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研究所碩士班《生命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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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題號: 170
科目: 生命倫理學
節次: 2
國立臺灣大學11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題號:170
共1頁之第1頁
一、2017年5月9日,臺灣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董事長、台大醫學院名譽教授許金川教授表示,成
年之後,現代的文明病,其一是酒精性肝病。酒精本身是穿腸毒藥,喝下的酒精都要經肝臟解毒;
但量太多,肝臟無法處理,引起酒精性肝炎,再演變為肝硬化,「國內原住民平均餘命較本地人
少10歲的主因即是酒精之禍害」。(50分)
1、「國內原住民平均餘命較本地人少10歲的主因即是酒精之禍害」這一句話,請說明其可能具
有之倫理爭議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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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旨在探討一句關於原住民健康問題的陳述所隱含的倫理爭議。重點在於分析此陳述可能帶來的偏見、歧視,以及對群體責任歸屬的質疑。

核心概念:

  • 標籤化 (Labeling) 與刻板印象 (Stereotyping): 將特定健康問題(酒精濫用)歸因於單一原因,並將其與特定族群(原住民)連結,可能強化負面刻板印象。
  • 單一因果論的簡化 (Oversimplification of Causality): 平均餘命受多重因素影響,將酒精視為唯一或主要原因,忽略了社會、經濟、文化、歷史、醫療資源可近性等複雜因素。
  • 歸咎受害者 (Victim Blaming): 將健康問題的責任過度歸咎於受影響的群體本身,而未能充分檢討結構性因素。
  • 族群歧視與污名化 (Ethnic Discrimination and Stigmatization): 這種論述可能加劇對原住民的歧視,將其健康問題歸因於其「文化」或「行為」,而非社會結構的壓迫。
  • 科學與倫理的連結: 雖然數據可能顯示酒精濫用與健康問題的關聯,但將此關聯轉化為對特定族群的定論,則需倫理的審視。

倫理爭議分析:

  1. 過度簡化與單一歸因:
    • 「平均餘命」是一個複雜的指標,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醫療可近性、經濟狀況、教育程度、居住環境、飲食習慣、生活方式、遺傳因素、歷史創傷(如殖民歷史對原住民文化的衝擊)等。
    • 將「國內原住民平均餘命較本地人少10歲」的主要原因,簡單歸結為「酒精之禍害」,是一種過度簡化的論述。這忽略了造成原住民健康與社會經濟地位低落的結構性因素,例如: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資源分配不均、文化認同的衝擊、教育機會的限制、以及長期以來社會對原住民的偏見與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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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題號: 170
科目: 生命倫理學
節次: 2
國立臺灣大學11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題號:170
共1頁之第1頁
一、2017年5月9日,臺灣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董事長、台大醫學院名譽教授許金川教授表示,成
年之後,現代的文明病,其一是酒精性肝病。酒精本身是穿腸毒藥,喝下的酒精都要經肝臟解毒;
但量太多,肝臟無法處理,引起酒精性肝炎,再演變為肝硬化,「國內原住民平均餘命較本地人
少10歲的主因即是酒精之禍害」。(50分)
2、基於「國內原住民平均餘命較本地人少10歲的主因即是酒精之禍害」這一句話,若有人主
張:「應對原住民採行嚴格管制飲酒之措施,減少原住民飲酒以保護原住民健康」,請以倫理
學之四原則主義分析此一措施有哪些倫理議題,並解釋你是否支持此一措施之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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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要求運用生命倫理學的「四原則主義」(Principle of Bioethics)來分析一項針對原住民的「嚴格管制飲酒」措施,並說明是否支持。這需要對四原則有深入理解,並能將其應用於具體情境。

核心概念:

  • 生命倫理學四原則主義:
    1. 自主原則 (Autonomy): 尊重個人自我決定的權利。
    2. 不傷害原則 (Non-maleficence): 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3. 行善原則 (Beneficence): 積極促進他人福祉。
    4. 公正原則 (Justice): 公平分配資源與機會,以及公平對待。

四原則分析:

措施: 對原住民實施「嚴格管制飲酒」措施,以減少原住民飲酒,保護其健康。

  1. 自主原則 (Autonomy):

