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碩士班國際經貿法組《國際經貿時事分析》
第 1 題
2023 年 4 月 WTO 公布「印度資通訊產品關稅案 (DS588)」之爭端解決小組裁決,我國獲得勝訴。本案涉及印度根據其關稅法,自 2014 年起調高 32 類資通訊產品關稅,調整幅度高達 20%,包括手機、電話聽筒、電信用電線、靜態轉換器、基地台等資通訊產品或零組件。我國業者因美中貿易戰等地緣政治因素投資印度,受調高關稅影響甚鉅,我國政府遂於 2019 年向印度提出諮商未果提起控訴。我國聲稱,印度所採措施導致實際徵收的關稅超過其於減讓表中承諾的關稅,違反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 2 條 1(a)和(b)款的規定。印度辯稱,其具有約束力的關稅承諾係在《資訊科技協定》(ITA)中規定,並且這些承諾的內容是靜態的,不會因系爭產品事後納入印度的關稅減讓表而改變;甚者,印度在將其減讓表從「世界海關組織」(WCO)所採 HS 2002 年版轉換為 HS 2007 年版時,誤將系爭產品納入其減讓表中,構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 48 條足以致使條約無效的「錯誤」,應可依據 1980 年有關「關稅減讓表修訂與更正程序」之決定,予以更正。試從本案事實背景與爭議,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實際徵收的關稅(率)?其與減讓表中的關稅(率)有何不同?我國所控訴印度違反 GATT 第 2 條 1(a)和(b)款之規定內容為何?依據該條,印度違反何等義務?而 WCO 所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代碼制度」(HS)在 WTO 小組審理本案、適用 GATT 條文時的角色與定位為何?
(二) 何謂《資訊科技協定》?其主要規範內容為何?何以印度援引 ITA 主張系爭新產品不在 ITA 規範(產品)範圍內,但我國於本案並未直接根據 ITA 主張印度違反 ITA 義務(而係直接依據印度之關稅減讓表及 GATT 第 2 條規定)?請扼要說明 ITA 與解決本案爭議的關連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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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關稅減讓表、GATT 第 2 條之適用,以及《資訊科技協定》(ITA)與關稅減讓表之間的關係。
核心觀念:
- 關稅減讓表 (Tariff Schedule):締約方在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ATT) 或世界貿易組織 (WTO) 時,為確保貿易自由化,會承諾其關稅稅率,並將這些承諾列入關稅減讓表。這些承諾具有約束力。
- GATT 第 2 條:該條規定締約方必須給予其他締約方最惠國待遇 (MFN),並確保其關稅減讓表中的約束關稅率不被違反。
- 實際徵收關稅 vs. 減讓表關稅:實際徵收的關稅率不得超過減讓表中承諾的約束關稅率。
- 《資訊科技協定》(ITA):這是一個涵蓋特定資訊科技產品的自由貿易協定,旨在逐步取消這些產品的關稅。ITA 的承諾是獨立於 GATT 關稅減讓表之外的。
- HS 制度 (Harmonized System):由世界海關組織 (WCO) 制定的商品分類系統,用於海關申報、統計、原產地規則等,也影響關稅減讓表的編列。
解題過程:
(一) 實際徵收的關稅與減讓表關稅的差異、GATT 第 2 條規定及 HS 制度的角色
- 實際徵收的關稅 (Applied Tariff):指締約方實際上對進口商品所徵收的關稅稅率。
- 減讓表中的關稅 (Bound Tariff):指締約方在加入 WTO 時,承諾不得超過的最高關稅稅率,列於其關稅減讓表中,具有約束力。
- 兩者之差異:締約方實際徵收的關稅稅率,不得超過其在減讓表中承諾的約束關稅率。如果實際徵收的關稅率高於約束關稅率,即構成違反 GATT 義務。
- 我國所控訴印度違反 GATT 第 2 條 1(a)和(b)款之規定內容:
- 第 2 條 1(a)款:要求締約方應給予其他締約方最惠國待遇 (MFN)。在此案中,我國主張印度調高關稅,不論是針對所有國家或特定國家,都可能違反 MFN 原則,因為其關稅措施可能並非對所有 WTO 成員一視同仁。
- 第 2 條 1(b)款:要求締約方應確保其關稅減讓表中列明的約束關稅率不被違反。我國主張印度調高的 20% 關稅,超過了其在關稅減讓表中對這些資通訊產品所承諾的約束稅率。
- 依據該條,印度違反何等義務?
