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國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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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受全球化(Globalization)效應的影響,犯罪者為降低風險及擴大不法利益,常將違法活動的範圍延伸至境外,形成所謂的「跨國犯罪」(Transnational Crime),造成國境執法實務上許多挑戰。請說明跨國犯罪的定義與特徵,並列舉3種類型的跨國犯罪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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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全球化對犯罪型態的影響,以及國境執法所面臨的挑戰。核心概念為「跨國犯罪」的定義、特徵,以及具體的犯罪類型。

一、跨國犯罪的定義與特徵

  • 定義: 跨國犯罪是指犯罪行為的策劃、執行或影響,跨越一個或多個國家的邊界,並且涉及兩個或以上國家管轄權的犯罪活動。這些犯罪活動通常具有組織性、專業性,且能為犯罪者帶來重大利益。
  • 特徵:
    1. 跨越國界性: 犯罪活動的構成要件(如策劃、執行、收益、逃匿等)至少有一部分發生在不同國家。
    2. 組織性與專業性: 犯罪集團通常有嚴密的組織架構、專業的分工,並利用現代科技與通訊手段。
    3. 高獲利性與隱蔽性: 犯罪活動能為犯罪者帶來龐大經濟利益,且犯罪者會盡量隱藏行蹤與犯罪證據,以規避各國法律的制裁。
    4. 利用全球化優勢: 犯罪者善於利用國際間的資訊流通、交通便利、法律差異、金融體系等優勢來進行犯罪。
    5. 對國家主權與社會秩序的威脅: 跨國犯罪不僅挑戰國家邊境管制與執法能力,也嚴重破壞國際社會的經濟秩序、金融穩定及公共安全。
    6. 難以偵查與追訴: 由於犯罪行為涉及多國,各國在法律、司法體系、情報共享等方面存在差異,增加了偵查、證據保全與引渡的難度。

二、3種類型的跨國犯罪舉例說明

以下列舉三種類型,並說明其跨國犯罪的特性:

  1. 毒品走私 (Drug Trafficking):
    • 說明: 這是最常見且獲利最高的跨國犯罪之一。毒品可能在一個國家生產,經過多個國家轉運,最終在另一個國家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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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及國際警察首長協會(IACP),均是與國境執法關係密切的國際組織。請針對前述3個組織的成立背景及功能進行說明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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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比較三個重要的國際組織在國境執法領域的角色,重點在於它們的成立背景、主要功能,以及彼此間的異同。

一、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

  • 成立背景:
    • 成立於1923年,原名為「國際刑警委員會」(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Commission),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於1956年改組為「國際刑事警察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INTERPOL)。
    • 其成立的目的是為了應對日益增長的國際犯罪,特別是罪犯逃往國外後難以追緝的問題,希望透過各國警方間的合作來彌補單一國家執法能力的不足。
  • 功能:
    1. 資訊交換與協調: 提供全球性的警務資訊交換平台,包括發布國際通報(如紅色通報、藍色通報等),協助各國追緝逃犯、尋找失蹤人口、識別身分不明者、追查犯罪工具等。
    2. 技術支援與訓練: 提供成員國警方在犯罪偵查、鑑識技術、反恐、網絡犯罪等方面的技術支援與專業訓練。
    3. 打擊特定犯罪: 專注於打擊恐怖主義、毒品走私、人口販運、金融犯罪、環境犯罪、網絡犯罪等跨國犯罪。
    4. 建立警務網絡: 連結全球194個成員國的國家中心局(National Central Bureau, NCB),形成一個高效的警務合作網絡。
  • 與國境執法關聯: INTERPOL 的通報系統、情報交換、追緝逃犯等功能,直接支援了國境執法部門(如海關、邊境警察)在邊境管制、人員與貨物檢查、阻止非法移民與走私等方面的執法工作。

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UNODC)

  • 成立背景:
    • 成立於1997年,是聯合國秘書處下屬的一個部門。
    • 其前身是聯合國麻醉品管制處(UNFDAC)和聯合國預防犯罪與司法司(UNCPCJ)。
    • 成立宗旨是協助會員國打擊毒品、犯罪以及恐怖主義,並促進司法公正與法治。
  • 功能:
    1. 制定與推動國際公約: 負責推動和協助各國執行重要的國際禁毒和反腐敗公約,例如《聯合國禁止非法製造及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反對跨國組織犯罪公約》及其議定書、《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
    2. 提供技術援助與能力建設: 向會員國提供關於毒品管制、犯罪預防、司法改革、法治建設等方面的技術援助和培訓,加強其執法和司法能力。
    3. 研究與分析: 收集、分析和傳播有關毒品、犯罪和恐怖主義趨勢的資訊,發布相關報告(如《世界毒品報告》)。
    4. 倡導與政策建議: 提高國際社會對毒品和犯罪問題的認識,並為聯合國系統提供相關政策建議。
  • 與國境執法關聯: UNODC 透過推動國際公約,為國境執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行動指南。其提供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有助於提升國境執法部門在毒品查緝、打擊人口販運、防制跨國犯罪等方面的專業能力。

