensic Light Source)**於現場及證物勘察的物理光學原理與實務操作。核心觀念包含:

  1. 光學基本交互作用與互補色對比原理:
    • 物質與光的作用主要有:吸收(Absorption)、反射(Reflection)與發光(Luminescence,包含螢光 Fluorescence 與磷光 Phosphorescence)。
    • 增加物證對比度(Contrast)的核心在於擴大「物證特徵」與「背景載體」之間的明暗或顏色反差。
    • 互補色原理:物質呈現某種顏色,係因其吸收互補色光並反射該色光。利用「同色照明使其變亮(反射)」或「互補色照明使其變暗(吸收)」,可人為調控證物與背景的相對反差。
  2. 斯托克斯位移(Stokes Shift)與濾光原理:
    • 物證(如精液斑、唾液斑、潛伏指紋螢光染劑等)受高能量、短波長光激發後,會發射出能量較低、波長較長的螢光(λemission>λexcitation\lambda_{\text{emission}} > \lambda_{\text{excitation}})。
    • 護目鏡(檢視濾鏡,Barrier Filter)扮演**長通濾光鏡(Long-pass Filter)或帶通濾光鏡(Band-pass Filter)**的角色,主要功能為:
      1. 阻擋/濾除高強度的激發光(入射光)與背景反射光,保護檢視者眼睛。
      2. 容許/穿透微弱的物質激發螢光進入肉眼或鏡頭,大幅提高訊噪比(Signal-to-Noise Ratio, SNR)。

解題方法與擬答

(一)如何調整使用不同顏色波域的光源進行照射,以增加物證之對比效果?

在勘察現場時,應根據「物證本身光學特性」及「背景載體的干擾程度」,採取以下三種光源照射策略來強化對比效果:

  1. 利用吸收與互補色光調控(Enhancing Contrast by Absorption & Complementary Colors):

    • 原理:物質會強烈吸收其色輪對角的互補色光(Complementary color),使其呈現暗黑色;反之,照射同色光則會大量反射而顯現明亮。
    • 操作方法:
      • 強化深色/有色物證(如血跡、墨水):血紅素在近紫外線與藍光區段(約 415 nm415\text{ nm},即 Soret band)具有極強的吸收峰。使用藍光或紫光(415 nm−450 nm415\text{ nm} - 450\text{ nm})照射淺色載體上的血斑,血斑會強烈吸收光線呈黑色,而背景反射藍光,產生極高的黑白明暗對比。
      • 壓制背景干擾:若背景載體顏色干擾物證,可改用與背景同色的波段照射背景使其強反射變亮,或改用與物證互補之波段照射物證使其變暗,擴大「物證—背景」的吸光差值。
  2. 利用固有螢光/外加螢光激發(Excitation of Inherent or Induced Fluorescence):

    • 生物跡證(固有螢光):精液、陰道分泌液、唾液及尿液含有黃素(Flavins)或芳香族氨基酸等天然螢光分子。選用短波長光源(如紫外光 350 nm−365 nm350\text{ nm} - 365\text{ nm} 或藍光 450 nm450\text{ nm})進行激發,使物證自發輻射出長波長的肉眼可見螢光(如淡藍色、黃綠色),在黑暗背景中凸顯特徵。
    • 化學試劑增感物證(誘導螢光):針對多孔性表面指紋(茚三酮 Ninhydrin 處理後加氯化鋅、DFO 或 1,2-IND)或非多孔性表面指紋(三秒膠燻染後染 Rhodamine 6G、RAM、Basic Yellow 40 等):
      • 查照各染劑專屬的最大吸收光譜波長(λmax⁡ abs\lambda_{\max\text{ abs}})。
      • 切換 ALS 至該波長照射(例如 Rhodamine 6G 搭配 515 nm−530 nm515\text{ nm} - 530\text{ nm} 綠光照射),以獲得最大光子激發效率。
  3. 利用幾何入射角度調控(Adjusting Angle of Illumination):

    • 調整光源輸出除了波長外,光線入射角度亦直接影響對比:
      • 掠射光(Oblique Lighting,低角度光):適用於凹凸不平的立體痕跡(足跡壓痕、工具痕、灰塵印),造成陰影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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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三、1 名戴黑色棒球帽、口罩,身穿深色衣褲,手持突擊步槍的男子進入銀行,先朝保全人員開槍,擊中其腿部。接著對天花板射擊數槍,進入櫃檯強行盜取新臺幣 78 萬元後,駕駛贓車逃逸。請問現場勘察人員在該強盜案現場,針對銀行內部應:

