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國境執法》
第 一 題25 分
外國人有「何種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外國人如果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再者,請論述限令出國、強制驅逐出國的法律性質分別各為何?當事人如何提起法律上之救濟?可否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假若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應提起何種類之行政訴訟?可否一併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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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察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及限令出國的相關規定、法律性質、救濟途徑,以及與國家賠償的關聯。
首先,關於外國人符合何種情形,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應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及第19條的規定。
- 強制驅逐出國 (第18條): 該條列舉了多種不得進入或應驅逐出國的情形,例如:
- 從事非法工作、非法活動。
- 逾期停留。
- 有危害我國安全或有危害他人之虞。
- 從事與許可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驅逐出國必要者。
- 限令出國 (第19條): 該條主要針對逾期停留且未滿一定期間(通常是兩年內)者,給予限期出境的機會,例如:
- 逾期停留且未滿特定期間者,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
其次,若外國人逾期未依限令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這部分應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第2項,該條規定「逾期停留者,除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驅逐出國外,並應限令其出國,逾期未出國者,由本法處罰,並為驅逐出國之處分。」因此,逾期未出國者,除可能面臨罰鍰等行政罰外,亦會被強制驅逐出國。
再者,論述限令出國與強制驅逐出國的法律性質:
- 限令出國: 屬於一種行政處分,係基於行政機關依職權,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例如希望外國人自行離境,減少行政成本),對特定相對人(外國人)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效果,使相對人產生服從義務。其性質偏向「命令」或「行政指導」的結合,但具有強制性。
- 強制驅逐出國: 亦屬於一種行政處分,係基於其非法居留或從事非法活動等行為,由行政機關強制其離開我國領域。此處分具有更強的干預性,對人民(外國人)的自由與權利影響更大,是一種強制性的國家權力行使。
接著,當事人如何提起法律上之救濟?
- 提起訴願: 依據《訴願法》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歐盟執法合作署的組織架構為何?功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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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察考生對歐洲犯罪情報與執法合作的關鍵機構——歐盟執法合作署(Europol)的認識,包含其組織架構與核心功能。
組織架構:
Europol 的組織架構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單一國家部會,而是由歐盟成員國共同參與建構的跨國合作機構。其主要組成部分包括:
- 執行局 (Management Board): 這是 Europol 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各成員國指派的代表組成,通常是各國負責警務、情報或執法合作的高級官員。執行局負責制定 Europol 的策略方向、年度預算、工作計畫,並監督其運作。
- 總幹事 (Director) 及執行團隊: 總幹事為 Europol 的最高行政首長,負責日常營運與管理,並向執行局負責。總幹事之下設有執行團隊,負責執行具體事務。
- 國家聯絡點 (National Units): 這是 Europol 與各成員國之間最直接的聯繫窗口。每個成員國都設立了國家聯絡點,負責與 Europol 共享情報、協調行動,並將 Europol 的資源與資訊傳遞回國內。這些聯絡點通常設在各國的國家警察總部或專責的國際合作部門。
- 分析部門 (Analytical Departments): Europol 設有專業的分析部門,專門處理來自成員國的情報,並進行深入分析,以辨識跨國犯罪趨勢、網絡及嫌疑人。
- 支援部門: 包括資訊技術、人力資源、行政管理等支援性功能部門。
功能:
Europol 的核心功能是透過加強成員國之間的情報共享與執法合作,來打擊跨國犯罪,提升歐洲的內部安全。具體功能包括:
- 情報處理與分析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Analysis): Europol 接收、儲存、處理和分析來自成員國的情報,特別是關於嚴重跨國犯罪(如毒品走私、人口販賣、恐怖主義、網路犯罪、金融犯罪等)的資訊。透過大數據分析,識別犯罪網絡、趨勢和潛在威脅。
第 三 題25 分
「2019年臺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TAIPEI) Act of 2019),又名「台北法案」,是一部自2020年3月26日生效的美國法律。該法旨在透過美國對於臺灣擁有外交關係的世界各國採取實質行動,以支持並確立臺灣在國際之地位。試以《台北法案》內容論述我國在國際安全角色邊緣化之困境?美國政府是否可依此法案支持我國參與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如何突破?請提出可行之策略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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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察考生對美國《台北法案》的理解,以及如何從法案內容分析我國在國際安全參與上的困境,並探討藉由該法案爭取參與國際組織(如 INTERPOL)的可能性與策略。
首先,就《台北法案》內容論述我國在國際安全角色邊緣化之困境:
《台北法案》(TAIPEI Act)的核心精神在於透過美國的外交與經濟影響力,鼓勵與台灣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在參與國際組織、享有公平待遇等方面,支持台灣。該法案的目的是要反制中國大陸對台灣國際空間的擠壓,特別是阻止其將政治影響力帶入國際組織,限制台灣的參與。
然而,我國在國際安全角色上的邊緣化困境,即便有《台北法案》的支持,仍面臨嚴峻挑戰,主要體現在:
- 「外交關係」的限制: 《台北法案》的影響力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與台灣有外交關係」的國家。目前,台灣僅有少數邦交國,這意味著法案能直接施壓或鼓勵的國家範圍有限。
