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己組《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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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5 分

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且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門生產並販售各式家庭清潔用品。X 公司董事會設有七席董事,分別為 A、B、C、D、E、F、G,其中 A 為董事長。由於 X 公司長期以來僅透過實體通路販售商品,近日為拓展電商市場,董事會決議委任具有電商工作經驗之 H 擔任總經理,委請 H 負責統籌相關事宜。H 為了加速達標,乃不惜成本開拓電商通路市場。A 起初贊同 H 之經營策略,惟經過一段時日後,A 觀察到 X 公司來自電商通路之獲利未如預期,進而要求 H 立即停止投入任何資金在電商通路之拓展上。對此,H 表示其係受董事會之委託,而無聽命於 A 個人指示之必要,故仍執意開拓電商通路市場;A 則以董事長為公司對內、對外之最高機關為由,要求 H 聽從其指示停止此項業務。

試問:H 總經理抑或 A 董事長之主張有理由?請詳附法律依據及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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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公司內部權力分際,特別是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以及董事長與董事會之間權責劃分的問題。關鍵在於釐清董事長對公司內部營運之指揮權限,以及總經理之職權範圍。

一、 董事長對總經理之指揮權限:

  1. 公司法規定:依據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總經理之職權、委任、解任、報酬及其他關於總經理事項,應依公司章程之規定。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公司法或章程之規定,為公司或股東之利益,為或不行為。此外,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董事任期內,股東會得依公司法規定解任之,但章程有最高定額規定者,不在此限。
  2. 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關係:一般而言,總經理係由董事會委任,並執行董事會決議之業務。董事長作為董事會主席,負有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司等職責。董事長雖對內、對外代表公司,但其對公司具體營運業務之指揮權,應受董事會決議之限制。若董事長欲變更董事會已決議之營運方向,應透過召開董事會,並經董事會決議為之。
  3. 本案分析:本案中,H 擔任總經理,其職權應依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決議為準。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為公司或股東之利益。H 雖受董事會委託負責統籌電商業務,但 A 作為董事長,觀察到電商通路獲利未如預期,要求 H 停止投入資金,此行為應可視為董事長基於公司利益考量,要求總經理暫停或檢討業務執行方向。然而,H 認為其係受董事會委託,無須聽命於 A 個人指示,此主張亦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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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X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係由 A 設立於西元(下同)1970 年,為一家生產罐頭食品之家族公司,產品熱銷多年,歷久不衰,獲利可觀。X 公司股東共有五人,除 A 以外,尚有 A 之配偶 B 及三名子女 C、D、E。而 X 公司章程第五條規定:「公司重要事項經全體股東同意行之」。

A 於 2013 年去世,在遺產完成分割後,B 對 X 公司之持股比例為 40%,C、D、E 三人則各為 20%,而 X 公司之經營由 C、D 二人擔任董事負責。嗣後,E 因發現 C、D 二人似有淘空公司之行為,擬獲得 B 之首肯,揭發 C、D 之惡行,孰料,B 不僅不同意,更斥責 E 之行徑背叛家人。B 為了防止 E 干擾 X 公司之經營,於 2020 年向 C、D 提議修改章程第五條為「公司重要事項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而 C、D 在未取得 E 之同意下,以現行公司法規定變更章程只須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由,逕行認定系爭變更章程適法。

試問:C、D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詳附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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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關於公司章程變更之程序,以及股東權利之行使,特別是關於股東會決議與股東同意之區別,以及原章程條款之效力。

一、 公司章程變更之法定程序:
依據公司法第 174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又依據公司法第 172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為公司之重大人事或重大資產之處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並未就「公司重要事項」有明確定義,通常係指影響公司存續、經營方針、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二、 原公司章程第五條之效力:
原公司章程第五條規定「公司重要事項經全體股東同意行之」。此規定屬於股東間之約定,且高於一般股東會決議之門檻(全體同意)。在公司法未禁止之情況下,此規定對全體股東均有拘束力,意即,在該章程被合法變更前,公司之「重要事項」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始為有效。

三、 C、D 修改章程之主張與理由:
C、D 提議修改章程第五條為「公司重要事項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此修改若通過,將降低了公司重要事項之決議門檻,從「全體同意」降至「三分之二同意」。
C、D 主張此變更適法,理由是「現行公司法規定變更章程只須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主張的依據,可能係參照公司法第 277 條關於公司法修正之規定,或係誤解了公司法對於公司法第 174 條股東會決議之一般規定。實際上,公司法對於「公司章程之變更」,並無統一規定為「三分之二同意」即可。
依據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章程之變更,應由股東會為之。而股東會之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約定外,應依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然而,若公司章程本身就規定了較高之決議門檻(例如全體股東同意),則變更此章程之門檻,原則上應適用原章程所定之較高門檻,除非公司法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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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50 分

