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班《行政法》
第 一 題
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新增14條、修正2條,並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草案》。請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制度回答以下問題:
(一) 依一般之實務見解,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為何?
(二)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的法律性質為何?
(三) 人民若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可如何救濟?
(四) 此次修正的重點有那些?
(五) 此次修法的主要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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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行政訴訟法修正前後,關於都市計畫相關爭議之處理方式,以及對新修正條文的理解程度。
核心觀念: 法律性質判斷、行政爭訟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法修正重點與意義。
解題思路:
(一) 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
都市計畫在實務上,通常被認為是一種「一般處分」。這主要是因為都市計畫係由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不特定多數人就其土地使用、建築等方面所為的、具有普遍適用性且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它不同於個案處分,而是具有規範性質,但又非抽象法規。
【答案】 一般處分。
(二)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的法律性質:
都市計畫的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其法律性質與一般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類似,亦屬於「一般處分」。其目的在於配合社會經濟發展、環境變遷等因素,對原有的都市計畫進行檢討與調整,以確保都市計畫的適當性與前瞻性。
【答案】 一般處分。
(三) 人民若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可如何救濟?
依據修正後的行政訴訟法,人民對於都市計畫等一般處分若認為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主要可透過以下途徑救濟:
- 提起行政訴訟:
- 課予義務訴訟(訴願法第9條): 如果人民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照、或為其他一定請求,而主管機關應為而未為,則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主管機關核發證照或為其他行為。
- 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若人民認為都市計畫之違法性已對其權利產生不利影響,且情況急迫,無法透過課予義務訴訟或撤銷訴訟來即時排除,得提起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都市計畫之違法性。
-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 雖然都市計畫是「一般處分」,但針對其「內容」的違法性,若能證明其對特定人民權利有直接且重大的侵害,且該一般處分已對該人民產生具體之影響,有時亦可嘗試提起訴訟,但實務上較為困難,通常會透過其他訴訟類型。
- 一般給付訴訟: 若因都市計畫之違法行為,造成人民財產上或其他損害,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給付。
第 二 題
國家賠償法自民國69年7月公布,民國70年7月施行迄今,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自該法施行後第一次修正,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現行我國國家賠償責任有2種,是那2種?
(二) 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為何?
(三) 此次修正的重點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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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國家賠償法修正內容的理解,特別是其責任類型、修法目的與具體修正要點。
核心觀念: 國家賠償責任類型、國家賠償法修正目的與重點。
解題思路:
(一) 現行我國國家賠償責任有2種,是那2種?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我國國家賠償責任主要區分為兩種:
- 公務員責任(第2條第1項): 指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國家賠償責任的基礎與核心。
- 公物責任(第2條第2項): 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務員,因設置或管理之公物(如道路、橋樑、建築物等)欠缺或不當,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 公務員責任與公物責任。
(二) 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為何?
國家賠償法此次修正的主要目的,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 提升國家賠償的保障水準: 修正部分條文,使其更能符合實際需求,例如提高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或放寬部分適用條件。
- 釐清責任歸屬與程序: 針對實務上較為模糊或爭議的條文進行修正,例如對於損害的認定、賠償請求的程序等,以期更明確化。
第 三 題
依據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刑法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未滿7年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請問何謂法律明確性原則?何謂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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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試考生對於憲法基本原則,特別是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的理解,並結合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的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核心觀念: 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大法官解釋。
解題思路:
(一) 何謂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 或 Principle of Clarity)是法治國原則的重要內涵之一,要求法律條文的文義必須清晰、具體,使其適用對象能夠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並使法院在解釋適用法律時,有可預測的標準,避免恣意。
其主要要求包括:
- 文義的清晰性: 法律條文的用語應當清晰易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詞語。
- 可預見性: 法律條文應當讓一般人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以便其遵守法律。
- 可審查性: 法律條文應當具備一定的可解釋性,使得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能夠依據法律條文進行審查,作出公正的判斷,避免任意裁量。
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關於「肇事」的文義過於模糊,欠缺明確性,使得一般人難以預測何種行為會構成「肇事」,且法院在適用上亦有過大的裁量空間,因此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第 四 題
解釋名詞(每題5分,共25分)
(一) 保護規範理論
(二) 行政法人
(三) 信賴保護原則
(四) 公示送達
(五)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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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解釋名詞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行政法上重要概念的掌握程度。
核心觀念: 行政法學上重要概念的定義與內涵。
解題思路:
(一) 保護規範理論
保護規範理論(Schutznormtheorie)是德國行政法學上發展出來的一種理論,主要用於判斷人民是否得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起訴訟。該理論認為,如果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的特定請求,負有依據法律應作為而不作為,且該法律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特定人民的利益,那麼人民就可以透過「課予義務訴訟」來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應作為之行為。簡單來說,就是當法律規定了行政機關的作為義務,且該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人民的權益時,人民才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其義務。
【答案】 保護規範理論係指,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負有作為義務,且該義務係為保護特定人民之利益而設,則該人民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為應作為之行為。
(二) 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Legal Person)是我國《行政法人法》所創設的一種法律人格。其目的是為了提升行政效率、專業與彈性,將部分國家原先自行辦理的業務,改由具有獨立法人格的行政法人來執行。行政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自行決定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但其設立、監督、考核等仍受政府機關的約束。例如,國家圖書館、國家實驗研究院等皆為行政法人。
【答案】 行政法人係指由法律授權,目的為執行公共事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之組織,其設立與監督受政府機關約束,旨在提升行政效率與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