- 印度違反了 GATT 第 2 條 1(b)款確保其關稅減讓表約束不被違反的義務。
- 印度也可能違反了 GATT 第 2 條 1(a)款給予其他締約方最惠國待遇的義務,若其關稅措施造成差別待遇。
- WCO 所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代碼制度」(HS)在 WTO 小組審理本案、適用 GATT 條文時的角色與定位為何?
- HS 制度是由 WCO 制定的商品分類系統,用於海關申報、稅則編碼等。
- 在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HS 制度扮演著「釐清與定義」的角色。當爭議涉及特定產品的關稅分類時,WTO 小組會參考 HS 制度來判斷產品的性質,進而確定適用的 GATT 條款或減讓表中的約束稅率。
- 在此案中,印度辯稱其誤將系爭產品納入減讓表中,這就涉及到產品分類的問題。WTO 小組需要根據 HS 制度來判斷這些產品在印度關稅減讓表中應如何歸類,以及印度在轉換 HS 版本過程中是否出現了「錯誤」。HS 制度有助於確保爭議雙方對產品的理解和分類有一致的基礎,以便 WTO 小組能準確適用 GATT 條文。
【答案】
(一) 實際徵收的關稅是指締約方實際對進口商品徵收的稅率,而減讓表中的關稅是指締約方承諾的最高約束稅率。兩者不同之處在於,實際徵收的關稅不得超過減讓表中的約束關稅。我國控訴印度違反 GATT 第 2 條 1(a)款(最惠國待遇)及 1(b)款(約束關稅不被違反)之規定。依據該條,印度違反了確保其關稅減讓表約束不被違反的義務,且可能違反了最惠國待遇義務。WCO 所定的 HS 制度在 WTO 小組審理本案時,扮演著釐清與定義產品分類的角色,以協助判斷適用的 GATT 條款與減讓表約束。
(二)《資訊科技協定》(ITA)的定義、規範內容、印度援引 ITA 的主張,以及 ITA 與本案爭議的關連性
第 2 題
二、自 2017 年以來,美國總統川普為因應中國政府長期採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如竊取智慧財產權或強制技術移轉等),採取一系列的提高關稅或貿易保護措施予以反制,而中國政府亦相應採取課徵反傾銷稅或報復關稅等措施,與之對抗,稱之為美中貿易戰。具體而言,美國於 2018 年 1 月針對太陽能板課徵防衛性關稅(貿易法第 201 條);同年 3 月,針對鋼鋁產品基於國家安全提高進口關稅(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又針對中國不公平貿易行為進行調查,決定課徵一定金額的額外關稅,並分階段確定課徵關稅的產品清單(貿易法第 301 條)。部分措施經當事國提交 WTO 爭端解決進行控訴,如美國矽晶電池產品防衛措施案(DS562)、美國鋼鋁產品案(DS544)、中國特定產品額外關稅案(DS558)等,裁決結果,互有輸贏。試從美中貿易戰與地緣政治的脈絡,回答下列問題:
(一) 國與國間之經濟衝突常採用貿易保護措施作為手段,包括關稅、配額、補貼、貨幣貶值等措施,性質上皆屬貿易障礙措施。美中貿易戰中主要採取「關稅」措施,但各基於不同的理由與機制。其中,中國曾採取「反傾銷稅」反制美國之「防衛性關稅」。試問:兩者基於 WTO 相關協定規範,在規範依據、性質、要件、效果、程序或適用限制上有何不同?
