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乙組《法學緒論》
第 1 題
- 對於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下列何者係使其溯及失效之行為?
(A) 撤銷
(B) 撤回
(C) 無效行為
(D) 效力未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法律行為之效力瑕疵及其救濟方式。
法律行為一經成立並發生效力後,原則上應受尊重,不得任意變更或除去。然而,若法律行為之成立存在特定瑕疵,法律上允許透過特定程序使其發生溯及效力,例如使該法律行為失其效力。
(A) 撤銷:指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且原則上有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如詐欺、脅迫)或法律有特別規定,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該法律行為溯及於成立時視為無效。此符合題意。
第 2 題
- 法律規定發生漏洞時,下列何者並非法學方法論上之補充方式?
(A) 類推適用
(B) 準用
(C) 法之續造
(D) 目的性限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與補充的方法。當法律規定出現漏洞(即法律無明文規定,但事實上卻需要法律規範的情形)時,法學上發展出各種補充方式。
(A) 類推適用:指對於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性質上與有明文規定之情形相似者,將該規定之法律效果,適用於此無明文規定之情形。此為補充法律漏洞之重要方法。
(B) 準用:指對於法律無明文規定之事項,但其性質與有明文規定之事項相同,故將該其他事項之法律,直接適用於本事項。
第 3 題
- 下列何者非屬「命令」之名稱?
(A) 標準
(B) 通則
(C) 綱要
(D) 準則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法律位階中「命令」的性質。在法律位階理論中,憲法、法律、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是常見的層級。所謂「命令」通常是指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或職權所發布,具有普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規範。
(A) 標準:例如國家標準(CNS)等,雖然具有規範性,但其性質多為技術性規範,不一定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命令」性質,但某些情況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該標準亦可能屬於法規命令。然而,若僅指一般性的「標準」,則不必然是命令。
(B) 通則:例如民法總則、刑法總則、行政程序法總則等,這些是法律的「一部分」,而非獨立的「命令」。
第 4 題
- 關於「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侵害人民權利之事項,須有法律依據。
(B) 免除特定人義務,須有法律依據。
(C)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無裁量空間。
(D) 行政機關不得依行政命令向人民課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依法行政原則」的內涵。依法行政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重要的原則,其核心精神在於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的拘束。
(A) 侵害人民權利之事項,須有法律依據:此為「法律保留原則」的體現,即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時,必須依法律為之。此敘述正確。
(B) 免除特定人義務,須有法律依據:此亦為法律保留原則的延伸,即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免除人民的義務,若要免除,亦須有法律依據。此敘述正確。
第 5 題
- 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種人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
(A) 17 歲之人
(B) 19 歲之人
(C) 13 歲之人
(D) 6 歲之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我國民法關於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的規定。
權利能力: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依我國民法第6條規定,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行為能力:指能夠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的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行為能力受法律限制之人。依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若未得允許,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前,處於效力未定狀態;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後,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若經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則歸於無效。
第 6 題
- 我國的民法和刑法繼受歐洲大陸之法律,而歐洲大陸各國之法律大多繼受於下列何種法律?
(A) 普通法
(B) 希臘法
(C) 羅馬法
(D) 伊斯蘭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我國法律體系的淵源。
我國現行民法與刑法,在法制發展上深受歐洲大陸法系影響,尤其是在法典編纂的體例與基本原則上。歐洲大陸法系(Civil Law)的起源,最能追溯至古羅馬法。古羅馬法經過長期的發展與演變,由查士丁尼大帝編纂的《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集其大成,成為後世歐洲大陸法系的基礎。
第 7 題
-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原則上所採之審級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二級二審
(B) 三級二審
(C) 四級三審
(D) 三級三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我國刑事訴訟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三級」是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個審級;「三審」是指案件符合上訴要件時,得依序由第一審、第二審上訴至第三審。第一、二審原則上都是事實審,第三審則是法律審,主要審查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司法院亦說明,刑事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例外採三級二審。司法院:司法院簡介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原則」還是「例外」,再看我國刑事訴訟的通常審級架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高等法院為第二審,最高法院為第三審。因此原則上是三級三審。部分案件依法僅能上訴至第二審,屬於例外,不改變題目所問的原則。
選項分析
第 8 題
- 關於「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僅適用於公法行為,不適用於私法行為。
(B) 不僅適用於公法行為,亦適用於私法行為。
(C) 僅適用於私法行為,不適用於公法行為。
(D) 僅適用於私法行為、行政行為以及行政營利行為,不適用於其他行政行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誠實信用原則」(信義原則)的適用範圍。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上的重要基本原則,要求當事人應以誠實、信用、公平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A) 僅適用於公法行為,不適用於私法行為:錯誤。誠實信用原則最早是民法上的原則,故當然適用於私法行為。
(B) 不僅適用於公法行為,亦適用於私法行為:正確。誠實信用原則已由私法領域擴張至公法領域,包括行政法、憲法等。
第 9 題
- 關於「根據法律政策而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為暫時性的假設」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擬制
(B) 推定
(C) 類推適用
(D) 適用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法律上的「推定」與「擬制」等概念。
(A) 擬制(Legal Fiction):指法律上明知事實並非如此,但為了達成特定法律目的,或基於特定政策考量,而法律上假定某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例如,法律上假定受胎之始為出生之時,以便保護胎兒之權利。擬制是基於政策,強行將不存在的事實視為存在,或將存在的事實視為不存在。
(B) 推定(Presumption):指法律上就某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為一種暫時性的假設。推定又可分為「可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與「不可推翻的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可推翻的推定,允許相對人提出反證來證明事實並非如此;不可推翻的推定,則法律上認為該事實必然存在或不存在,不得提出反證。例如,民法上的「善意推定」或「惡意推定」。推定是基於事實的蓋然性或法律政策,做出的暫時性或絕對性假設。
第 10 題
-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後,須經下列何機關同意後任命?
