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甲組《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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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什麼是《淡新檔案》?其史料價值、運用與限制為何?請分別:

  1. 介紹此史料。
  2. 分析此份史料在「清治台灣法」或「傳統中國法」研究之運用可能性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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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察考生對於《淡新檔案》這份重要史料的認識,以及其在法律史研究上的價值與限制。

一、介紹《淡新檔案》

《淡新檔案》是清代淡水廳(大約是現今的台北市、新北市、宜蘭、花蓮、台東部分地區)在道光、咸豐、同治年間(約1821年至1874年)的官方文書檔案,主要由當時的官員、衙門文書、幕僚等所編纂、儲存。其內容包羅萬象,涵蓋了當時的行政、司法、戶籍、土地、稅務、刑罰、民事糾紛、地方事務、社會習俗等各個層面。

具體而言,《淡新檔案》包含以下幾類重要資料:

  • 案卷類: 這是最核心的部分,記錄了當時地方官署受理的各種案件,包括民事訴訟、刑事案件、行政爭議等,其中詳細記載了案情、當事人、證詞、官員的判決理由與執行情況。
  • 簿籍類: 如戶籍簿、土地簿、稅籍簿等,提供了當時人口、土地、財政等基礎數據。
  • 文書類: 包括官員之間的往來公文、奏摺、批示、公告、條約、契約、告示等,反映了當時的行政運作與政策執行。
  • 輿圖類: 描繪了當時的地理地貌、行政區劃、土地利用狀況等。
  • 其他: 如地方志、族譜、碑文、書信、詩文等,有助於了解當時的社會文化與生活樣貌。

《淡新檔案》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研究清代台灣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最為豐富、最為系統、也最為原始的史料之一,填補了許多過去研究的空白。

二、分析《淡新檔案》在「清治台灣法」或「傳統中國法」研究之運用可能性與限制

運用可能性:

  1. 理解清代台灣的在地法律實踐:

    • 《淡新檔案》提供了大量具體的司法案例,讓研究者能深入了解清代官員如何將中國的法律條文(如《大清律例》)應用於台灣的具體情境。這包括法律的解釋、適用,以及在不同社會條件下的變通。
    • 可以觀察到法律在實際運作中,如何受到地方習慣、族群關係、地理環境、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影響,呈現出與中國本土法律實踐的異同。例如,在土地糾紛、婚姻繼承、商業交易等案件中,可能反映出台灣在地特有的法律文化。
  2. 探討「以官為師」與「以民為師」的法律現象:

    • 透過檔案,可以分析在地方層級,法律的形成與運作是更多地依循中央頒布的法規(「以官為師」),還是受到地方社會的壓力、習慣或權勢人物的影響(「以民為師」)。
    • 例如,對於一些新興的經濟活動或社會問題,官員是依循既有法條僵化處理,還是會彈性變通,甚至是在民間習慣的基礎上進行裁決。
  3. 研究「法律的社會史」:

    • 《淡新檔案》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記錄,更是社會互動的縮影。透過分析案例,可以了解當時不同社會階層(如士紳、地主、農民、商人、原住民、女性、勞動者等)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權利與義務,以及他們如何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或解決衝突。
    • 可以研究法律如何介入和規範社會關係,例如宗族、婚姻、租佃、借貸等,以及這些關係在法律的介入下如何被塑造或被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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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5 分

試論台灣在清治時期源自漢族文化的「業主」(含大租戶、小租戶)、「胎借」、「典」、「童養媳/媳婦仔」等法律關係,於1895年日本統治後迄今的120餘年,日本帝國及中華民國兩個現代型國家,曾分別基於什麼樣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因素的考量,在法律上經由什麼樣的立法或司法上作為,最終被轉化為現行法上所有權、抵押權、具有特定規範內涵的童養媳等。且這些法律關係在當今台灣的社會生活中,係十分活躍或已幾乎消逝,此係實現當年法律規範更動時所設定的政治、經濟或社會上目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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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於台灣歷史上重要傳統法律關係(特別是與土地、婚姻相關者)在現代國家建構過程中,如何被轉化、改造,乃至於消亡的理解,並連結至現代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目標。這是一個結合法律史、社會史、經濟史的綜合性題目。

