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行政法及警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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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某市區派出所員警執行凌晨0時至2時巡邏勤務時,發現駕駛人張
三正將車輛停放在劃有紅線禁止停車線之巷口,心想雖然是深夜,
但仍可能影響車輛,特別是消防車等緊急車輛之通行,且當下路上
人車已少、旁邊收費停車格亦多空著,於是上前勸其將車停放在停
車格,惟張三不予理會欲離去,員警乃命其移置,並告知如不移
置,將予吊離,但張三仍置之不理逕自離去,而員警也通報勤務指
揮中心派來拖吊車將張三之車輛移置保管場。請問:
(一)員警之車輛移置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請配合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論述員警此時之車輛移置行
為之妥適性?(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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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警察針對違規停車行為所為之車輛移置行為,其性質為何,以及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屬於典型的行政法上之強制措施與行政執行問題。

(一)員警之車輛移置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此行為之法律性質,涉及行政機關為排除違法狀態、維護公共利益而為之干預。依據實務見解及學說,此種行為具有以下性質:

  1. 行政處分之可能性:若此行為直接對人民權利產生法律上之效果,例如認定該車輛已構成妨礙交通,並據此進行排除,則可能被認為是行政處分。然而,單純的「移置」行為,其重點在於「排除妨礙」,而非對人民權利產生實質的變動(如沒收、罰鍰),因此,僅將車輛移置至保管場,通常不直接構成行政處分。

  2. 事實行為:員警直接將車輛自違規地點移置到保管場,此行為是實際的物理行為,旨在排除妨礙交通之狀態。此類行為多被認定為「事實行為」,即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而此事實行為的合法性,則需依循相關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3. 行政執行措施: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對於妨礙公共秩序或安寧者,得為「其他實現行政目的之必要手段」,而車輛移置顯然是為排除妨礙交通之目的所為之必要手段。因此,本件員警將違停車輛移置保管場,實質上是行政執行之一種。

綜合來看,員警將違停車輛移置保管場之行為,最貼切的法律性質應是事實行為,且其性質上屬於行政執行措施,旨在排除妨礙交通之違法狀態,維護公共交通安全與順暢。

(二)請配合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論述員警此時之車輛移置行為之妥適性?

此題要求從行政執行法的角度,論述該行為的妥適性,重點在於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以及行政執行法相關的程序要求。

  1. 法律授權與法律保留:
    • 員警有權對違規停車行為進行處罰(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若有妨礙交通者,得予「禁止當事人 अशा」並「移置保管」。此為法律明確授權。
    • 本案中,張三將車輛停放在劃有紅線禁止停車線之巷口,已該當妨礙交通之情形。員警勸導移置未果,並告知不移置將予吊離,此符合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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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執行機車巡邏之警察,發現 A 騎士闖紅燈,乃跟追其後欲加取
締,過程中,發現其行車忽快忽慢且經常變換車道,而懷疑其有酒
駕之行為。碰巧 A於下個路口停等紅燈,於是趨前攔停盤查,發
現其臉色潮紅且說話有酒味,乃進一步要求酒測。結束後,並順便
對在旁停等紅燈之 B 騎士要求酒測。接著數分鐘後,巡邏到某個
交叉路口時,發現狀似昨日逃逸之竊嫌 C 騎士在停等區停等紅
燈,乃將其攔停到路邊盤查,因發現其說話有酒味而有酒駕之嫌疑
故而要求酒測。後經查證 C 騎士並非昨日之竊嫌。請問:警察對
A、B、C騎士所為之酒測,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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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警察攔查盤查及對駕駛人進行酒測的適法性問題,重點在於警察的盤查權限、酒測的法定要件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盤查權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酒駕相關法規對酒測的規定。

A 騎士的酒測

  1. 攔查盤查的適法性:

    • 警察發現 A 騎士闖紅燈,此為明顯的交通違規行為,警察依法得以攔查告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
    • 在攔查過程中,警察發現 A 騎士有「行車忽快忽慢且經常變換車道」的情形,此已構成「有事實足認其有交通違規之虞」,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警察得予攔停並盤查身分。
  2. 酒測的適法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依下列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不得駕駛汽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得駕駛汽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飲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飲料,酒精濃度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 本案中,警察在攔停盤查 A 騎士後,發現其「臉色潮紅且說話有酒味」,此已具備合理懷疑 A 騎士有酒駕之情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現行法已修正為第4項,但精神一致),「汽車駕駛人有前四項違規行為者,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酒測是判斷是否構成酒駕違規的必要程序。
    • 基於上述理由,警察要求 A 騎士進行酒測,具有法律依據,且符合合理懷疑之要件,因此是適法的。

B 騎士的酒測

  1. 攔查盤查的適法性:
    • 警察僅僅是因為 A 騎士停等紅燈,而順便對在旁的 B 騎士要求酒測。
    • 警察並未說明 B 騎士有任何交通違規行為、有事實足認其有交通違規之虞,或有其他妨礙公共安全之情形。
    •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的盤查權限必須有合理懷疑或特定事由,不能僅僅因為「順便」就對無任何嫌疑的民眾進行盤查及要求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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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於與確定病例接觸
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會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要求隔離期間
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得外出,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未配
合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 條處新臺幣20萬至 100 萬元罰
鍰,並強制安置。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請問:
(一)「居家隔離通知書」及「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其法律性質
分別為何?
(二)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者既處罰鍰並強制安置,其作法是否妥
適?試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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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聚焦於傳染病防治下的強制措施,特別是居家隔離與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的法律性質,以及違反隔離規定時的處罰與強制安置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行政處分、強制處分、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一)「居家隔離通知書」及「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其法律性質分別為何?

