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班《公共議題分析》
第 一 題
一、行政院會於2024年11月28日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
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時,禁
止對子女出現身心暴力的行為,預計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但民間卻出現強
烈反彈聲浪,認為台灣家庭教養資源不夠也不均,親職課程集中都市,正向
教養菁英化,催化不平等家庭教育。請問:
- 此次修法之原因為何?(10分)
- 《兒童人權公約施行法》於2014年6月4日制定公布,同年11月30
日施行,為我國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舉措,請問:何謂國際人權
公約內國法化?(10分)其法律位階為何?(10分) - 根據上述民間針對此次修法可能帶來的問題,請從公共政策、公共行政
的角度論述政府應有的配套措施。(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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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我國《民法》親權懲戒條款修正草案所引發的社會爭議,並連結至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國法化,最後要求從公共政策與公共行政角度提出配套措施。
核心觀念:
- 法律修正的動機與社會背景: 理解修法背後的社會脈絡與價值觀轉變。
- 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 釐清其定義、目的與法律位階。
- 公共政策與公共行政的應用: 運用相關理論與工具分析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
解題說明:
1. 此次修法之原因為何?(10分)
此次修法的主要原因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分析:
- 與國際接軌,回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強調兒童應免於任何形式的身體暴力及精神虐待,並將「兒童最大利益」作為國家制定政策時的首要考量。我國修法旨在刪除《民法》第1085條中「得以管教之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文字,以明確禁止父母對子女施加任何形式的體罰或身心暴力,這與國際公約要求保護兒童免受暴力的精神一致。
- 回應社會價值觀的轉變: 隨著社會對兒童權益的重視提升,以及對家庭暴力、兒少保護議題的關注增加,傳統上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的觀念逐漸受到挑戰。社會普遍認為,即使是出於管教目的,父母也不應對子女施加暴力,因為這容易造成身心傷害,且可能觸犯兒少保護相關法規。
- 強化親職責任,強調保護與教養的義務: 修法刪除「懲戒」條款,並未否定父母的管教權,而是將重點放在「保護」與「教養」的義務上。新的修正草案要求父母在保護及教養子女時,應禁止對子女出現身心暴力行為,這更能凸顯父母的責任是建立在尊重與保護子女人權的基礎上。
- 避免法律條文的模糊性與潛在爭議: 原條文「得以管教之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存在模糊空間,可能被誤解為允許一定程度的體罰。刪除此模糊條款,有助於釐清法律界線,減少爭議,並更清晰地引導父母採取非暴力的教養方式。
【答案】 此次修法主要係為與國際人權公約(特別是《兒童權利公約》)接軌,回應社會價值觀對兒童權益的重視,以及強化親職責任中保護及非暴力教養的義務,並避免現行法律條文的模糊性。
2. 《兒童人權公約施行法》於2014年6月4日制定公布,同年11月30日施行,為我國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舉措,請問:何謂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10分),其法律位階為何?(10分)
何謂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
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Domestic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是指國家透過國內法律程序,將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使其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如同國內法一樣,可以直接適用於國內的法律關係,並可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
具體而言,內國法化通常有兩種主要方式:
- 轉化(Transformation): 國家透過制定或修正國內法律,將國際公約的內容「轉化」成國內法條文。例如,我國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就是將《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轉化為國內法。
- 直接適用(Incorporation/Direct Application): 國家透過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承認特定國際公約在國內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即使沒有另行制定國內法,公約條文本身即可在國內適用。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制定,屬於典型的「轉化」方式,目的在於使《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在我國境內有效適用,並賦予其國內法律的位階。
其法律位階為何?