核心概念: 傳統法律關係的現代化、法律變遷的動力(政治、經濟、社會因素)、現代法制與傳統習慣法的衝突與調和、法律變遷的目標與實際成效。

解題架構:

  1. 釐清清代漢族文化下的法律關係:

    • 業主(含大租戶、小租戶): 這是清代台灣土地制度的核心,反映了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層。
      • 業主(或稱「總理」): 擁有土地的最高權利,但常委託他人管理。
      • 大租戶: 從業主處承租土地,再轉租給小租戶,形成二房東角色。
      • 小租戶(或稱「佃農」): 直接耕作土地,支付租金給大租戶。
      • 此關係涉及土地的「所有權」(雖非現代意義的絕對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租賃契約。
    • 胎借: 通常指一種基於人情或親屬關係的借貸,常有較長的還款期限,甚至無固定還款期,類似於一種「借錢養人」或「長期扶助」的約定,也可能帶有互助性質。
    • 典(典當): 類似現代的抵押借款,但典當物(通常是土地或房屋)在典當期間,典權人(借款方)可取得收益(如耕作、出租),而典當人(出借方)則有贖回權。若逾期未贖回,典物可能歸典權人所有。這是一種兼具借貸與物權變動的特殊制度。
    • 童養媳/媳婦仔: 一種婚姻習俗,指將幼女送往男方家中撫養,待成年後與男方兒子成婚。這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甚至勞動力的安排,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經濟關係,而非純粹的婚姻契約。
  2. 分析日本帝國統治時期的轉化(1895-1945):

    • 政治因素: 日本殖民統治者欲建立中央集權、統一的現代國家,需要將傳統的、分散的、習慣法的體系納入其法治框架,以鞏固統治、便利管理。
    • 經濟因素: 為了發展殖民地的經濟、引進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日本需要明確、穩定的土地財產權,以利於土地的買賣、抵押、投資。同時,也需規範勞動力。
    • 社會因素: 殖民者試圖改造社會結構,將傳統的、帶有濃厚人情或宗法色彩的關係,轉變為符合現代契約精神、效率導向的制度。
    • 立法與司法作為:
      • 土地關係(業主、典):
        • 《台灣土地調查規則》與《台灣土地登記規則》: 建立現代土地登記制度,釐清、確定土地的權屬。
        • 《民法》的引入(陸續): 雖然在日治初期,許多制度仍沿用清代習慣,但逐漸引入民法概念,如所有權、抵押權。
        • 「永佃權」的確立與限制: 日本人面對台灣傳統的「一田兩主」現象(即業主與佃農之間存在多層次的地權),為了方便土地管理和交易,試圖釐清權利。他們承認了部分佃農的「永佃權」(類似於可繼承、可轉讓的長期租賃權),但限制了其權利範圍,並將其從原有的複雜關係中抽離,朝向較為單純的租賃或所有權關係轉變。
        • 典當制度: 逐漸被現代的抵押權制度取代。典當人取得典物收益的權利被限制,或被視為一種變相的不動產抵押,最終在法律上被歸入抵押權的範疇,或因其不確定性而被淘汰。
      • 童養媳:
        • 日本殖民政府對此類傳統婚姻習俗持保留或限制態度,認為其不符合現代婚姻制度。
        • 雖未立即全面禁止,但在法律上並未給予其正式的婚姻地位,並透過教育、社會宣導等方式,試圖瓦解此類習俗。
      • 胎借:
        • 此類非正式、帶有濃厚人情色彩的借貸關係,在現代金融體系和法律框架下,其法律性質模糊,難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逐漸被邊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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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在論辯平等議題時,人們有時會使用「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類比,主張特定的法律政策或措施是以差異之名來合理化對特定群體的歧視,就像美國法在歷史上曾以「隔離但平等」的原則來正當化黑白種族隔離一樣,該原則已被推翻,現在不應再以差異做為歧視的理由。面對這樣的主張,持相反意見的人們則論證系爭的法律政策或措施是一種給特定群體的合理差別待遇,沒有不平等,不能類比為「隔離但平等」的歧視。請問:

