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犯罪學》
第 一 題25 分
20 世紀末葉,生活型態暴露理論(Lifestyle/Exposure theory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與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崛起,請分別論述此二理論之內容,並闡明整合兩者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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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生活型態暴露理論與日常活動理論,要求考生分別闡述其核心內容,並進一步分析兩者整合的可能性。
一、生活型態暴露理論 (Lifestyle/Exposure Theory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
- 核心觀念:此理論最早由 Hindelang, Gottfredson, 和 Garofalo (1977) 提出,認為個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機率,與其日常生活型態、暴露於潛在危險的程度,以及個人是否有足夠的防禦能力有關。換言之,犯罪受害並非全然隨機,而是與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息息相關。
- 主要內容:
- 生活型態 (Lifestyle):指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花費時間、金錢和精力,以及其所從事的活動。例如,經常出入聲色場所、夜間外出、獨自居住、擁有較多高價值財物等,都可能構成較具風險的生活型態。
- 暴露 (Exposure):指個人與潛在犯罪機會的接觸程度。生活型態的選擇會影響個人暴露於危險情境的機會。例如,經常獨自在夜晚外出,就增加了暴露於街頭犯罪的機會。
- 吸引力 (Attractiveness):指個人或其財物對潛在犯罪者的吸引力。高價值、易於攜帶、易於轉售的財物,以及較無防禦能力的受害者,對犯罪者而言更具吸引力。
- 防禦 (Guardianship):指個人或環境中存在的,能夠阻止犯罪發生的因素。例如,家中有人、社區巡邏、良好的照明、鄰居的關懷等。
- 理論意涵:個人的生活型態若使其更容易暴露於潛在的犯罪機會,且缺乏足夠的防禦,那麼其遭受犯罪侵害的機率就會提高。
二、日常活動理論 (Routine Activity Theory)
- 核心觀念:由 Cohen 和 Felson (1979) 提出,此理論聚焦於犯罪發生的「機會結構」,認為犯罪的發生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有動機的犯罪者 (motivated offender)、合適的目標 (suitable target) 以及缺乏有能力的監管者 (capable guardian)。
- 主要內容:
- 動機的犯罪者 (Motivated Offender):指有犯罪意圖且具備犯罪能力的人。此理論不著重於探討犯罪者的動機來源(例如心理、社會經濟因素),而是將其視為犯罪過程中的一個必要元素。
- 合適的目標 (Suitable Target):指容易被犯罪者選為侵害對象的人或物。目標的「合適性」受到 VIVA 的影響,即價值 (Value)、慣性 (Inertia)、可見性 (Visibility) 和取用性 (Access)。
第 二 題25 分
試比較發展犯罪學(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與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之發展背景、論述核心、重要論點、代表理論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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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比較發展犯罪學與環境犯罪學,從發展背景、論述核心、重要論點及代表理論等四個面向進行闡述。
發展犯罪學 (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
- 發展背景:
- 興起於 1970-1980 年代,是對傳統犯罪學(如理性選擇理論、社會學習理論、標籤理論)的一種回應與整合。
- 強調犯罪行為的「動態性」與「生命歷程」觀點,認為犯罪並非靜態現象,而是隨著個體生命歷程的發展而變化。
- 受到心理學、發展心理學、教育學等領域研究的啟發,關注個體發展過程中的各種影響因素。
- 論述核心:
- 關注犯罪行為在個體生命歷程中的「發生 (onset)」、「持續 (persistence)」、「轉折 (desistance)」以及「發展軌跡 (developmental trajectories)」。
