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班《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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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1. 下列何者係屬「行政事實行為」之特徵?
    (A)發生權利義務之規制
    (B)發生事實上結果
    (C)不生任何效果
    (D)人民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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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行政事實行為的性質與效果。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人員,為達成行政目的,以觀念通知、事實陳述、協力行為、物品處置等方法,對外界產生事實上影響的行為,而該行為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上之效果,也不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A) 發生權利義務之規制:這是行政處分的典型特徵,行政處分是透過法律行為,直接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行政事實行為本身不直接規制權利義務。
(B) 發生事實上結果:這是行政事實行為最核心的特徵。例如,警察取締違規停車,將車輛拖吊,這就產生了車輛被拖吊的事實結果,但這並非直接對車主產生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是影響到事實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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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下列關於「行政指導」之描述,何者錯誤?
    (A)行政指導是實施行政目的之行政手段
    (B)公法行為
    (C)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D)行政指導是對不特定之相對人所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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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指導的性質與相關規定。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透過提供資訊、勸告、建議、協助等方式,對人民的行為施加影響,但不得強制,且應注意比例原則。

(A) 行政指導是實施行政目的之行政手段:這是正確的。行政機關透過行政指導,期望人民能自主為符合行政目的的行為,以達成施政目標。
(B) 公法行為:行政指導雖然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目的而為,但其性質並非典型的公法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指導的重點在於「指導」而非「規制」,其效果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雖然有學者認為行政指導屬於公法上的行為,但其較為特殊的性質,使其與行政處分等傳統公法行為有所區別。不過,相較於私法行為,其公法性質較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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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1.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計畫」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計畫可能有法律、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等不同之法律性質
    (B)行政計畫之功能在於作為行政發展之指導與協調手段
    (C)行政計畫依拘束力之性質,可分為命令性、誘導性、說明性計畫等三類
    (D)行政計畫不須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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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行政計畫的性質、功能、分類及程序規定。行政計畫是指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之公共目的,預先對一定時間內之相關事務,為系統性之規劃與安排。

(A) 行政計畫可能有法律、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等不同之法律性質:這是正確的。行政計畫本身可能表現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是透過行政處分來具體實施,甚至包含行政事實行為。例如,都市計畫的制定可能涉及法規命令,而具體個案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則可能透過行政處分。
(B) 行政計畫之功能在於作為行政發展之指導與協調手段:這是正確的。行政計畫旨在預見未來,整合資源,協調各方利益,以有效率地推動公共事務,是行政發展的重要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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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4.下列何者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國立大學將學生退學
(B)外交部拒絕人民申請護照
(C)收容外國籍偷渡人民於法定處所
(D)主管機關撤銷廣播電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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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所定的「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行政行為」。

原則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均適用《行政程序法》;但第 3 條列舉若干例外,其中與本題有關者包括:

  1. 外交行為、國防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2.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3.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4. 各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判斷重點在於:該行政行為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明文排除的事項,而不能僅因案件涉及學校、外國人或行政機關,就直接認定不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

  • 學校退學處分是否只是教育機構內部程序?
  • 拒絕核發護照是否屬於外交行為或外國人出入境行為?
  • 收容偷渡外國人是否屬於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 撤銷廣播電視執照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排除事由?

其中,涉及人民身分、資格或權利義務的外部法律效果,通常屬行政處分,不能僅以「內部管理」為由排除程序保障。

選項分析

(A) 國立大學將學生退學

國立大學屬於公立教育機構,具有行政機關地位。退學處分會直接剝奪學生的在學身分,並影響其受教育權及其他法律上利益,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特性,屬於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所排除的是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所進行的「內部程序」,例如校內教學安排、一般管理措施或單純教育指導。退學會直接改變學生的法律地位,並非單純內部程序,因此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相關程序規定。

