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碩士班丙組《法學緒論》
第 一 題30 分
何謂「情勢變遷原則」?是否在各個法律領域中都適用?請說明之。另請論述此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如何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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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情勢變遷原則」的意涵、適用範圍,以及其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調和問題。
一、情勢變遷原則之意涵
情勢變遷原則(Doctrine of Frustration of Purpose 或 Changed Circumstances)是指,契約或法律行為成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勢(例如社會、經濟、政治等條件)發生了重大、不可預見的變故,導致原契約或法律行為的目的無法達成,或履行變得極為困難、不公平時,允許解除或變更該契約或法律行為的法律原則。此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契約或法律行為的公平性,避免因客觀環境的劇烈變動而使當事人承受過苛的負擔。
二、情勢變遷原則之適用範圍
情勢變遷原則並非在所有法律領域都毫無限制地適用,其適用範圍需要審慎判斷:
- 契約法領域:這是情勢變遷原則最主要的適用領域。例如,在長期契約中,若因戰爭、經濟崩潰、政府政策重大變動等原因,導致契約目的完全落空,則可考慮適用此原則。然而,契約法中通常設有較嚴格的適用要件,例如必須是「重大」且「不可預見」的情勢變遷,且非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
- 行政法領域:在行政法上,情勢變遷原則也可能適用於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例如,若一行政處分之基礎情況發生重大變遷,導致該處分之繼續存在已不合時宜,或有失公平,則可能考慮撤銷或變更該處分。然而,行政法的適用通常會更為嚴格,並需考量公共利益、信賴保護等因素。
- 國際法領域:在國際法上,條約的履行也可能受到情勢變遷的影響。國際法公約(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即有關於「情勢之重大變更」(rebus sic stantibus)的規定,允許在特定條件下終止或退出條約。
- 其他領域:在其他領域,如憲法解釋、勞動法等,也可能間接或類比地適用情勢變遷的精神,但通常需要透過具體的法律規定或解釋來實現。
總體而言,情勢變遷原則的適用並非絕對,通常需要個案具體判斷,並考量不同法律領域的特性與其他法律原則的平衡。
三、情勢變遷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調和
第 二 題20 分
我國公投案分為哪幾種?公投案如通過後其法律上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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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規定的公投類型及其法律效力。
一、我國公投案的類型
根據我國《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公投案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
全國性公民投票:
- 第一類(創制性公投):立法委員提出,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就國家重大政策,或涉及國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之重要事項,得就其事項進行全國性公民投票。
- 第二類(複決性公投):
- 法律複決公投:立法院立法後,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就該法律是否複決,進行全國性公民投票。
- 重大政策複決公投:行政院對立法院立法後,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就該法律是否複決,進行全國性公民投票。
- 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經立法院提出之憲法修正案,應交付公民投票複決。
- 國家重要政治議題公投:由總統就國家安全、未來國家重要政策或重大事項,經行政院會議同意後,向立法院提出,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就該事項進行全國性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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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公民投票:
- 依據《地方制度法》及《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議會或其轄區內達一定人數門檻的公民,得就地方自治事項,就地方自治的重大事項,發起地方性公民投票。
二、公投案通過後的法律效力
公投案通過後的法律效力,依據《公民投票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 法律複決、法律創制、重大政策或憲法修正案複決:
- 法律的制定與修正:若公投案為創制性公投,其結果應由主管機關(通常是行政院或相關部會)於公告後依法辦理。若為法律複決,且結果為否決,則該法律失效。
第 三 題25 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有此一說法,請就法律與道德秩序的相互關係,試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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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句話的意涵,並闡述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
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之意涵
這句話意味著:
- 法律與道德的重疊性:法律和道德都旨在規範人類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許多法律的規範內容,其實是源於社會普遍認同的道德價值觀。例如,禁止殺人、竊盜、詐欺等,這些都是普遍的道德禁忌,也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
- 法律的強制性與道德的內在性: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違反法律會受到國家制裁。而道德則主要依靠內在的良知、社會輿論或道德約束力來規範。
- 法律的底線作用:法律所規範的,通常是社會生存所必需的最基本、最起碼的行為準則。它設定了一個社會成員必須遵守的行為「底線」,只要不觸犯法律,即使道德上不夠完善,仍然是合法的。道德的要求則可能遠高於法律的底線,要求人們做更多「應該」做的事,而不僅僅是「不該」做的事。
- 道德的更高追求:法律是「最低限度」,表示道德的要求可能更高、更廣泛。例如,法律規定你不能殺人,但道德可能要求你對有困難的人伸出援手。法律要求你不能說謊,但道德可能要求你誠實、正直、有愛心。
二、法律與道德秩序的相互關係
法律與道德是兩個既有區別又相互聯繫的社會規範體系。
-
區別:
- 規範對象:法律主要規範外在行為,確保行為的合法性;道德則同時規範外在行為與內在思想、意圖,強調行為的善惡。
- 強制力: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障,違反者受國家制裁;道德主要依靠內在良知、社會輿論等非強制性力量。
- 內容:法律內容相對固定,且通常較為具體;道德內容則較為寬泛、抽象,且可能隨社會變遷而有所調整。
- 目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基本權利;道德的目的是追求人格完善、實現更高尚的價值。
-
相互聯繫:
- 道德是法律的基礎與來源:許多法律規範的產生,都源於社會普遍的道德觀念。道德價值觀是法律制定與發展的重要參考。
第 四 題25 分
請就法律體系中的位階關係加以敘述,並請說明何謂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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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法律體系中的位階理論,以及「法律保留原則」的內涵。
一、法律體系中的位階關係(法律位階理論)
法律位階理論(Hierarchy of Norms)認為,在一個法律體系中,各種法律規範之間並非平等的,而是存在著上下位階的關係。上位規範對下位規範具有指導、約束和審查的效力。這種位階關係通常如下所示:
- 憲法(Constitution):位於法律體系的最高層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原則、政府組織、人民的權利義務等。所有其他法律規範都不得牴觸憲法。
- 法律(Statutes / Laws):由國家立法機關(如我國的立法院)依憲法所定程序制定。法律位階低於憲法,但高於命令。
- 法律的種類:包括憲法性法律、普通法律、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法律的修正案、法律的施行法等)。
- 命令(Regulations / Orders):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而制定。命令位階低於法律,其內容不得牴觸授權的法律。
- 命令的種類:
- 法規命令(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由行政院、各部會等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就執行法律的細節或授權事項所制定。
- 行政規則(Administrative Rules):由上級機關指示下級機關,或內部事項所為的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但具有內部指導作用。
- 命令的種類:
- 其他規範:如地方自治規章(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行政契約、習慣法、判例(在某些法系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等,其位階關係較為複雜,但通常也都不能牴觸上位規範。
位階關係的意義:
- 審查依據:下位規範的合憲性、合法性,可以由上位規範來審查。例如,法院可以審查法律是否合憲,行政機關可以審查法規命令是否合法。
- 效力優先:若發生下位規範與上位規範牴觸時,應以上位規範為準,下位規範應屬無效或不適用。
- 授權與執行:上位規範(特別是法律)通常會授權下位規範(命令)來進行具體執行,而下位規範的內容必須在授權範圍內。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Statutory Reservation / Reservation of Law)是憲法國家的一項重要原則,尤其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對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具有關鍵意義。
1. 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