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研究所《政治學》
第 一 題25 分
在人民參與的各類政治活動中,選舉是最普遍的一種,請列舉出選舉對於民主政治運作的 5 項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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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選舉在民主政治運作中的功能。選舉是民主政治最核心的機制之一,其重要功能體現在多元面向,包括人民參與、政府合法性、政策形成、權力制衡以及政治社會化等。
以下列舉選舉對於民主政治運作的五項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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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政府合法性(Legitimacy): 選舉是人民授權政府統治的主要途徑。透過公開、自由、公平的選舉,統治者獲得人民的同意,進而使其統治具有合法性基礎。這使得政府的決策和權力行使更能被人民接受與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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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人民主權與參與(Popular Sovereignty and Participation): 選舉是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最主要方式。人民透過投票表達自己的政治偏好,選擇代表其利益的政治人物,體現了人民主權的原則。這不僅是政治參與,也是公民學習和實踐民主的重要過程。
第 二 題25 分
民意調查對於民主政治具有哪些正面意義?請列舉 3 種民意調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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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民意調查在民主政治中的價值,並要求列舉其常用的調查方法。民意調查作為一種量化研究工具,能有效捕捉社會大眾的意見與態度,對民主政治的運作具有多重正面意義。
民意調查對於民主政治的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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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民意,促進政策制訂的民主化: 民意調查能系統性地蒐集並呈現公眾對於特定議題、政策或政府表現的態度。這使得決策者能夠更準確地了解民意走向,有助於制定更貼近民情、更具代表性的政策,提升政策的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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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政府的問責性(Accountability): 民意調查可以作為衡量公眾對政府信任度、滿意度以及對特定施政評價的指標。執政者若能持續關注並回應民意調查結果,有助於提升其施政的透明度與回應性,並在選舉中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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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公民參與與政治教育: 民意調查的結果公開後,能讓公民更了解社會的整體意見分佈,刺激其對公共事務的關注與思考。同時,參與民意調查本身也是一種公民參與的展現,有助於提升公民的政治意識與參與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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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政治競爭的資訊: 對於政黨和候選人而言,民意調查是了解選民偏好、評估競選策略成效的重要工具,有助於其更有效地爭取選票,並在選舉過程中形成更理性的競爭。
民意調查的 3 種方法:
- 電話訪問(Telephone Surveys):
- 方式: 訪問員透過電話聯繫受訪者,並在電話中進行結構式問卷訪問。
第 三 題25 分
正義可分為實質正義 (substantial justice) 與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 兩個相輔相成的概念,請試述:
(一) 何為實質正義?何為程序正義?
(二) 從這兩個概念說明為何正義的提升往往帶來效率的下降?並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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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正義」的核心概念,區分了「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並要求說明兩者關係以及為何追求更高層次的正義可能導致效率的降低。
(一)何為實質正義?何為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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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正義 (Substantive Justice):
實質正義關注的是結果的公平性。它探討的是在社會資源分配、權利義務劃分、懲罰與獎勵等方面,是否達到了公平、公正的狀態。換句話說,實質正義關心的是「什麼樣的結果才是公平的?」它通常涉及對社會倫理、道德價值觀的判斷,例如「機會均等」、「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按需分配」等原則,都是實質正義的體現。例如,一個社會若能提供所有公民平等的教育機會,並確保弱勢族群獲得足夠的社會福利,這就是追求實質正義的體現。 -
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
程序正義關注的是達成結果的過程或方法是否公平。它強調的是,即使結果不盡完美,但只要產生該結果的程序是公正、公開、透明且無偏見的,那麼這個結果就可以被接受。程序正義的要素包括:參與權(有發言機會)、公正的聽審(公平的審判)、無偏見的裁決(法官或仲裁者不偏袒)、資訊的公開透明、救濟的管道等。例如,一個司法審判,即使最終判決對某方不利,但如果審判過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例如被告有律師辯護、證據公開、法官公正審理,這就是符合程序正義。
(二)從這兩個概念說明為何正義的提升往往帶來效率的下降?並舉例說明之。
追求更為嚴格或更為廣泛的正義(無論是實質正義或程序正義),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資源、人力,並進行更複雜的考量與協調,這就可能導致效率的下降。
第 四 題25 分
一般來說,國家可分為單一制國家 (the unitary states) 與聯邦制國家 (the federal states),請試述:
(一) 何謂單一制國家?何謂聯邦制國家?
(二) 應如何分辨一國究竟是單一制或聯邦制?
(三) 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有哪些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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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國家的組織形式,特別是單一制國家與聯邦制國家之間的區別,以及如何區分它們,並比較兩者在中央與地方關係上的差異。
(一)何謂單一制國家?何謂聯邦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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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制國家 (Unitary States):
單一制國家是指國家主權集中於中央政府。在單一制國家中,中央政府擁有最高權力,地方政府的設立、權限劃分以及組織形式,都由中央政府決定,並且可以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地方政府的權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並對中央政府負責。簡單來說,單一制國家是「中央集權」的國家,地方政府的權力是「派生」的。 -
聯邦制國家 (Federal States):
聯邦制國家是指國家主權由中央(聯邦)政府與構成單位的(邦、州、省等)地方政府共同分享。在聯邦制國家中,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通常由國家憲法明確規定,且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都具有憲法上的保障,互不隸屬,也互不取代。地方政府擁有憲法賦予的權力,並且在這些權力範圍內享有獨立的自主性。簡單來說,聯邦制國家是「權力分立」的國家,中央與地方的權力是「並存」且「共享」的。
(二)應如何分辨一國究竟是單一制或聯邦制?
分辨一個國家是單一制還是聯邦制,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關鍵指標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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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的規定:
- 聯邦制: 憲法會明確列舉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以及各構成單位的權力範圍。憲法是權力劃分的主要依據,且地方政府的權力受到憲法保障,中央政府通常不能單方面修改。
- 單一制: 憲法通常不會詳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權力,而是賦予中央政府最高權力,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通過法律授予,並可被中央政府修改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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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權力來源與保障:
- 聯邦制: 地方政府(邦、州)的權力直接來自憲法,具有憲法層次的自主性,中央政府無法輕易剝奪。
- 單一制: 地方政府的權力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性質上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或被授予權力,中央政府可以隨時調整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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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的歸屬:
- 聯邦制: 主權在憲法層面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分享,構成單位(州、邦)在一定程度上擁有「國家」的性質,例如擁有自己的憲法、議會、行政和司法機構。
- 單一制: 主權完全集中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具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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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的程序:
- 聯邦制: 憲法修正通常需要中央與地方(或其代表)的共同參與或同意,以保障地方的權益。
- 單一制: 憲法修正通常由中央政府主導,地方政府的意見可能不被強制要求。
(三)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有哪些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