- 探討影響犯罪行為發展的「長期 (long-term)」與「短期 (short-term)」因素,以及這些因素如何隨著年齡增長而發生變化。
- 強調個人特質、家庭、學校、同儕、社區等多元因素在犯罪發展過程中的交互作用。
- 重要論點:
- 犯罪行為的異質性 (Heterogeneity):不同個體在犯罪行為的嚴重性、頻率和持續時間上存在差異。
- 犯罪行為的同質性 (Homogeneity):對於一個特定個體而言,其犯罪行為的模式在生命歷程中可能保持相對穩定(即使會隨年齡變化)。
- 早期預防的重要性:強調童年時期和青少年時期是關鍵的發展階段,早期干預和預防措施對降低終身犯罪率至關重要。
- 多因素交互作用:犯罪行為的產生是多種因素(生物、心理、社會)在不同發展階段交互作用的結果。
- 代表理論:
- 生命歷程理論 (Life-Course Theory):由 Sampson 和 Laub 提出,強調生命中的重要轉捩點 (turning points) 和社會連結 (social bonds) 在犯罪行為的轉變中的作用。例如,結婚、穩定工作等社會連結可以促使個體脫離犯罪。
- 多因素風險模型 (Multifactor Risk Model):強調多種風險因素(如家庭不良、學業失敗、同儕偏差)的累積效應,這些風險因素在個體發展過程中可能相互強化,增加犯罪的可能性。
- 社會發展模型 (Social Development Model):由 Catalano 和 Hawkins 提出,結合了社會學習理論和社會連結理論,認為健康的家庭關係、學校成功和積極的同儕群體可以培養個體的社會技能和價值觀,從而預防犯罪。
環境犯罪學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 發展背景:
- 興起於 1970 年代,是對傳統犯罪學過度關注犯罪者個體因素的一種反思。
- 強調犯罪發生時的「情境 (context)」與「機會 (opportunity)」,認為犯罪的發生與地理空間、環境設計、日常活動模式密切相關。
- 受到地理學、城市規劃、建築學等領域的啟發。
- 論述核心:
- 關注犯罪發生的「時空」特性,探討環境因素如何影響犯罪的發生機率。
- 將犯罪視為一種「機會」,犯罪者會選擇最有利於其行動且風險最低的環境進行犯罪。
- 強調環境設計和日常活動模式在犯罪預防中的作用。
- 重要論點:
- 犯罪熱點 (Crime Hot Spots):犯罪並非隨機分佈,而是高度集中於特定的地理位置。
- 犯罪模式 (Crime Pattern Theory):犯罪者的行動路徑、日常活動地點與潛在犯罪地點之間存在特定的空間關係。
- 犯罪預防的設計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CPTED):透過改善環境設計來降低犯罪機會,例如增加自然監控、劃定清晰的區域界線、加強空間的標示性等。
第 三 題25 分
有關犯罪行為是否為個人理性的選擇,古典犯罪理論與實證犯罪理論各有其論述。試述此兩種理論對犯罪行為之理性作用有何不同觀點?其犯罪抗制對策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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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古典犯罪理論與實證犯罪理論在犯罪行為理性選擇觀點上的差異,以及由此衍生的犯罪抗制對策的不同。
一、古典犯罪理論 (Classical Criminology)
- 理性作用觀點:
- 核心假設:古典犯罪理論,以 Cesare Beccaria 和 Jeremy Bentham 為代表,將犯罪行為視為一種「理性選擇 (rational choice)」。
- 理性計算:理論認為,人們在決定是否犯罪時,會進行一種類似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計算。他們會權衡犯罪可能帶來的利益(如財富、權力)與潛在的成本(如被逮捕、懲罰的風險、社會污名)。
- 自由意志:假設個體擁有自由意志,能夠自主地選擇遵守法律或違背法律。犯罪者並非受不可抗拒的力量驅使,而是主動選擇了犯罪行為。
- 趨樂避苦:個體的基本動機是追求快樂(利益)而逃避痛苦(懲罰)。當犯罪的預期利益大於預期成本時,個體就可能選擇犯罪。
- 犯罪抗制對策:
- 嚇阻 (Deterrence):既然犯罪是理性選擇的結果,那麼透過增加犯罪的成本(懲罰)來嚇阻犯罪是最有效的途徑。
- 懲罰的特徵:
- 確定性 (Certainty):提高犯罪被發現和被懲罰的確定性,讓潛在犯罪者相信犯罪行為幾乎總會受到懲罰。
- 迅捷性 (Celerity/Swiftness):懲罰應盡可能迅速地施加於犯罪者,使其能將犯罪行為與痛苦的後果連結起來。
- 嚴厲性 (Severity):懲罰的嚴厲程度必須足以抵銷犯罪的預期利益,但同時不應過於殘酷,以免產生反效果或不公。理論主張懲罰應「剛剛好」足以嚇阻,而非過度。
- 法律的公開透明:確保法律條文公開透明,讓民眾能夠預知何種行為是違法的,以便進行理性計算。
- 廢除不人道的刑罰:反對酷刑和死刑,認為其不符合理性原則,且可能不具備比其他懲罰更高的嚇阻效果。