(二) 美國針對鋼、鋁產品基於國家安全為理由提高進口關稅,而非採取如同太陽能板與電池案之防衛性關稅措施,其可能的理由或考量為何?試根據 WTO 相關協定規範,說明美國於鋼、鋁產品案不採防衛措施的理由,以及改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提高進口關稅可能面臨的困難與質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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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美中貿易戰的背景下,WTO 相關協定對於不同貿易保護措施(特別是關稅)的規範,以及國家安全條款的適用。
核心觀念:
- 貿易保護措施:國家為保護國內產業或達成特定政策目標而採取的限制進口或扭曲貿易的措施,如關稅、配額、補貼等。
- GATT 第 VI 條 (反傾銷):規範傾銷及其反傾銷稅的條件和程序。
- GATT 第 XIX 條 (緊急情況下的保障措施/防衛性關稅):允許成員國在進口量意外增加、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暫時採取限制措施。
- GATT 第 XXI 條 (國家安全例外):允許成員國在認為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採取必要措施,但其適用有嚴格限制。
- WTO 爭端解決機制:處理成員國之間貿易爭議的機制。
解題過程:
(一) 中國「反傾銷稅」與美國「防衛性關稅」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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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本小題要求比較中國採用的「反傾銷稅」與美國採用的「防衛性關稅」在 WTO 協定下的不同。
- 反傾銷稅 (Anti-dumping Duties):針對「傾銷」行為所課徵的關稅,旨在抵銷傾銷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
- 防衛性關稅 (Safeguard Measures):針對「進口量意外增加」導致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所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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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面向:規範依據、性質、要件、效果、程序、適用限制。
| 面向 | 中國採用的「反傾銷稅」
- 規範依據:
- 反傾銷稅:主要依據 GATT 第 VI 條及《反傾銷協定》(Anti-dumping Agreement, ADA)。
- 防衛性關稅:主要依據 GATT 第 XIX 條及《保障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
- 性質:
- 反傾銷稅:是一種「懲罰性」的關稅,針對特定出口國的特定產品,因其存在傾銷行為而課徵,目的在於消除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
- 防衛性關稅:是一種「臨時性」的關稅(或數量限制),針對來自「所有國家」或「特定國家」的進口產品,因進口量「意外增加」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而課徵,目的在於給予國內產業調整的時間,使其能恢復競爭力。
- 要件:
- 反傾銷稅:
- 傾銷行為 (Dumping):出口國的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normal value) 的價格出口到進口國。
- 損害 (Injury):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國內相同產品產業造成「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
- 因果關係 (Causality):傾銷行為與國內產業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防衛性關稅:
- 進口量意外增加 (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Thereof):進口產品數量「顯著增加」(絕對或相對而言)。
- 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Thereof):該進口量增加已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產業造成「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 或「嚴重損害威脅」。
- 因果關係 (Causality):進口量增加與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或其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反傾銷稅:
- 效果:
- 反傾銷稅:可課徵的稅額通常等於傾銷差額 (dumping margin) 或損害差額 (injury margin),以抵銷傾銷造成的損害。其目的在於恢復競爭條件,而非完全禁止進口。
- 防衛性關稅:通常是暫時性地提高關稅稅率,或實施數量限制 (配額)。目的是讓國內產業有時間進行調整,恢復其競爭力。
- 程序:
- 反傾銷稅:需要進行傾銷調查、損害調查,並召開聽證會。調查過程通常由進口國的貿易救濟機構獨立進行。
- 防衛性關稅:通常需要進行「進口量增加」和「損害」的調查,並通常需要經過國內產業的申請或政府主動啟動。此外,根據《保障措施協定》,在採取措施前,成員國應給予其他相關成員國進行諮商的機會。
- 適用限制:
- 反傾銷稅:只能針對傾銷產品,且稅額不得超過傾銷差額。
- 防衛性關稅:
- 暫時性:措施必須是暫時的,且應逐步取消。
- 非歧視性:原則上應對所有來源的進口產品適用,除非有特殊情況(如根據第 XIX 條第 1(b)款,若對特定來源的進口產品採取措施,應給予其他主要供應國諮商機會)。
- 數量限制的上限:若採取數量限制,通常不能低於過去三年平均進口量。
- 補償或報復:若措施被認為不符合協定規定,或對貿易造成嚴重扭曲,其他成員國可以要求補償,否則可採取報復措施。
- 規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