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碩士班丙組《法學緒論》
第 一 題25 分
一、憲政主義 (constitutionalism) 是什麼意義?包括哪些重要的政治與法律內容?為什麼對於現代民主發展有重要的構成意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旨在探討憲政主義的核心概念、內容及其在現代民主發展中的重要性。
核心觀念與意義: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的核心在於限制政府權力,確保政府的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它是一種政治哲學和政治實踐,主張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且其行使必須受到憲法的規範與限制。其根本目的在於防止權力濫用,維護法治,並促進社會的自由、平等與穩定。
重要的政治與法律內容:
憲政主義包含以下幾個重要的政治與法律內容:
- 權力分立與制衡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Checks and Balances): 政府權力被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獨立的部分,並相互制衡,防止任何一個分支獨攬大權。例如,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法律,司法機關負責解釋法律與審判。
- 法治 (Rule of Law): 法律至上,所有個人和政府機構都必須遵守法律,法律的制定與執行應當公開、公平、一致。這意味著政府的行為不能隨意,必須依循既定的法律程序。
- 基本人權的保障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並規定政府不得任意侵犯這些權利。
- 憲法至上 (Supremacy of the Constitution): 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所有法律、規章、行政命令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第 二 題25 分
二、民法第一條:「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請簡單說明之,並且各舉其例加以解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我國民法第一條關於法律適用順序的規定,即「法律優位」原則下的補充規範。
條文說明:
民法第一條規定了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如果適用法律遇到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時,應當如何處理的順序:
- 法律 (Law): 首先應當適用成文法,也就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條文。
- 習慣 (Custom):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則應當依據習慣。這裡的習慣是指社會上普遍遵守,且具有法律效力確信的習慣(法律上的習慣,或稱「習慣法」)。
- 法理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如果既沒有法律也沒有習慣可循,則應當依據法理。法理是指一切法律的根本原則,是透過理性思維,從現有的法律體系中歸納、推導出來的普遍性、抽象性的法律原則。
舉例說明:
- 依習慣 (Custom):
- 意義: 指社會上長期以來,在某一事項上普遍被遵守,並且人們認為具有法律拘束力之習慣。例如,在某些地區,關於土地邊界的習慣性處理方式,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可能會參考這種習慣。
- 例子: 假設某農村地區,長期以來對於農田灌溉用水的分配,有一種約定俗成的分配方式,例如在特定時段或特定條件下,某塊土地的農民可以優先或按比例獲得灌溉用水。如果該地區的民法沒有對此類用水分配有詳細規定,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可能會參考並適用這種被普遍遵守的習慣。又例如,對於某些傳統交易習慣,如部分地區的房產交易中,關於定金的處理方式,若法律無明文,則可能依習慣。
第 三 題25 分
三、試論述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意義、「消滅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以及「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探討民法中的「消滅時效」制度,包含其意義、存在理由及中斷事由。
一、消滅時效之意義
消滅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導致該權利僅能產生「自然債務」的法律效果。換言之,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義務。此時,權利人的權利本身並未消滅,僅是其請求權(訴訟上權利)因時效完成而無法透過國家強制力實現。若義務人不知時效已完成而自願履行,則不得以時效已完成為由,請求返還其給付(民法第144條)。
二、消滅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
消滅時效制度的存在,主要基於以下幾點理由:
- 維持交易安全與社會秩序 (Maintaining Transactional Security and Social Order): 長期懸而不決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確定性。時效制度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助於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 避免證據滅失 (Preventing Loss of Evidence): 隨著時間的推移,與權利發生或消滅相關的證據,如文件、證人記憶等,容易滅失或變得不可靠。時效制度的設計,能夠避免在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後,義務人面臨無法舉證的困境。
- 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Encouraging Timely Exercise of Rights): 時效制度是一種對權利人的督促,促使其在法定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而非任意延宕,體現了「權利行使應有積極性」的法諺。
- 保護義務人(債務人) (Protecting Obligors): 義務人長期處於被追償的壓力下,可能影響其正常生活與規劃。時效制度的完成,使義務人得以擺脫這種長期的負擔,獲得法律上的安定。
三、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特定事由的發生而中斷,時效中斷後,原已進行的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必須自中斷事由終止後,重新起算新的時效期間(民法第137條)。我國民法第137條規定了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 四 題25 分
四、何謂「比例原則」?試論述下列案例中行政機關之裁罰是否合於該原則:
民眾檢舉雜貨店將啤酒售予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然雜貨店 70歲老闆向主管機關供稱,該少年衣著貌似成熟,不疑有他而販售之。主管機關不採信其說詞,且認為近期該地區青少年酒醉鬧事頻傳,雜貨店之行為無疑是助長該負面風氣。主管機關為嚇阻類似行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處罰雜貨店老闆新臺幣10萬元之罰鍰。
附錄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2項:「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並要求考生將比例原則應用於具體案例分析。
一、比例原則之意義
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是行政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其採取的手段應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間具有適當的關聯性。比例原則主要包含三個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ness / Adequacy): 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其行政目的。換句話說,該措施必須是能夠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
- 必要性原則 (Principle of Necessity): 在有多種能夠達成行政目的的手段時,行政機關應當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手段。不能選擇雖然有效,但會造成更大損害的手段。
- 狹義比例性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the Narrow Sense / Balancing of Interests): 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措施所造成的利益損害,不得與其欲達成之行政目的所能帶來之利益不成比例。亦即,措施的損害與利益之間的平衡,要符合社會的普遍價值觀。
二、案例分析:裁罰是否合於比例原則
本案中,行政機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2項,對雜貨店老闆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我們將從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來檢視此裁罰是否合乎規定。
-
適當性原則:
- 行政目的: 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不當影響(例如酒醉鬧事),維護社會治安。
- 行政手段: 處以罰鍰。
- 分析: 處以罰鍰作為嚇阻手段,理論上是能夠促使店家遵守法律,進而達成保護兒少、維護治安的目的。因此,從適當性原則來看,處罰本身是具有助於達成目的的。
-
必要性原則:
- 行政目的: 保護兒少,嚇阻違規行為。
- 行政手段: 處以10萬元罰鍰。
- 分析:
- 違規情節: 根據案例描述,老闆聲稱少年衣著貌似成熟,表示其主觀上可能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是屬於「不疑有他」的情況。雖然法律上可能仍須負擔責任,但其主觀惡性可能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