    • 潛在衝突: 嚴格管制飲酒,尤其是可能涉及限制購買、持有或飲用酒精的措施,直接干預了個人的自主選擇權。即使是為了健康,強制性的措施也可能侵犯了個人自由。
    • 考量: 雖然自主原則是重要的,但在涉及公共健康和群體利益時,有時會受到限制(例如,對公共安全的威脅)。然而,管制措施的嚴格程度需要仔細權衡,以盡量減少對自主性的侵犯。對於原住民群體而言,歷史上可能存在被強制剝奪自主權的經驗,因此在實施任何強制性措施時,更需謹慎。
  2. 不傷害原則 (Non-maleficence):

    • 支持理由: 嚴格管制飲酒的目的是減少酒精對原住民健康的傷害,如酒精性肝病、肝硬化、以及其他與酒精相關的健康問題,從而降低酒精對個人和家庭造成的負面影響。這符合不傷害原則。
    • 潛在傷害: 然而,過於嚴格的管制也可能產生新的傷害。例如:
      • 可能導致黑市交易,反而滋生其他犯罪問題。
      • 可能引發社會衝突或反彈。
      • 若管制措施不當,可能加劇對原住民群體的污名化,這也是一種傷害。
      • 對於某些有酒精依賴問題的原住民,突然的嚴格管制可能導致戒斷症狀,需要醫療介入。
  3. 行善原則 (Beneficence):

    • 支持理由: 該措施旨在「保護原住民健康」,減少因酒精濫用導致的疾病和死亡,提高平均餘命,這顯然是出於善意,希望為原住民群體帶來福祉。
    • 考量: 為了真正「行善」,措施的設計必須有效且能被接受。單純的「嚴格管制」可能不足以解決根本問題,例如,若未同時提供戒酒輔導、心理支持、以及改善其社會經濟環境,則「行善」的效果可能有限,甚至適得其反。
  4. 公正原則 (Justice):

    • 潛在衝突與考量:
      • 普遍性 vs. 特殊性: 酒精對所有人都可能造成傷害。為何只針對原住民實施「嚴格管制」?這是否構成歧視(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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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題號: 170
科目: 生命倫理學
節次: 2
國立臺灣大學11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題號:170
共1頁之第1頁
二、何謂「生命倫理四原則方法(the four principles approach to bioethics)」?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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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要求解釋生命倫理學中「四原則方法」的內涵。這是一項基礎且重要的概念,需清楚定義並闡述每一原則。

核心概念:
「生命倫理四原則方法」(The Four Principles Approach to Bioethics),又稱為「別斯-唐納利方法」(Beauchamp and Childress's Principles),是由 Tom Beauchamp 和 James Childress 在其經典著作《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中提出的,成為當代生命倫理學分析和決策的重要框架。它提供了一套分析生物醫學倫理困境的通用原則,強調在評估複雜倫理問題時,應同時考量以下四個基本原則:

  1. 自主原則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 定義: 此原則強調尊重個人的自我決定權。在醫療和研究情境中,這意味著應當尊重具備決策能力的病患、受試者或研究參與者,讓他們能夠基於充分的資訊,自主地做出關於自己身體、醫療照護或參與研究的決定,而不受不當的脅迫或影響。
    • 實踐: 實踐自主原則包括取得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尊重病患的拒絕權、保護隱私、以及對於無決策能力者(如兒童、重度失智者)尋求適當的代理決策者。
  2. 不傷害原則 (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

