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乙組《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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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關於「法律優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 目的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
(B) 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
(C) 一切行政行為均不得牴觸法律。
(D) 一切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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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法律優越原則」的內涵。法律優越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 / Rule of Law)是現代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要求,強調國家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

(A) 法律優越原則的目的確實是為了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確保國家權力的行使符合法治國原則。
(B) 「消極的依法行政」通常是指「依法行政原則」中,要求行政機關不得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積極的依法行政」則要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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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胎兒並非權利主體。
(B) 卵子視為一般的權利主體。
(C) 受死亡之宣告者,與真實死亡發生同等效果。
(D) 對法人亦得為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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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權利能力起訖、胎兒利益保護、死亡宣告,以及自然人與法人消滅的差異。民法第 6 條規定,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 7 條則為胎兒設有利益保護的特別規定;第 9 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的死亡時間及其推定效果。民法第 6 至 9 條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選項所說的主體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再核對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

  1. 胎兒是否完全不受權利能力規範?
  2. 未受精卵子是否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
  3. 死亡宣告是否使受宣告者在民法上被推定死亡?
  4. 法人消滅是否適用自然人的死亡宣告制度?

選項分析

  • (A) 胎兒並非權利主體。錯誤。
    胎兒尚未出生時,原則上尚未取得一般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但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就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已出生。因此,胎兒並非完全不受權利主體規範;例如涉及胎兒自身利益時,法律會給予特別保護。選項以「並非權利主體」作絕對表述,忽略這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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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得代理?
(A) 買賣。
(B) 租賃。
(C) 結婚。
(D) 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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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民法上關於「代理」的規定,特別是哪些行為性質上不得由代理人為之。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法律行為,就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由代理人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向代理人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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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法律可以分為「普通法」及「特別法」。下列何者為「普通法」?
(A) 刑法。
(B) 陸海空軍刑法。
(C) 懲治走私條例。
(D)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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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在於區分「普通法」與「特別法」。法律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其中一種是依據其適用範圍的廣狹來區分。

普通法(General Law)是指適用於一般人、一般事項的法律,其適用範圍較為廣泛。
特別法(Special Law)是指僅適用於特定人、特定事項或特定地區的法律,其適用範圍較為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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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凡法律內容規範權利、義務、責任、效果及其範圍者,稱為:
(A) 成文法。
(B) 私法。
(C) 實體法。
(D) 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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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在考查法律的分類,特別是「實體法」的定義。法律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例如:

  1. 形式上:
    • 成文法 (Statute Law):由立法機關制定,以文字形式表達的法律,如憲法、法律、命令等。
    • 不成文法 (Unwritten Law):不成文的法律,如習慣法、判例(在某些國家)等。
  2. 內容上:
    • 實體法 (Substantive Law):直接規定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的實質內容及其效果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商法等。
    • 程序法 (Procedural Law):規定如何實現、保障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的法律,即訴訟程序、執行程序等。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3. 公法與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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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行政法在法律之歸屬上,應屬於下列何種法領域?
(A) 公法。
(B) 私法。
(C) 公、私綜合法。
(D)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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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歸屬。法律的分類方式之一是依據其所規範的法律關係性質,將其區分為公法與私法。

  • 公法 (Public Law):規範國家或公權力機關與人民之間、或公權力機關彼此之間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涉及權力服從、公共利益等。
  • 私法 (Private Law):規範私人之間(個人、法人等)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關係通常基於平等、自願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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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

依我國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之限制責任能力人?
(A) 80歲的甲。
(B) 19歲的乙。
(C) 7歲的丙。
(D) 13歲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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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我國刑法中關於「限制責任能力人」的規定。刑法上的責任能力是指能夠理解自己行為的意義,並依其理解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法將責任能力分為:

  1. 完全責任能力人:指已滿14歲之人。
  2. 無責任能力人:指未滿14歲之人(刑法第18條第1項)。
  3. 限制責任能力人:指滿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刑法第1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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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

下列何人,極力主張「權力抑制權力」?
(A) 洛克 (Locke)。
(B) 孟德斯鳩 (Montesquieu)。
(C) 盧梭 (Rousseau)。
(D) 康德 (K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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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關於國家權力制衡學說的代表人物。