關於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後的法律位階,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第9條則規定:「《公約》所揭示之男女平等原則,應為本法解釋及適用之基本原則。」
從《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性質與條文來看,其法律位階通常被認為優於普通法律,但低於憲法。主要理由如下:
- 憲法位階: 法律位階的最高層級是憲法。國際公約即使內國法化,原則上仍不得牴觸憲法。若有牴觸,應優先適用憲法。
- 法律位階: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是法律,其位階與其他普通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相同,但由於其目的在於實施國際公約,並具有強調特定原則(如男女平等)的意涵,在解釋與適用上,具有指引其他法律、甚至要求其他法律不得與其相牴觸的意涵。
- 實務見解: 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如釋字第587號、第771號等)指出,經中華民國政府接受並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締結的條約或國際協定,若其內容不牴觸憲法,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而《兒童權利公約》透過《施行法》施行,即屬於此類。
第 二 題
二、「17歲少女在麥當勞打工,遭到主管利用排班權勢加以性侵,最終走上絕
路,消息一出引起社會譁然,不少憤怒的民眾對麥當勞發起拒吃抵制潮。不
過卻有建中生逆風,揪團買麥當勞後將照片PO網寫下『沒有女權世界真好』”
文末還並標記建國中學字樣,讓整起麥當勞性侵事件越演越烈,不僅引起全
台明星男校如新竹高中、中一中、南一中、雄中跟風仿效,還有中一中學生
在社群平台threads上,對女性主義者留言嗆聲。」(《今周刊》,2024/12/29)
請依您對性別研究的瞭解,詳細分析此一引發社會軒然大波的公共議題。(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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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要求從性別研究的視角,深入分析一則涉及職場性侵害、社會抵制、以及部分男性學生對女性主義的負面回應的公共議題。這需要結合性別理論、權力關係、社會運動、以及網路輿論等概念進行闡述。
核心觀念:
- 性別權力不平等: 職場性侵害的根源,以及社會中存在的父權結構。
- 性別暴力與其脈絡: 理解性侵害的本質,以及其與權力、意識形態的關聯。
- 社會運動與反作用力: 女性主義運動的發展,以及隨之而來的逆向或反對聲音。
- 網路輿論與符號再現: 社群媒體在放大議題、塑造觀點中的角色。
- 男性氣質與父權制: 部分男性學生的言論如何反映其對父權結構的認同或焦慮。
解題說明:
此一引發社會軒然大波的公共議題,可從以下幾個面向,依據性別研究的理論進行詳細分析:
1. 職場性侵害的結構性問題與權力關係:
- 權力不對等: 此事件的核心是「主管利用排班權勢加以性侵」。這直接點出了職場中潛在的權力不對等。主管(男性,通常處於權力高位)利用其職務權力(排班、考評等)對下屬(年輕、性別處於劣勢的女性)進行性侵害,這不僅是個人行為,更是結構性權力不平等的展現。性侵害在此脈絡下,成為一種壓迫與控制的手段,藉此鞏固其權力地位,並將女性物化。
- 父權結構的延續: 職場作為社會縮影,反映了父權制社會中,男性在權力結構中佔據主導地位的現象。女性在職場中,不僅面臨薪資、晉升的玻璃天花板,也更容易成為性騷擾、性侵害的受害者,這與父權文化中將女性視為客體、附屬或可被征服的對象有關。
- 企業責任與勞動法規的檢討: 企業(如麥當勞)在防止性侵害、保護員工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此事件暴露了企業在性別平等意識、員工培訓、申訴機制、以及監督管理上的嚴重不足。勞動法規對於職場性騷擾與性侵害的定義、舉證、懲罰機制,以及企業的預防與處理責任,也需要被檢視是否足夠完善。
2. 社會的反應:抵制潮與女性主義的聲援:
- 社會譁然與正義感的驅動: 事件引發社會譁然,是民眾對於性侵害行為的普遍憤慨,以及對弱勢者遭受不公對待的同情。麥當勞作為一個廣為人知的品牌,其員工遭受性侵害,更容易激起公眾的關注與情感連結。
- 抵制潮作為一種社會行動: 民眾對麥當勞發起拒吃抵制潮,是一種基於道德義憤的消費者行動,也是一種試圖透過經濟壓力來迫使企業承擔責任、改善勞動環境的社會運動形式。這呼應了女性主義運動中,透過集體行動來爭取權益、挑戰不公的策略。
- 女性主義的介入與價值倡導: 事件的發生,為女性主義者提供了介入公共討論、倡導性別平等、推動性別意識覺醒的契機。她們的聲援,不僅是為了受害者,更是為了挑戰整個社會結構性的性別壓迫。
3. 部分男性學生的逆向言論與反女性主義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