    • 定義: 此原則要求醫療專業人員和研究者不得故意對他人造成傷害。它是一種「不作為」的義務,即避免造成不良後果、危險或痛苦。
    • 實踐: 這包括避免醫療疏失、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停止有害的治療、以及在進行任何可能產生傷害的醫療行為前,仔細評估風險與效益。此原則的強度通常被認為比行善原則更強,因為避免傷害是基本義務,而行善則是進一步的道德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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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題號: 170
科目: 生命倫理學
節次: 2
國立臺灣大學11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題號:170
共1頁之第1頁
三、報載:「時代力量黨團於2023年9月召開記者會提出「安樂死法案」,提倡實踐真正的生命自主
權,黨主席王婉諭表示,長期慢性疾病帶給病人及家屬的壓力與苦痛已是現代社會無可迴避的課
題,在進一步惡化之前,許多人希望想在自己希望的時間點和方式離開。草案版本提出三大訴求:
1、病人如果罹患難以治癒的疾病,且在已接受妥善照護的情況下,還是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
此時,法律上就應該要肯認病人有申請安樂死的權利,實踐真正的生命自主權。
2、對於執行端,除應尊重醫師個人執行意願,得隨時拒絕外,也應透過「安全港條款」的設
置,保障依法提供安樂死服務者,得免遭民、刑事的責任。
3、對於政府來說,則應設立安樂死服務機構、專業人員的許可,並且針對逐案情形,做合法性
的審查。」
請申論你支持或反對本「安樂死法案」草案之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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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要求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安樂死法案」草案,申論支持或反對的理由。這需要考生對安樂死議題有深入的倫理、法律、社會層面的認識,並能結構化地論述。

核心概念:

  • 安樂死 (Euthanasia) vs. 醫師協助自殺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PAS): 雖然法案名稱是「安樂死法案」,但其描述(「病人申請」、「執行端」)更接近於醫師協助自殺的概念,即由醫師提供致死藥物,由病人自行施用。嚴格來說,安樂死(由醫護人員直接施打藥物致死)與醫師協助自殺有所區別。此處將以法案描述的「病人申請、自行施用」為基礎進行分析。
  • 生命自主權 (Right to Autonomy): 這是法案的核心訴求,強調個人對自己生命終結方式的決定權。
  • 生命權 (Right to Life): 這是反對安樂死/醫師協助自殺的核心價值,認為生命是神聖的、不可剝奪的。
  • 醫療倫理原則: 不傷害原則、行善原則、自主原則、公正原則。
  • 社會與法律層面: 潛在的濫用風險、對弱勢群體的影響、對醫療體系的衝擊、國家責任等。

分析框架:
我將從支持與反對兩方面,並結合倫理原則和實際考量來申論。

支持理由(基於法案草案的三大訴求):

  1. 尊重生命自主權與個人尊嚴:

    • 核心論點: 現代社會高度重視個人自主,當個人面臨無法承受的、持續的痛苦,且已接受妥善照護但仍無改善希望時,剝奪其選擇有尊嚴地結束生命的權利,是對其自主權和人格尊嚴的侵犯。
    • 法案訴求1的體現: 草案明確提出「病人申請安樂死權利」,是為了落實「真正的生命自主權」。這能讓處於極端痛苦中的病人,在特定條件下,能掌控自己生命的終點。
  2. 減輕無法承受的痛苦與苦難:

    • 核心論點: 長期慢性疾病帶來的身心痛苦,對病人及其家屬是巨大的負擔。在現行醫療體系下,對於某些疾病的末期,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可能不足以完全緩解所有痛苦。
    • 法案訴求1的體現: 草案限定於「罹患難以治癒的疾病,且已接受妥善照護,仍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的條件,旨在將安樂死/醫師協助自殺作為緩和醫療的補充,而非替代。
  3. 保障執行者的權益與明確法律框架:

    • 核心論點: 如果社會最終走向允許安樂死/醫師協助自殺,那麼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來界定其條件、程序,並保護執行者(醫護人員)免受不必要的法律追訴。
    • 法案訴求2與3的體現: 「安全港條款」保障了醫護人員的免責權,這鼓勵了願意執行此類服務的專業人員,並避免了因法律模糊而產生的恐懼。設立服務機構、專業人員許可和逐案審查,則確保了執行的合法性、專業性與安全性,防止濫用。
  4. 社會責任與人道關懷的體現:

    • 核心論點: 承認並合法化安樂死/醫師協助自殺,是社會成熟與人道主義的展現,代表國家願意在極端情況下,給予個體人道關懷與選擇的空間。

反對理由(對法案草案的質疑與擔憂):

  1. 生命權的神聖性與不可剝奪性:
    • 核心論點: 生命本身具有內在價值,是不可侵犯的。法律的根本功能之一是保護生命,一旦允許以任何形式剝奪生命,就可能動搖生命的價值基礎。
    • 倫理衝突: 這與自主原則產生根本衝突。反對者認為,自主權的行使不應包含結束自己生命,因為這違背了生命權的絕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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