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國境安全與管理》
第 一 題
試述我國國境安全檢查之法律性質與法律依據各為何?(15 分)又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延燒期間,請略述我國災害防救之組織與處理機制如何?(5 分)然在國境安全檢查方面,宜如何配合此災防之機制(請略述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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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我國國境安全檢查的法律基礎,以及在特殊時期(如 COVID-19 疫情)下,如何將國境安全檢查與國家災害防救體系結合。
一、我國國境安全檢查之法律性質與法律依據
國境安全檢查的法律性質,可從其目的、權力來源及執行方式來理解。其本質是國家主權的展現,透過對出入境人員、物品的檢查,以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及經濟利益。其法律性質可歸納為:
- 國家主權的行使:國境安全檢查是國家在其疆域內行使主權的具體表現,旨在控制人員、物品的進出,防止潛在的威脅進入。
- 行政權的行使:國境安全檢查主要由政府的行政機關(如移民署、海關、港務、航警等)負責執行,屬於行政權的範疇。
- 強制力與干預權:檢查行為可能涉及對個人自由、財產的干預,因此具有強制性,但必須依法行使,並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國國境安全檢查的法律依據主要散見於以下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但此自由並非絕對,國家得依法限制。
- 《入出國及移民法》:這是最核心的法律,明定入國、出國的相關規定,包括查驗、禁止入國、禁止出國等事項,並授權相關機關執行。例如,該法對於禁止入國之事由、禁止出國之事由、查驗證照、強制出國等均有詳細規定。
- 《關稅法》:針對進出口貨物及旅客攜帶物品的檢查,以防範走私、違禁品。
- 《傳染病防治法》:在面對傳染病疫情時,賦予主管機關採取邊境檢疫措施的權力。
- 《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涉及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可能需要透過邊境檢查來達成。
- 其他相關法規: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涉及特定管制物品的出入境,亦是國境安全檢查的依據。
二、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延燒期間,我國災害防救之組織與處理機制
在 COVID-19 疫情期間,我國的災害防救組織與機制主要依循《災害防救法》的架構,並因應疫情的特殊性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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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CCDC):由行政院依據《災害防救法》設立,是國家級的最高指揮應變機構。在 COVID-19 疫情期間,指揮官通常由行政院長或其指定之政務委員擔任,成員包含各部會首長(如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外交部、陸委會、法務部、央行等)。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是疫情指揮的核心。
- 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中央規定設立,負責地方層級的應變。
- 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依據權責執行相關防救災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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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機制:
- 疫情監測與預警:透過疾管署的疫情通報系統,監測國內外疫情發展,並發布預警訊息。
- 邊境管制與檢疫:這是國境安全檢查與災防機制的關鍵結合點。包括:
- 入境旅客健康聲明卡填報。
- 機場、港口發燒篩檢。
- 入境後居家檢疫或集中檢疫。
- 入境航班的管制與限制。
- 旅客行程軌跡的追蹤(如簡訊實聯制)。
第 二 題
何謂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Program)?(15 分)我國正式加入美國「全球入境計畫」之現況與其未來之發展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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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美國的「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Program, GE),以及我國與該計畫的連結。
一、何謂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Program, GE)?
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Program, GE)是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衛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推動的一項便民措施,旨在加速低風險旅客(主要是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及部分外國公民)進入美國的程序。
其核心概念是:
- 預先審核與風險評估:申請人必須事先提交申請,並經過嚴格的背景調查與審核,確認其為「低風險旅客」。審核項目通常包括犯罪紀錄、移民紀錄、海關違規紀錄等。
- 核准後成為會員:通過審核的旅客將成為 GE 會員,並獲得一個會員號碼。
- 專用通關設施:當 GE 會員再次入境美國時,可以在主要國際機場設置的 GE 專用自動化通關機台(Kiosks)辦理通關。
- 簡化通關流程:會員只需在機台觸碰螢幕,掃描護照,然後在螢幕上確認申報資訊,並進行指紋辨識(首次使用時),最後列印收據即可快速通關,無需排隊等候人工查驗。
- 涵蓋其他計畫:GE 計劃也包含其他相關計畫,例如 TSA Pre✓®(旅行安全計畫),讓已核准的旅客在搭乘美國國內航班或出境時,也能享有較快速的安全檢查通道。
計畫目的與效益:
- 提升通關效率:大幅縮短旅客在機場的等待時間,尤其是在高峰時段。
- 改善旅客體驗:提供更順暢、便捷的通關服務。
- 強化安全控管:透過預先審核,讓執法人員能將更多精力集中於高風險旅客的查驗。
- 促進國際交流與商務往來:便利經常往返美國的旅客。
二、我國正式加入美國「全球入境計畫」之現況與未來發展
我國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成為美國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Program, GE)的合作夥伴國家之一。
現況:
- 申請資格:我國國民若符合特定資格(如無不良紀錄、非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但符合特定條件),可向美國 CBP 提出 GE 申請。
