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碩士班《財政學與稅務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繪圖說明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中,對代表性消費者實施現金補助或實物補助,對受補助者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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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政府提供社會福利政策時,對於代表性消費者的影響,特別是現金補助與實物補助之間的差異。這牽涉到經濟學中的消費者選擇理論、效用最大化以及政府政策的影響。
核心觀念:
- 消費者選擇理論:消費者在所得約束下,追求效用最大化。
- 預算線 (Budget Line):表示消費者在一定所得與商品價格下,所有可能的消費組合。
- 無異曲線 (Indifference Curve):表示消費者對不同商品組合所能獲得相同效用的組合。
- 效用最大化點:無異曲線與預算線相切的點,代表消費者在預算約束下能達到的最高效用。
- 現金補助 vs. 實物補助:兩者在預算線的移動方向、消費者選擇的改變以及對總體經濟的影響上有所不同。
解題思路:
首先,我們要建立一個代表性消費者的模型,並繪製其初始的預算線與無異曲線。接著,分析現金補助和實物補助如何影響消費者的預算線,並繪製出新的預算線。最後,比較兩種補助方式下,消費者會選擇的商品組合,以及這對其效用的影響。
模型設定:
假設消費者消費兩種商品:商品 X (例如:一般商品) 和商品 Y (例如:特定福利品,如食物或住房)。
假設商品 X 的價格為 ,商品 Y 的價格為 。
消費者的所得為 。
初始預算線方程式為:。
繪圖說明:
-
初始狀態:
- 繪製一個標準的消費平面圖,橫軸為商品 X,縱軸為商品 Y。
- 繪製一條負斜率的預算線,其斜率為 。
- 繪製一組向右上遞移的無異曲線。
- 初始的效用最大化點是預算線與某一無異曲線的切點 。
-
現金補助 (Cash Subsidy):
- 政府給予消費者一筆現金 。
- 消費者的總所得變為 。
- 新的預算線會平行向右上方移動,其方程式為:。
- 新的效用最大化點 會在新的預算線與另一條更高的無異曲線的切點。
- 差異分析:現金補助增加了消費者的總購買力,使其可以在商品 X 和商品 Y 之間自由選擇,以達到新的效用最大化點。消費者可以選擇購買更多 X、更多 Y,或兩者都增加,取決於其偏好。
-
實物補助 (In-kind Subsidy):
- 政府提供特定數量的商品 Y (例如:食物券或公共住房) 給消費者。
- 假設政府提供 單位的商品 Y。
- 情況一:消費者原本購買的 Y 就少於
- 如果消費者原本的消費組合 滿足 ,則政府提供的 相當於增加了消費者的「可支配」Y 的數量。
- 新的預算線在 Y 軸上的截距會大幅提高,但商品 Y 的價格 仍需支付(若實物補助是「免費」提供,則視為 的情況)。
- 更常見的實物補助是政府直接提供商品,或提供「優惠購買券」。若政府提供 單位的商品 Y,且此商品 Y 的價格為 ,那麼消費者實際支出的金錢用於購買 Y 的部分會減少。
- 一種常見的實物補助模型:政府提供 單位的商品 Y。如果消費者購買的 Y 少於 ,則免費獲得 。如果消費者購買的 Y 多於 ,則需支付 購買額外的 Y。這會導致預算線出現一個「轉折」。
- 簡化模型:假設政府提供 單位的商品 Y,且消費者可以以市場價格 購買,但實物補助的 單位實際上是「免費」或以極低價格獲得。
- 若實物補助是「免費」提供 單位的商品 Y,則消費者原本用於購買 Y 的 金錢可以轉移到購買商品 X。
- 新的預算線在 Y 軸上的截距會大幅提高,但其斜率在 的部分仍為 。
- 更精確的繪圖:假設政府提供 單位的商品 Y。
- 若消費者選擇消費 ,則其預算線為 (此時實物補助的價值未完全利用)。
- 若消費者選擇消費 ,則其支付的金額為 。或更簡單地說,政府提供的 單位相當於為消費者節省了 的支出。
- 最標準的實物補助圖示:政府提供 的商品 Y。
- 在 的範圍內,預算線為 。
- 在 的範圍內,實物補助的 單位相當於額外增加了 的購買力,可以用來購買 X 或額外的 Y。
- 因此,新的預算線會有一段垂直的移動,然後再以 的斜率延伸。
- 簡化繪圖:假設政府免費提供 單位的商品 Y。
- 消費者原本的所得為 。
- 若消費者消費 ,則其預算線與原預算線相同。
- 若消費者消費 ,則消費者只需支付 的金額,剩下的 由政府補貼。相當於總購買力增加了 。
- 新的預算線在 Y 軸上的截距變為 (如果 X 軸是 Y,Y 軸是 X)。
- 標準繪圖:Y 軸為商品 Y,X 軸為商品 X。
- 初始預算線:。
- 實物補助 單位的商品 Y:
- 若消費者消費 ,則預算線不變。
- 若消費者消費 ,則消費者購買額外 單位的 Y,其花費為 。這筆花費來自其原所得 ,即 。
第 二 題25 分
同學們一起討論功課,甲同學與乙同學正在對米、鹽等民生用品究竟應該課以重稅或課以輕稅爭論不休。請問你能說明應如何課稅,以化解兩位同學間的爭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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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針對米、鹽等民生必需品,應採取重稅或輕稅的稅收政策,並說明如何透過稅制設計來化解甲、乙同學間的爭論。這牽涉到租稅負擔的歸宿、稅收的公平性 (垂直公平與水平公平)、稅收效率以及政策目標。
核心觀念:
- 稅收歸宿 (Tax Incidence):稅負最終由誰承擔,不一定由稅法規定由誰繳納。
- 需求彈性 (Elasticity of Demand):需求量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
