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己組《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1 題50 分
甲甫獲得某大學資訊工程碩士,擬設立一家公司,一方面以其所擁有之某項專利出資,另一方面向國內創投業者募集資金,甲考慮於下列三種公司類型中擇一設立: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般(非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
三、有限公司
請你為甲分別分析三個選項的利弊得失,分析時亦請援引2018年公司法修訂條文做為佐證。(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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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察考生對於我國公司法中不同公司類型的設立要件、內部組織、股東權利義務、以及外部籌資等面向的理解與比較,並要求結合2018年公司法修法之內容進行分析。
核心觀念: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Closed Corporation):由2018年公司法修法新增,旨在提供中小企業或家族企業更彈性的經營與股權安排。
- 一般(非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 (General Stock Company):即傳統股份有限公司,但未公開發行股票。
- 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股東責任有限,但股權轉讓限制較多。
解題思路:
針對甲的兩大需求(專利出資、創投募資)與三種公司類型,逐一分析其適用性與優劣: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設立要件:
- 公司法第356條之1:股東人數僅限一個以上股東。
- 股東資格限制:公司法第356條之2規定,閉鎖性公司得以章程約定,股東僅得由特定人擔任。
- 股東名簿記載:公司法第356條之4規定,章程得約定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應以股東會決議為之。
- 出資方式:
- 專利出資:原則上可行,需經股東會同意,並與其他股東約定。公司法第27條、第28條之1。
- 募資方式:
- 創投募資:相對較為困難。閉鎖性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法第356條之7),主要透過股東之間轉讓、增資或向特定人(如創投)私募。私募時,需注意公司法第15條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以及閉鎖性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356條之5)。創投業者可能較偏好可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權結構。
- 利弊分析:
- 利:
- 股東人數彈性,適合甲一人發起。
- 股權結構彈性:可透過章程約定股東資格、股東會決議重要事項、限制股東轉讓等,有利於維持公司控制權與經營穩定。
- 有利於家族企業或特定股東間的合作。
- 公司法第356條之8:閉鎖性公司得以章程約定,股東會決議事項,得以電子方式行之,或股東以書面同意代替股東會決議。
- 弊:
- 募資管道受限:無法公開發行,主要依賴股東內部或向特定人私募,創投業者可能因流動性問題而卻步。
- 股東權利受限:部分股東權利(如股東會決議)可能依章程受到較嚴格限制。
- 股權轉讓受限:若甲未來想引入更多外部股東,或創投希望將股份轉售,將面臨較大阻礙。
- 利:
二、一般(非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
- 設立要件:
- 公司法第2條:需由二人以上股東共同發起設立。
- 最低資本額:無最低資本額限制(2018年修法後)。
- 出資方式:
- 專利出資:可行,需經股東會同意,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第137條)。
- 募資方式:
- 創投募資:較為可行。公司法第15條規定股份轉讓自由,股東可自由出售股份。創投業者較容易接受此類公司結構,因其未來若有退場機制,仍有機會透過私募、公開發行或併購等方式實現。
- 利弊分析:
- 利:
- 股權轉讓相對自由,有利於吸引外部投資者(如創投)。
- 利:
第 2 題50 分
A公司目前實收資本新台幣(下同)10億元,股票面額10元,總資產25億元,總負債5億元。A公司於2016年11月30日於興櫃市場登錄滿六個月,未曾辦理公開發行股票。2017年6月25日股東會改選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為董事,戊、己、庚三人為獨立董事同時為審計委員會成員。B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權,甲與乙由B公司指派,甲於董事會被推選為董事長、乙經董事會選任為總經理,乙為甲之胞兄,丙為甲之配偶,丁為甲之父親同時也是B公司董事長。A公司擬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為使A公司股權分散標準達上市標準,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規定要求A公司辦理上市前現金增資,並提撥本次發行股份10%對外公開發行。A公司為初次公開承銷擬,增資發行8,000,000萬股,發行價格(承銷價)每股50元。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您是A公司所委請之法律顧問,請問A公司依規定辦理公開發行後,其董事會之組成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如符合法令規定,請根據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說明為何符合規定?如不符合法令規定,請根據證券交易法具體規定,說明違反規定之所在,請說明其可能之法律效果及須辦理何種程序始能符合法令規定。(25分)
(二)A公司於2017年7月1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上市前公開承銷,委請C證券商協助辦理承銷,D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辛辦理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簽證。公開說明書中,依規定提供了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假設A公司於2017年11月完成公開承銷並上市,2018年5月發現A公司2017年第2季財務報告(係由D會計師事務所壬、癸二位會計師核閱)對於公司營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消息公開後,A公司股價下跌。您是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律師,投資人向您請求協助,請問於2017年11月向A公司認購其上市前公開發行股票之投資人,有何權利可以主張。請具體說明法源依據與理由,分析可向哪些人主張損害賠償或其他權利,被告責任成立之構成要件以及可否主張免責。(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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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題主要考察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組成之獨立性要求,特別是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第二題則聚焦於證券交易法下,因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不實所導致的投資人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小題:董事會組成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核心觀念: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要求,特別是獨立董事的設置比例及資格。
