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己組《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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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40 分

產製A商品並在其相關市場有8%市場佔有率之甲公司,其所需原料及零組件,均由其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乙供應。而產製 A 商品並在其相關市場有20%市場占有率之丙公司,其所需原料及零組件,則購自丁公司。嗣後,甲公司取得丙公司32%有表決權之股份,並取得丙公司董監事席位總額三分之一後,即向丙公司表示並運用其影響力而使丙公司產製 A 商品所需之原料及零組件,不再購自丁公司,而轉向乙公司購買。問甲及丙公司之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如何評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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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公平交易法中關於結合行為(事業結合)的相關規定。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權並取得控制權後,指示丙公司不得向原供應商丁公司採購,轉而向甲公司子公司乙公司採購,此行為涉及事業結合後對市場競爭可能造成的影響。

首先,需要判斷甲公司取得丙公司32%有表決權股份並取得董監事席位總額三分之一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稱的「事業結合」。根據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結合包含「事業取得他事業32%以上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的情形。因此,甲公司取得丙公司32%的股份,已構成事業結合。

其次,需要評估此事業結合是否可能「限制、妨礙或減少相關市場之有效競爭」。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結合的審查,重點在於分析結合後是否會產生顯著的市場支配力,進而損害競爭。

  1. 界定相關市場:

    • 相關產品市場:應為「A商品」的生產市場。
    • 相關地理市場:題目未明確說明,但從「相關市場」的用語推測,應為台灣地區。
    • 原料及零組件市場:題目提到「A商品所需之原料及零組件」,此市場也可能需要分析,特別是丁公司作為原供應商,其在該零組件供應市場的地位。
  2. 分析市場佔有率:

    • 甲公司在A商品市場佔有率為8%。
    • 丙公司在A商品市場佔有率為20%。
    • 結合後,甲公司(透過對丙公司的控制)在A商品市場的總市佔率將達到 8% + 20% = 28%。
  3. 分析行為對競爭的影響:

    • 垂直限制(Vertical Restraint):甲公司作為丙公司的控制者,指示丙公司不得向丁公司採購,轉而向其子公司乙公司採購,此行為屬於一種垂直限制。
    • 供應商轉換:原本丙公司向丁公司採購,現在轉向乙公司。這可能對丁公司造成不利影響,若丁公司在該零組件供應市場的地位重要,且缺乏其他替代供應商,則可能減少市場上的供應選擇。
    • 市場集中度:雖然結合後甲公司(含丙公司)的市佔率為28%,但單獨來看,這可能不足以構成顯著的市場支配力,尤其若市場上有其他競爭者且競爭激烈。然而,重點在於結合後的「影響」。
    • 排除競爭者:甲公司此舉是否旨在排除丁公司,或至少顯著削弱丁公司作為供應商的地位,進而強化其對丙公司的控制力及對A商品市場的影響力?
    • 替代性分析:丙公司是否能輕易找到替代的零組件供應商?丁公司在該零組件市場的地位如何?如果丁公司是唯一或主要的供應商,丙公司的行為可能對丁公司造成嚴重的傷害,並進一步影響市場的供應結構。
  4. 結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10條禁止事業為下列行為,該行為妨礙、減少或限制相關市場之有效競爭:

    • 第1款:結合。
    • 第2款:他事業之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財產或股權,由他人取得、承租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控制權。
    • 第6款:事業對其交易對象,為不公平之差別待遇。

    本案中,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權並控制其採購行為,屬於結合行為。重點在於此結合是否「妨礙、減少或限制相關市場之有效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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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30 分

智慧財產法制中,有保護思想者、亦有保護表達者。一般認為,設計專利、著作、商標係屬於表達性智慧財產之保護類型。請分別從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商標法說明各該法律針對設計專利、著作及商標各自的(1)規範理念或保護目的;(2)取得保護之要件;(3)權利發生(取得)之方式;(4)權利內容;(5)權利存續期間;(6)權利侵害(不包含擬制或視為侵害)之認定或判斷方式;(7)權利侵害救濟類型中是否包含刑事責任。某甲頗具有藝術細胞及商業頭腦,並認為其苦心孤詣所創作之A圖,不僅是一幅上乘的藝術作品,且具有高度市場價值,因此想要同時尋求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的保護,冀能三位一體強化保護 A圖之藝術及商業價值。妳或你認為,A圖是否或應否同時取得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之保護,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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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要求考生對專利法(設計專利)、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進行比較說明,涵蓋各法的保護理念、要件、取得方式、權利內容、存續期間、侵害認定及救濟。第二部分則是以「A圖」為案例,探討其是否能同時獲得這三種保護,並說明理由。