二、實證犯罪理論 (Positive Criminology)
- 理性作用觀點:
- 核心假設:實證犯罪學,以 Cesare Lombroso、Enrico Ferri、Raffaele Garofalo 等為代表,認為犯罪行為並非完全由自由意志和理性選擇決定,而是受到「非理性」或「非自由意志」因素的影響。
- 決定論 (Determinism):實證犯罪學傾向於決定論,認為犯罪行為是由一系列生物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因素所決定的,而非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
- 犯罪者特質:強調犯罪者本身具有某些特殊特質(如遺傳缺陷、精神異常、成長於惡劣環境),這些特質使他們更容易從事犯罪行為,其選擇的「理性」程度受到這些因素的限制。
- 社會與環境影響:社會經濟地位低下、貧困、教育程度不高、不良的家庭環境、偏差的同儕團體等社會環境因素,對個體的犯罪行為有重要影響,這些影響可能削弱其理性判斷能力。
- 犯罪抗制對策:
- 矯治與改造 (Rehabilitation and Reformation):既然犯罪行為是受內在或外在因素決定的,那麼重點應放在「矯治」犯罪者,而非僅僅「懲罰」。
- 個人化處遇:根據犯罪者的具體情況(如生物特質、心理狀態、社會背景),制定個別化的矯治計畫。
- 社會改革:透過改善社會環境,解決貧困、失業、教育不均等問題,從根本上減少犯罪的誘因和條件。
第 四 題25 分
緊張(Strain)與社會壓力容易引發個體不適當反應或偏差行為,試以 Agnew 的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論述犯罪的產生,並進一步據該理論之觀點提出犯罪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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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 Robert Agnew 的一般化緊張理論,要求考生闡述該理論如何解釋犯罪的產生,並基於此理論提出犯罪控制策略。
一、一般化緊張理論 (General Strain Theory, GST) 的犯罪產生論述
- 核心觀念:
- Agnew 的一般化緊張理論是對 Merton 的緊張理論 (Strain Theory) 的擴展與修正。Merton 的理論主要關注社會結構層面的「文化目標」(如財富)與「合法手段」(如教育、工作)之間的脫節,導致中下階層產生挫折感而從事犯罪。
- Agnew 認為,緊張(Strain)是犯罪行為的直接誘因,但緊張的來源不僅限於社會結構的壓力,而是可以發生在任何社會階層的個體身上,且來源更為多元。
- GST 認為,當個體經歷負面人際關係事件 (Negative Relationships) 時,會產生緊張情緒(如沮喪、憤怒、焦慮),而這些負面情緒如果沒有得到適當處理,就可能引發偏差行為,包括犯罪。
- 緊張的來源 (Sources of Strain):Agnew 提出了三種類型的緊張來源:
- 未能達成有價值目標 (Failure to Achieve Positively Valued Goals):
- 個人目標未達成:例如,考試不及格、求職失敗、得不到認可。
- 價值與現實差距:例如,社會宣揚成功必須富有,但個人卻長期貧困。
- 認為不公平的報酬:例如,付出努力卻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 移走積極的事物 (Removal of Positively Valued Stimuli):
- 失去重要關係:例如,親人死亡、離婚、好友搬離。
- 失去喜愛的物品:例如,財物被盜、心愛寵物走失。
- 失去機會:例如,失去升遷機會、學業中斷。
- 遭受消極或懲罰性的事物 (Presentation of Negative Stimuli):
- 遭遇虐待或歧視:例如,家庭暴力、校園霸凌、種族歧視。
- 被不公平對待:例如,遭受不公正的批評、被冤枉。
- 經歷創傷性事件:例如,目睹暴力、意外事故。
- 未能達成有價值目標 (Failure to Achieve Positively Valued Goals):
- 緊張情緒與犯罪的連結:
- 經歷上述緊張來源後,個體會產生一系列負面情緒,最常見的是 憤怒 (Anger),但也可能包括沮喪 (Frustration)、焦慮 (Anxiety)、羞恥 (Shame) 等。
- 這些負面情緒如果無法透過合法、適當的途徑宣洩或處理,就可能轉化為偏差行為,其中就包括犯罪。憤怒尤其容易驅使個體採取攻擊性行為,如暴力犯罪。
- 調節因素 (Conditioning Factors):並非所有經歷緊張的個體都會犯罪。GST 認為,某些因素會影響緊張轉化為犯罪的可能性:
- 緊張的強度、頻率和持續時間:越強烈、越頻繁、越持久的緊張,越可能導致犯罪。
- 個體特質:
- 低自我控制 (Low Self-Control):缺乏自我約束能力的人更容易訴諸立即的、衝動的行為來應對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