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現場及證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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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一、一死者陳屍於自用小客車駕駛座,初步研判疑似為使用半自動手槍
射擊之自殺命案。現場勘察人員在該命案現場應採取哪些物證送請
鑑定,並分別說明各類物證鑑定結果在研判自殺或他殺上之應用方
式和證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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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在考察現場勘察人員對於自殺或他殺案件中,需要採集哪些關鍵物證,以及這些物證在鑑識判斷上的意義與價值。

核心觀念: 現場物證採集與鑑識判斷在兇案(自殺或他殺)中的應用。

解題步驟:

  1. 釐清案件情境: 案件初步研判為「半自動手槍射擊之自殺命案」,死者在自用小客車駕駛座。這暗示了現場可能存在的物證類型,例如槍枝、彈殼、彈頭、血跡、死者衣物、車內環境等。

  2. 列舉應採集的物證: 針對此類案件,現場勘察人員應採取以下物證送請鑑定:

    • 槍枝與彈藥相關物證:

      • 槍枝本身: 必須小心採集,避免破壞指紋、DNA、火藥殘留等。
      • 彈殼: 尋找車內、車外可能掉落的彈殼。
      • 彈頭/彈丸: 尋找貫穿死者身體後,可能留在車內空間或彈著點的彈頭。
      • 子彈(未發射): 檢查槍枝彈匣或車內是否有遺留未發射的子彈。
      • 火藥殘渣 (GSR): 收集死者手部、衣物、槍枝表面、車內可能噴濺的火藥殘渣。
    • 死者相關物證:

      • 死者衣物: 採集可能沾染火藥殘渣、血跡、組織碎片的衣物。
      • 死者身體: 記錄傷口位置、大小、形狀,必要時採集傷口周圍殘留物(如火藥殘渣、組織)。
      • 手部檢體: 採集指尖、手掌等部位的火藥殘渣(GSR)。
      • DNA檢體: 採集死者血液、組織等,用於比對。
    • 車內環境物證:

      • 血跡噴濺圖 (Bloodstain Pattern Analysis, BPA): 記錄車內各處的血跡分佈、形狀、大小,以重建擊發時的狀態。
      • 其他潛在物證: 如指紋(方向盤、車門、槍枝等)、纖維、毛髮、其他體液等。
  3. 說明各類物證的鑑定結果與應用方式(研判自殺或他殺):

    • 槍枝與彈藥相關物證:

      • 槍枝鑑定: 確定槍枝是否為自殺者持有或操作,是否有近期擊發痕跡。
      • 彈殼/彈道鑑定: 透過彈殼的特徵(擊針痕、拋殼痕、閉鎖痕)與彈道方向,比對槍枝,重建擊發過程。
      • 火藥殘渣 (GSR) 檢測:
        • 應用: 檢測死者手部、衣物上的 GSR 成分(鉛、銻、鋇等)。
        • 研判:
          • 自殺: 若死者手部(尤其是慣用手)有高濃度的 GSR,且與槍枝擊發的火藥類型相符,強烈支持自殺。距離判斷(近距離射擊)可透過 GSR 分佈範圍推估。
          • 他殺: 若死者手部 GSR 含量極低或沒有,但槍枝或車內其他位置有 GSR,則可能表示死者並未擊發槍枝,或兇手在事後處理。
    • 死者相關物證:

      • 衣物/傷口鑑定:
        • 應用: 檢測衣物上的 GSR、火藥顆粒、燒灼痕跡、穿透孔洞特徵。
        • 研判:
          • 自殺: 若傷口與 GSR 集中在身體前胸或頭部,傷口邊緣有燒灼、煙燻、火藥顆粒沉積(近距離),且與慣用手持槍位置吻合,則傾向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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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二、鑑識人員在勘察非法化學品製造工廠時,發現現場冰箱內2個容積
2公升之塑膠容器內都裝滿白色結晶物質。在工廠內另發現20公升
濃度35%的過氧化氫水溶液和10公升的丙酮,以及2公升的濃硫
酸。未發現其他有機化合物、鹵素元素、高壓氣瓶或其他有機溶劑,
請問冰箱內之白色結晶物質可能是何種化合物?其治安危害性為何?
應如何進行初步辨識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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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考驗鑑識人員對於化學品製造工廠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反應性的判斷能力,特別是結合現場其他化學品,推測白色結晶物質的來源與危害。