「權力抑制權力」(Power checks power)或「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學說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為防止國家權力濫用而提出的重要理論。

(A) 洛克(John Locke):雖然洛克提出了分權的思想,主張立法權與執行權(行政權)的分立,但其分權的程度和對權力制衡的強調,不如後來的孟德斯鳩。
(B) 孟德斯鳩(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中,系統地提出了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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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

我國憲法條文中,有些會出現某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的文字。如此的用語和規定,反映的是下列何種憲法原理?
(A) 比例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憲法保留原則。
(D) 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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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我國憲法中的重要原理,特別是關於「以法律定之」的規定所反映的憲法原則。

「......以法律定之」這類憲法上的用語,明確指示某些國家權力的行使,或對人民權利的限制,必須透過「法律」這個形式來規範,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意涵。

  • 法律保留原則 (Principle of Reservation of Law):指國家重要事項之決定,應由代表人民的立法機關,依據憲法所定程序,以法律來制定,不得由行政機關任意決定或以命令代替。這也是法治國原則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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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

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所稱之「接近使用媒體權」,係屬憲法的何種自由權利?
(A) 人格權。
(B) 財產權。
(C) 隱私權。
(D)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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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大法官解釋的內容,特別是對於「接近使用媒體權」的定性,屬於何種憲法上的自由權利。

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到:「人民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應予保障。……此項權利,依其性質,應認屬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又人民對傳播媒體之報導,亦有知之權利,……此項知之權利,應認與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同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釋字第364號解釋將「接近使用媒體權」與「知之權利」一同認為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其他自由及權利」。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是「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講學及學術研究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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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為非?
(A) 財團法人必為營利性法人。
(B) 台北市政府並非法人。
(C) 股份有限公司與完成法人登記的學會,均為社團法人。
(D) 公法人亦得享有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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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人」的分類及其權利能力,重點包括:

  1. 法人依成立基礎,可分為:

    • 社團法人:以社員或會員之結合為基礎。
    • 財團法人:以特定財產之捐助及其公益目的為基礎。
  2. 法人依公法、私法性質,可分為:

    • 公法人:依公法設立,具有公權力性質,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 私法人:依私法設立,例如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3. 法人依目的,可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財團法人原則上以公益為目的,並非營利法人。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為非」,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法人分類及法律性質。

判斷關鍵有二:

  • 財團法人是依「財產」成立,通常以公益為目的,不能直接認定為營利法人。
  • 地方自治團體本身是公法人,但地方政府機關只是其行政組織,並非獨立法人。

選項分析

(A) 財團法人必為營利性法人。

錯誤。

財團法人是以捐助財產為基礎成立的法人,並非以社員或會員為基礎。依我國民法及相關法人制度,財團法人原則上以公益為目的,例如基金會、慈善法人、教育文化法人等,其財產須依捐助目的運用,不得以營利分配給特定人。

因此,財團法人並非營利性法人;本選項將財團法人的性質說反,為本題錯誤選項。

(B) 臺北市政府並非法人。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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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為非?
(A) 法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
(B) 法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C) 法人可能具有憲法基本權利能力。
(D) 法人原則上具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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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人在不同法律領域中能否成為權利義務主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憲法基本權,以及一般權利能力,不能混為一談。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在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則不適用。法人因此能承受民事權利義務,也可能因侵權或債務不履行負民事責任。《民法》第 26 條

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原則上不承認法人具有一般犯罪能力;但法律設有特別規定時,仍可對法人科處罰金等刑事制裁。因此,若說法人「一概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便忽略了特別法的例外。實務上常見的「兩罰規定」,即在處罰實際行為人之外,也依法對法人科罰金。法務部資料、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法人在各領域是否「完全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民法明文肯認法人有權利能力;憲法上則依法人性質及基本權的性質,判斷是否受保障。刑事責任要留意特別法:普通刑法原則與特別法例外並存。因此,帶有「不具有」這類絕對語氣的選項,要檢查法律是否存在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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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

對於公務員個人之制裁,係指:
(A) 行政處分。
(B) 強制執行。
(C) 懲戒處分。
(D) 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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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務員個人所面臨的法律責任與制裁方式。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成員,其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當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或不當行為時,可能面臨不同類型的制裁。

