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丁組《刑法(A)》
第 一 題50 分
甲是車手集團的老大,命令小弟乙、丙去教訓丁。因為丁曾擔任車手集團成員,被懷疑黑吃黑,所以乙、丙接受指示,要將丁打成殘障。乙、丙找到丁之後,先用刀將丁的左右兩腳之腳筋砍斷,正要接著砍斷手筋時,丁頻頻求饒,告知乙、丙自己尚有存款,願意給乙、丙錢,求乙、丙放了自己。丁拿出提款卡交給乙、丙,且告知密碼,說存款中尚有8萬元可以提,乙遂命令丙去提錢,提完之後兩人將錢均分。丙在ATM上操作時,發現存款餘額為10萬元,因此提了10萬元。丙提完款之後,回去告知乙、丁自己提了8萬元,然後將提款卡還給丁,並將其中的4萬元交給乙,自己得款6萬元。乙、丙因為得到了錢,因此就放了丁而離去。試問:甲、乙、丙之刑事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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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正犯與共犯、以及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競合等概念。
一、甲的刑事責任
甲身為車手集團的老大,指示乙、丙去教訓丁,使其成為殘障。甲的行為可能構成教唆傷害致人於重傷罪。
- 傷害罪之教唆: 甲指示乙、丙教訓丁,並將丁打成殘障,此行為已達教唆傷害之程度。
- 傷害致人於重傷: 乙、丙砍斷丁的腳筋,已達傷害之程度。雖然丁未達殘障,但傷害既遂時,甲的教唆行為已該當。
- 共犯關係: 甲為教唆者,乙、丙為被教唆之実行犯。甲應負教唆傷害罪之責。
二、乙、丙的刑事責任
乙、丙二人共同実行傷害丁的行為,並於過程中取得丁的財物,可能涉及傷害罪、強盜罪、詐欺取財罪、共同正犯等概念。
- 傷害罪: 乙、丙共同砍斷丁的腳筋,此行為已該當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 強盜罪與詐欺取財罪的競合:
- 強盜罪: 乙、丙以脅迫(砍斷腳筋)的方式,讓丁交付財物,此行為具有強盜罪的性質,強盜取得財物後,再將丁釋放,此部分可能構成強盜罪。
第 二 題50 分
甲為了提早繼承遺產,在其父親乙常於睡前飲用的伏特加酒中放入強力鎮靜劑,想要害死乙,然而由於估計錯誤,投入的劑量根本不足以致人於死。甲的叔叔丙與甲、乙同住,也經常取用伏特加,甲早知曉此事,但下藥當時並未意識到丙可能會喝到。當日晚上,丙為了防止失眠,按照以往習慣,先在自己身上注射適量的肌肉鬆弛劑,再喝下一杯伏特加,不料肌肉鬆弛劑竟然與酒中的鎮靜劑產生交互作用,導致丙呼吸困難且昏迷不醒。乙回家後,發現丙的情況,急忙開車將丙送醫。在途中,乙為了搶時間,一直猛按喇叭,試圖超越前車。前車駕駛丁由於過度緊張,突然重踩煞車,乙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煞車不及,只好猛轉車頭閃避,將停放於路旁的車輛撞凹,所幸無人受傷。之後乙雖然即時將丙送到醫院,但丙仍因呼吸抑制而不治死亡。試問甲、乙的刑事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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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過失犯、錯誤理論(包含打擊錯誤、因果錯誤)、以及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競合等概念。
一、甲的刑事責任
甲為了繼承遺產而意圖殺害其父乙,在乙的酒中放入鎮靜劑,但因劑量不足未遂。然而,此行為卻間接導致丙的死亡。
-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未遂): 甲意圖殺害乙,雖未遂,但該行為已該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未遂犯。
- 過失致死丙: 甲在酒中放入鎮靜劑,此行為具有危險性,可能導致飲用者死亡。雖然甲的本意是殺害乙,但其行為已間接造成丙死亡的結果。此部分需論述甲是否成立過失致死。
- 過失: 甲對於丙因飲用含有鎮靜劑的酒而死亡,是否具有過失?甲雖未預見丙會飲酒,但其在酒中放入強力鎮靜劑,此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應可預見其行為可能擴及至與乙同住的丙,進而導致死亡結果。因此,甲對於丙之死亡具有過失。
- 因果關係: 鎮靜劑與肌肉鬆弛劑的交互作用,導致丙呼吸抑制死亡。此一交互作用,是否為甲行為的預見可能性範圍內?甲雖未預見此一特定交互作用,但其放入強力鎮靜劑的行為,已創設了死亡的風險。此處可討論甲的行為是否為丙死亡的「相當因果關係」。一般認為,若藥物交互作用是極為罕見或屬於不可預見的異常狀況,則可能阻斷因果關係。然而,在此案例中,甲放入「強力鎮靜劑」,且丙也將其視為「飲用」,甲的行為已創設死亡的風險,其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間,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 錯誤理論:
- 對人錯誤(人別錯誤): 甲意圖殺害乙,卻誤殺了丙。此為對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