- 供給彈性 (Elasticity of Supply):供給量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
- 租稅轉嫁 (Tax Shifting):稅負從名目納稅人轉嫁給其他經濟主體的現象。
- 垂直公平 (Vertical Equity):賦稅能力較強者應負擔較多稅負。
- 水平公平 (Horizontal Equity):具有相同賦稅能力的納稅人應負擔相同稅負。
- 效率原則 (Efficiency Principle):稅收政策應盡量減少對經濟活動的扭曲。
- 民生必需品 (Necessities):對這類商品的需求彈性通常較低。
解題思路:
首先,分析米、鹽等民生必需品的特性,特別是其需求彈性。接著,探討課徵重稅或輕稅對這些商品市場的影響,特別是稅負的歸宿,以及這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則。最後,提出一個能夠化解爭論的稅制設計。
分析與論證:
-
民生必需品的特性:
- 米、鹽等商品通常被視為「民生必需品」。
- 對於民生必需品,其需求彈性通常較低 (inelastic)。這意味著,即使價格上漲,消費者對這些商品的需求量變化不大,他們仍然需要購買。
-
稅負歸宿的分析:
-
重稅:
- 若對米、鹽等商品課徵重稅,由於需求彈性低,消費者仍然會繼續購買。
- 稅負將主要由消費者承擔 (tax burden falls mainly on consumers),因為廠商較能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導致商品價格上漲。
- 這會對低所得家庭造成較大的負擔,因為他們在總所得中用於購買必需品的比例較高。這違反了垂直公平原則,因為賦稅能力較弱的家庭負擔了較重的稅負。
- 這也可能引發甲同學 (主張重稅) 與乙同學 (主張輕稅) 的爭論:甲可能認為重稅可以增加政府稅收,但乙會強調這對窮人的負擔太重。
-
輕稅:
- 若對米、鹽等商品課徵輕稅,對消費者價格的影響較小。
- 廠商轉嫁的稅負較輕,消費者負擔較小。
- 這符合垂直公平,對低所得家庭的影響較小。
- 乙同學主張的輕稅,在公平性上似乎較為合理。
-
-
化解爭論的稅制設計:
-
問題核心:甲同學可能著眼於增加稅收,而乙同學著眼於公平性與對弱勢的保護。
-
解決方案:我們需要一個能夠兼顧增加稅收(如果這是政策目標)和維護公平性(特別是垂直公平)的稅制。
-
方法一:累進所得稅與民生必需品輕稅/免稅結合
- 核心理念:對民生必需品課徵輕稅,甚至免稅,以減輕低所得家庭的負擔 (符合垂直公平)。
- 稅收來源:透過對所得較高者課徵累進所得稅來彌補可能減少的稅收,並實現更廣泛的垂直公平。
- 說明:
- 甲同學希望增加稅收,可以透過提高高所得者的稅率來實現,而不是透過對窮人必需品課稅。
- 乙同學希望保護弱勢,對必需品輕稅或免稅是直接且有效的方式。
- 這種組合政策,既能維持政府的稅收能力,又能確保稅負分配的公平性,尤其能保護弱勢群體。
-
方法二:針對民生必需品的「負所得稅」(Negative Income Tax, NIT) 或「所得補貼」
- 核心理念:對於所得低於某個門檻的家庭,政府提供所得補貼;
-
第 三 題25 分
王先生娶妻白小姐,夫妻育有兩女:大寶(就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四技三年級)及小寶(就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五專二年級),家中並扶養75歲之岳母。107年度有下列收入與支出:
1.王先生薪資總額150萬元,台灣銀行存款之利息所得為5萬元。
2.白小姐有版稅收入40萬元、出售國外(A國)財產獲利200萬元(在A國為免稅所得)。
3.大寶取得統一發票中獎獎金10萬元。
4.小寶取得打工收入15萬元。
5.岳母於當年度1月1日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60萬元,押金10萬元,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1%。
6.壽險保費每人2.5萬元、健保費每人2萬元、岳母之醫療費用10萬元、王先生之房貸利息支出15萬元、大寶與小寶之學費各2.7萬元。
若採對納稅者最有利之方式,請問該申報戶在報繳其107年度所得稅時:
(1)該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9分)
(2)該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為多少?(8分)
(3)假設白小姐獲配國內上市公司股利所得1,000萬元,並選擇分開計稅,則該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各為多少?(8分)
*提示:107年度免稅額每人88,000元,標準扣除額(有配偶)24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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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 各類所得之所得額計算。
- 稿費、版稅之 萬元免稅及 費用率。
- 房屋租賃所得及押金設算利息。
- 海外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達 萬元時,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 免稅額、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股利所得選擇 分開計稅時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
一、各項所得之認定
1. 王先生薪資所得