本選項錯誤。

(B) 外交部拒絕人民申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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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1.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作成,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廢止公司登記
    (B)戶政機關准予核發印鑑證明
    (C)地政事務所核准不動產移轉登記
    (D)建築管理機關准予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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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中,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例外情況,例如,該處分僅為單純授益,且無從為反對意見之考量者。

(A) 廢止公司登記:廢止公司登記是針對公司,可能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對其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這屬於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B) 戶政機關准予核發印鑑證明:核發印鑑證明是戶政機關為人民提供的服務,屬於單純的「授益處分」,即對人民有利的處分,且原則上不會損害到他人權益。在這種情況下,若無其他考量,通常不需要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C) 地政事務所核准不動產移轉登記:核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針對不動產所有權的變更,這也是一種授益處分,但其可能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且可能影響到第三人的權益。然而,若僅是單純核准,且無損害他人之虞,則不一定需要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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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1. 某甲對任職機關將其考績評定為丁等之免職處分不服,應向下列何種機關請求救濟?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銓敘部
    (C)考選部
    (D)公務員之任職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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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對於考績評定及免職處分不服時的救濟途徑。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主要由《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法規規範。

(A)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其服務機關或有關機關就其考績、撫卹、保險、退休、資遣、離職、復職、調職、轉調、降職、減薪、停職、休職、撤職、剝奪、減少或限制之權益,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生損害時,得提起復審。免職處分屬於對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損害的處分,因此,公務人員對於免職處分不服時,可以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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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

  1. 法規命令於下列何種情形時,無效?
    (A)牴觸憲法時
    (B)牴觸法律時
    (C)牴觸上級機關命令時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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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規命令的效力層級與法律位階。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為實施法律而訂定的規範,其效力位階應低於憲法及法律。

(A) 牴觸憲法時:法規命令若與憲法規定有牴觸,則為違憲,當然無效。
(B) 牴觸法律時:法規命令的效力應受法律的拘束,若法規命令與法律規定有牴觸,則該法規命令無效。
(C) 牴觸上級機關命令時:法規命令的訂定應符合法律授權,且不得牴觸上位規範。然而,此處提到「上級機關命令」,若此命令是基於法律授權,且位階高於該法規命令,則法規命令若牴觸,也可能無效。但更精確地說,法規命令應符合法律,而法律又應符合憲法。若上級機關命令本身是違法的,則其命令對法規命令的拘束力也存疑。然而,從法律位階來看,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法律,而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D) 以上皆是:綜合上述分析,法規命令若牴觸憲法、法律,或違反上位規範,都可能導致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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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

  1. 國立大學係屬那一種類之行政組織?
    (A)行政法人
    (B)公法上財團
    (C)私法人
    (D)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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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立大學的法律性質。過去,國立大學被視為國家機關的一部分,但隨著「大學法」的修正,其組織型態有所改變。

(A) 行政法人:根據《大學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大學為增進學術研究,提升教育品質,依本法之規定,設立大學。」同條第 2 項規定:「大學為實現前項任務,應受學術自主,並秉持教學、研究、服務之宗旨,依本法之規定,獨立發展。」
而《行政法人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引進法人制度,讓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設立行政法人,以執行特定公共事務。
在 2015 年《大學法》修正後,國立大學改制為「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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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

  1. 下列何者之公法上之爭議,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A)公務員受記大過二次之免職爭議事件
    (B)學生受退學處分爭議事件
    (C)民意代表選舉訴訟事件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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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所規範的訴訟類型。行政訴訟法主要處理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引發的爭議。

(A) 公務員受記大過二次之免職爭議事件: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的免職處分不服,屬於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的範疇,其救濟途徑通常是透過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不服,則可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這類爭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B) 學生受退學處分爭議事件:學生受退學處分是學校對學生所為的行政處分,若學生認為處分違法或不當,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提起救濟,包括向學校申訴,若對申訴結果不服,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C) 民意代表選舉訴訟事件:選舉訴訟屬於「選舉訴訟」,是專門處理選舉相關爭議的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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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