第 三 題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與「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是國際社會防制洗錢的重要組織,請說明這兩個組織的性質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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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國際間兩個重要的反洗錢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與「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的性質與功能。
一、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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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政府間國際組織:FATF 是一個由各國政府代表組成的國際組織,於 1989 年在巴黎由 G7 國家發起成立。
- 政策制定者與標準設定者:FATF 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和推廣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政策性的反洗錢(AML)和反資助恐怖主義(CFT)的國際標準。
- 非強制性執行:FATF 本身沒有強制執行權力,其影響力主要來自於其發布的標準、評估報告,以及成員國之間的協調與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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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 制定反洗錢/反資恐標準:FATF 最重要的貢獻是制定並定期更新「40 項建議」(40 Recommendations),這是全球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主義的標準框架。這些建議涵蓋了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可疑交易報告、資產凍結、國際合作等各個面向。
- 進行相互評估(Mutual Evaluations):FATF 透過相互評估機制,檢視各成員國是否有效實施了 FATF 的標準。評估報告會指出一個國家在實施標準方面的優勢與劣勢,並提出改進建議。這些評估報告公開後,對各國的金融聲譽和國際往來有重要影響。
- 發布「黑名單」與「灰名單」:
- 「高風險國家」或「黑名單」(Strategically Important Jurisdictions with Strategic AML/CFT Deficiencies):指未有效採取行動解決其反洗錢/反資恐體系重大缺陷的國家。這些國家可能面臨更嚴格的金融監管和國際制裁。
- 「加強監控下的司法管轄區」或「灰名單」(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指已承諾解決其反洗錢/反資恐體系中的戰略缺陷,但仍面臨持續監控的國家。
- 促進國際合作:鼓勵成員國之間在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主義領域加強合作,包括情報交換、司法互助等。
二、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
第 四 題
我國執法機關進行國際執法合作的管道,目前主要是以派駐在外國或境外地區的聯絡官為主,請說明聯絡官包括哪些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聯絡官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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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我國執法機關在進行國際執法合作時,以「聯絡官」為主要管道的模式,並要求說明聯絡官的類型及其比較。
一、國際執法合作聯絡官的類型
我國執法機關派駐在外國或境外地區的聯絡官,大致可以依據其派駐單位、主要職責、以及所屬的體系,區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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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MJIB)派駐的國際聯絡官(International Liaison Officer, ILO):
- 派駐單位:主要派駐在駐外機構(如駐美國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駐泰國代表處等)的法務秘書或法務聯絡官。
- 主要職責:負責與當地執法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等建立聯繫,協助處理涉及台灣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包括引渡、協助調查、送達、證據蒐集等),處理跨國犯罪情資的交換與協調,以及參與國際犯罪的偵辦與預防。
- 法律基礎:通常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及相關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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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NPA)派駐的國際聯絡官(Police Liaison Officer, PLO):
- 派駐單位:可能派駐在駐外機構(如駐美國代表處、駐日代表處等)的警務秘書或警務聯絡官,或直接派駐在特定國家(如與部分國家有雙邊警務合作協定)的聯絡點。
-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與當地警方建立聯繫,協調處理涉及台灣的跨境犯罪(如毒品、詐欺、人口販運、竊盜、文物走私等)的情報交換、案件協查、追緝逃犯、失蹤人口協尋等。
- 法律基礎: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及相關的警務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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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署(OCGA)派駐的聯絡官:
- 派駐單位:可能派駐在與我國海域鄰近或有重要海事合作關係的國家,或參與區域性海事執法合作組織。
- 主要職責:專注於海域執法合作,包括海上執法、走私、偷渡、漁業巡護、海洋污染防治、海難救助等方面的資訊交換與協調。
- 法律基礎:依據《海岸巡防法》及相關的國際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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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MOJ)其他單位派駐的聯絡官:
- 例如,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可能也設有負責國際事務的官員,雖然不一定是「派駐」性質,但在協調處理國際法律事務時,扮演類似聯絡溝通的角色。
二、不同類型聯絡官的比較
| 項目 | 法務部調查局國際聯絡官(ILO) | 內政部警政署國際聯絡官(PLO) | 海岸巡防署聯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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