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乙組《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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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須經總統提名及立法院之同意後任命?
(A) 監察院審計長
(B) 立法院副院長
(C) 司法院大法官
(D) 考試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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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查我國憲法關於各機關首長任命程序的規定。

(A) 監察院審計長,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 立法院副院長,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不需經過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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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立法院同意提出後,應經多少選民同意始能通過罷免?
(A) 全體出席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B) 全體出席投票人數三分之二
(C) 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D) 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三分之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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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的成立要件,必須區分:

  1. 立法院提出階段: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並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2. 人民投票階段:罷免案提出後,須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並同時符合:
    • 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
    •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

可整理為:

投票率>12且同意票>有效票2\text{投票率}>\frac{1}{2} \quad\text{且}\quad \text{同意票}>\frac{\text{有效票}}{2}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罷免案經立法院同意提出後」,因此重點在於人民投票階段,而不是立法院內部的提議與同意門檻。

依憲法增修條文,必須先達到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再以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案始能通過。因此正確要件為:

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text{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 + \text{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選項分析

  • (A) 全體出席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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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下列哪一種法規發布或下達後,須即送立法院?
(A) 法規命令
(B) 自治條例
(C) 委辦規則
(D)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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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命令發布後的送立法院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其中,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成,具有對外法律規範效力的命令。因此,法規命令發布或下達後,應即送立法院。

「送立法院」是送交備查、監督之意,並非表示法規命令須經立法院事前審議或同意後,才能發布生效。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各選項的法律性質及其發布後應送的機關判斷:

  1. 是否屬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
  2. 是否具有對外一般規範效力?
  3. 發布後是否依法須送立法院,而非送地方議會或上級主管機關?

依法須即送立法院的是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故選擇「法規命令」即可。

選項分析

(A) 法規命令——正確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訂定,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範。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應依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因此,法規命令發布或下達後,須即送立法院。

(B) 自治條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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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在民法上之法律效果為何?
(A) 回復原狀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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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民法上意思表示的瑕疵,特別是詐欺與脅迫的法律效果。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
(1) 詐欺: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意思表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 脅迫:民法第九十一條亦有相同規定。

因此,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是「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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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姻親?
(A) 血親之配偶
(B)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C) 配偶之血親
(D)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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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第969條的「姻親」定義。依該條規定,姻親包括:

  1. 血親之配偶;
  2. 配偶之血親;
  3.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判斷重點在於:親屬關係是否能依上述三種類型成立。若關係鏈中出現「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不屬於民法所定的姻親。

解題方法

可將本人設為甲,依各選項逐層判斷:

  • 甲的血親的配偶:屬於「血親之配偶」。
  • 甲的配偶的血親:屬於「配偶之血親」。
  • 甲的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屬於「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甲的血親的配偶的血親:並未列入《民法》第969條的三種類型。

因此,逐一對照法條即可確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血親之配偶

例如甲的兄弟與其配偶。該配偶是甲「血親之配偶」,符合《民法》第969條第1款,屬於姻親。

本選項正確,並非答案。

(B)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例如甲的兄弟之配偶的父母。此人是甲「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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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下列何者對我國民法的立法影響最深?
(A) 英國、法國
(B) 英國、美國
(C) 德國、日本
(D) 俄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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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我國民法受外來法系的影響。

我國民法,特別是民法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深受德國法及日本法的影響。這是因為在清末及日治時期,德國法和日本法對中國及台灣的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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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目的解釋」禁止兩種以上之解釋結果。
(B) 「猥褻」與「國家安全」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C) 「概念法學」強調法律體系有其邏輯完整性。
(D) 「自由法運動」之主流為利益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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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學方法論、法律概念的理解以及法律史上的重要思潮。

(A) 「目的解釋」:目的解釋是法律解釋方法之一,指解釋法律條文時,應探求該條文所欲達成之立法目的。目的解釋並非禁止出現多種解釋結果,而是要求解釋者必須基於立法目的來進行合理的推論。有時,即便基於同一立法目的,也可能得出不同的解釋結果,或者需要權衡不同的利益。因此,說「目的解釋禁止兩種以上之解釋結果」是錯誤的。
(B) 「猥褻」與「國家安全」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Unbestimmter Begriff)是指其內涵在法律條文制定時,並非完全確定,需要透過具體的個案審查,由法官或行政機關根據社會通念、價值判斷等因素來填補其內容。例如,「猥褻」的定義會隨著社會觀念的變遷而有所不同;「國家安全」的範圍和判斷標準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界定。因此,這兩者確實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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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

依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此一規定主要是下列何種原則之應用?
(A) 世界法原則
(B) 保護原則
(C) 屬人原則
(D) 屬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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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效力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時的四種主要原則:

