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碩士班丙組《法學緒論》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何不同?請比較此二者的差異與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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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兩種重要的法律傳統——歐陸法系(Civil Law)與英美法系(Common Law)——的差異、優缺點。
核心觀念: 法律體系的分類與特徵。
詳解:
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是世界上影響最廣泛的兩大法系,它們在淵源、法典編纂、司法審判、法律思維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一、 歐陸法系 (Civil Law)
- 淵源: 主要淵源於羅馬法,特別是查士丁尼《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其發展受到法國大革命後法典化的影響,如《法國民法典》(Code Napoléon)。
- 法典編纂: 強調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與邏輯性。法律規則主要以抽象、概括的條文形式體現在法典中,例如民法典、刑法典等。法官的主要職責是解釋和適用這些法典條文。
- 司法審判: 法官的角色相對較為被動,主要依據法典和法律來審理案件。判決的效力原則上僅及於當事人,不具備普遍的約束力(無判例拘束力)。法官的判決理由通常會詳細闡述其對法條的解釋。
- 法律思維: 採取「演繹法」(Deductive Reasoning),即從普遍的法條原則出發,推導出適用於個案的結論。
- 代表國家: 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日本、韓國以及受其影響的許多國家。
二、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 淵源: 主要淵源於英國的習慣法和衡平法。其發展過程中,判例(Precedent)扮演了核心角色。
- 法典編纂: 相較於歐陸法系,英美法系較少進行大規模、系統性的法典編纂。雖然近年來也有一些成文法的發展(如刑法、商事法等),但判例仍然是重要的法律淵源。
- 司法審判: 法官的角色較為積極。重要的法律規則往往是透過個案審判所形成的判例累積而來。判例具有「拘束力」(Binding Precedent),即下級法院必須遵循上級法院或先前具有相同事實背景的判例。陪審團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也扮演重要角色。
- 法律思維: 採取「歸納法」(Inductive Reasoning),即從一系列具體的判例中歸納出普遍的法律原則,並將這些原則應用於新的案件。
- 代表國家: 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及許多前英國殖民地國家。
三、 差異比較與優缺點
| 特徵 | 歐陸法系 (Civil Law) |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自然法?與實定法有何基本上的差異?自然法對於人類社會的發展有何啟示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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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自然法」的概念、其與「實定法」的區別,以及自然法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核心觀念: 自然法哲學、實定法、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詳解:
一、 何謂自然法 (Natural Law)?
自然法是一種法律哲學理論,主張存在一套超越人類意志、普遍適用、永恆不變的道德原則或權利,這些原則是從自然(Nature)、理性(Reason)或神(God)中發現的,而非由人類立法者所創設。自然法被認為是衡量實定法是否正當(Just)的標準。
-
基本主張:
- 存在普遍的、客觀的道德真理。
- 這些道德真理是可被人類理性所認識的。
- 這些道德真理應成為人類社會立法與行為的基礎。
- 不正義的法律(與自然法相悖)在某種程度上可能不是真正的法律。
-
主要流派:
- 古典自然法: 認為法律的終極目的在於實現「善」。亞里斯多德、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代表人物,他們認為自然法是神聖律法或神聖意志的體現,透過人類理性可以認識。
- 現代自然法: 強調人的理性與基本權利。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盧梭(Rousseau)等啟蒙思想家,儘管其政治哲學觀點不同,但都基於對自然狀態下個人自然權利的假定,推導出社會契約與國家權力的正當性。
- 新自然法: 20世紀出現,如約翰·芬尼斯(John Finnis),強調人類基本善(basic goods)的普遍性,並以此作為評估法律的標準。
二、 自然法與實定法 (Positive Law) 的基本差異
實定法是指由特定社會或政治權威(如國家立法機關、法院)所制定、頒布並強制執行的法律。其主要差異點如下:
| 特徵 | 自然法 (Natural Law) | 實定法 (Positive Law) |
|---|---|---|
| 來源 | 自然、理性、神 | 人類立法者(國家機關、法院) |
| 性質 | 普遍、永恆、道德性、應然 (Ought) | 特定、暫時、工具性、實然 (Is) |
第 三 題25 分
請就我國的法律體系,加以基本的敘述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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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對我國(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進行基本敘述與說明。這需要考生理解我國法律體系的分類、主要法律部門以及各部門的代表性法律。
核心觀念: 法律體系的分類、我國法律的結構。
詳解:
我國(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深受歐陸法系(特別是德國法)的影響,同時也融合了英美法系的某些特徵。其基本架構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敘述:
一、 法律體系的分類
我國法律體系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
-
公法 (Public Law): 規範國家與個人之間、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的關係。
- 憲法 (Constitutional Law): 國家根本大法,規定國家組織、人民權利義務、中央與地方關係等。
-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規範行政機關的組織、職權、行政行為程序、行政救濟等。