核心觀念: 化學品現場勘察、化學反應推測、危害性評估與現場處理原則。

解題步驟:

  1. 分析現場已知化學品:

    • 過氧化氫 (H₂O₂): 濃度 35% 屬於高濃度,具有強氧化性,不穩定,可能分解產生氧氣。
    • 丙酮 (Acetone): 易燃、揮發性有機溶劑,常用作溶劑或反應物。
    • 濃硫酸 (H₂SO₄): 強酸,具有強脫水性、氧化性、腐蝕性,與水混合會放熱。
  2. 推測白色結晶物質的來源與可能性:
    考慮現場存在的化學品,白色結晶物質最可能與過氧化氫、丙酮、濃硫酸的反應有關。

    • 過氧化氫 (H₂O₂) 的分解: 在某些條件下(如金屬離子催化、高溫、高濃度),過氧化氫會分解產生氧氣和水。純淨的過氧化氫水溶液本身不易形成結晶,但如果其中有雜質,或者發生了其他反應,有可能產生固體。
    • 過氧化物: 高濃度過氧化氫與有機物(如丙酮)在特定條件下,可能發生反應生成有機過氧化物。許多有機過氧化物是白色結晶狀固體,且極不穩定、易爆。
    • 硫酸鹽類: 若現場有金屬雜質,濃硫酸可能與其反應生成硫酸鹽類結晶。但題目提到「未發現其他有機化合物、鹵素元素」,且重點是冰箱內的「白色結晶物質」,與過氧化氫、丙酮的關聯性較高。
    • 過氧化丙酮 (Acetone Peroxide, TATP): 這是最有可能的危險化學品。過氧化丙酮(三過氧化三丙酮)是高度不穩定的爆炸物,通常為白色結晶狀固體。它的合成原料正是過氧化氫、丙酮,並常以酸(如硫酸或鹽酸)作為催化劑。題目中同時出現了這三種物質,且冰箱是為了保存(或冷卻)物質的常見設備。

    結論: 冰箱內的白色結晶物質最可能是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3. 評估其治安危害性:

    • 爆炸危險性: TATP 是極度敏感且強力的爆炸物,對震動、摩擦、撞擊、熱、靜電等都非常敏感,極易引爆。
    • 非法製造: 在非法工廠中製造 TATP,本身就具有極高的治安危害,可能用於恐怖攻擊或其他非法活動。
    • 現場處理風險: 現場殘留的 TATP 或其前驅物,對進入勘察的人員構成極大的生命危險。
  4. 說明初步辨識與處理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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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三、請說明當使用多波域光源輔助進行現場勘察時,選用適當護目鏡的
理由何在?又因不同的作用需求而使用不同波域的光源觀察時,請
說明如何選用適當的濾色鏡以增顯攝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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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考驗考生對多波域光源(Multispectral Light)在現場勘察中的應用,特別是與護目鏡和濾色鏡的搭配使用,以達到增強視覺效果和記錄真實影像的目的。

核心觀念: 多波域光源原理、視覺保護、濾色鏡應用於現場勘察。

解題步驟:

  1. 為何要選用適當護目鏡?

    • 視覺保護: 多波域光源,特別是紫外線(UV)和高強度可見光,可能對人眼造成傷害。例如,長時間暴露在高強度紫外光下,可能導致角膜炎(雪盲症)或黃斑部病變。
    • 過濾特定波長: 在某些情況下,需要透過護目鏡濾除某些特定波長的光線,以避免該波長的光線干擾對其他波長下顯現的跡象的觀察。例如,在觀察螢光反應時,可能需要濾除激發光源本身發出的強光,以便更好地觀察微弱的螢光。
    • 提高對比度: 某些護目鏡(通常帶有顏色)本身就能提高對比度,使在特定光源下觀察到的細微痕跡(如血跡、指紋)更容易被眼睛捕捉。
  2. 不同波域光源觀察時,如何選用適當的濾色鏡以增顯攝影效果?

