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丁組《刑事訴訟法》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一 題

題號:372
科目:刑事訴訟法
節次:1

一、(50%)

(一)(50%)
警員 P 調查職業殺手甲涉嫌殺害 0 案,接獲線報指出居住美國之旅台華僑乙偶然目擊命案。為釐清犯罪情節及蒐集證據,P 以書面通知即將返美之乙到場詢問,並作成詢問筆錄,惟 P 詢問證人乙之過程皆未連續錄音或錄影;案經檢察官起訴時,乙已返美。審判中,甲之辯護人 V 律師抗辯,以上踐行之偵訊(詢)程序違法,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二)(50%)
設若 P 調查後認為甲確有犯罪嫌疑,遂報請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搜索票,依票上記載搜索標的包含搜索甲之電腦設備及其延伸之電磁紀錄。檢警於甲宅查扣甲之電腦主機帶回蒐證,該電腦設有開機密碼,甲拒絕提供;檢警原本無可奈何,碰巧在機殼發現幾組數字,嘗試各種排列組合輸入後順利開機,進入主機硬碟內雖查無本案相關事證,但主機桌面有一個 Mega 雲端硬碟捷徑。檢警點擊進入後,終於發現甲儲存在雲端硬碟某資料夾內的相關檔案,內有被害人之照片、日常作息及甲收受 500 萬元殺人酬金之記載。審判中 V 律師抗辯,上開雲端硬碟資料搜索程序違法,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針對此次搜索有無單獨救濟途徑?

(三)(50%)
設若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心臟病突發死亡(甲有繼承人)。法院除對甲諭知不受理判決外,另針對扣案之 500 萬元殺人酬金,一併依職權逕行單獨宣告沒收。試問法院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能力、搜索扣押、以及沒收等重要程序事項。

一、(一) 關於證人詢問程序違法之抗辯

核心觀念:證人詢問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該程序違法是否影響證據能力。

  1. 程序違法之判斷:

    • 刑事訴訟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詢問證人,應就其所知事項,詢問其為證言之意願,並告知其為虛偽陳述之處罰。
    • 刑事訴訟法並未強制規定詢問證人必須全程錄音或錄影。雖然錄音錄影有助於還原詢問過程、確保詢問的真實性,但並非法定要件。
    • 因此,僅僅因為詢問過程未連續錄音或錄影,尚難直接認定程序違法。
  2. 辯護人 V 律師抗辯之理由:

    • 辯護人 V 律師的抗辯,可能基於以下理由:
      • 證據保全的疑慮:未錄音錄影,可能導致證言內容的真實性、詢問過程的公正性受到質疑,不利於被告的辯護。
      • 實質不正訊問的疑慮:若是在詢問過程中,有誘導、暗示、強迫等不正訊問的情形,而未有錄音錄影,將難以證明。
    • 然而,僅憑「未連續錄音或錄影」作為程序違法的唯一理由,在法律上較難成立。重點仍在於詢問過程本身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3. 結論:

    • 辯護人 V 律師以「未連續錄音或錄影」為由抗辯程序違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除非能證明該詢問過程本身存在其他違法情事(例如誘導、強迫等),否則此項抗辯難以成立。

一、(二) 關於雲端硬碟資料搜索程序違法及救濟

核心觀念:搜索扣押的範圍、同意原則、技術性突破密碼獲取證據的合法性,以及證據排除法則與單獨救濟。

  1. 雲端硬碟資料搜索程序違法之抗辯理由:

    • 搜索票記載不明確:搜索票的記載應具體明確,若搜索票僅記載搜索「電腦設備」,而檢警透過技術性手段(嘗試密碼)進入雲端硬碟,可能超出搜索票的範圍。
    • 同意原則的欠缺:雖然檢警在電腦主機上發現了雲端硬碟捷徑,但進入雲端硬碟是否取得甲的同意?若未經同意,且未經合法程序(如補發搜索票),則進入雲端硬碟的行為可能違法。
    • 非現行犯或緊急情況:若非現行犯,且無證據顯示有立即滅失、湮滅、偽造、變造之虞,則檢警在未經同意或補發搜索票的情況下,逕行進入雲端硬碟,可能違反搜索扣押的法定程序。
    • 技術性突破密碼的爭議:
      • 檢警雖是透過「嘗試各種排列組合」來破解密碼,而非強制取得。然而,若此種行為被認為是變相的強制,則其合法性存疑。
      • 實務上對於如何處理電腦、手機等數位設備的密碼,以及如何合法取得存取權限,仍有爭議。若甲拒絕提供密碼,是否構成拒絕調查,以及後續的處理方式,需符合比例原則。
  2. 辯護人 V 律師抗辯之理由:

    • V 律師的抗辯,可能聚焦於:
      • 搜索票未涵蓋雲端硬碟。
      • 進入雲端硬碟的行為未經甲同意,亦無搜索票。
      • 嘗試密碼破解的行為,實質上侵犯了甲的隱私權及財產權,且未經合法程序。
  3. 雲端硬碟資料搜索程序之合法性分析:

    • 搜索票的範圍:搜索票必須明確記載應搜索之處所、身體、物品。若搜索票僅記載「電腦設備」,而檢警透過此設備進入「雲端硬碟」,是否屬於搜索票的範圍,存在解釋空間。通常認為,若雲端硬碟是該電腦設備的「延伸」或「附隨」,且在搜索票的授權範圍內,則可能包含在內。但若雲端硬碟係獨立的儲存空間,則需另外授權。
    • 破解密碼的爭議:檢警在未經同意且無證據顯示有立即危險或緊急情況下,嘗試破解密碼進入雲端硬碟,其合法性較為薄弱。司法實務對於此類行為的認定,通常較為嚴格。
    • 證據排除法則:若搜索程序違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規定,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4. 單獨救濟途徑:

    • 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辯護人 V 律師可以在審判中,針對該雲端硬碟資料的證據能力,聲請法院排除其證據能力。這是最直接的救濟方式。
    • 職權排除:法院若自行發現證據有明顯違法取得之情形,亦得依職權排除。
    • 保全證據:若辯護人認為該違法搜索行為導致重要證據(例如搜尋過程本身)可能滅失,可以考慮聲請保全證據。
    • 國家賠償:若搜索行為確實違法,被害人(甲)事後亦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監督:若有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違反,則有其他救濟途徑,但與本題搜索程序違法較不直接相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

二、(50%)
某銀行發生搶案,蒙面搶匪在逃亡途中殺死一人。警方判斷本案很可能是甲所犯,且有線報指出甲正在接洽偷渡出境管道、警方遂立即前往甲家拘提甲。警方執行拘提時搜索甲之身體,起出一把手槍。甲在警方偵訊時矢口否認犯案,但對於自己在搶案發生時的行蹤交代不清。案件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甲改口稱「在搶案發生當時,自己正與乙在外地約會,不可能犯下該起案件。之前不願意向警察提起此一不在場證明,是因為不希望拖累有配偶的乙。」檢察官傳喚乙作證,乙證稱甲所言屬實。
數日後,地檢署收到一個信封,指明給偵辦本案的檢察官。信封內有一個隨身碟,裡面僅有一個影像檔,點開來看是乙錄製的自拍影片。乙在影片中表示「搶案發生時,自己並未和甲在一起。因為受甲威脅,才謊稱和甲在一起。後來心生後悔,遂錄製此吐實影片交給檢察官,自己則出國藏匿。」檢察官以此錄影內容及手槍等證據將甲起訴。審判中,檢察官主張以手槍和乙的陳述影片為證據。被告甲反對,主張手槍是警方違法取得、乙影片中所言不實、且該影片檔案僅是複製品,均不得為證據。
請分別就「檢察官」與「辯護人」之立場,對於雙方爭執的「手槍」與「陳述影片」得否為證據,依我國憲法意旨,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提出該方的主張和具體理由。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排除法則、傳聞法則、證人信用性判斷、以及非法證據的排除。考生需分別從檢察官與辯護人的角度,就爭議證據(手槍、陳述影片)的證據能力進行論述。

爭點一:手槍能否作為證據?

