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碩士班《哲學基本問題》
第 一 題35 分
何謂「知識的三要素分析」(tripartite analysis of knowledge)及「葛第爾問題」(Gettier problem)?請就學者針對葛第爾問題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擇一或二予以評析。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題主要是在考察學生對於知識論中的經典問題——葛第爾問題(Gettier Problem)的理解,以及相關的哲學回應。
核心概念:
- 知識的三要素分析(Tripartite Analysis of Knowledge): 這是傳統上對「知識」的定義,主張知識是「被證成的真實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 JTB)。即要稱一個人 S 知道命題 P,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 S 相信 P (Belief)
- P 為真 (Truth)
- S 對 P 有正當理由或證成 (Justification)
- 葛第爾問題(Gettier Problem): 哲學家 Edmund Gettier 在 1963 年的文章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中,提出了兩個反例,挑戰了知識的三要素分析。葛第爾的反例指出,存在一些情況,一個人擁有一項被證成的真實信念,但我們直覺上卻不會認為他擁有知識。這些反例通常涉及巧合或運氣,使得證成與真實之間出現了不尋常的聯繫。
葛第爾問題的結構:
葛第爾的反例通常有以下結構:
- 某人 S 擁有一個信念 P,並且對 P 有正當理由(Justification)。
- 由於某些原因(通常是基於 S 的證成理由中的一個假前提,但該假前提卻導致了一個真實的結論),P 恰巧是真的(Truth)。
- 因此,S 擁有了一個被證成的真實信念(JTB)。
- 然而,由於 S 相信 P 的理由實際上是建立在一個假前提上的,或者證成與真實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巧合,我們直覺上認為 S 並不真正「知道」P,而是偶然地相信了一個真實的命題。
學者們的解決方案與評析:
葛第爾問題引發了哲學家們對知識定義的廣泛討論,提出了各種修正或替代的定義。以下列舉幾個常見的解決方案,並進行評析:
-
增加第四個條件(The No-Defeater Condition / Casual Theory):
- 內容: 一些哲學家主張,除了 JTB 之外,還需要加上一個條件,例如「沒有反駁理由」(No Defeater),意指 S 對 P 的證成理由中,不存在任何 S 知道但會削弱其證成的其他命題。另一種相關的觀點是因果理論(Causal Theory),認為 S 對 P 的信念必須是由 P 的真實性所「引起」的。
- 評析:
- 「No Defeater」條件看似能排除一些葛第爾式的例子,但它本身也可能面臨問題。例如,如果 S 擁有一個真實的信念 P,但 S 卻不知道一個與 P 相關的、同樣為真的命題 Q,而 Q 恰好是 P 的一個「反駁理由」(如果 S 知道 Q,他的證成就會被削弱),那麼 S 即使擁有 JTB,也可能因為不知道 Q 而不被認為擁有知識。這又回到了 JTB 的困境。
- 因果理論也面臨困難。首先,如何精確定義「引起」關係,尤其是在複雜的認知過程中?其次,這種理論難以處理一些關於數學、邏輯或普遍真理的知識,因為它們的真實性似乎並非透過因果鏈條來「引起」我們的信念。
-
可靠主義(Reliabilism):
- 內容: 由 Alvin Goldman 等人提出。可靠主義認為,知識是透過「可靠的認知過程」所產生的真實信念。一個認知過程被稱為「可靠的」,是指它在大多數情況下能產生真實的信念,或者說,在相似的條件下,它產生真實信念的比例高於產生錯誤信念的比例。這裡的證成被「可靠性」取代或補充。
- 評析:
- 優點: 可靠主義成功地繞過了葛第爾問題中的「巧合」因素,因為可靠的過程不依賴於偶然的巧合。它也提供了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
- 缺點:
- 「什麼是可靠的過程?」的定義問題: 如何界定一個「可靠的過程」?是一個具體的心理過程,還是一個更廣泛的原則?這個定義本身可能很難界定。
- 「知識」與「可靠性」之間的連結問題: 即使一個信念是由可靠過程產生的,但如果信念者本身不知道其過程的可靠性,我們還會認為他擁有知識嗎?(這就是所謂的「自知」(self-knowledge)問題)。例如,一個傻瓜偶然透過一個在統計上可靠的過程(但傻瓜對此毫不知情)得出了一個正確的結論,我們還會說他「知道」嗎?