  1. 關於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執行職務
    (B)公務員行使公權力
    (C)限公務員有故意
    (D)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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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中,關於公務員責任成立的要件。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 公務員執行職務:這是國家賠償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公務員的損害行為必須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的。
(B)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因其「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侵權行為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公務員」包括行使公權力者。第 2 條第 2 款則更明確指出「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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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

  1. 東南亞金融風暴時,政府對特定私人企業提供紓困融資,也讓合乎相同要件之其
    他企業有權要求紓困融資之行為,符合下列何者?
    (A)明確性原則
    (B)誠信原則
    (C)平等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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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則,特別是涉及政府對企業的補助或融資行為。

(A) 明確性原則: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法規或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清晰、具體,以便人民理解並預測其法律後果。此處的案例與明確性原則的關聯性較小。
(B) 誠信原則:誠信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與人民交往時應誠實信用,不得為矛盾或不當的行為。雖然政府對企業的行為應考量誠信,但此案例的核心問題並非誠信。
(C) 平等原則: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相同情況的人民,應給予相同的對待,不得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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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

  1. 行政機關設立機構,收費提供人民水電、瓦斯等行為,係屬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A)行政私法行為
    (B)干涉行政行為
    (C)計畫行政行為
    (D)租稅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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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重點在於判斷行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時,究竟是以公權力方式作成行政處分,還是以私法方式與人民形成法律關係。

行政私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雖然基於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而活動,但所採取的法律形式屬於私法關係,例如買賣、租賃、承攬及供給契約等。行政機關提供水電、瓦斯等公共服務,通常是透過收費及契約方式,使人民取得生活所需的公用服務,具有行政私法行為的性質。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觀察三個要素:

  1. 行政機關設立機構,目的在提供人民水電、瓦斯等公共服務。
  2. 人民須支付費用,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形成有償的供給關係。
  3. 此種供給服務並非行政機關以單方公權力命令人民,而是以私法上的供給、使用或買賣關係提供服務。

因此,雖然水電、瓦斯供給具有公共性,行政機關也可能因此負擔公共服務任務,但其對人民提供服務的法律形式,主要是私法上的契約或類似私法關係,屬於行政私法行為。

選項分析

(A) 行政私法行為

正確。

行政機關基於公共行政目的,設立機構並收費提供水電、瓦斯等服務,係以私法上的有償供給關係滿足人民生活需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目的雖具有公共性,但行為手段不是單方公權力命令,而是透過私法關係提供服務,因此屬於行政私法行為。

(B) 干涉行政行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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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

  1. 雲林縣發生豬隻疫毒情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疫人員乃依動
    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將甲養豬場之疫病豬撲殺,甲以其無過失受害甚鉅,可主
    張下列何種權利?
    (A)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B)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向雲林縣政府請求補償
    (D)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議國家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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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與因公權力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

案例情境:防疫人員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規定,為了防疫需要,撲殺了甲養豬場的疫病豬。甲雖然無過失,但遭受了重大損害。

(A) 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地方法院主要處理民事訴訟,而國家賠償案件屬於行政訴訟的範疇,應向行政法院提起。因此,(A) 不正確。
(B) 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國家賠償案件屬於行政訴訟中的「確認國家或公法上之權利」或「給付之訴」。在此情況下,甲因公務員執行職務違背職務行為(撲殺豬隻)致生損害,可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這屬於給付訴訟。
(C) 向雲林縣政府請求補償:撲殺豬隻的行為是依據中央的法規,由中央的防疫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執行。因此,責任主體應為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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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

  1. 下列何種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A)國民中學僱用之保全
    (B)副縣長
    (C)直轄市區長
    (D)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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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該法旨在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

(A) 國民中學僱用之保全:這類人員通常是透過勞動契約僱用,屬於勞工,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B) 副縣長:副縣長是地方自治機關的首長,其身分屬於政務人員。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政務人員不適用本法。
(C) 直轄市區長:區長在某些地方自治體系中,可能屬於公務人員。若區長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任用,則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D)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是民選產生,屬於民意代表,不屬於公務人員,因此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重新檢視選項,並考量公務人員的定義。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規,界定了公務人員的類別。
一般而言,公務人員分為「政務人員」和「事務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了不適用本法的情形,其中包含「政務人員」。
副縣長是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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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