第一部分:專利法(設計專利)、著作權法、商標法之比較說明

A. 設計專利 (Patent Law - Design Patent)

  1. 規範理念或保護目的:
    • 鼓勵產業創新,促進產業發展。保護工業設計的創作,避免他人仿冒,使設計者能從其設計中獲得經濟利益,進而激勵更多設計創作。
  2. 取得保護之要件:
    • 新穎性 (Novelty):未見於先前技藝。
    • 創作性 (Inventive Step/Non-obviousness):非顯而易見。
    • 產業利用性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可用於工業上。
    • 非單純的幾何圖形、色彩或動態,而是與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發揮美感,並能增加商品價值者。
  3. 權利發生(取得)之方式:
    • 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程序,核准後公告,始取得專利權。為「登記制」。
  4. 權利內容:
    • 專利權人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進口該物品或使用該物品之權利。
  5. 權利存續期間:
    • 自申請日起算 15 年。(依我國專利法規定)
  6. 權利侵害之認定或判斷方式:
    • 比對被控侵權物與專利圖樣。判斷是否侵害時,通常會考量:
      • 被控侵權物是否與專利圖樣相同或近似。
      • 是否屬於同一物品(或功能、用途類似的物品)。
      • 是否為「非顯而易見」的近似。
      • 是否具備專利圖樣的實質特徵。
  7. 權利侵害救濟類型是否包含刑事責任:
    • 是。專利法設有刑事責任的規定,意圖銷售而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販賣、進口他人設計專利之物品者,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B. 著作權法 (Copyright Law)

  1. 規範理念或保護目的:
    • 保護文學、藝術及科學創作,保障著作人權益,促進文化及相關產業之發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
  2. 取得保護之要件:
    • 必須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客體(如文學、音樂、戲劇、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
    • 具有原創性(創作性,非抄襲)。
    • 表達形式。
  3. 權利發生(取得)之方式:
    • 自動取得,係「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即告成立,無需登記或申請。
  4. 權利內容:
    • 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
    • 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等。
  5. 權利存續期間:
    • 著作人格權:永久保護。
    • 著作財產權:
      • 一般情況:著作人終身加死後 50 年。(法人著作或公部門著作,為首次公開發表後 50 年)
      • 特定著作(如攝影、電腦程式、視聽):有不同規定。
  6. 權利侵害之認定或判斷方式:
    • 比對被控侵害作品與受保護著作。判斷依據:
      • 被控侵害作品是否「實質上近似」於受保護著作。
      • 被控侵害作品是否由受保護著作「重製」而來(即接觸+實質近似)。
      • 是否為「原創性」的表達。
  7. 權利侵害救濟類型是否包含刑事責任:
    • 是。著作權法設有刑事責任的規定,意圖銷售或營利而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C. 商標法 (Trademark Law)

  1. 規範理念或保護目的:
    • 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識別,防止混淆。
    • 保護企業商譽,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建立品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2. 取得保護之要件:
    • 具有識別性(能將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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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30 分

甲公司研發 Covid-19病毒篩檢相關產品,成功開發出快速檢驗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方法發明:「一種檢測新型冠狀病毒之方法...,其改良在於使反應混合物水溶液於靜液壓力約200~400 psig且pH值為6至10之條件下,通過孔徑5-15 埃(Å)之薄膜,透過超滲透過濾(ultrafiltration)以量測檢體之『循環數閥值』(Cycle Threshold, CT值)」。針對前揭研究成果,甲於臺灣獲准A發明專利權(僅有一個請求項)。經查,乙生醫公司所提供之新型冠狀病毒快篩程序,其中之步驟包含A專利權的全部技術特徵,唯一差異僅在於超滲透過濾之pH值為5。請檢附理由及論述,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對乙主張專利權侵害,是否有理?接受乙委託之專利律師丙檢索相關資料後發現,A專利權之申請日前有引證資料,應可證明pH值小於7之條件下進行超滲透過濾已屬先前技術。對於甲之侵權主張,丙律師能提出之攻防建議為何?甲又有何攻防之對應?
(二)針對前揭專利爭訟程序,司法院及經濟部目前研議修正,請簡要述及研擬修正方向及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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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專利侵權判斷、先前技術抗辯以及專利法修正方向。

第一部分:專利侵權判斷與攻防

核心概念:專利侵權判斷的基礎是「均等論」與「請求項保護範圍」。當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不完全符合專利請求項的全部技術特徵時,仍可能構成侵權(均等侵權)。同時,先前技術的抗辯是專利權人主張權利時,被控侵權人可能提出的重要防禦。

(一) 甲對乙主張專利權侵害,是否有理?丙律師能提出的攻防建議為何?甲又有何攻防的對應?