(A) 立法院
(B) 考試院
(C) 監察院
(D) 行政院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我國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任命程序。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第 一 題
壹、【申論題】共2大題,每大題20分,共計40分。
一、根據法律之性質,一般可將之區分為「行為規範」、「裁判規範」以及「組織規範」。試問:行為規範、裁判規範以及組織規範之內涵各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法律規範的分類,以及各類規範的內涵與舉例。
法律規範通常可依其性質區分為行為規範、裁判規範與組織規範。
一、行為規範 (Verhaltensnorm)
- 內涵: 行為規範是指直接對人民或國家機關的行為提出要求,使其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的規範。行為規範旨在指導、約束人們的行為,使之符合法律的規定。行為規範是法律最直接、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法律規範最常見的類型。
- 舉例:
- 作為義務: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規定要求人民不得殺人,是一種積極的不作為義務。
- 不作為義務: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此規定賦予所有人請求權,同時也對無權占有人課予返還其占有的不作為義務。
- 授權行為: 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由讓與人交付動產於受讓人,為之。」此規定授權相對人得透過交付動產來完成所有權的移轉,是一種行為的「授權」。
二、裁判規範 (Entscheidungsnorm)
- 內涵: 裁判規範是指法院或其他爭議解決機構在處理具體個案時,用來判斷事實、適用法律並最終做出裁判的規範。裁判規範本身並不直接對人民的行為提出要求,而是指引法官在認定事實後,應如何適用法律,以解決紛爭。裁判規範通常隱含在行為規範之中,或者作為行為規範的適用前提。
- 舉例:
- 適用於判斷的規範: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 二 題
二、依人工生殖法之現行規定,生育權限於傳統異性夫妻,因此只有異性夫妻才能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對此,社會上有許多呼聲,要求將人工生殖的這項限制刪除,並將對象擴及至單身女性、異性未婚同居伴侶、同性伴侶以及代理孕母等。試問:從法律和倫理的角度而言,若將人工生殖技術的對象擴及至單身女性、異性未婚同居伴侶、同性伴侶以及代理孕母時,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為一申論題,旨在探討人工生殖技術擴大適用對象所可能引發的法律與倫理問題。此類問題涉及價值判斷與法學思辨,需從多角度分析。
一、法律層面的問題
-
現行法律的解釋與修法需求:
- 人工生殖法之限制: 現行《人工生殖技術施行條例》(部分內容已整合至《人工生殖法》)第7條規定:「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應以夫妻為對象。」這項規定是限制適用對象的關鍵。若要擴大適用,必須修法。
- 婚姻與家庭的定義: 擴大適用對象,特別是同性伴侶,將挑戰現行法律對「婚姻」與「家庭」的傳統定義。若承認同性伴侶適用人工生殖,可能需要進一步思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或是在非婚姻關係下,如何界定親權、撫養權等。
- 親權與親子關係的認定:
- 單身女性: 若單身女性透過人工生殖生育,其單獨擁有親權與撫養責任,法律上相對單純,主要涉及生父的認定(若使用捐贈精子)與後續的撫養責任。
- 異性未婚同居伴侶: 法律上如何認定其親子關係?是否比照夫妻,共同享有親權?若關係結束,親權如何劃分?這會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保障問題。
- 同性伴侶: 這是最複雜的部分。若由女性同性伴侶生育,誰是法律上的母親?若使用捐贈精子,精子的來源與捐贈者的權利義務如何界定?若由男性同性伴侶透過代理孕母生育,則涉及代理孕母的權利義務、以及男性伴侶的親子關係認定(例如,是否需透過精子與卵子捐贈)。
- 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的法律地位為何?她與孩子僅是「代為孕育」的關係,或是具有某種程度的親權?契約內容如何約定?如何避免商業化與剝削?代理孕母的健康與權利如何保障?
-
捐贈者(精子、卵子)的權利義務:
- 匿名性與可追溯性: 匿名捐贈的倫理與法律爭議。孩子是否有權利知道自己的基因來源?捐贈者的權利(如不被尋找)與孩子的權利(如知情權)如何平衡?
- 捐贈者的責任: 捐贈者是否應對孩子未來產生的健康問題負責?
- 捐贈者的權利: 捐贈者是否對孩子擁有任何權利(如探視權)?
-
兒童的權益保障:
- 「雙親」或「多親」的家庭結構: 孩子在非傳統家庭結構中成長,其心理發展、社會適應是否會受到影響?法律應如何保障其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