  1. 如果要使用台灣法律史上類似於「隔離但平等」的制度或政策爭辯來進行當今台灣社會特定平等議題的論辯,你會舉出什麼例子、採取何種立場?請具體說明之(包括你所選擇的平等議題、所選擇的歷史實例具體內容、此實例本身所呈現的平等思辨以及所帶來的歷史省思)。(15分)
  2. 針對你所選擇的歷史實例,運用後見之明來思考,假設你是當時台灣社會的法律人,你可能會提出什麼樣的主張與論證?請說明你的主張與論證、為何提出此種主張與論證的理由,與當時人們爭辯內容的比較。(10分)
  3. 針對你所選擇的平等議題,如果不使用「隔離但平等」的類比,你會選擇用什麼樣的台灣法律史實例作為歷史省思,來形成並支持你的立場?請具體說明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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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一個極具挑戰性的開放性問題,旨在考察考生對於「平等」概念的歷史演變、法律實踐的理解,以及分析、論證、歷史思辨的能力。它要求考生將歷史上的具體案例,與當代社會的平等議題連結,並進行批判性思考。

核心概念: 平等、歧視、差別待遇、後見之明、法律論證、歷史思辨。

總體解題思路:
考生需要理解「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 的歷史脈絡(美國種族隔離,Plessy v. Ferguson 案,後被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案推翻),以及其核心邏輯:表面上給予「平等」的待遇,但實際上透過「隔離」來維持不平等。考生需要尋找台灣法律史上的類似案例,分析其是否構成「隔離但平等」的邏輯,並進一步探討其歷史影響與當代啟示。


第一小題:尋找台灣法律史上的「隔離但平等」類比案例,並分析其與當代平等議題的連結。

此小題要求考生從台灣法律史上尋找一個「表面上給予差異待遇,但實際上可能隱藏歧視」的案例。這裡提供幾個可能的方向,考生可選擇其中一個,或自行發揮:

  • 可能的案例方向:

    • 日治時期的身分隔離與法律適用差異:
      • 例如,日本人與台灣人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如《六三法》、《三一法》的實施,以及部分法律的適用排除),雖然殖民者可能辯稱是基於「不同文明程度」的「合理差別」,但實質上造成了不平等。
      • 教育體系中的隔離(如總督府醫學校等,雖有台灣人入學,但階層與待遇可能不同)。
    • 早期國民政府時期對原住民族的「隔離」政策:
      • 例如,將原住民族劃定為「山地保留地」,雖然名義上是為了保護其文化與生計,但可能限制了其與主流社會的互動、資源獲取,以及法律權益的完整行使。這可以被比擬為一種「隔離但平等」的邏輯,即「給予保留地」以「保護」之名,但實質上造成了與平地漢人社會在法律、經濟、社會資源上的「隔離」與「不平等」。
    • 戰後初期特定族群的法律待遇:
      • 例如,早期對於外省籍與本省籍人士在法律或權力資源分配上可能存在的隱性差異,雖然法律條文上看似一視同仁,但實際上可能存在基於身分認同的差別待遇。
    • 性別隔離的歷史案例:
      • 早期法律對女性在財產權、繼承權、工作權等方面的限制,雖然可能辯稱是基於「家庭角色」的「合理差異」,但實質上構成了對女性的歧視。
  • 範例選擇與論述(以「日治時期總督府對台灣人的法律適用差異」為例):