- 中國大陸的強大壓力: 中國大陸在國際組織中擁有巨大的政治與經濟影響力,許多國家基於經濟利益或政治考量,不願得罪中國大陸,因此在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問題上持保留或反對態度。
- 「參與」與「安全角色」的差距: 即使法案能協助台灣參與某些國際組織的會議或活動,但要真正進入「國際安全」的核心決策圈,扮演關鍵角色,仍有極大距離。許多安全議題的參與,需要國家主權地位的承認,這是我國當前最大的政治障礙。
- 國際組織的政治現實: 許多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的章程或慣例,受到中國大陸的影響,將台灣排除在外。即便美國施壓,也難以完全扭轉這些組織的既有格局。
其次,美國政府是否可依此法案支持我國參與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
理論上,美國政府可以依據《台北法案》支持我國參與 INTERPOL。
- 法案精神: 《台北法案》明確要求美國國務卿採取「適當措施」,鼓勵與台灣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在參與國際組織時,支持台灣的權益,並反對任何試圖將台灣排除在外的行動。INTERPOL 是一個重要的國際執法合作組織,台灣在打擊跨國犯罪、情報交換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 美國的行動空間: 美國政府可以透過外交途徑,向 INTERPOL 成員國施壓,遊說其支持台灣以觀察員或特定形式參與 INTERPOL 的會議與活動。同時,美國也可以在其與 INTERPOL 相關的雙邊或多邊事務中,將台灣的參與列為條件或優先事項。
然而,實際操作上存在挑戰:
- INTERPOL 的規則與中國大陸的影響: INTERPOL 的成員資格與參與形式有其既定規則,而中國大陸作為 INTERPOL 的重要成員國,對台灣參與 INTERPOL 持堅決反對立場。中國大陸曾利用其影響力,成功阻止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參與 INTERPOL 的全體大會。
- 「外交關係」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法案主要作用於與台灣有「外交關係」的國家,而 INTERPOL 的成員國遠超台灣的邦交國數量。
最後,如何突破?請提出可行之策略:
要突破困境,我國需要採取多面向、具彈性的策略,結合《台北法案》的潛力,並超越其局限性:
第 四 題25 分
針對入出國境之安全檢查,與移民行政對於外來人口之住居處所檢查,在執行程序上有何差別?另為防止國內犯罪嫌疑人潛逃出境,在出國安檢執行與設施上應如何強化?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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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比較「入出國境安全檢查」與「移民行政對外來人口住居處所檢查」的執行程序差異;第二部分是探討如何強化出國安檢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潛逃。
第一部分:入出國境安全檢查與移民行政住居處所檢查的程序差異
這兩者雖然都涉及對人的檢查,但其目的、對象、法律依據、執行主體及程序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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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
- 入出國境安全檢查 (出入境安檢): 主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防止非法物品(如槍械、毒品、爆裂物)、違禁品、管制物品(如保育類動物、贓證物品)攜帶出入境,以及防止恐怖分子、通緝犯等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者潛逃或入境。
- 移民行政住居處所檢查: 主要目的是執行移民法規,查察外來人口(包括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是否合法停留、合法工作、是否逾期停留、是否從事非法活動,以及確認其住居處所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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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不同:
- 入出國境安全檢查: 針對「所有」進出國境之人員(包括本國國民及外國人)及其隨身行李、運輸工具。
- 移民行政住居處所檢查: 主要針對「外來人口」,特別是懷疑有違反移民法規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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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體不同:
- 入出國境安全檢查: 主要由「海關」及「移民署」聯合執行(例如機場、港口),有時也會有國家安全情報機關、憲兵、警察等協助。
- 移民行政住居處所檢查: 主要由「內政部移民署」的官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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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不同:
- 入出國境安全檢查: 主要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國家安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禁止出入境部分)、《傳染病防治法》等。
- 移民行政住居處所檢查: 主要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國籍法》、《兩岸關係條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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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差異:
- 入出國境安全檢查:
- 檢查點固定: 在機場、港口、邊境等特定檢查點執行。
- 強制性強: 旅客有接受檢查的義務,拒絕檢查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 檢查方式: 通常包含旅客身分查驗、行李(隨身及托運)X光檢查、金屬探測器檢查、人工檢查,必要時會進行搜身檢查。
- 資訊比對: 透過電腦系統比對旅客資料,確認是否有通緝、限制出境、安全疑慮等。
- 移民行政住居處所檢查:
- 檢查地點彈性: 可在外來人口的居所、工作場所、租屋處等進行。
- 需有相當理由: 雖然移民官員有權進行檢查,但通常需基於懷疑該外來人口有違反移民法規的具體事證,或獲得法院搜索票(特定情況下)。
- 檢查方式: 查驗身分證件(居留證、護照等)、詢問相關資訊、檢查居留或工作許可文件,若有違規情事,則可能進行約談、收容或驅逐出國。
- 程序上更注重隱私權: 相較於出入境安檢的普遍性與即時性,住居所檢查可能涉及較深的隱私,故程序上可能需要更嚴謹的授權或事證支持。
- 入出國境安全檢查:
第二部分:強化出國安檢執行與設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潛逃出境
為防止國內犯罪嫌疑人潛逃出境,應從以下幾個面向強化出國安檢的執行與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