A公司從事磷酸系電池正極材料研發及電池儲能設備之生產與銷售,於 2020 年 9 月 3 日登錄為興櫃公司,目前實收資本新台幣(下同)2 億元,股票面額每股 10 元,董事會設有 7 席董事,含 3 席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A 公司於 2021 年 12 月正式打入美國特斯拉公司(Tesla, Inc.)之供應鏈。A 公司擬於 2022 年下半年提出上市申請,目前正積極建立改善內部控制制度,調整財務結構,提升獲利能力。甲看好 A 公司發展前景,截至目前已投資持有 205 萬股 A 公司股份。2020 年 6 月 A 公司董事會改選,B 公司當選董事並被推選為 A 公司董事長,指派乙代表行使職務,乙並未持有 A 公司股份。A 公司總經理丙及財務長丁同時兼任 A 公司董事,C 公司董事長戊,當選 A 公司董事。甲於 A 公司股東會時提名並支持己、庚、辛三人當選為獨立董事。A 公司於 2021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晚上公司尾牙聚餐時,董事長分享 A 公司經過一年多努力,可望打入 Tesla 供應鏈,戊為使 C 公司與 A 公司能進一步成立策略聯盟之合作關係,12 月 2 日指示 C 公司投資長開始買進 A 公司股份,接連 3 個交易日於興櫃市場分別以 69 元、70 元及 71 元各買進 300 張、400 張及 400 張 A 公司股票共計壹仟壹佰張。A 公司股價自 11 月底即開始緩步上升,12 月 10 日經濟日報第三版報導 A 公司打入 Tesla 供應鏈新聞,當天 A 公司股票交易即爆大量股價飆漲至 100 元,A 公司於隔日(11 日)發布重訊澄清媒體報導,說明 A 公司正與 Tesla 積極洽談合作事宜,若有確定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隔日起即開始下跌,自發布重訊日期十日之平均收盤價為 70 元。C 公司為配合公司轉投資政策,僅於 12 月 11 日賣出 100 張 A 公司股票,保留 1,000 張 A 公司股票。甲則因長期持續漸進式購入 A 公司股份,12 月 3 日有買進 50 張 A 公司股票,到目前為止只進不出。請分析說明下列問題:

(一)請問 C 公司與甲買賣 A 公司股票之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範?請根據本案事實,分析說明其是否合法之依據與理由及是否有法律責任。
(二)甲因與乙理念不合,同時也由公司治理角度,主張董事長不要由法人董事擔任,希望在申請上市前,重新改選董事會,由於甲不願親自出面,希望由戊或庚擔任董事長。由於乙不同意,甲遂請庚召集臨時股東會改選董事,請分析說明此臨時股東會是否適法之根據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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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結合的綜合題,第一小題主要考驗內線交易、非常規交易、消息傳播等規定,第二小題則考驗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事的權利與程序。

(一)C 公司與甲買賣 A 公司股票之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本小題需分別探討 C 公司與甲的行為,並依據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1. C 公司買賣 A 公司股票之行為

  • 行為人:C 公司。C 公司董事長為戊,戊同時也是 A 公司董事。

  • 行為內容:

    • 12 月 2 日,戊指示 C 公司投資長開始買進 A 公司股票,接連 3 個交易日(12 月 2 日、3 日、6 日,假設 4 日、5 日為週末)買進 1,100 張。
    • 12 月 11 日,C 公司賣出 100 張。
  • 關鍵時間點與資訊:

    • 2021 年 12 月 1 日:A 公司尾牙,董事長 B 分享打入 Tesla 供應鏈的消息。
    • 2021 年 12 月 2 日:戊指示 C 公司買入 A 公司股票。
    • 2021 年 12 月 10 日:經濟日報報導 A 公司打入 Tesla 供應鏈。
    • 2021 年 12 月 11 日:A 公司發布重訊澄清,股價下跌。
  • 法律分析:

    • 內線交易(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 主體:C 公司作為 A 公司之關係企業(透過戊擔任 A 公司董事),且戊為 C 公司董事長,戊知悉 A 公司內部消息,並指示 C 公司買入 A 公司股票,C 公司之行為可能構成內線交易。
      • 消息:A 公司於 12 月 1 日尾牙時 B 分享的「可望打入 Tesla 供應鏈」的消息,在 12 月 10 日被媒體報導前,應屬尚未公開且具有重要性的消息。戊作為 A 公司董事,顯然在消息公開前即已知悉。
      • 行為:戊指示 C 公司於 12 月 2 日至 6 日(假設)買入 A 公司股票,此行為發生在消息公開前,且是基於該消息而為。
      • 利益衝突:戊作為 A 公司董事,知悉重要消息,卻指示關係企業 C 公司為交易行為,此行為有利用消息圖利 C 公司之嫌,同時也可能損害 A 公司股東之利益(若消息最終不如預期,或股價被操縱)。
      • C 公司賣出 100 張股票:C 公司於 12 月 11 日賣出 100 張股票,此時 A 公司已於同日發布重訊澄清,消息已公開。若 C 公司賣出股票的時機點,是基於該重訊後對股價下跌的預期,則此賣出行為本身不一定構成內線交易,但其先前買入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仍需判斷。
      • 結論:C 公司之買入行為(1,100 張)極有可能構成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內線交易。戊作為指示者,應負相關責任。C 公司作為交易主體,亦有法律責任。
    • 非常規交易或操縱股價(證交法第 155 條):

      • C 公司在 3 個交易日內大量買入 1,100 張股票,且股價在 12 月 10 日因媒體報導而飆漲至 100 元,這可能涉及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 戊作為 A 公司董事,若其指示 C 公司大量買入股票,意圖拉抬股價,使其公司(C 公司)或其自身(戊)能從中獲利,則可能構成操縱股價。
      • 然而,本案中 C 公司買入股票的行為(12 月 2-6 日)早於媒體報導(12 月 10 日),且 A 公司股價自 11 月底即開始緩步上升,C 公司之大量買入是否直接導致股價飆漲,或僅是順勢而為,尚需更多數據佐證。但其行為與後續的重大消息曝光時間點接近,且為 A 公司董事指示,有操縱股價之嫌疑。
      • 結論:C 公司之大量買入行為,有違反證交法第 155 條操縱股價規定之可能性,需進一步檢視其交易目的與對股價之影響。

2. 甲買賣 A 公司股票之行為

  • 行為人:甲。

  • 行為內容:

    • 截至目前已投資持有 205 萬股。
    • 12 月 3 日買進 50 張。
    • 「到目前為止只進不出」。
  • 關鍵時間點與資訊:

    • 2021 年 12 月 1 日:A 公司尾牙,B 分享打入 Tesla 供應鏈的消息。
    • 2021 年 12 月 2 日:戊指示 C 公司買入 A 公司股票。
    • 2021 年 12 月 3 日:甲買進 50 張 A 公司股票。
    • 2021 年 12 月 10 日:經濟日報報導 A 公司打入 Tesla 供應鏈。
    • 2021 年 12 月 11 日:A 公司發布重訊澄清。
  • 法律分析:

    • 內線交易(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 主體:甲為 A 公司股東,但題目並未提及甲是 A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因職務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甲的持股 205 萬股,是長期投資、漸進式購入。
      • 消息:甲是否知悉 12 月 1 日尾牙 B 所透露的「可望打入 Tesla 供應鏈」之內部消息,是關鍵。若甲是透過正常管道(例如公開資訊、媒體報導)得知,則不構成內線交易。若甲是透過特定管道(例如與公司內部人接觸)得知,則可能構成。
      • 行為:甲於 12 月 3 日買進 50 張股票。此時間點在消息公開前,且在 C 公司大量買入之後。
      • 判斷:基於題目敘述「甲則因長期持續漸進式購入 A 公司股份」,以及「到目前為止只進不出」,似乎暗示甲是一位長期投資者,並非利用內部消息進行短期操作。除非有證據顯示甲在 12 月 3 日買入時,已經知悉 12 月 1 日的內部消息,否則僅憑其身為股東,且在消息公開前進行買入,尚難直接認定構成內線交易。
      • 結論: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取決於甲是否在 12 月 3 日買入時,已持有尚未公開且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內部消息。目前資訊不足以直接判斷。
    • 操縱股價(證交法第 155 條):

      • 甲僅買入 50 張股票,且是長期投資、只進不出。此行為量不大,且無明顯意圖拉抬或壓低股價之跡象。
      • 結論:甲之行為應不構成操縱股價。

3. 綜合判斷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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