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碩士班甲組《土地法》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事項會發生登記法上之公示力、公信力與推定力,試舉
例說明其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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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土地登記之重要效力,包括公示力、公信力與推定力。這些效力是土地登記制度的核心,確保了土地權利交易的穩定與安全。
一、 核心觀念說明:
土地登記的公示力、公信力與推定力是土地登記制度賦予登記機關登記的土地權利登記事項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二、 逐一說明與舉例:
(一)公示力(Publicity):
公示力是指土地登記具有對外公開的性質,任何人都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登記簿謄本,藉此了解土地的權利狀況。其目的在於使土地權利的變動能夠被公眾所知悉,避免因資訊不對稱而產生交易糾紛。
舉例說明:
小明想購買一塊土地,為了確認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誰、是否有設定抵押權等資訊,他可以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閱覽該土地的登記謄本。透過謄本,小明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所有權人是賣方小華,且該土地沒有設定任何抵押權。這就是公示力的展現,讓交易的相對人能夠充分掌握相關資訊,做出判斷。
(二)公信力(Creditworthiness):
公信力是指土地登記所登記的權利內容,即使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在法律上推定登記是正確的,且信賴該登記的第三人可以主張其權利受法律保護。公信力的存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交易的安全,鼓勵人們信賴登記,促進不動產的流通。我國土地法對於公信力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善意第三人保護的原則上,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人之間若有出入,原則上仍以真實權利狀態為準,但若第三人是善意且無過失地信賴登記,則其權利將受保護。
第 二 題25 分
土地法第73條之1對於「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定有相關處置規定,請說明其
內容。又,於近日所作成之司法院釋字第773號解釋(民國107年12月28日)
涉及該條第3項有關先買權之爭議,試說明其「解釋爭點」與「解釋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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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土地法中有關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的處置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73號解釋對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先買權爭議的釐清。
一、 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處置規定: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人取得繼承權時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則由戶政機關通知繼承人,若繼承人於通知後六個月內仍未辦理,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冊報請中央地政機關處理。中央地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就該不動產為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此規定旨在促使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儘速釐清權屬,避免權利不明,影響土地利用與交易。
二、 司法院釋字第773號解釋:
(一) 解釋爭點:
本號解釋的爭點主要在於,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因繼承,以致應有部分或全部為無人承認之繼承時,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於六個月內,就該不動產為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於前項期間內,繼承人得就該不動產與國家訂立書面契約,約定由國家承受該不動產,並依繼承人所預定之價額,由國家支付價款。」此項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相違背?
第 三 題25 分
試依據區域計畫法以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說明我國現行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體系
(例如分區劃定與用地編定等)。又,國土計畫法業已公布施行,依其第23條
第2項之授權,內政部將會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試說明其對
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體系之影響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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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我國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體系,並分析即將實施的國土計畫法對此體系可能帶來的影響。
一、 我國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體系(區域計畫法):
(一) 核心概念:
我國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主要依據《區域計畫法》及其子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其核心機制是透過「區域計畫」的劃定,將非都市土地劃分為不同的「使用區」,再由各使用區進行「用地編定」,藉此規範土地的實際使用。
(二) 分區劃定:
區域計畫法將國土空間劃分為「都市地區」與「非都市地區」。非都市地區的土地,依其發展特性、景觀、環境敏感性等,劃分為八大使用區:
- 農業區:為維護糧食生產及生活環境而劃定。
- 鄉村區:為加強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建設而劃定。
-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
- 森林區:為保育森林、涵養水源、涵養野生動物而劃定。
- 養殖區:為發展水產養殖生產而劃定。
- 漁業區:為發展漁業生產而劃定。
- 礦業區:為開發礦產資源而劃定。
- 休憩區:為發展觀光遊憩而劃定。
每個使用區之下,還可以再細分為不同的「用地」,例如農業區可細分為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等。
(三) 用地編定:
在完成使用區劃定後,各使用區內的土地會依據其性質及使用管制需求,進一步進行「用地編定」。用地編定主要是將土地使用性質予以明確分類,並依據各使用區的規定,限制其土地使用。常見的編定類別包括:
- 丁種建築用地(工業區內)
-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內)
- 丙種建築用地(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內)
- 農業相關用地(農業區內,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 交通水利用地(工業區、農業區、漁業區等內)
- 其他各種公共設施用地
(四) 使用管制:
土地使用管制是確保土地依循編定用途使用的關鍵。管制內容主要包括:
- 土地使用分區的限制:不得為編定使用區以外之使用。
- 用地編定的限制:不得為編定用途以外之使用,但有例外規定,例如在一定條件下可申請變更編定。
- 建蔽率與容積率的限制:限制建築物在基地上的覆蓋率及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二、 國土計畫法對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體系之影響:
(一) 國土計畫法之背景與目的:
國土計畫法旨在建立全國國土空間發展的總體規劃體系,取代現行分區、分級的土地利用管制,強調國土的永續發展、資源保育及環境永續。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對於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目的在於「稅去地租」,但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對於
特殊土地亦定有特別稅率,以減輕其稅負,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即屬之。試依據
前揭土地稅法等規定,說明其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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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地價稅的課徵目的,以及土地稅法中針對「自用住宅用地」所設的特別稅率,並釐清其構成要件。
一、 地價稅課徵目的:
地價稅的課徵目的,如題目所述,在於「稅」地租。這是指土地因其自然條件或社會經濟發展而產生的天然或社會地租(即土地價值因地段、公共設施、市場需求等因素而增加的部分),透過地價稅課徵,將這部分由社會所創造的價值,回歸到政府,用於公共建設或社會福利,以實現土地價值的合理分配。
二、 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構成要件:
土地稅法為了落實居住正義、減輕民眾負擔,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給予較優惠的地價稅稅率。這項優惠稅率是將原適用累進稅率的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的特別稅率課徵,通常是按「千分之十」課徵,而累進稅率最高可達「千分之五十五」。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構成要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項條件:
(一)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必須在此地辦竣戶籍登記。
- 「戶籍登記」是指在該地址設有戶籍。
- 直系親屬的範圍,依民法規定,包括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及直系姻親(如配偶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