    • 平等議題: 當代台灣社會對於「法律適用上的平等權」與「反歧視」的追求。
    • 歷史實例: 日治時期,日本殖民政府在台灣實施了特殊的法律體系。例如,初期適用《六三法》(將日本內地法律直接適用於台灣),後來又制定了《台灣總督府令》及《三一法》(將部分日本內地法律排除適用於台灣,由總督府發布命令規範),這使得台灣人長期無法適用日本內地與台灣人權利義務最相關的《民法》、《刑法》等,而是適用相對較不完善的「台灣特別法」或總督府命令。
    • 「隔離但平等」的類比: 殖民者可能辯稱,這是基於台灣社會的特殊性、台灣人的「文明程度」未達內地標準,因此需要「隔離」適用不同的法律,以求「穩定」與「漸進」的發展,名義上是為了「管理」,而非刻意歧視。他們可能聲稱,這些特別法也給予了台灣人一定的權利與保障,只是與內地不同。
    • 我的立場: 我會主張,這種「隔離但平等」的邏輯,實質上構成了對台灣人的系統性歧視。
      • 理由:
        • 區別對待的非正當性: 法律適用的差異並非基於個人行為,而是基於其「台灣人」的身分,這本身就是一種歧視。
        • 「平等」的虛假性: 所謂的「平等」只是表面上的,因為「台灣特別法」的制定權在總督府,缺乏民意基礎,且內容往往不如內地法完善,對台灣人的權利保障不足,甚至存在壓迫性條款。這與美國種族隔離時期,黑人雖有獨立的學校、設施,但其品質遠不如白人,實質上是「隔離而不平等」的邏輯一致。
        • 歷史影響: 這種法律上的不平等,加劇了台灣社會的次等地位感,阻礙了台灣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並對後來的族群關係產生深遠影響。
    • 與當代平等議題的連結: 當代社會仍然面臨各種形式的基於族群、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的歧視。我們必須警惕任何試圖以「差異」或「特殊性」為名,來合理化區別對待的論述,因為這很可能就是「隔離但平等」邏輯的現代變體。我們應當堅持「實質平等」的原則,確保法律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並積極消除因歷史遺留或社會結構造成的實質不平等。
    • 歷史省思: 歷史告訴我們,以「隔離」為手段的「平等」終究是虛假的。真正的平等,是消除不必要的差異,讓所有人都能在同一套規則下,獲得相同的機會與保障。

第二小題:以當時台灣法律人的身份,提出主張與論證。

此小題要求考生進行「後見之明」的歷史扮演,從當時的歷史情境出發,但運用現代的平等觀念進行論證。

  • 我的身份: 假設我是一位受過現代法學訓練(可能是日治時期後期或戰後初期)的台灣法律人,對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法律體系有批判性認識。
  • 主張: 我會主張,日本殖民政府對台灣人適用與日本人不同的法律,是違背近代法治精神的「差別待遇」,而非基於「必要」的「合理區別」。
  • 論證:
    1. 近代法治原則: 現代法治國家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律的適用應基於行為或事實,而非基於種族、國籍等身分。殖民政府的作法,直接違背了這一基本原則。
    2. 「文明程度」的辯護不可採: 殖民者常以「台灣人文明程度較低」為由,辯護其法律適用上的差異。然而,這種「文明程度」的判斷本身就帶有殖民者的傲慢與偏見,並非客觀標準。即使存在差異,也應透過教育、法律普及等方式來縮小差異,而非透過「隔離」的法律來固化差異。
    3. 「穩定」與「漸進」的虛假性: 殖民者聲稱隔離適用法律是為了「穩定」和「漸進」發展。但歷史證明,不公義的法律體系不僅無法帶來真正的穩定,反而可能埋下反抗的種子。真正的穩定來自於公平與正義。
    4. 對比日本內地法: 許多日本內地法(如民法、刑法)本身已是現代化法律,其精神與內容並非台灣社會無法理解或適應。將這些法律排除適用,並非出於法律本身的缺陷,而是殖民統治的意圖。
    5. 「隔離但平等」邏輯的危害: 這種邏輯表面上看似給予了「不同」但「平等」的待遇,實質上卻是將台灣人置於二等國民的地位,剝奪了其應有的法律權利,阻礙了其社會經濟的發展。
  • 與當時人們爭辯的比較:
    • 當時爭辯的焦點: 殖民者(或部分親日派)可能辯稱這是「恩惠」、「為了台灣的發展」、「與內地不同是適應台灣特殊性」,強調其「善意」與「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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