  1. 下列何者為國家為合法干預人民權利,而產生國家責任之行為?
    (A)徵收補償
    (B)國家賠償
    (C)類似徵收侵害之賠償
    (D)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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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家對人民權利的干預以及由此產生的國家責任。

(A) 徵收補償: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合法地、強制地取得人民的財產權。根據《憲法》第 15 條,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國家為徵收人民的財產,必須給予「補償」。此處的「補償」是國家合法行使權力,對人民權利進行干預後,所應負擔的對價。因此,徵收補償是國家為合法干預人民權利而產生的國家責任。
(B) 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國家因其公務員違法行為,或公物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時,國家所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屬於國家對「違法」行為所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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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一)、1 題

二、簡答題(共35分)
(一)下列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請簡述其理由。(20%)

  1. 學校上下課時間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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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上下課時間的決定,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需要判斷其性質。

若此決定是由國家教育主管機關(如教育部)基於教育法規的授權,為了全國或特定地區學校的統一管理而發布的,可能屬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此時應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訂定的程序規定。

然而,若此決定是由各級學校(例如大學、中小學)自行根據其校務自治的權限,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所為的決定,則需進一步判斷。

若此決定僅涉及校內師生之間的內部管理,例如大學校內各系所自行決定其課程時間表,或者中小學班級內部協調上課時間,此類內部事務,通常不被視為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行為」,因為其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之效果,或其對象僅限於內部成員,且其爭議解決方式可能依循校內規章。

但若學校的上下課時間決定,是具有普遍性、對全校學生或教職員工產生影響,並且該決定是基於法律的授權,例如《高級中等教育法》或《國民教育法》等,則可能被視為一種行政行為。
在此情況下,若該決定對學生權利產生不利影響(例如,縮短上課時間影響學習權益,或延長上課時間影響休息權益),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給予學生陳述意見的機會。

一般而言,大學的學期、學年、每日上課時間等,是屬於大學的「校務自治」範圍,但若其決定涉及對學生權利的重大影響,且有法律授權,則可能需要適用行政程序法。

若僅是學校內部行政管理行為,且非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則不適用。
但若此決定是基於特定法規的授權,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則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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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一)、2 題

二、簡答題(共35分)
(一)下列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請簡述其理由。(20%)
2. 勒令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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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退學是學校對學生所為的行政處分,對學生的受教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原則上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理由:

  1. 行政行為的性質:學校對學生為退學處分,是行政機關(學校)為了達成行政目的(維持學術紀律、確保教育品質),依據相關法律(如大學法、學則等)所為,對人民(學生)產生的法律上效果的行為。這符合行政行為的定義。
  2. 對人民權利的影響:退學處分會直接剝奪學生的受教權,對其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屬於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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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一)、3 題

二、簡答題(共35分)
(一)下列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請簡述其理由。(20%)
3. 役男兵役體位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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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兵役體位的判定,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需要考量其性質。

兵役體位的判定,是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等相關軍事機關,依據《兵役法施行法》及相關規定,針對役男的健康狀況、體能等進行檢查、評估,進而判定其兵役體位(例如常備役、預備役、免役等)。

  1. 行政行為的性質:這是一個由國家機關(軍事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徵兵管理),依據法律(兵役法規)所為,對人民(役男)產生的法律上效果的行為。此行為對役男的權利(服兵役的義務)及自由(身體自由)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屬於行政行為。
  2. 法律授權與程序:兵役體位的判定有其法定的程序,例如體檢、複檢等。這些程序本身就是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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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一)、4 題

二、簡答題(共35分)
(一)下列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請簡述其理由。(20%)
4. 對公務員所為之減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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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務員所為之減薪處分,屬於對公務員不利的行政處分,原則上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理由:

  1. 行政行為的性質:減薪處分是由公務員的任職機關(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例如,懲戒、管理),依據相關人事法規所為,對公務員(人民)產生的法律上效果的行為。這符合行政行為的定義。
  2. 對人民權利的影響:減薪處分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財產權(薪資收入),屬於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
  3.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應依循本法之規定。對於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要求必須經過適當的程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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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二)、1 題

二、簡答題(共35分)
(二)試附理由說明下列行為,應屬何種行政行為?(15%)

  1.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為之颱風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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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為之颱風警報,屬於「觀念通知」或「事實陳述」性質的行政行為,但其影響力可能導向「計畫行政」或「給付行政」。

理由與分析:

  1. 行為的性質:颱風警報是氣象局基於其職權,對天氣狀況所做的預測和告知。其主要目的是提供資訊,讓民眾、相關單位預作準備,以減輕颱風可能造成的損害。

  2. 法律效果:

    • 觀念通知/事實陳述:從法律效果的角度來看,颱風警報本身並不直接對人民產生法律上的義務或權利。它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例如,強制撤離),也不是法規命令。它主要是傳達一種「資訊」和「預警」。
    • 間接影響:然而,颱風警報會間接促使相關政府機關(如地方政府)發布撤離命令、宣布停班停課等行政處分,或是促使民眾採取規避損害的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颱風警報可以被視為後續行政行為的「前置行為」或「觸發因素」。
    • 計畫行政的意涵:颱風警報也體現了「計畫行政」的意涵,即預先規劃應對可能發生的災害。
    • 給付行政的意涵:提供氣象資訊,也可被視為一種「給付行政」的表現,即行政機關提供服務給人民。
  3. 歸類:

    • 最直接的分類是將其視為「觀念通知」或「事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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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二)、2 題

二、簡答題(共35分)
(二)試附理由說明下列行為,應屬何種行政行為?(15%)
2.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將某私有民宅、家廟或宗祠指定為古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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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將某私有民宅、家廟或宗祠指定為古蹟之行為,屬於「授益行政」與「干涉行政」的複合性質,但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對人民的財產權進行限制,因此,更偏向於「干涉行政」。

理由與分析:

  1. 行為的性質:此行為是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文化資產保存法),為了保護國家文化資產、實現公共利益,而對人民的私有財產所為的行政行為。
  2. 法律效果:
    • 授益性質:從國家文化資產保護的角度來看,指定為古蹟有助於保存珍貴的文化遺產,這對整體社會是有利的,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的授益性質。
    • 干涉性質:然而,此行為直接對私有財產所有權人產生限制。指定為古蹟後,該財產所有權人將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諸多限制,例如不得任意改建、拆除,若要修繕,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可能負擔保存維護的義務。這些限制直接干預了人民的財產權。
  3. 行政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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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二)、3 題

二、簡答題(共35分)
(二)試附理由說明下列行為,應屬何種行政行為?(15%)
3.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為該縣國小新生所為之預防接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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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為該縣國小新生所為之預防接種行為,屬於「給付行政」中的「授益行政」。

理由與分析:

  1. 行為的性質:此行為是由行政機關(衛生局)基於法律授權(例如傳染病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為實現公共衛生和兒童健康保護的公共利益,而主動對特定對象(國小新生)提供的醫療服務。
  2. 法律效果:
    • 授益性質:預防接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新生兒的健康,預防傳染病,這對新生兒及其家庭來說,是獲得一項重要的健康利益。因此,這是一個對人民有利的行為,屬於授益行政。
    • 義務的產生:雖然此行為主要是授益性的,但在某些情況下,若法律規定特定疫苗為強制接種,則同時也會產生對家長或學生的義務(例如,配合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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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一) 題