  1. 甲對乙主張專利權侵害的初步判斷:

    • 專利請求項:「一種檢測新型冠狀病毒之方法,其改良在於使反應混合物水溶液於靜液壓力約200~400 psig且pH值為6至10之條件下,通過孔徑5-15 埃(Å)之薄膜,透過超滲透過濾(ultrafiltration)以量測檢體之『循環數閥值』(Cycle Threshold, CT值)」。

    • 乙的程序:包含A專利權的全部技術特徵,唯一差異是pH值為5(小於7)。

    • 初步分析:乙的程序與甲的專利請求項相比,僅在pH值條件上(6-10 vs. 5)有所不同。如果pH值為5的條件屬於「pH值為6至10」的範圍之內,則構成完全相同。但題目明確指出「唯一差異僅在於pH值為5」,這暗示pH值為5不在6-10的範圍內。

    • 均等論的適用:即使乙的pH值條件(5)不在甲專利請求項的pH值範圍(6-10)內,甲仍可能主張「均等論」來認定侵權。均等論的判斷標準(我國專利法第137條第2項,舊法為第56條)通常包括:

      • 該差異是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時的技術知識,可輕易ಂ(或顯而易見)能預見其差異。
      • 該差異是否對應於請求項中之技術特徵,而對應之技術特徵是否具有實質相同之功能,並達成實質相同之效果。
      • 該差異是否為專利申請時,申請人所明示或可得預期之排除,或申請人是否於申請時,曾就該差異部分,主張或暗示其非屬其發明之範圍。
    • 初步結論:甲主張侵權「有理」,但乙的程序與專利請求項之間存在差異,是否構成侵權,需要進一步判斷,很可能需要透過均等論來認定。

  2. 丙律師(乙的律師)的攻防建議:

    • 主要攻防方向:

      • 主張不構成侵權(排除均等論):
        • 差異非屬均等:主張pH值為5與pH值6-10的差異,對於超滲透過濾的量測結果(CT值)而言,其功能或效果有實質不同,或者在申請時,甲公司曾暗示或排除pH值5的範圍。例如,若pH值5會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或無法適用。
        • 排除先前技術的擴張解釋:雖然pH值小於7(包含5)是先前技術,但甲的專利明確限定在pH值6-10。若甲的專利是為了克服pH值小於7的技術限制而申請,那麼乙的pH值5就落在先前技術範圍,不應被均等解釋納入甲的專利範圍。
      • 主張專利權無效(以先前技術抗辯):
        • 引證資料的有效性:丙律師發現了申請日前證明「pH值小於7之條件下進行超滲透過濾已屬先前技術」的引證資料。丙律師應提出此引證資料,主張甲的專利請求項(甚至其整個發明)因缺乏新穎性或非顯而易見性而應屬無效。
        • 請求項的保護範圍受限:若pH值小於7(包括5)已是先前技術,那麼甲公司在申請專利時,為了獲得專利,可能不得不將請求項限定在pH值6-10的範圍內,以區別於先前技術。這種限定行為(Claim Preclusion/Reservation)會限制甲專利的保護範圍,使其不能再透過均等論將pH值5的技術納入其保護範圍。
    • 具體建議:

      • 提出專利無效抗辯:這是最根本的防禦。提出引證資料,證明甲的發明(方法)在申請前已公開,缺乏新穎性或非顯而易見性。若專利被判定無效,則侵權訴訟自然終結。
      • 主張不構成均等侵權:即使專利有效,也要論證乙的pH值5與甲專利pH值6-10的差異,在功能、效果上不相同,或該差異已為甲所排除。
      • 審查甲專利的申請過程:查找是否有甲公司在申請過程中,曾向智慧局說明pH值6-10的優勢,或曾排除pH值5的狀況,以支持其主張pH值5不屬於其發明範圍。
  3. 甲(專利權人)的攻防對應:

    • 回應丙律師的專利無效抗辯:
      • 反駁引證資料的關聯性:主張引證資料所揭露的「pH值小於7」的條件,與其專利方法中的「超滲透過濾」步驟在技術內容、目的、效果等方面存在實質差異,不屬於其專利方法的一部分。
      • 證明專利的新穎性與創作性:強調其專利方法在pH值6-10的條件下,能實現更優越的檢測結果(例如,更高的準確性、更快的速度、更穩定的CT值等),證明其發明具有創作性,優於pH值小於7的先前技術。
      • 主張專利權的有效性:強調已獲准的專利權,應推定其有效性,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其無效。
    • 反駁丙律師的不構成均等侵權主張:
      • 主張均等侵權成立:
        • 功能相同、效果相同:主張pH值5與pH值6-10雖然數字不同,但對於超滲透過濾測量CT值的功能和效果是實質相同的。例如,兩者都能有效分離病毒RNA,並準確測量CT值。
        • 可預見性:主張pH值5與pH值6-10的差異,對於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是可以輕易預見的,且該差異並未對專利技術的本質產生改變。
        • 非排除範圍:主張甲公司在申請專利時,並未明確排除pH值5的範圍,甚至可能暗示pH值5也包含在其發明考量範圍內。
      • 連結先前技術的限制:強調乙的pH值5恰好落在先前技術範圍,而甲的專利是為了克服先前技術的限制,將範圍精確限定在pH值6-10,以獲得更優異的表現。因此,乙的pH值5的技術,實際上是先前技術,不應被均等解釋納入甲的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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