檢察官立場:

  1. 合法取得之主張:

    • 拘提的附隨搜索:檢察官主張,手槍是在執行合法拘提甲時,附隨於身體搜索所取得,因此是合法取得。
    • 法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於被拘提或逮捕之人,得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品。手槍是從甲身上取得,屬於其隨身攜帶之物品。
    • 實務見解:實務上對於拘提附隨搜索的範圍,通常採較寬鬆的認定,以確保搜索執行人員及被搜索人安全,並防止證據湮滅。
    • 排除證據能力之抗辯:檢察官反駁辯護人關於「違法取得」的抗辯,主張此為合法搜索附帶之發現,並非無故或濫權之搜索。
  2. 證據能力之肯定:

    • 手槍是本案犯罪(搶案)所使用的凶器之一(或與犯罪相關),具有證明力,若能證明其與犯罪有關,應有證據能力。
    • 即使有爭議,檢察官也會主張,其取得手段並未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或正當法律程序,不應動輒排除證據能力。

辯護人立場:

  1. 非法取得之主張:

    • 搜索目的與範圍之爭議:辯護人主張,警方前往甲家之目的僅為「拘提」,並無搜索票,對甲身體之搜索,可能已逾越單純為確認身分或防止逃亡、抗傳之必要範圍,而有搜索意圖。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搜索應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持搜索票為之。雖然有例外規定,但辯護人會質疑此處是否符合例外要件。
    • 附隨搜索之界線:辯護人會主張,附隨搜索的範圍應嚴格限制在確保拘提程序順利進行及執行安全之範圍內。若警方僅係懷疑甲持有凶器,卻未聲請搜索票,而僅以「拘提」為由進行身體搜索,則可能違法。
    • 證據排除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違法取得之證據,應予排除。若手槍確係違法搜索取得,則不得作為證據。
  2. 證據能力之否定:

    • 縱使手槍與犯罪有關,但若其取得方式違法,則依證據排除法則,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 辯護人會強調,若允許違法取得的證據進入審判,將嚴重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如隱私權、身體自由等),破壞司法公正。

裁判方向(手槍):
法院會審查警方進行身體搜索的時機、目的、手段及範圍,判斷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的規定,或是否為合法之附隨搜索。若符合,則手槍有證據能力;若逾越合法範圍,則依證據排除法則,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爭點二:乙的陳述影片能否作為證據?

檢察官立場:

  1. 證據能力之肯定:
    • 傳聞法則例外:檢察官主張,乙的陳述影片屬於傳聞證據,但符合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證人、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就其所知事實所為之陳述,應以其在偵查中或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乙作為證人,其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或審判中(作證)的陳述,應有證據能力。而此影片是乙在偵查中(交給檢察官)的陳述,應可作為證據。
    •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曾有之陳述,與偵查中之陳述不一致,而其不一致之陳述,經證明確非捏造,依其情節顯可信其真實者,得為證據。):此條文可能適用於乙的「吐實影片」與其之前(向警方、向檢察官作證時)的陳述不一致。乙在影片中坦承先前是受甲威脅而說謊,並後悔錄製吐實影片。此吐實影片,若經證明非捏造,且依其情節顯可信其真實,則可作為證據。
    • 信用性判斷:檢察官會強調,乙在影片中坦承受脅迫而說謊,並表示後悔,此種自承先前虛偽陳述的內容,反而增加了其吐實影片的真實性與可信度。乙的坦承,正是其信用性得到加強的證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