- 「普遍性」問題: 可靠主義對於普遍真理(如數學定理)的知識解釋力較弱,因為這些真理的真實性並非透過某種「過程」來產生。
第 二 題35 分
二十世紀三0年代以後,許多學者習慣把倫理學理論區分為目的論(teleological)與義務
論(deontological)兩大類。但是近年也有好一些學者對這種區分方式提出質疑。請說明:
(1)「目的論理論」與「義務論理論」所指為何?
(2)質疑這個區分的理由有哪些?
(3)您對這個爭議有甚麼看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題旨在考察學生對倫理學基本分類——目的論與義務論的理解,以及對此分類方式的批判性反思能力。
核心概念:
- 目的論倫理學(Teleological Ethics): 也稱為「後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這類理論認為,一個行為的道德對錯,完全由其「結果」或「目的」來決定。如果一個行為能帶來好的結果(例如最大化幸福、增進福祉、實現某種善),那麼這個行為就是道德上對的;反之,則為錯的。
- 代表人物/理論: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如 Bentham, Mill)、利己主義(Ethical Egoism)、利他主義(Altruism)。
- 義務論倫理學(Deontological Ethics): 這類理論認為,一個行為的道德對錯,取決於該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某些「規則」、「義務」或「原則」,而與其結果無關。有些行為本身就是對的或錯的,無論其後果如何。
- 代表人物/理論: 康德的義務論(Kantian Deontology,強調絕對命令)、W.D. Ross 的義務論(如承諾、不傷害、公平等「表面義務」)。
一、目的論理論與義務論理論的說明:
- 目的論理論:
- 核心: 道德價值在於結果(後果)。
- 判斷標準: 評估行為的後果,判斷其是否最大化了某種「善」(good)。
- 例子: 為了讓最多數人獲得最大幸福,允許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功利主義)。
- 義務論理論:
- 核心: 道德價值在於行為本身是否符合義務或規則。
- 判斷標準: 檢查行為是否遵循了某些道德原則或義務,不考慮後果。
- 例子: 說謊本身就是錯的,即使說謊能帶來好的結果(康德的絕對命令)。
二、質疑此區分的理由:
儘管目的論與義務論是倫理學中非常重要且廣泛使用的分類,但近年來,一些學者對此二分法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提出了質疑,主要理由如下:
-
理論的混雜與界線模糊:
- 義務論中的後果考量: 許多義務論理論,即使強調義務本身,也無法完全忽略後果。例如,W.D. Ross 的「表面義務」(prima facie duties)理論就承認,在面臨多種義務衝突時,我們需要權衡不同義務所導致的後果來決定哪個義務更為優先。例如,在緊急情況下,說謊以保護無辜者,其後果考量可能使義務論者也傾向於說謊。
- 目的論中的規則運用: 許多目的論者(特別是規則功利主義者)在實踐中,會依賴某些規則(如「不說謊」、「不偷竊」),因為遵循這些規則通常能帶來最好的整體結果。這使得目的論在實踐上看起來與義務論的規則導向有相似之處。
- 「義務」與「目的」的相互依存: 有些學者認為,某些「義務」的確立本身就與其長遠的社會效益(一種目的)有關。例如,「誠實」成為一種義務,部分原因在於社會的整體福祉依賴於普遍的誠實。
-
未能涵蓋所有倫理學理論:
- 德性倫理學(Virtue Ethics): 以亞里斯多德為代表的德性倫理學,將道德判斷的焦點放在「品格」和「德性」上,而不是單純的行為規則或結果。它問的是「什麼樣的人是好的?」以及「一個有德性的人會怎麼做?」,而不是「什麼行為是正確的?」。德性倫理學在二戰後重新受到重視,但它似乎不完全屬於目的論或義務論的範疇。
- 關懷倫理學(Ethics of Care): 這種倫理學強調人際關係、情感、同情心和具體情境中的關懷,與傳統義務論的抽象原則和目的論的普遍化結果計算有所不同。