(一)觀察並記錄哪些重要跡證?
(二)採取哪些物證?並請分別說明重要跡證記錄內容和物證鑑定結果,在偵查上的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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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槍擊強盜犯罪現場之「現場勘察、跡證記錄、採證程序與偵查實務應用」,核心概念涵蓋:

  1. 李昌鈺博士現場重建理論與洛卡交換定律(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嫌犯進入現場、實施暴力、翻動搜刮至逃逸,必定與現場環境產生交互轉移。
  2. 槍擊現場勘察與彈道重建:射擊殘跡、彈孔(彈著點)、彈頭、彈殼之空間分布與幾何角度,可用於推斷射擊位置、射擊方向、槍枝型態與射擊順序。
  3. 物理性與生物性跡證處理法規標準:依據警政署《刑事鑑識手冊》與《現場勘察作業程序》,物證之記錄與採集必須兼顧「客觀完整性」與「無污染鏈結(Chain of Custody)」。

解題方法

解析此類申論題採「時空動態演繹法」,切入點為嫌犯在銀行內部的行進歷程:
「銀行門口進入 →\to 槍擊保全人員 →\to 對天花板射擊 →\to 翻越/進入櫃檯搜刮現金 →\to 沿原路/後門逃逸」。

答題架構分為兩大部分:

  1. 第一子題針對動態歷程中產生的各類跡證,分門別類列舉「觀察」與「記錄」要點(相片、測繪、筆錄)。
  2. 第二子題分項列出採集標的,並建立「跡證記錄 →\to 鑑識分析 →\to 偵查應用價值」之三聯式邏輯架構,展現鑑識與偵查整合之高度。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常見陷阱 1(只寫採集,忽略觀察與記錄):題目第(一)小題強調「觀察並記錄」,切勿直接跳入「採集棉棒、採指紋」。務必明確提及「測量數據、拍照(含比例尺)、相對位置標示、筆錄描述」。
  • 常見陷阱 2(漏掉觸摸微量 DNA):嫌犯雖戴黑色棒球帽與口罩,但進入櫃檯搶奪現金時,手指、手套或身體部位可能接觸櫃檯邊緣、抽屜把手或壓克力隔板,此處為轉移 DNA 與手套印痕(或潛伏指紋)的關鍵熱區。
  • 作答竅門(結構對齊):第(二)小題的「偵查價值」必須緊扣「人(特定犯嫌)」、「槍(犯案工具)」、「時空關聯(現場重建)」與「併案追查(連環案件)」四大偵查核心。

【答案】

(一)現場勘察人員針對銀行內部應觀察並記錄之重要跡證

依嫌犯作案動線與物理特徵,應重點觀察並以照相(整體、中景、近景帶比例尺)、測繪(三維座標標示)及現場筆錄記錄下列各項重要跡證:

  1. 槍擊與彈道相關跡證:

    • 彈著點與穿透孔:觀察天花板之彈孔直徑、破壞形態、周圍有無燻黑或未燃火藥顆粒(近距離射擊特徵)。測量彈孔之三維空間座標、進入角與偏轉角,記錄彈道投影軌跡。
    • 彈殼分布:觀察並測繪掉落於地面(保全周邊、大廳地面)之步槍彈殼相對座標位置與朝向,記錄拋殼方向與擴散範圍。
    • 受害保全員周邊射擊痕跡:觀察保全員腿部中彈處之衣物破損邊緣、射擊殘跡(GSR)分布範圍與型態,用以推估射擊距離。
  2. 進出動線與物理印痕跡證:

    • 鞋印與足跡:觀察進出大門、大廳走道至櫃檯區域之地面鞋印(潛伏或塵埃鞋印、血鞋印)。記錄鞋底花紋種類、磨損特徵、行走步幅、步角及動線方向。
    • 手套印或指紋:觀察大門把手、櫃檯翻越處、防彈玻璃或壓克力隔板、抽屜把手等處有無遺留潛伏指紋、滑動擦拭痕或手套編織紋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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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四、2 名員警駕駛警用汽車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路旁停有 1 部未熄火之失竊汽車。1 名員警下車前往盤查時,突遭該贓車衝撞,乃開槍射擊贓車,彈頭從駕駛座車門射入贓車,擊斃駕駛贓車之嫌犯。請問現場勘察人員在該槍擊現場,針對開槍員警、遭槍擊贓車和遭擊斃嫌犯應:

(一)觀察並記錄哪些重要跡證?
(二)採取哪些物證?並請分別說明重要跡證記錄內容和物證鑑定結果,在釐清案情上的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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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動態槍擊現場勘察與車輛勘驗之整合能力,核心在於刑事鑑識的「洛卡交換原理(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與「物理痕跡力學重建」。重點落在:

  1. 警械使用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之合法性檢驗:重建開槍當下的射擊距離、相對角度、彈道軌跡與車輛動態。
  2. 三主體跡證網絡建立:
    • 開槍員警:射擊殘跡(GSR)、用槍狀態(擊發發數、彈匣彈數)及受衝撞傷勢。
    • 遭槍擊贓車:撞擊痕跡、彈孔型態(進彈孔/出彈孔)、車內彈道方向、車內生物跡證(證實駕駛身分)。
    • 遭擊斃嫌犯:射入口與射出口特徵、體內彈頭創道、死因及駕駛行為跡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架構應扣合題目兩大子題:

  • 子題(一):針對「開槍員警」、「遭槍擊贓車」、「遭擊斃嫌犯」三主體,分項列出觀察與記錄的重要跡證。
  • 子題(二):針對上述三主體列出採取的實體物證,並說明記錄內容與物證鑑定結果在案情釐清上的應用價值(包含彈道重建、射擊距離、開槍動機與合規性驗證)。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區分「觀察記錄」與「物證採取」:
    • 「觀察記錄」偏向現象、形態、位置關係、度量衡與影像紀錄(如射角、煞車痕、彈孔邊緣擦痕)。
    • 「物證採取」偏向實體檢體之收集、包裝與送驗(如彈頭、彈殼、GSR 黏膠、DNA 棉棒)。
  2. 員警端的易漏點:切勿只寫「槍枝」,漏掉員警身上的「衝撞外傷/衣物撕裂痕」與「射擊殘跡(GSR)採樣時效性」,這直接攸關是否有遭車輛衝撞之急迫危害事實。
  3. 車輛端的關鍵技術:車門板金進彈孔有擦抹圈(Bullet Wipe)與外翻/內翻邊緣,且貫穿車門鋼板與內飾板會造成彈道偏折與二次破片,需特別載明。

申論完整擬答

(一)現場勘察人員針對三主體應觀察並記錄之重要跡證

  1. 開槍員警部分:

    • 相對位置與站立點:記錄員警開槍時的站立位置、鞋印痕跡、彈殼散落分佈方位及距離(判定擊發瞬間之相對空間位置)。
    • 身體外傷與衣物痕跡:檢視記錄員警身上有無遭贓車衝撞之擦挫傷、鈍挫傷,以及警服上的車輛輪胎印痕、車漆擦抹痕、灰塵附著或破損撕裂痕(佐證衝撞之客觀事實)。
    • 用槍狀態與彈藥數:記錄所配警槍型號、槍號、彈匣容量、彈匣內剩餘子彈數、槍膛內有無上膛子彈(計算實際射擊發數)。
  2. 遭槍擊贓車部分:

    • 外觀碰撞痕跡與運動軌跡:車身前保險桿、水箱護罩、引擎蓋之撞擊凹損、擦刮痕跡;現場路面之輪胎煞車痕、加速胎痕、轉向滑痕及現場掉落之碎片分佈。
    • 駕駛座車門進彈孔痕跡:
      • 車門板金之外觀(進彈孔多為邊緣向內凹陷,伴隨擦抹圈;若有二次穿出則為出彈孔邊緣外翻)。
      • 射擊角度測量:使用彈道探針(Trajectory Rod)配合雷射筆、量角器或三維雷射掃描儀,精確測量彈道之水平入射角(Azimuth)與垂直俯仰角(Elevation)。
      • 車窗玻璃狀態:駕駛座車窗為搖下、半開或碎裂狀態;周圍有無近距離射擊之煙暈(Soot)或火藥殘屑(Tattooing/Stippling)。
    • 車內狀況與機械狀態:排檔桿位置(D 檔、R 檔或 P 檔)、手煞車啟閉狀態、鑰匙孔狀態(有無破壞痕跡、是否在發動電門 ON 位置)。
  3. 遭擊斃嫌犯部分:

    • 陳屍姿勢與相對位置:記錄嫌犯在駕駛座上的倒臥姿勢、頭頸部朝向、雙手與雙腳位置(腳部是否仍踩在油門踏板或煞車踏板上、有無繫安全帶)。
    • 體表槍傷特徵:
      • 射入口位置、形狀、直徑大小、有無挫傷輪(Abrasion Ring)及擦抹圈。
      • 傷口周圍有無燒灼痕、煙暈、火藥刺入痕(判定是否為接觸射擊或近距離射擊)。
      • 有無射出口(記錄出彈口形態與位置;若無則彈頭滯留體內)。
    • 血跡噴濺型態(BPA):記錄駕駛座內、方向盤、車門內飾板、排檔桿及前擋風玻璃上的血跡噴濺方向與分佈形態。

(二)應採取之物證及其在釐清案情上之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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