三、申論題(共35分)
(一)請依我國法制現況,說明行政機關之委任、委託與行政協助(又稱職務協助),有何不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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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在行政法領域,行政機關為了有效執行公務,可能會將部分職權或事務委由其他機關或個人處理。常見的幾種方式包括委任、委託及行政協助。我國法制現況對於這幾種方式有不同的規定與適用。

一、委任 (Delegation)

  1. 定義與法源:
    委任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將其「職權」的一部分,依據法律授權,暫時或原則上轉移給下級行政機關或其所屬人員,或同一級別的其他行政機關。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據法律,將其權限為一部或全部之委任,並應將委任之授權辦法及受委任之機關或人員名單,刊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布。」
  2. 性質:
    委任是職權的轉移,受委任機關或人員是以「自己」的名義,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被委任的職權。因此,受委任機關或人員應對其職權行使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3. 對象:
    通常是下級機關、其他同級機關,或法律授權的非政府組織。
  4. 責任歸屬:
    受委任機關或人員對其行使職權的結果負最終責任。委任機關對受委任機關或人員的監督責任,通常較為輕微,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5. 撤銷與變更:
    委任的授權辦法,委任機關原則上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二、委託 (Entrustment)

  1. 定義與法源:
    委託是指行政機關將其「事務」或「業務」,依據法律授權,委由其他「機關」(包括民間團體或個人)代為執行。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據法律,將其事務或業務,委由非本機關之其他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個人或團體代為執行。」
  2. 性質:
    委託是事務的代為執行,被委託者是「代表」委託機關執行事務,其行為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歸屬於「委託機關」。被委託者通常是扮演輔助或代辦的角色。
  3. 對象:
    對象更為廣泛,包括其他機關、民間團體、甚至個人。
  4. 責任歸屬:
    委託機關對被委託者的行為負監督責任,並對其行為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5. 撤銷與變更:
    委託的授權辦法,委託機關原則上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三、行政協助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 Amtshilfe)

  1. 定義與法源:
    行政協助是指行政機關之間,為達成彼此的公務目的,相互提供協助。這是一種橫向的合作關係,並非職權的轉移或事務的代辦。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協助他機關因執行職務之必要,得向他機關請求協助。他機關不得拒絕。」
  2. 性質:
    行政協助是一種「相互支援」的關係,協助機關是依據其自身職權,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協助,而並非執行協助請求機關的職權。協助的內容通常是提供資訊、資料、技術支援、人力支援等。
  3. 對象:
    僅限於行政機關之間。
  4. 責任歸屬:
    提供協助的機關,僅就其協助行為的合法性負責。而最終的行政行為責任,仍歸屬於請求協助的機關。
  5. 法律基礎:
    協助是基於相互合作的義務,而非單方面的授權。

四、總結比較

項目委任 (Delegation)委託 (Entrustment)行政協助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性質職權的轉移,受委任者以自己名義行使職權。事務的代為執行,被委託者代表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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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二)、1 題

三、申論題(共35分)
(二)民眾甲依拍賣公告拍得地目空白的土地,之後A鎮公所發現該筆土地原為既成道路並登記為「道」,乃經原土地所有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A鎮公所主張該筆土地為公所所養護,且具備長久以來供公眾使用的公用地役關係。甲則認為並不存
在公用地役關係。試問:

  1. 甲的救濟途徑為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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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此案例涉及私權(甲的土地所有權)與公權力(鎮公所主張的公用地役關係)之間的爭議,甲的救濟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之訴 (行政訴訟)

  • 理由:A鎮公所主張該筆土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這是一種基於公法上的權利,對私有土地的限制。甲主張不存在此關係,是針對公權力機關(鎮公所)所主張的公法上權利提出異議。因此,甲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國家或公法上權利不存在之訴」。
  • 訴訟標的:確認該筆土地不存在公用地役關係。
  • 被告:A鎮公所。
  •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款(確認國家或公法上權利不存在之訴)。

二、塗銷登記之訴 (行政訴訟)