第 三 題30 分
何謂「自發性的自由」(freedom of spontaneity)與「懸而未決的自由」(freedom of indifference)?請嘗試用這兩個語詞概念說明相容論(compatibilism)與自由論(libertarianism)的差異。如果您認為這兩個語詞概念不適用於相容論與自由論的對比,亦請說明理由。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題主要在考察學生對於自由意志(Free Will)問題中,相容論(Compatibilism)與自由論(Libertarianism)這兩種主要立場的理解,並要求運用「自發性的自由」和「懸而未決的自由」這兩個概念來闡釋其差異。
核心概念:
- 自由意志問題: 核心在於探討人類是否擁有自由意志,以及自由意志與決定論(Determinism)之間的關係。決定論主張,所有事件(包括人類的行為)都是由先前的原因所決定的,未來是不可避免的。
- 相容論(Compatibilism): 主張自由意志與決定論是可以兼容的。也就是說,即使世界是決定論的,人類仍然可以擁有自由意志。
- 自由論(Libertarianism): 主張自由意志與決定論是不兼容的(不相容論,Incompatibilism),並且人類確實擁有自由意志,因此決定論必定是錯誤的。
「自發性的自由」與「懸而未決的自由」的定義與應用:
這兩個術語並非標準的哲學術語,但可以透過其字面意義來理解其可能的哲學內涵,並嘗試將其應用於相容論與自由論的比較。
-
自發性的自由 (Freedom of Spontaneity):
- 可能的內涵: 這裡的「自發性」可以理解為「自主性」、「按照自身意願行事」、「非受外力強迫」。一個「自發性的自由」是指,當一個人的行為是由其內在的慾望、偏好、理性或性格所驅動,並且不受外在強制或阻礙時,他就擁有這種自由。這種自由強調的是「做自己想做的事」。
- 與決定論的關係: 這種自由可以與決定論兼容。即使一個人的慾望、偏好和理性是先前原因(如基因、成長環境、教育)所決定的,只要他能夠按照這些內在的驅動力去行動,而不受外力干涉,我們就可以說他具有「自發性的自由」。
-
懸而未決的自由 (Freedom of Indifference):
- 可能的內涵: 這裡的「懸而未決」可以理解為「不受先前因素的預先決定」、「在做出選擇時,所有選項都同樣可能」、「擁有真正的、未被預定的選擇」。這種自由強調的是,在做出一個選擇的當下,個體擁有超越先前所有原因的、真正開放的可能性,他可以選擇 A,也可以選擇 B,而這兩種選擇並非由先前的任何因素(包括他自身的性格或慾望)所完全決定。它代表了一種「可以做別的選擇」的能力,即使在完全相同的先前條件下。
- 與決定論的關係: 這種自由與決定論是不兼容的。如果決定論為真,那麼在給定先前條件下,只能有一個結果。因此,「懸而未決的自由」要求否定決定論。
應用於相容論與自由論的差異:
-
相容論 (Compatibilism):
- 相容論者通常認為,人類擁有的是「自發性的自由」。他們認為,只要一個人的行為是出於其自身的意願、偏好和理性,並且沒有受到外在的強制,那麼這個人就是自由的,即使他的意願、偏好和理性本身是由先前原因決定的。
- 例如,一個相容論者會說,當你選擇喝咖啡而不是茶,是因為你「想要」咖啡,你的慾望驅使你這麼做,這就是一種自由。即便你「想要」咖啡的慾望是由你的生理狀況、過去的經驗等決定論因素造成的,但只要你能夠依照這個慾望行動,你就擁有「自發性的自由」。
- 相容論者通常會認為「懸而未決的自由」是不需要的,或者是不存在的。他們認為,那種在完全相同條件下可以做出不同選擇的能力,既非必要,也與科學的世界觀不符。
-
自由論 (Libertarianism):
- 自由論者認為,真正的自由意志必須包含「懸而未決的自由」。他們主張,為了擁有真正的道德責任,我們必須能夠在做出選擇的當下,擁有超越決定論的可能性,能夠真正地「做別的選擇」。
- 例如,一個自由論者會說,你選擇喝咖啡,不僅僅是因為你「想要」咖啡,更重要的是,在那個選擇的時刻,即使你擁有所有相同的慾望和偏好,你仍然有能力選擇茶,或者什麼都不選。這種「能夠做別的選擇」的能力,才是真正的自由,而這種能力與決定論是衝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