  1. 居家隔離通知書:

    • 性質:此通知書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對特定對象(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所為,要求其遵守特定行為(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的命令。此命令直接對個人權利(遷徙自由、社交自由等)產生限制,並帶有法律上的義務。
    • 法律性質:依據行政法學說,此種行為屬於行政處分。其理由如下:
      • 主體:係由具公權力之行政機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所為。
      • 對象:針對特定個人或特定群體(與確定病例接觸者)。
      • 效力:對受通知人產生法律上之拘束力,要求其履行特定義務(隔離),並限制其特定自由。
      • 目的:旨在達成公共衛生之特定行政目的。
    • 更進一步:此行政處分同時也可能涉及強制處分的性質,因為其是為了達成公法上義務(隔離)而對人民自由所為的強制。
  2. 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 性質:此通知書係於居家隔離期滿後,要求對象進行一段期間的自主健康管理。雖然其強制力可能相對較弱於「居家隔離」,但仍是基於公權力機關的命令,要求個人遵守特定行為規範(自主健康管理,雖然不強制留在家中,但仍有行動上的限制或建議)。
    • 法律性質:與居家隔離通知書類似,此亦可認為是行政處分。雖然其強制力較弱,但仍是行政機關對特定對象施加的公法上義務。
    • 區別:與「居家隔離通知書」相比,「自主健康管理」可能較少直接限制人身自由,但仍涉及對個人行為的規範。

結論:

  • 「居家隔離通知書」:屬於行政處分,且具有強制處分性質。
  • 「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屬於行政處分。

(二)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者既處罰鍰並強制安置,其作法是否妥適?試論述之。

此問題要求從比例原則的角度,評估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時,施加罰鍰及強制安置的措施是否妥適。

1. 法律授權:

  • 條文中已明確指出,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處罰鍰,並強制安置。此表示該措施有法律授權為依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2. 比例原則之檢驗:

  • 適當性(適合性):
    • 居家隔離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傳染病擴散,保護公眾健康。違反居家隔離規定,直接破壞了此一防疫體系,可能導致病毒傳播,對公眾健康造成嚴重威脅。
    • 施加罰鍰,旨在對違規者產生嚇阻作用,使其不敢再犯,並懲罰其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 強制安置,則是為了立即且有效地阻止違規者繼續傳播病毒,確保隔離措施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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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

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警察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協尋不
遵守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規定外出走動者,甚至主動針對人潮眾
多、易引起群聚感染、密閉的營業場所,實施擴大臨檢,由員警利
用M-Police 警用行動載具逐一清查消費者身分,即時查詢有無違
反隔離或檢疫情事,遇案函請主管機關依法裁罰。更甚者,有警察
局與衛生局針對營業場所展開大規模聯合稽查,同時向店家宣導配
合防疫暫時休業。請從警察職務協助及警察補充性原則等面向,論
述警察在上述防疫作為之角色定位、具體妥適手段及應遵守之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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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警察在防疫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其執法手段是否符合警察職務協助原則與補充性原則。

核心觀念:警察職務協助、補充性原則、比例原則、權力分立。

警察在上述防疫作為之角色定位

  1. 警察職務協助:

    • 警察的首要職責是維持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在防疫期間,防止傳染病擴散,維護公眾生命健康安全,即是警察核心職責的延伸。
    • 本案中,警察機關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協尋違反居家檢疫或隔離規定者,執行擴大臨檢,清查身分,此種作為屬於「協助」性質,即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其傳染病防治的職務。警察透過其執法權限和資源,支援其他機關達成公共利益。
  2. 補充性原則:

    • 補充性原則是指,在其他機關或私人有能力處理某項事務時,國家權力(尤其是強制力)不應輕易介入。然而,在防疫這種涉及全體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務上,警察作為國家重要執法力量,其介入具有其必要性。
    • 在本案中,警察的角色應是補充性質的。衛生主管機關是防疫的主責單位,負責制定防疫政策、發布隔離通知、進行裁罰等。警察的角色則在於:
      • 協助執行:協尋違規者,執行臨檢,提供執法上的支援。
      • 維護秩序:在執行臨檢或協尋過程中,維持現場秩序,防止衝突發生。
      • 資訊支援:利用警用載具(M-Police)清查身分,提供衛生主管機關裁罰所需的資訊。
    • 警察的介入,是基於其職權,補充了衛生主管機關在執法、現場管理、資訊蒐集等方面的不足,以確保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實。

具體妥適手段

  1. 協尋違反隔離規定者:

    • 妥適性:此行為是為了防止傳染病擴散,具有適當性。
    • 必要性:若違規者持續在外活動,將嚴重威脅公眾健康,故協尋是必要的。
    • 手段:應依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以合法、必要、且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例如,盤查身分、勸導其返家隔離。
  2. 擴大臨檢,清查消費者身分:

    • 目標:針對人潮眾多、易引起群聚感染、密閉的營業場所,以清查身分,確認有無違反隔離或檢疫規定者。
    • 妥適性:此為阻斷傳播鏈、防止群聚感染的適當手段。
    • 必要性:在疫情嚴峻時,大規模的場所容易成為傳播熱點,故有進行擴大臨檢的必要。
    • 手段:
      • M-Police 警用行動載具: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查核效率,減少臨檢時間,降低對營業場所的干擾。
      • 清查身分:這是為了確認是否違反隔離或檢疫規定,是達成目的的必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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