- 刑法 (Criminal Law): 規定哪些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對犯罪行為應科處的刑罰。
- 訴訟法 (Procedural Law): 規範訴訟活動的程序,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憲法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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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 (Private Law): 規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或私人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 民法 (Civil Law): 規範個人最基本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
- 商事法 (Commercial Law): 規範商業活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券金融法、保險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等。(部分學者將其歸於民法或獨立為一編)
- 其他私法: 如勞動基準法(部分學者認為其兼具公私法性質)、消費者保護法等。
二、 主要法律部門與代表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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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憲法相關法:
- 《中華民國憲法》:國家最高法律。
- 《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發展與變遷,對憲法進行的局部修正。
- 《憲法訴訟法》:規範憲法法庭的組織、職權、程序,包括解釋憲法、政黨違憲解散、國家機關間爭議、機關或其首長違憲彈劾、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
-
民法:
- 《民法》:我國私法的基石,分為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
- 總則:規範法律行為、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物、法律行為等基本概念。
- 《民法》:我國私法的基石,分為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
第 四 題25 分
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請試加以說明之。並說明為何刑事法律卻與民事法律不同,嚴格要求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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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要求解釋民法第一條關於填補法律漏洞的原則;第二部分則探討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在「罪刑法定主義」上的差異及其原因。
核心觀念: 法律漏洞填補、習慣法、法理、罪刑法定主義。
詳解:
第一部分:民法第一條的說明
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條文是我國(以及許多受歐陸法系影響的國家)民事法律體系中關於「法律漏洞填補」的重要原則,確立了法院在面對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情況時,應遵循的處理順序。
-
法律漏洞 (Legal Gap / Lacuna): 指的是現行法律條文對於某個具體個案的事實或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無法直接適用。這可能源於立法時的疏漏、社會變遷導致舊法不適用,或是法律原則本身的概括性。
-
填補的順序:
-
第一順位:依習慣 (According to Custom):
- 習慣 (Custom / Usages): 指在一定社會或特定行業中,長期以來被普遍遵守,並被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慣行。習慣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 客觀要素 (Material Element): 事實上的慣行,即長久以來反覆實踐,具有普遍性、一貫性。
- 主觀要素 (Psychological Element / Opinio Juris): 法的確信,即行為人認為這種慣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非僅僅是習慣或禮節。
- 適用條件: 必須是「民事習慣」,且是「法律所未規定者」。在判斷時,法院會考量該習慣是否為該地區、該行業所普遍承認且適用。
- 習慣 (Custom / Usages): 指在一定社會或特定行業中,長期以來被普遍遵守,並被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慣行。習慣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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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依法理 (According to Legal Principles / Reason):
- 法理 (Legal Principles / Reason): 指的是法律的根本原則、價值觀、邏輯規則,或是由整體法律體系所推導出的普遍性原理。它包含:
- 法律的「應然」原則: 如公平、正義、誠實信用等。
- 邏輯推理: 透過類比、或從法條中的一般條款(如民法總則的誠信原則)推導。
- 價值判斷: 考量社會的價值觀與社會政策。
- 法理的來源: 法理並非直接來自成文法條,而是透過對現有法律體系、立法精神、社會倫理的理解與分析而來。它更具抽象性與融攝性,是一種綜合性的判斷。
- 法理 (Legal Principles / Reason): 指的是法律的根本原則、價值觀、邏輯規則,或是由整體法律體系所推導出的普遍性原理。它包含:
-
總結民法第一條的意義:
此條文確保了即使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民事審判仍能進行,避免出現「法律不存在」而無法裁判的僵局。它體現了民事法律的彈性,強調在填補漏洞時,應優先尊重社會既有的、被承認的慣行(習慣),若習慣亦不存在,則應依循更為普遍的法律原理(法理)來實現個案正義與法律的整體一致性。
第二部分: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對「罪刑法定主義」的適用差異
罪刑法定主義 (Principle of Legality /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