(A)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對人民或公務員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旨在發生法律上效果。行政處分可以涉及對公務員的權利義務有所變動,例如調職、降級等,但這更多是行政管理行為,而非直接針對「個人違法失職」的「制裁」。

(B)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國家為實現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採取的強制措施。這通常是針對人民或法人,而非直接針對公務員個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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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概念法學強調法律體系的邏輯完整性。
(B) 「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官不得對其進行價值判斷。
(C) 自由法論者認為法秩序有漏洞。
(D) 文義解釋,可能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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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學理論中關於法律解釋、法律體系以及不同法學思潮的敘述。

(A) 概念法學(Begriffsjurisprudenz)是19世紀德國法學中的一種重要學派,強調法律的邏輯結構和概念的精確性,認為法律是一個完整的、自足的體系,法官應透過邏輯推導來適用法律。因此,概念法學確實強調法律體系的邏輯完整性。此敘述正確。

(B) 「誠實信用」(Good Faith)原則(民法第7條)和「公序良俗」(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原則(民法第72條)是法律中常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律條文中使用的術語,其內涵並非固定不變,需要法官在具體個案中,根據社會的發展和價值觀進行判斷和補充。法官對這些概念的判斷,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判斷。因此,「法官不得對其進行價值判斷」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官正是需要透過價值判斷來闡釋這些概念。此敘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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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

權利以其所根據之法律為標準,可區分為公權與私權。下列何者不屬於私權?
(A) 受益權。
(B) 人格權。
(C) 財產權。
(D) 身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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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依權利所根據的法律,區分公權與私權:以公法為依據、發生於人民與國家等公法主體間的權利,屬公權;以私法為依據、規範私人間法律關係的權利,屬私權。

私權常見類型包括財產權、人格權與身分權。受益權則是公法上的權利類型,常指人民依憲法或法律,請求國家提供給付、服務或其他積極保障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列權利通常歸屬的法律領域,再判斷其法律關係:

  • 人格權、財產權與身分權,均屬私法上的典型權利。
  • 受益權通常是人民向國家請求積極作為的公法上權利,屬公權。

因此,不屬於私權的是受益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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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並非物權行為?
(A) 拋棄。
(B) 買賣。
(C) 抵押權設定。
(D) 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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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律行為的分類,特別是「物權行為」的定義與判斷。

法律行為依其效力所及範圍,大致可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 債權行為 (Obligatory Act):指僅能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行為。其效果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請求權,例如請求對方給付、承擔義務等。債權行為通常不直接變動物權。
  • 物權行為 (Real Act):指直接變動物權(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等)的法律行為。其效果是使物權發生、變更或消滅。

在現代許多法律體系(如德國法、我國法)中,強調「物權行為獨立原則」與「對世性」,即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必須以債權行為為基礎,但其效力直接作用於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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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

下列何人被稱之為「現代國際法之父」,主張國家相互間的行為與關係,應適用自然法的基本原則來加以規範?
(A) 蘇格拉底 (Socrates)。
(B) 格勞秀斯 (Grotius)。
(C) 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D) 馬克斯 (Ma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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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際法學史上的重要人物及其思想。

「現代國際法之父」的稱號,通常是授予對國際法理論和實踐有開創性貢獻的人物。

(A) 蘇格拉底:古希臘哲學家,主要關注倫理學和認識論,與國際法學發展關聯不大。
(B) 格勞秀斯(Hugo Grotius):荷蘭法學家、外交家,被廣泛譽為「國際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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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

「法律優越原則」源於下列何者?
(A) 信賴保護原則。
(B) 比例原則。
(C) 主權在民原則。
(D) 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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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律優越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 / Rule of Law)的理論淵源。法律優越原則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要求,強調國家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

(A) 信賴保護原則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指人民對於國家機關的合法、正確的承諾或行為所產生的信賴,國家機關應予保護,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這與法律優越原則的關聯不大。
(B) 比例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指國家權力干預人民權利時,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比例原則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一種重要原則,與法律優越原則有相關性,但不是其主要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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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有憲法修正提案權?
(A) 總統。
(B) 行政院。
(C) 立法院。
(D)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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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我國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憲法修正提案權」的規定。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 संशोधन(修正),依左列程序為之:一、發起 संशोधन(提案):由立法院委員五分之一提議,立法院院會通過後提出。二、公告: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後,提請總統公布,並於報紙公告。三、聽證: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後,提請總統公布,並於報紙公告,並依據憲法規定,召開憲法聽證會。」

