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海洋法制組《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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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實體法?何謂程序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之實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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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定義、區別及其重要性。

核心觀念:
法律依其功能可區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兩者在法律體系中扮演不同但互補的角色。

詳解:

1. 實體法 (Substantive Law)
實體法係指規定人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或國家與人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犯罪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法律。它界定了「應然」的狀態,也就是法律所要保護或禁止的行為內容。

  • 例如: 民法(規定財產權、債權、親屬、繼承等權利義務)、刑法(規定犯罪行為、刑罰)、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組織、解散等)、勞動基準法(規定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2. 程序法 (Procedural Law)
程序法係指規定實體法得以實現的具體程序、方法與步驟的法律。它規範了權利義務如何被認定、爭議如何被解決、國家機關如何行使職權等過程。程序法是實現實體法權利義務的「手段」。

  • 例如: 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爭議如何提起訴訟、審理、裁判、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如何偵查、起訴、審判、執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與國家機關間爭議的救濟程序)等。

3. 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之實益
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具有重要的實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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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法律之淵源指法律產生的來源,簡稱為法源,請說明法律之淵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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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法律的淵源,即法律從何而來,其主要來源有哪些。

核心觀念:
法律淵源是指法律得以存在和發生的來源,是法學研究中的基本概念。不同國家和法系對法律淵源的認定有所不同。

詳解:

法律淵源 (Sources of Law) 指的是法律得以產生、存在並具有效力的來源。廣義而言,凡是能夠對法律的形成、發展、適用產生影響的力量,都可以視為法律的淵源。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淵源通常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但其重要性及效力層級可能有所不同:

1. 成文法 (Written Law / Statute Law)
這是當代法治國家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淵源。

  • 憲法 (Constitution): 國家根本大法,規定國家的基本原則、政府組織、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最高淵源,其他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 法律 (Statutes / Acts): 由國家立法機關(如立法院)依憲法程序制定、公布的規範。例如:民法、刑法、公司法、訴願法等。
  • 命令 (Orders / Regulations): 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或職權制定的規範,用以闡明或補充法律的具體規定。例如:行政院、各部會發布的規程、規則、細則等。
  • 自治規章 (Local Ordinances / Bylaws): 由地方自治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法律授權制定的,適用於其管轄區域內的規範。

2. 不成文法 (Unwritten Law)
在某些法系,特別是英美法系,不成文法佔有重要地位。在歐陸法系(如我國),其地位相對較次要,但仍有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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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詳細說明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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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詳細闡述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核心觀念:
法治國原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石,強調國家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與公共利益。

詳解:

法治國原則 (Rule of Law) 是指國家的一切行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都必須依循法律,並且國家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約。這與「人治」(Rule by Man)相對立,強調的是「法律統治」(Rule by Law)。法治國原則的內涵非常廣泛,通常包含以下幾個重要面向:

1. 法律至上 (Supremacy of Law)

  • 含義: 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行使方式、限制範圍,都必須由法律來規定。政府官員、司法機關,乃至國家元首,都必須遵守法律,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 體現: 憲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法律、命令、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牴觸。政府的任何行為都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不能任意為之。

2. 權力分立與制衡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Checks and Balances)

  • 含義: 為了防止權力過度集中而導致濫用,國家權力應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並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同時相互制約、監督。
  • 體現: 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法律,司法機關負責解釋法律並裁判爭議。例如,行政機關的命令須經立法機關審查,司法機關可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立法機關可對行政官員進行質詢或彈劾。

3. 法律的明確性、公開性與可預測性 (Clarity, Publicity, and Predictability of Law)

  • 含義: 法律條文必須清晰、明確,避免含糊不清,讓人民能夠理解。法律必須公開公布,讓人民得以知悉,並據以調整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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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歐洲大陸由市民革命而推翻封建社會後,乃形成近代所謂的自由民主國家,請說明此等自由民主國家中之政治思想與人權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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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說明歐洲市民革命後,近代自由民主國家形成的政治思想與人權思想。

核心觀念:
歐洲市民革命是近代自由民主國家誕生的關鍵,其思想根源深刻影響了現代國家的政治結構與人權保障。

詳解:

歐洲大陸的市民革命,如法國大革命、荷蘭獨立戰爭等,是推翻封建貴族統治、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重要歷史事件。這些革命的發生,不僅是政治權力的轉移,更是深刻的社會思想變革的體現。近代自由民主國家所形成的政治思想與人權思想,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

一、 政治思想

  1. 主權在民 (Popular Sovereignty):

    • 內容: 革命前,權力來源常被歸於君權神授或貴族繼承;革命後,政治權力的正當性來自於全體人民。人民是國家的最終主權者,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並為人民的利益而存在。
    • 體現: 體現在憲法序言中「我們人民」的字樣,以及代議制民主的實踐,即人民透過選舉代表來參與國家治理。
  2. 權力分立與制衡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Checks and Balances):

    • 內容: 為了防止絕對權力的出現,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並由不同的機關獨立行使,同時相互監督制約。這是對君主專制權力的反思與限制。
    • 體現: 現代憲政國家普遍採用的三權分立模式,例如美國憲法、法國人權宣言等都體現了此一原則。
  3. 法治國原則 (Rule of Law):

    • 內容: 如前所述,國家的一切行為都必須依循法律,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人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法律對所有人(包括統治者)都具有約束力。
    • 體現: 法律至上,憲法具有最高效力,政府的各項權力都受到法律的規範。
  4. 自由主義 (Liberalism):

    • 內容: 強調個人自由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個人擁有獨立思考、表達、信仰、行動的權利,國家應當保障和促進這些自由。反對封建等級制度和特權。
    • 體現: 體現在對個人自由權利的重視,以及對政府干預個人事務的限制。
  5. 民族主義 (Nationalism):

    • 內容: 在推翻跨國界、基於血緣或封建忠誠的舊體制後,以共同的語言、文化、歷史、地理為基礎,形成對「民族國家」的認同。人民效忠的對象從君主或封建領主轉變為國家。
    • 體現: 國家的形成,國旗、國歌、國慶日的確立,公民意識的培養。

二、 人權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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