  • 屬地原則:以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為依據,犯罪發生於我國領域內,即適用我國刑法。
  • 屬人原則: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為依據,通常是本國人在國外犯罪時,適用本國刑法。
  • 保護原則:以犯罪侵害本國重要法益或國家利益為依據,即使犯罪發生在國外,仍適用本國刑法。
  • 世界法原則:基於國際共同利益,對特定國際犯罪,不問犯罪地及行為人國籍,均得適用本國刑法。

刑法第六條規定,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特定公務犯罪時,仍適用我國刑法。其規範重點並非單純因行為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是因其身分及犯罪行為涉及我國公務職能與國家法益,故屬於保護原則的具體運用。

解題方法

判斷刑法域外效力的原則,應先觀察條文所保護的核心利益:

  1. 犯罪是否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若是,通常是屬地原則。
  2. 是否單純因行為人是我國人,而使我國刑法適用?若是,通常是屬人原則。
  3. 是否因犯罪侵害我國國家法益或重要公共利益,即使發生在國外仍適用我國刑法?若是,即為保護原則。
  4. 是否屬於危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重大犯罪?若是,可能涉及世界法原則。

本題特別指出「中華民國公務員」及「特定公務犯罪」,例如賄賂、濫權、洩漏國家機密等,這些犯罪主要侵害的是我國公務廉潔、國家機能及國家利益。即使犯罪地在國外,我國仍須保護這些法益,因此刑法第六條主要是保護原則的應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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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

依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未給予行為人「減輕其刑」之待遇?
(A) 教唆犯
(B) 自首
(C) 未滿18 歲
(D) 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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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中「法定減輕其刑」與「得減輕其刑」的規定,必須分辨:

  1. 行為人的身分是否當然具有減刑事由。
  2. 法律所規定的是「得減輕」或「應減輕」。
  3. 某些制度雖涉及犯罪參與或犯罪階段,卻不當然產生減刑效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刑法相關規定:

  • 教唆犯:原則上依所教唆之罪處罰,並未因教唆犯身分而當然減輕。
  • 自首:法律明定得減輕其刑。
  • 未滿18歲:在刑法可罰範圍內,法律明定得減輕其刑。
  • 中止未遂:法律明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未被賦予一般性減刑待遇的是教唆犯。


選項分析

(A) 教唆犯:正確

依刑法第29條第2項,教唆犯之處罰,原則上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換言之,教唆犯並不因為是教唆者,就當然享有減輕其刑的待遇。

但須注意,若被教唆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而教唆者已為教唆行為,刑法第29條第3項另規定得減輕其刑。這是「教唆未遂」的特殊情形,不能與一般教唆犯混同。

(B) 自首:錯誤

依刑法第62條,犯罪人在未被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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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

下列何者並非源自於法治國家原則?
(A) 司法獨立
(B) 比例原則
(C) 權力分立
(D) 私法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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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治國家原則的內涵及其相關原則。

法治國家原則(Rule of Law)是現代民主國家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意涵是國家的一切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並且法律必須是公正、合理、可預測的。法治國家原則涵蓋了以下幾個重要面向:

  1. 法律至上:國家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2. 法律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法律條文應當清晰、明確,使人民能夠預知其行為的法律後果。
  3. 權力分立: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國家權力應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並相互制衡。
  4. 司法獨立:司法權必須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以確保公正的審判。
  5. 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或其他國家行為,其採取的手段與追求的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合理比例,不能過度侵害人民權益。
  6. 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法治國家必須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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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0 分

一、近年來,AI科技方興未艾,由AI所衍生的法律問題也逐漸受到正視與討論。
試問:AI科技所涉及的個人權利侵害問題以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可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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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人工智能(AI)科技發展所衍生的個人權利侵害問題,以及相關法律的適用。這是一個結合科技發展與法律理論的跨領域問題。

一、AI科技所涉及的個人權利侵害問題:

AI的應用範圍廣泛,從演算法推薦、自動駕駛、人臉辨識到醫療診斷等,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侵害個人權利。主要的侵害問題包括:

  1. 隱私權侵害 (Right to Privacy):

    • 數據收集與濫用:AI系統需要大量數據進行訓練和運行,個人數據的收集、儲存、分析和使用,若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超出合理範圍,即可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例如,大規模的個資收集、用戶行為追蹤、個人偏好分析等。
    • 人臉辨識與生物特徵識別:AI技術(如人臉辨識、聲紋辨識)的廣泛應用,可能導致個人生物特徵資訊被無限制地收集和使用,即使在公共場所,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監控,嚴重侵犯個人隱私。
    • 數據洩漏與不當揭露:AI系統若有安全漏洞,可能導致大量個人數據洩漏,或AI分析結果不當揭露個人敏感資訊。
  2. 個人資料保護權侵害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 不當的個人資料處理:AI系統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可能違反資料最小化、目的限制、準確性等原則,例如,過度收集、用於非預期目的、或處理不準確的資料。
    • 資料主體權利受損:個人對於其資料的存取、更正、刪除、拒絕處理等權利,在AI系統複雜的數據處理流程中,可能難以實現。
  3. 歧視與偏見 (Discrimination and Bias):