(註:以上為較早期的條文描述,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如下:「憲法之修正,應依左列程序為之:一、提出:立法院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請立法院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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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同的解釋方法之間,有優先適用順序。
(B) 解釋單一法律條文,僅能用單一的解釋方法。
(C) 目的解釋具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
(D) 合憲性解釋僅限於司法院大法官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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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律解釋的方法與原則。

(A) 不同的解釋方法之間,有優先適用順序。
通常,法律解釋並非嚴格的「優先適用順序」。雖然文義解釋是基礎,但其他解釋方法(如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的使用,往往是相互輔助、相互參照的。在實務上,法官會綜合運用各種解釋方法,以求得最符合法律精神和社會需求的解釋。因此,此敘述通常不正確。

(B) 解釋單一法律條文,僅能用單一的解釋方法。
這顯然是錯誤的。法律解釋是複雜的過程,通常需要綜合運用多種解釋方法,例如,在文義解釋的基礎上,再輔以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才能得出一個較為全面和準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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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貳、【申論題】一 題

何謂「法律保留原則」?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何種事項應適用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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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Reservation of Law)是法治國家重要的憲法原則,其核心意涵是指,國家重要事項之決定,應由代表人民的立法機關,依據憲法所定程序,以「法律」的形式來為之,不得由行政機關任意決定或僅以命令代替。此原則旨在限制國家權力,防止行政機關恣意侵害人民的自由與權利,確保人民的權利義務,特別是重要事項,都必須經過民意機關的民主程序來決定。

法律保留原則可以從不同層次來理解:

  1. 形式的法律保留: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原則上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
  2. 實質的法律保留:對於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限制人民自由的「重要事項」,不得僅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必須由法律(狹義的法律,即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規)來加以規範。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何種事項應適用此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主要規範法規的制定、施行、廢止等程序事項,並未直接規定「何種事項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主要是我國憲法(特別是增修條文)以及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憲法原則。

然而,《中央法規標準法》在條文中,間接體現了法律保留原則的精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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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貳、【申論題】二 題

何謂「強行法」及「任意法」?二者各有何分類,並請舉例說明之。另外,其區別又有何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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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強行法」及「任意法」?

法律依據其是否允許當事人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可區分為「強行法」(Mandatory Law / Imperative Law)與「任意法」(Dispositive Law / Default Law)。

  • 強行法:是指法律規定,禁止當事人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即使當事人約定排除,該約定也無效。強行法通常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基本價值,具有強制性。
  • 任意法:是指法律規定,允許當事人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如果當事人對某事項有明確約定,則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若無約定,則適用法律的規定。任意法通常是為了填補當事人約定的漏洞,提供一個標準化的解決方案。

二、二者各有何分類?

強行法與任意法本身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分類」,而是法律條文性質的區分。然而,我們可以從以下角度來理解其「分類」或「判斷依據」:

  • 強行法:

    • 絕對強行法:違反此類規定的行為,不僅當事人約定無效,該行為本身也可能為無效。例如,違反刑法關於傷害罪的規定。
    • 相對強行法:違反此類規定的行為,僅當事人約定無效,但行為本身可能有效。例如,民法中許多關於契約內容的規定,若當事人約定排除,則約定無效,但契約本身可能仍然有效。
  • 任意法:

    • 任意法本身並無嚴格的「分類」,其性質就是允許當事人透過約定排除。

三、並請舉例說明之。

  • 強行法舉例:

    1. 刑法: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和法定刑,均為絕對強行法。例如,刑法規定殺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任何人不得透過約定,聲稱「我們可以互相殺害,只要我們同意」,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殺人行為本身也是犯罪。
    2. 民法關於親屬繼承的規定:例如,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教養的義務。這些規定是強行性的,子女不得透過約定放棄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3. 民法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民法第72條):禁止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例如,約定支付高額對價以換取他人離婚,此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任意法舉例:

    1. 民法關於契約內容的許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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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