    • 原理: 濾色鏡(Color Filter)的作用是允許特定波長的光線通過,同時阻擋其他波長的光線。在攝影中,濾色鏡用於調整影像的光譜成分,從而改變影像的色彩平衡、對比度或增強特定物體的顯現。
    • 作用需求與光源搭配:
      • 觀察生物性跡證(如血跡、精斑、唾液、指紋):
        • 光源: 通常使用紫外線(UV)、藍光(約 400-450 nm)、綠光(約 500-550 nm)或琥珀光(約 590 nm)。
        • 濾色鏡:
          • 血跡: 血跡在藍綠光下會呈現較深的顏色,配合黃色或琥珀色濾鏡,可以增強其與背景的對比度。
          • 螢光物質: 若使用 UV 或藍光激發螢光,則需要配合能濾除激發光源,同時允許螢光通過的濾鏡。例如,使用藍光激發(450 nm),觀察紅色螢光,可選用濾除藍光、通過紅色的濾鏡。
          • 指紋(潛指紋): 依賴指紋顯現劑(如 Ninhydrin, DFO)在特定光源下的螢光反應。例如,DFO 在 UV 光下激發,會產生紅色螢光,此時需使用濾除 UV 光、允許紅色螢光通過的濾鏡(如紅色濾鏡)。
      • 觀察纖維、毛髮、彈道痕跡等:
        • 光源: 可見光譜(不同顏色的 LED 光)或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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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四、拍攝現場物證時,為獲取「真實」的拍攝效果,請說明應把握哪些
攝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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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考驗考生對現場物證攝影基本原則的掌握,重點在於如何透過攝影技術,客觀、準確、完整地記錄現場物證,以達到「真實」的拍攝效果,並作為鑑識工作的重要證據。

核心觀念: 現場物證攝影原則、客觀性、完整性、準確性。

解題步驟:

「真實」的拍攝效果,在鑑識攝影中意味著:

  1. 忠實呈現現場原貌: 不誇大、不縮小、不扭曲、不誤導。
  2. 完整記錄所有相關物證: 包括物證的位置、狀態、與周遭環境的關係。
  3. 提供足夠的資訊: 讓觀看者(包括鑑識人員、檢察官、法官)能理解物證的重要性及其在現場的意義。

為此,應把握以下攝影要領:

  1. 拍攝前的準備與規劃:

    • 了解現場: 事先了解案件類型、可能存在的物證。
    • 檢查器材: 確保相機、鏡頭、閃光燈、電池、記憶卡等工作正常。
    • 天氣與光線評估: 根據現場光線條件(自然光、人造光)及天氣狀況,預判拍攝難度及所需設備。
  2. 掌握拍攝的基本構圖與角度:

    • 整體景觀照 (Overall Scene Photos):
      • 目的: 記錄現場的整體佈局、環境特徵、物證分佈情況。
      • 要領: 應從不同方向(至少四個主要方向,如東西南北)拍攝,包含入口、出口、重要區域。拍攝時應包含建築物、門窗、家具等環境特徵,讓觀看者能了解物證所處的大環境。
    • 區域景觀照 (Mid-range Photos):
      • 目的: 顯示特定區域內物證與周遭環境的相對位置關係。
      • 要領: 在整體景觀照的基礎上,逐步聚焦到包含數個重要物證的區域。例如,拍攝屍體所在的房間,或某個角落的犯罪工具。
    • 單獨物證照 (Close-up Photos):
      • 目的: 清楚、詳細地記錄單一物證的特徵。
      • 要領:
        • 無比例尺拍攝: 先拍攝一張不帶比例尺的物證照,顯示其真實狀態及與周遭的關係。
        • 帶比例尺拍攝: 隨後在物證旁放置比例尺(如尺子、標尺),拍攝一張帶有比例尺的特寫照,以準確顯示物證的尺寸和大小。比例尺應盡量與物證平行。
        • 多角度拍攝: 對於有立體特徵的物證(如槍枝、鞋印、工具痕跡),應從不同角度(上方、側面、斜側)拍攝,以呈現其立體結構。
        • 清晰對焦: 確保物證細節清晰銳利,無模糊。
  3. 確保光線的正確運用:

    • 避免過度曝光或曝光不足: 確保影像中有足夠的細節,亮部不過曝、暗部不過暗。
    • 使用閃光燈: 在光線不足時,或需要突出物證時,應適當使用閃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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