    • 演算法歧視:AI模型在訓練數據中若存在偏見,其輸出的結果也可能帶有歧視性,例如,在招聘、信貸審批、甚至刑事司法領域,對特定族群(如性別、種族、年齡)產生不公平對待。
    • 數據偏見:訓練數據的選擇性或代表性不足,可能導致AI系統在某些群體上表現不佳,進而產生歧視。
  4. 資訊權與知情權侵害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Right to Know):

    • 演算法黑箱問題:AI的決策過程通常不透明,難以理解其決策依據,這使得個人難以知曉為何會得到特定結果(例如,被拒絕信貸、收到特定廣告),侵害了資訊權和知情權。
    • 虛假資訊傳播:AI技術(如深度偽造 Deepfake)可能被用於製造和傳播虛假資訊,誤導公眾,影響個人判斷和社會認知。
  5. 財產權侵害 (Property Rights):

    • 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AI創作的內容,其著作權歸屬問題複雜,可能影響原創者的財產權。
    • 演算法操縱市場:AI在金融交易中的應用,若被用於操縱市場價格,可能侵害其他投資者的財產權。
  6. 人格權侵害 (Personality Rights):

    • 名譽權受損:AI系統的錯誤判斷或不當分析,可能導致個人名譽受損。
    • 肖像權侵害:人臉辨識技術的濫用,可能未經同意使用或散布個人肖像。
  7. 自主決定權與自由權侵害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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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二、憲法法庭在去年所做出的死刑釋憲案判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大法官雖然認
為死刑本身合憲,但卻也附加了一些限制條件。
試問:您對於死刑的存廢觀點為何?請附理由,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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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為一開放性申論題,要求考生針對死刑存廢問題,提出個人觀點並附予理由。此類題目旨在評估考生的思辨能力、邏輯論述能力以及對相關法律、倫理、社會議題的理解。

以下提供一個思考架構與可能的論述方向,考生可自行發展並結合個人看法:

一、 理解題目背景:

  • 死刑釋憲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認為死刑本身合憲,但附加限制條件。這意味著,死刑制度並未被宣告違憲,但其適用必須符合更嚴格的要求。考生應了解此判決的重點,例如,是否強調死刑只能用於最嚴重的犯罪、是否要求更嚴謹的審判程序、或是否要求國家提出更充分的理由證明死刑的必要性等。
  • 死刑存廢爭議:死刑存廢是全球性的爭議議題,涉及人權、生命權、刑罰目的、社會安全、冤獄風險等多重面向。

二、 建立個人觀點(支持或反對死刑):

考生可以選擇支持或反對死刑,並以此為基礎展開論述。

三、 論述理由(支持死刑的可能論點):

  1. 嚇阻犯罪(Deterrence):

    • 論點:死刑能夠對潛在的嚴重犯罪者產生強烈的嚇阻作用,降低犯罪率,維護社會安全。
    • 反駁與補充:許多研究指出,死刑的嚇阻效果並不明顯,甚至不如終身監禁。需提出具體證據或學術研究來支持此論點,並回應反對者的質疑。
  2. 應報理論(Retribution):

    • 論點:對於極端殘酷、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如殺人、性侵兒童後殺害),死刑是唯一能實現罪與罰相稱的報應,滿足被害人家屬的「正義」期待。
    • 反駁與補充:應報理論強調「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可能走向報復而非正義。且「正義」的實現方式多樣,不一定需要以剝奪生命為代價。
  3. 永久隔離(Incapacitation):

    • 論點:死刑能夠徹底、永久地將極端危險的罪犯隔離於社會之外,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
    • 反駁與補充: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也能達到隔離的目的,且避免了冤獄的風險。
  4. 社會成本考量:

    • 論點:相較於終身監禁的長期監禁成本,執行死刑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更具經濟效益(此論點較少被採納,且有爭議)。
  5. 憲法判決的支持:

    • 論點:既然憲法法庭已判決死刑合憲,代表在法律層面上,死刑制度仍然被允許存在,這為保留死刑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 論述理由(反對死刑的可能論點):

  1. 生命權不可剝奪(Inalienable Right to Life):

    • 論點:生命權是最高、最基本的人權,不應由國家或任何權力剝奪,即使是對於犯罪者。
    • 憲法連結: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死刑的執行是否符合憲法對生命權的保障,是爭議的焦點。
  2. 冤獄風險(Risk of Wrongful Conviction):

    • 論點:司法系統並非完美,存在誤判的可能性。一旦執行了死刑,若事後發現有誤判,將無法彌補,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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