三、國際警察首長協會 (IACP)

  • 成立背景:
    • 成立於1893年,是歷史最悠久的全球性警察組織之一。
    • 由來自世界各地的警察首長、局長、局員等組成,旨在促進全球警務的交流與合作,提升警務專業水平。
  • 功能:
    1. 專業發展與培訓: 提供廣泛的專業發展機會,包括會議、研討會、培訓課程,涵蓋領導力、管理、技術、犯罪預防、執法策略等各個領域。
    2. 資訊交流與最佳實踐分享: 建立一個平台,讓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警務領導者分享經驗、交流最佳實踐、討論當前警務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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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問國際慣例對於跨境犯罪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原則為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主要有哪些模式?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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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基礎原則與主要模式,這對於處理跨國犯罪至關重要。

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原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是各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基於互惠原則,相互提供協助的制度。其主要原則如下:

  1. 互惠原則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這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要求協助國在提供協助時,應考量請求國是否也願意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提供同等協助。互惠可以是明示的(透過雙邊或多邊條約約定),也可以是默示的(基於國家間的友好關係和實踐)。
  2. 國家主權原則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 協助國保留對是否提供協助的最終決定權。協助國有權基於本國法律、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等理由,拒絕提供協助。這意味著,任何協助都不得損害協助國的主權。
  3. 不干涉內政原則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目的是協助刑事訴訟,而非干涉他國的內部事務或司法體系。請求國不得利用互助程序來干預協助國的國內法或政策。
  4. 特定性原則 (Principle of Specificity): 協助請求應具體、明確,說明所需協助的事項、相關案件的資訊、法律依據等。協助國應依請求書的範圍提供協助,不得擴大或任意為之。
  5. 合法性原則 (Principle of Legality): 請求的協助必須符合協助國的國內法規定。如果請求的協助方式或內容違反了協助國的國內法,協助國可以拒絕。
  6.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在提供協助的過程中,應當尊重被協助國的法律程序,保障相關人員的權利,例如,在進行搜查、扣押或詢問時,應遵守協助國的法律規定。

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主要模式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模式多樣,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 引渡 (Extradition):

    • 定義: 指一國應他國的請求,將在其境內發現的、被他國通緝或判刑的罪犯,移送給他國,以便其接受審判或服刑。
    • 特點: 這是最常見且最嚴格的互助模式,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通常需要透過正式的引渡條約或互惠協議來進行。常見的引渡限制包括政治犯罪排除原則、雙重犯罪原則、軍事犯罪排除原則、屬人屬地原則等。
  2. 送還受刑人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s):

    • 定義: 指一國將在其境內服刑的外國籍受刑人,移送至其本國服刑,或將本國籍受刑人移送至協助國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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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哪些具特定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需經內政部許可後始得為之?其中哪些又需經由內政部召開審查會許可後始得為之?而該審查會的成員包含哪些機關?上述具特定身分者若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裁罰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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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是一份針對「國立中央警察大學 108 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科目:國境執法」第四題的詳解。本題主要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中有關特定身分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的相關規定,包含許可程序、審查會組成以及違規罰則。

詳解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理解《兩岸條例》中對於特定身分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的管制措施,這涉及到國家安全、公務人員利益保護以及兩岸交流的法規界線。考生需要掌握哪些身分受到限制、限制的層級(一般許可或需經審查會許可)、審查會的組成機關,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a) 哪些具特定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需經內政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根據《兩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以下幾類具特定身分的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需要經過內政部許可:

  1. 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政治、公務機關(或其相當機關)之人員: 這些人員因其過去的職務背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因此進入大陸地區需要審慎評估。
  2. 曾在大陸地區任職,且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人員: 這類人員的定義較為廣泛,涵蓋了在中國大陸曾擔任重要職務,且其行為或職務內容可能對我國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造成影響者。
  3.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其他人員: 此為概括性規定,旨在涵蓋前述兩類以外,但確實有潛在風險的人員。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防範國家機密外洩、避免公務人員受到不當影響,以及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答案】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政治、公務機關(或其相當機關)之人員;曾在大陸地區任職,且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其他人員。

(b) 其中哪些又需經由內政部召開審查會許可後始得為之?

在上述需要內政部許可的特定身分人員中,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政治、公務機關(或其相當機關)之人員,且其任職期間對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有影響之虞者,需要經過內政部召開的審查會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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