  • 理由:甲取得土地所有權後,發現鎮公所主張的公用地役關係,並導致原土地所有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了「道」的登記。若甲認為此塗銷登記的行政處分(地政機關的塗銷處分)是基於錯誤的公用地役關係主張而來,且該塗銷登記侵害其所有權,則可以針對「地政機關為塗銷登記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 訴訟標的:撤銷或變更地政機關的塗銷登記處分。
  • 被告:地政機關(或聲明A鎮公所為訴訟參加人)。
  •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撤銷訴訟)。

三、國家賠償請求 (行政訴訟)

  • 理由:如果甲認為鎮公所主張公用地役關係並據此要求塗銷登記,此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上的侵權行為(例如,公務員執行職務違背職務,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例如在主張公用地役關係時未盡到查證義務),且因此對甲造成損害,則甲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 訴訟標的:請求國家賠償。
  • 被告:國家(由相關機關代表,例如 A 鎮公所代表的政府機關)。
  •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四、民事訴訟(排除適用或輔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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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二)、2 題

三、申論題(共35分)
(二)民眾甲依拍賣公告拍得地目空白的土地,之後A鎮公所發現該筆土地原為既成道路並登記為「道」,乃經原土地所有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A鎮公所主張該筆土地為公所所養護,且具備長久以來供公眾使用的公用地役關係。甲則認為並不存
在公用地役關係。試問:
2. 若甲並不爭議該土地為既成道路,則甲又該透過如何的法律救濟途徑以保障
其權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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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此題的關鍵在於「若甲並不爭議該土地為既成道路」,這表示甲雖然對鎮公所主張的「公用地役關係」的法律性質有所爭執,但對於該土地「長久以來供公眾使用」的事實,以及其「既成道路」的狀態,甲已不爭執。在此前提下,甲的救濟途徑會有所不同。

若甲不爭議土地為既成道路,且該既成道路符合法律上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那麼甲的救濟途徑將會從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轉變為如何保障其所有權在公用地役關係下的權益。

一、確認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訴 (行政訴訟)

  • 理由:甲雖然不爭議土地為既成道路,但他對於「公用地役關係」的法律性質,以及其是否因此而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可能仍有爭議。若甲希望釐清其權利義務,可以提起確認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的訴訟。
  • 訴訟標的:確認該筆土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
  • 被告:A鎮公所。
  •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款。
    • 說明:雖然題目是問甲的救濟途徑,但若甲「不爭議」既成道路的事實,並且法律上「既成道路」就可能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那麼甲的權利保障,就會是在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下進行。因此,確認此關係存在,是釐清權利義務的基礎。

二、基於公用地役關係下的權利主張 (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輔助)

  • 理由:若法院確認或甲接受該土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則甲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其權利會受到限制。在此情況下,甲的權利保障可能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請求相當之補償 (國家賠償或徵收補償):
      • 情況:如果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對於甲的所有權造成了「相當於徵收」的損害,甲可以依據《憲法》第 15 條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款(公物設置或管理欠缺)或第 3 條第 1 款(公務員違背職務)等規定,請求國家(A鎮公所代表的政府)給予相當之補償。
      • 訴訟類型: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
      • 法律依據:《憲法》第 15 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
    2. 主張民事上的權利,但需受公用地役關係的限制:
      • 情況:甲仍然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他可以依法使用、收益、處分該土地。但是,這些權利的行使必須受到公用地役關係的限制。例如,他不能阻礙公眾通行,不能在道路上進行妨礙通行的行為。
      • 救濟途徑:若鎮公所或公眾妨礙其合法的處分權(例如,欲出售土地,但公眾或鎮公所主張公用地役關係而阻止),甲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需在公用地役關係的框架下進行。

三、針對塗銷登記處分之爭議 (行政訴訟)

  • 理由:即使甲不爭議既成道路的事實,但如果他認為鎮公所主張的公用地役關係的法律構成要件不符,或者其主張的權利範圍過大,導致地政機關的塗銷登記處分不當,甲仍然可以提起撤銷或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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