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共同科目《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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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依純粹法學派的說法,法的體系係由基本規範、一般規範、個別規範等 3 個等級體系所構成,試述此 3 個等級體系間之效力關係,並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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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純粹法學派(Reine Rechtslehre)創始人凱爾森(Hans Kelsen)所提出的法律秩序(Rechtsordnung)理論的理解,特別是其法律規範的層級結構。

凱爾森的純粹法學旨在建立一套獨立於道德、政治、社會等外在因素的法律科學,認為法律的效力來源是其「效力階層」(Stufenbau der Rechtsordnung)。他將法律規範分為三個等級:

  1. 基本規範 (Grundnorm):

    • 概念:基本規範是整個法律秩序的最高規範,其效力並非來自更高的規範,而是被假定(postulated)為有效。它是一個「虛設的」或「概念上的」規範,其功能是賦予整個法律秩序,包括憲法及其以下的規範,以效力。
    • 效力關係:基本規範是所有下位規範效力的終極來源。沒有基本規範,整個法律體系將無法成立。
    • 舉例:在一個特定的國家,基本規範可以被理解為「應該遵循由第一個制定者所制定的憲法」這樣的假定。在國際法上,基本規範則是「國家應遵守國際習慣法和條約」的假定。
  2. 一般規範 (Allgemeine Normen):

    • 概念:這類規範通常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例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等。它們規定了一般性的行為模式和義務,適用於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情況。
    • 效力關係:一般規範的效力來自於基本規範(或透過憲法等中介規範)。憲法是國家最高的一般規範,其效力源自基本規範。法律、法規命令等則必須符合憲法,其效力來自於憲法或由憲法授權的立法程序。
    • 舉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
      • 法律:《刑法》規定殺人者處一定刑罰;《民法》規定契約應誠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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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基於權力分立的關係,行政機關與司法審判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各有不同的適用原則,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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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權力分立原則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其適用的方式、目的、原則及限制上的差異。

一、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行政機關的職權在於執行法律、提供公共服務、管理公共事務。其適用法律的原則主要體現為:

  1. 法律保留原則 (Gesetzvorbehalt):

    • 說明:行政機關的行為,特別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重大影響人民權益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明文授權(法源)。這意味著行政機關不能任意為之,必須依據法律的授權範圍來行使職權。
    • 目的:保障人民權利,防止行政權的濫用,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2. 法律優越原則 (Vorrang des Gesetzes):

    • 說明: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完全遵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行為的內容和程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 目的:確保法律的最高性,防止行政機關的行為凌駕於法律之上。
  3. 裁量原則 (Ermessen):

    • 說明: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政機關對於是否作成行政行為、作成何種行政行為,以及如何作成,可能享有一定的自由判斷空間,即「裁量權」。但此裁量權並非無限,必須受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法律基本原則的限制。
    • 目的:使行政機關能彈性處理複雜多樣的個案,追求實質的公共利益。
  4. 依法行政原則 (Rechtsstaatlichkeit):

    • 說明:這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總體要求,包含法律保留、法律優越、裁量限制等。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具有明確的法律基礎,並且受到法律的約束。
    • 目的:維護法治國家,保障人民的權利與自由。

二、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司法機關(法院)的職權在於審判案件,解決爭議,並透過司法審查來監督其他國家機關。其適用法律的原則主要體現為:

  1. 法律適用原則 (Anwendung des Rechts):
    • 說明:法院的基本任務是將現有的法律適用於具體的訴訟案件,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必須依據法律來審判,不得依據自己的好惡或任意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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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執法人員在發現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後,依違規證據遵照法律予以作成行政處分。請敘明行政機關所作成行政處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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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必須符合的法定要件,以確保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依據法律規定,對相對人所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實體要件 (Substantive Requirements)

  1. 主體適格 (Competent Authority):

    • 說明: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必須是法律所賦予權限的行政機關,並且是該事件的管轄機關。例如,核發建築執照應由地方政府建管單位為之,而不是警察局。
    • 重要性:確保行政權由合法的機關行使。
  2. 對象適格 (Eligible Subject):

    • 說明:行政處分所針對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特定的個人、團體或物。例如,對某甲核發營業執照,或對某乙開罰單。
    • 重要性:區別於法規命令,行政處分是針對具體事件。
  3. 內容合法 (Lawful Content):

    • 說明:行政處分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
      • 法律保留: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
      • 禁止違反法律:不得與法律的規定相牴觸。
      • 明確性:處分的內容應具體、明確,使相對人得以理解並遵守。
    • 重要性:確保行政處分的實質合法性。
  4. 目的合法 (Lawful Purpose):

    • 說明:行政處分的目的必須是達成法律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達成其他私人或不正當的目的。
    • 重要性:防止行政權的濫用。
  5. 符合相關法律原則 (Compliance with Legal Principles):

    • 說明:行政處分的內容和作成程序,必須符合法治國家應遵守的各項法律基本原則,例如:
      • 比例原則 (Proportionality):手段與目的之間應有合理的關聯,不得過度侵害人民權益。
      • 平等原則 (Equality):對於相同情況的相對人,應為相同處理。
      • 信賴保護原則 (Legitimate Expectation/Reliance Protection):對於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的表示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
      • 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例如,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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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試問:當人民通過道路時,被超速煞車不及的臺北市公車處直接經營之公共汽車撞傷,受害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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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國家賠償法,特別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以及國家賠償請求權的理解。題目中明確引用了《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這是國家賠償的憲法基礎,而具體的請求權基礎則是在《國家賠償法》。

核心觀念:

  1. 國家賠償責任:當國家機關或其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請求權基礎:
    • 憲法第 24 條:「國家對其政府之行為,應依法律負責任。」(此條文已於 107 年憲改時刪除,但本考題為 108 年,應依當時憲法條文理解,且題目明確引用,故仍需以此為出發點)
    •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本案的關鍵條文)

解題步驟與主張權利的方式:

受害人(人民)欲主張權利,應依據《國家賠償法》來請求賠償,其主張方式如下:

第一步:確認請求權基礎

  1. 公務員身份:臺北市公車處係由臺北市政府直接經營,屬於政府機關,其駕駛員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屬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
  2. 執行職務行為:該公車駕駛員在執行「公共汽車駕駛」的職務時,發生了「超速煞車不及」並撞傷人民的行為。這顯然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3. 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執行職務之行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3 條第 1 項,公務員的「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執行職務之行為」若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即應負責。本案中,駕駛員「超速」顯然是執行職務時的「過失」行為,且該行為「不法」且「侵害」了人民的身體權(受傷)。
  4. 故意或過失:駕駛員「超速煞車不及」顯然構成「過失」。
  5. 不法侵害:駕駛行為違反交通法規(超速),且造成人民身體傷害,構成不法侵害。
  6. 損害:受害人因撞擊而受傷,產生了醫療費用、可能影響工作收入、精神痛苦等損害。
  7. 因果關係:受傷的損害與公車駕駛員的超速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第二步: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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