- 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及其成員資格。
-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關於董事會組成之規定。
解題思路:
- 確認公司性質:A公司擬申請上市,故屬於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 分析現有董事會組成:
- 董事人數:7人。
- 獨立董事:戊、己、庚(3人)。
- 審計委員會成員:戊、己、庚(3人)。
- 審查獨立董事設置規定: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 A公司董事7人,三分之一為 。故至少需設置3席獨立董事。A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符合人數比例要求。
- 獨立董事資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了獨立董事的資格限制,例如不得有公司法第30條所規定之情事,且不得為公司或其關係人、股東、受僱人等。
- 關聯性分析:
- 甲、乙由B公司(持股30%)指派,甲為董事長,乙為總經理。B公司董事長為丁,而丁為甲之父親。
- 乙為甲之胞兄,丙為甲之配偶。
- 重要問題:甲、乙、丙、丁與公司、B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否會影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雖然本題獨立董事是戊、己、庚,但需確認戊、己、庚是否符合獨立性要求。題目未提供戊、己、庚與公司的具體關係,故只能假設其符合資格,但若題目有提供,則需逐一檢視。)
- 獨立董事的資格審查:題目未提供戊、己、庚的具體背景,故我們假設其符合獨立董事的資格。
- 審查審計委員會設置規定: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股東會得選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組審計委員會,取代原有的監察人職權。
- 審計委員會至少應有全體委員四人以上,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疑義:A公司僅設置3位獨立董事,而規定審計委員會至少應有全體委員四人以上。此處可能出現矛盾,但實務上,若公司僅設置3位獨立董事,則審計委員會由該3位獨立董事組成,人數為3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有全體委員四人以上」,此規定之解讀,應是指若公司董事席次較多,應有足夠之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若公司僅設置3位獨立董事,則審計委員會即由這3位組成。
- 更精確的解釋:根據2019年公司法修正(影響2020年施行)及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之修正,審計委員會成員至少應為三人,且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A公司3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符合人數要求。
- 董事會整體組成之其他潛在問題:
- 董事的獨立性與關係人交易:甲(董事長)由B公司指派,乙(總經理)為甲之兄。甲、乙與B公司、丙(甲配偶)、丁(甲父、B公司董事長)之間的關係,可能涉及潛在的利益衝突。
- 董事的資格:公司法第192條規定董事需具備相關資格。
-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雖然戊、己、庚為獨立董事,但需確認他們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關於獨立性的各項要求。例如,是否曾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職員、是否曾為公司的大股東、是否與公司有重大利害關係等。題目未提供此類資訊,故我們只能就人數比例與審計委員會組成作判斷。
- 獨立董事的迴避:若有涉及甲、乙、丙、丁等人的議案,戊、己、庚應依法迴避。
- 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成員重疊:獨立董事同時是審計委員會成員,這是法定要求,並無不妥。
- 判斷是否符合法令:
- 獨立董事人數比例:符合。
- 審計委員會組成:符合(由3位獨立董事組成)。
- 潛在問題:甲、乙、丙、丁等董事與公司、B公司之間的關係,雖然不是直接違反獨立董事的「設置」規定,但可能在實際運作中產生利益衝突,或影響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然而,題目問的是「董事會的組成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從形式上來看,獨立董事人數比例與審計委員會的設置是符合的。但若題目要求更深入的實質審查,則需進一步分析。
- 結論:從形式上,A公司董事會的組成(7席董事,其中3席獨立董事)符合證券交易法關於獨立董事人數比例的要求。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也符合法定人數。因此,在獨立董事的「設置」與「人數比例」上,初步判斷是符合法令規定的。但需注意,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需要實際審查,題目並未提供足夠資訊判斷戊、己、庚是否絕對獨立。
法律效果與程序:
- 如果組成不符合規定:
- 法律效果:可能面臨主管機關(金管會)的行政處罰,如限期改正、罰鍰等(證券交易法相關罰則)。
- 程序:應補選獨立董事或調整董事會結構,以符合法定比例。
第二小題:投資人主張權利
核心觀念:
- 證券交易法關於虛偽記載、誤導之民事賠償責任。
- 發行人(A公司)、簽證會計師(D事務所之壬、癸)、承銷商(C證券商)、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等相關主體的責任。
- 責任成立要件(行為、損害、因果關係、歸責事由)。
- 免責事由。
解題思路:
- 確定受損害的投資人:於2017年11月向A公司認購其上市前公開發行股票之投資人。
- 確定損害原因:A公司2017年第2季財務報告(由D事務所之壬、癸核閱)有營收虛偽不實記載,導致股價下跌。
- 分析可主張權利的主體與法源:
- 發行人 A 公司:
- 法源: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債券、公開招募、提出勸誘或為其他向公眾提出有價證券之行為時,不得為虛偽、隱匿之記載,或為不為人知之欺騙行為)。第30條(損害賠償責任)。
- 構成要件:
- 行為:虛偽記載(營收不實)。
- 損害:股價下跌,造成投資人損失。
- 因果關係:虛偽記載導致股價下跌,進而造成投資人損失。
- 歸責事由: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行為,原則上視為公司之行為,公司應負無過失責任。
- 發行人 A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