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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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刑罰目的理論(德文:Die Strafzwecktheorien 英文:The theory of criminal justice)之取向,向為刑事政策之基礎。試申述各種刑罰目的理論,即絕對刑理論(德文:Die absolute Straftheorie)(或應報理論)、相對刑理論(德文:Die relative Straftheorie)(或預防理論)以及綜合刑理論(德文:Die Vereinigungstheorie)(或調和理論)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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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刑罰目的理論,這是刑事政策學的核心概念之一。考生需理解並闡述三種主要的刑罰目的理論,包括絕對刑理論、相對刑理論及綜合刑理論的內涵。

解題思路:

  1. 刑罰目的理論的基礎性:首先點出刑罰目的理論在刑事政策中的重要性,它是刑罰處罰行為的根本理由。
  2. 絕對刑理論(應報理論):
    • 內涵:此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實現正義,懲罰犯罪行為本身,與其對社會的影響無關。強調「罪責」與「刑罰」之間的等價關係,即犯罪有多大,就應受多少懲罰。
    • 重點:強調「應報」、「罪責相當」、「正義實現」。
    • 代表人物/思想:康德(Immanuel Kant)的「絕對命令」是其哲學基礎。
  3. 相對刑理論(預防理論):
    • 內涵:此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在於懲罰過去的行為,而在於預防未來犯罪的發生。其預防功能可分為兩個層次:
      • 一般預防(General Prevention):透過對犯罪人科處刑罰,向社會大眾示警,使其不敢犯罪。
      • 特別預防(Special Prevention):針對已犯罪者,透過刑罰的執行,使其改過自新,不再犯。
    • 重點:強調「預防」、「社會安全」、「更生」、「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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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入罪化」(德文:Kriminalisierung 英文:Criminalization)與「除罪化」(德文:Entkriminalisierung 英文:Decriminalization)向為刑事立法政策論(Die strafrechtliche rechtspolitische Diskussion)之二大議題。試申述「入罪化」與「除罪化」之概念內涵,以及在刑事立法上,欲將特定行為予以「入罪化」或「除罪化」,應考量之刑法乃至憲法上之基本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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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刑事政策中的「入罪化」與「除罪化」兩大議題,並要求說明在進行這些立法政策時,應考量哪些刑法及憲法原則。

解題思路:

  1. 概念內涵:
    • 入罪化(Criminalization):指將原本不屬於犯罪行為的行為,透過立法或司法解釋,使其成為犯罪行為,並適用刑罰。這通常涉及擴張刑罰權的範圍。
    • 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指將原本屬於犯罪行為的行為,透過立法,使其不再是犯罪行為,不再適用刑罰。這涉及刑罰權的縮減。
  2. 立法考量原則:
    • 刑法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這是刑事立法最根本的原則。任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入罪化和除罪化都必須遵循此原則,不能溯及既往(除非有利於行為人),也不能僅憑司法解釋擴張犯罪構成要件。
      • 謙抑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 Ultima Ratio):刑罰是國家最後的手段,應僅在其他較輕微的法律手段(如民事、行政法)無法有效處理時,才能使用。在考慮入罪化時,應審慎評估是否有其他非刑罰手段可行;在考慮除罪化時,則應評估是否已有非刑罰手段足以替代。
      • 法益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ng Legal Interests):刑法存在的目的在於保護重要的法益。立法者在決定是否入罪或除罪時,應考量該行為是否侵害了重要的法益,以及刑罰是否是保護該法益的最佳方式。
    • 憲法原則:
      • 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法律上的差別待遇必須有正當理由。入罪化或除罪化的規定,不得對相同情況的行為人產生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國家權力的行使(包括立法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手段與目的之間應有合理關聯,且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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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假釋係對服自由刑之受刑人,執行一定的刑期後,足認業已改過遷
善,乃暫時釋放,提早重獲自由,以激勵自新意願。請說明假釋的
刑事政策理論?假釋政策的功能?並說明我國假釋制度未來之發展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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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假釋制度的刑事政策理論、功能,以及我國假釋制度的未來發展方向。

解題思路:

  1. 假釋的刑事政策理論:
    • 預防犯罪理論的體現:假釋最核心的理論基礎是「特別預防」理論。其目的不是懲罰,而是透過暫時釋放,給予受刑人重返社會的機會,並在監督下使其適應社會生活,從而預防其再犯。
    • 更生與矯治的延伸:假釋可以視為受刑人刑期執行的一部分,是監獄矯治工作的延伸。透過假釋,讓受刑人得以在社會中接受更廣泛的更生與支持。
    • 激勵自新:假釋制度也帶有激勵作用,鼓勵受刑人在獄中積極悔改、遵守紀律,以爭取提前自由的機會,這也是一種心理上的獎勵。
  2. 假釋政策的功能:
    • 促使受刑人改過遷善:提供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與動力。
    • 降低監獄擁擠與成本:透過假釋,可以減少監獄內長期服刑的受刑人數量,緩解監獄資源壓力,降低國家財政負擔。
    • 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假釋附帶的保護管束,可以為受刑人提供重返社會初期的支持與輔導,協助其重新融入社會,降低再犯率。
    • 實現刑罰「人道化」與「個案化」:相較於單純的監禁,假釋更具人道關懷,並能依據個別受刑人的情況給予適度的處遇。
  3. 我國假釋制度未來之發展方向:
    • 提高假釋門檻與嚴格審核:針對部分重大犯罪或累犯,可能需要提高假釋的門檻,或加強審核機制,以回應社會對治安的期待。
    • 強化假釋後的保護管束與更生支持:假釋並非終點,而是另一個起點。未來應加強假釋犯的保護管束,提供更全面的更生輔導、就業協助、心理諮商等,降低再犯率。
    • 建立更精確的再犯風險評估機制:運用科學的風險評估工具,更精準地判斷受刑人假釋後的再犯風險,使假釋審核更具客觀性與科學性。
    • 彈性化與多元化假釋方式:對於不同類型犯罪與受刑人,可考慮發展更彈性與多元的假釋或類假釋制度,例如針對特定對象(如輕刑犯、女性受刑人)設計更適合的假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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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罰金刑是一種財產刑,無須處以犯罪人自由刑,但須向國庫繳納一
定數額的金錢,是一項理想的刑罰手段。請說明罰金刑之優點與缺
點為何?並說明我國當前罰金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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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聚焦於「罰金刑」,要求說明其優點、缺點,以及我國目前的制度現況。

解題思路:

  1. 罰金刑的定義:首先明確罰金刑是一種財產刑,其本質是向國庫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不涉及剝奪人身自由。
  2. 罰金刑的優點:
    • 避免自由剝奪,保障人身自由:與自由刑不同,罰金刑不直接剝奪受刑人的自由,符合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也較能實現刑罰的「人道化」。
    • 實現刑罰的經濟性與效率性:相較於監禁,罰金刑的執行成本較低,且能為國庫帶來收入。
    • 具備預防與懲罰功能:透過財產的損失,對犯罪人產生懲罰效果;對一般人則有嚇阻(一般預防)作用,使其因擔心財產損失而不敢犯罪。
    • 適用範圍廣泛:對於輕罪,或犯罪情節較輕微的行為,罰金刑是一種較為合適的處罰方式。
    • 易於衡量罪責(相對概念):雖然有貧富差距問題,但在理論上,透過「日額罰金」等制度,可嘗試將罰金數額與犯罪人的經濟能力連結,較能實現罪責相當。
  3. 罰金刑的缺點:
    • 貧富差距導致實質不公:這是罰金刑最主要的缺點。對富人而言,罰金可能只是微不足道的損失;對窮人而言,即使是較小的罰金也可能構成沉重的負擔,甚至導致無法繳納而易處徒刑,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
    • 易與易處徒刑連結,形成變相自由刑:若受刑人無法一次性或分期繳納罰金,依據法律規定,將會被易處徒刑(例如罰金易服勞役),這使得罰金刑實際上變成了自由刑的一種替代,違背了其不剝奪自由的初衷。
    • 預防效果可能不足:對於經濟能力極強的犯罪人,或犯罪所得遠高於罰金數額者,罰金刑的懲罰與預防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4. 我國當前罰金刑制度:
    • 法定刑的規定:在各罪名的法定刑中,常設有罰金刑,或併科罰金。
    • 罰金的數額:我國刑法對於罰金的數額有最低標準(例如新臺幣 3,000 元),並允許依據犯罪情節、犯罪人經濟狀況等進行調整。
    • 易處徒刑的規定:刑法第 42 條規定,罰金應於判決確定後二個月內繳納。期滿不繳納者,強制執行。其 DFT (所得) 不能擔保執行時,得易處勞役。易處勞役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依其犯罪情節或其人格狀況,認不宜易處勞役者,得免除其易處勞役。
    • 罰金易服勞役的爭議:此規定長期以來是我國罰金制度的爭議點,認為其違背了罰金刑不剝奪自由的原則,且對經濟弱勢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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