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共同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擔任補習班老師,自認具有「他心通」的感應能力,利用在補習班教書的機會,吸收17歲A女作為徒弟,向A宣稱:其有感應神的能力,可以靠點穴傳達能量,幫助A修行,徒弟信任老師一起修行,死後免受輪迴之苦,所以必須讓其撫摸身體以代表信任等語。A聽信甲所言,讓甲脫衣並撫摸其全身,一個月內迭次在住家與汽車內共得逞4次。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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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法上之強制猥褻罪。
核心觀念:
- 「意圖為性交而為猥褻之行為」:甲的行為是否具備性交意圖,以及其撫摸身體的行為是否屬於猥褻。
- 「違反其意願」:A女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同意甲的行為,或者甲是利用其對於「感應神力」、「修行」、「死後免受輪迴之苦」的迷信,使其陷入錯誤而為同意。
- 「手段」:甲利用其師生關係及「感應神力」等迷信,使其產生錯誤的認知,進而同意撫摸身體。
解題步驟:
- 構成要件判斷:
- 主觀上:甲具有利用其「感應神力」等迷信,使A女信服,進而撫摸其身體,意圖為自己之性慾而為猥褻之行為。
- 客觀上:甲利用A女對其「感應神力」的錯誤認知,使其脫衣並撫摸其全身。此種撫摸身體的行為,已逾越一般師生間的正常互動,且是在A女錯誤認知下為之,屬於猥褻行為。
- 違反意願:本題關鍵在於A女的同意是否有效。
第 二 題25 分
甲經營色情應召站,洽租套房時由乙具名承租人,甲簽訂套房租賃契約與繳納租金,以此提供套房作為乙與男客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場所,並從中抽取費用,不久為警查獲。證人乙於偵查中及審理時經合法傳拘無著,且已多年未住在其戶籍地,並搬離套房。乙在剛遭警查獲的當日即製作警詢筆錄,第一審勘驗其警詢錄音錄影內容並無違法情事,乙與警察間之對答流暢無礙。試問:警詢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請詳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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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關於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例外,特別是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
核心觀念:
- 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所為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 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規定,除有例外情形外,偵查中製作之文書,不得作為證據。
- 例外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該陳述係於偵查中為之,且該陳述之信用性不足,依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證據者,若經證明該陳述之信用性,足認其真實性,且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並經法官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證據後,認其真實,始得作為證據。
- 勘驗錄音錄影內容:本案第一審勘驗了乙的警詢錄音錄影內容,並確認其對答流暢無礙,且無違法情事。此一勘驗行為,即是為了證明該陳述的信用性。
解題步驟:
- 判斷警詢筆錄是否為傳聞證據:
- 乙是證人,其在偵查中製作的警詢筆錄,是他人(警察)製作的文書,記載了乙的陳述。因此,該警詢筆錄屬於傳聞證據。
- 判斷是否符合傳聞證據排除法則:
第 三 題25 分
甲警積極查緝某國際毒品走私案,經多方蒐證鎖定特定對象A進行監控,今見時機成熟,乃聲請拘票到其居所逮人。稍後將A帶回警局,甲警見其似有用藥嫌疑乃要求提供尿液,但A不願主動提出。甲警質疑:「還有吸毒,所以不同意尿液採集」等等,A方提出尿液並驗出毒品反應。試問:甲警實施本項採尿,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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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證據能力的取得,特別是對於身體的強制處分,以及違反意願的採尿行為。
核心觀念:
- 身體強制處分:採尿行為屬於對身體的強制處分,原則上必須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或拘票,或在符合法定要件下,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自行為之。
- 同意與脅迫:若採尿行為並非出於被告的自由同意,而是受到脅迫、利誘或其他不當手段,則該同意無效,採尿行為屬於非法證據。
- 證據排除法則:非法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解題步驟:
- 判斷採尿行為的性質:
- 採尿行為是對人體的侵害,屬於一種強制處分。
- 甲警要求A提供尿液,A一開始不願提出。
- 判斷A是否自由同意:
- 甲警在A不願提出時,對A進行質疑,並說出「還有吸毒,所以不同意尿液採集」等話語。
- 這段話語,雖然表面上是質疑A的說詞,但實際上可能帶有暗示或誘導的意味,讓A誤以為如果不同意採尿,就是「有吸毒」,進而為了證明自己沒有吸毒(或為了擺脫質疑),而「被動地」提出尿液。
第 四 題25 分
甲涉嫌電信詐欺犯罪,並以騙取之贓款購買高價古董、名車寄藏於其女友乙之住所。A 警等人偵辦本案聲請搜索,經法官核准後持票搜索乙之住宅。過程中,乙以其非犯罪嫌疑人抗拒搜索不願開門,又稱為確保自身財物即以手機照相攝影,且要求同意其委任律師在場。此時,A警強行沒收手機、強制律師離場,並將乙女帶回警局製作筆錄。試評A 警執勤方式有否該當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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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上關於搜索、扣押過程中,警察執勤方式是否適當,以及是否會涉及犯罪。
核心觀念:
- 搜索程序:搜索應依搜索票為之。搜索票應記載應搜索處所、應扣押物品、應搜索或扣押之人、執行職務之人員、執行之期間等。
- 搜索之抗拒:搜索時,若相對人拒絕開門,執行職務之人員得破門而入。
- 扣押之範圍:扣押應以發現應扣押物品為目的。
- 律師在場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訊時,有律師在場的權利。對於證人,原則上沒有強制律師在場的權利,但若證人有疑問或需要協助,得請求律師陪同。
- 妨害偵查之罪責:警察在執行職務時,若有濫用職權、侵害人權的行為,可能構成瀆職罪或其他犯罪。
解題步驟:
- 評估A警搜索行為的合法性:
- A警持有法官核准的搜索票,且搜索處所(乙之住宅)與搜索理由(搜查甲涉嫌電信詐欺所騙取的贓款、古董、名車)相符,故搜索行為本身合法。
- 評估A警面對乙抗拒搜索的處置:
- 乙表示非犯罪嫌疑人,且抗拒搜索不願開門。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執行搜索,如遇有抗拒,得命相對人或在場人等協助或由執行人員破門而入。因此,A警在乙拒絕開門時,得強制執行搜索。
- 評估A警扣押手機的行為:
- 乙以手機照相攝影,作為確保自身財物的行為。此行為可能與搜索目的(尋找贓款、古董、名車)無關,或僅是證人自行記錄。
- A警「強行沒收手機」,若該手機並非搜索票所載明應扣押的物品,或非為發現應扣押物品所必要,則此舉可能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34 條(扣押物之範圍)的違背規定,甚至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占或毀損等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