王先生薪資總額為: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再扣除,故綜合所得總額先列入 元。
2. 王先生利息所得
台灣銀行存款利息:
此屬利息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另可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扣除。
3. 白小姐版稅所得
稿費、版稅全年合計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得減除 成本費用。財政部對此類所得採超過 萬元部分計算費用率。citeturn2search0
因此,應列入綜合所得總額之執行業務所得為 元。
4. 白小姐出售 A 國財產所得
出售國外財產獲利 元,屬海外所得:
- 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因全戶海外所得已達 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citeturn0search2turn0search4
5. 大寶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按規定扣繳 ,屬分離課稅所得,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6. 小寶打工收入
打工收入 元屬薪資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
但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薪資所得為限,因此可扣除 元,所得額歸零。
7. 岳母房屋租賃所得
全年租金收入為 元。
押金 元須按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設算租賃收入:
租賃收入合計:
房屋租賃所得可按租金收入減除 必要費用計算;押金設算利息亦一併納入租賃收入。citeturn0search3
(1) 綜合所得總額
各項應列入綜合所得總額之所得如下:
因此:
(2) 綜合所得淨額
1. 免稅額
申報扶養成員包括:
- 王先生: 元
- 白小姐: 元
- 大寶: 元
- 小寶: 元
- 歲岳母: 元
年滿 歲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一般免稅額之 倍:
免稅額合計:
2. 一般扣除額: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
列舉扣除項目如下:
保險費
每人壽險保費 元,但每人每年可扣除之人身保險費上限為 元;健保費則可全額扣除。
每人可扣除:
全戶五人:
醫療費
岳母醫療費:
第 四 題25 分
A公司107年度之財務資料如下:
(單位:萬元)
銷貨收入 20,000
銷貨成本 7,000
營業費用 5,000
非營業收入 2,000
非營業損失 100
該公司之營業費用中包括下列捐贈費用(均取具合法憑證):
- 捐贈國立臺北商業大學200萬元及私立文化大學100萬元
- 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銘傳大學捐款2,000 萬元
- 經政府許可並透過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捐贈大陸地區 950 萬元
- 捐贈給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共6人,每人10萬元,共60萬元
- 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1,050萬元
(一)請問A公司報稅時(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無條件捨去):
(1)依規定不得超過所得額10%之捐贈金額上限為多少?(需列算式)(4分)
(2)依規定不得超過所得額25%之捐贈金額上限為多少?(需列算式)(4分)
(3)可認列之政治捐贈金額為多少?(4分)
(4)可認列之文化創意活動捐贈金額為多少?(4分)
(5)可認列之捐贈總額為多少?(4分)
(二)請問依法規定,營利事業之哪些捐贈費用在報稅時無上限限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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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捐贈費用的列報限制,重點包括:
- 捐贈限額的「所得額」須以捐贈費用加回後的捐贈前所得額計算。
- 一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通常以所得額 為限。
- 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以所得額 為限。
- 政治捐贈及文化創意活動捐贈,依特別法規定認列。
- 對政府等特定對象的捐贈,得不受一般捐贈限額限制。
解題方法
一、計算捐贈前所得額
財務資料所列營業費用 萬元中包含全部捐贈費用,故應先將捐贈費用加回:
各項捐贈合計為:
捐贈前所得額:
亦可直接計算:
(一)各項捐贈之計算
(1)不得超過所得額 之捐贈金額上限
換算為元:
本題屬於 限額範圍的捐贈包括:
- 捐贈私立文化大學: 萬元
- 經政府許可並透過合格團體捐贈大陸地區: 萬元
合計:
未超過 萬元,故可全數認列。
(2)不得超過所得額 之捐贈金額上限
換算為元:
透過興學基金會捐贈私立銘傳大學 萬元,適用 限額:
故可全數認列。
(3)可認列之政治捐贈金額
捐贈給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共 人,每人 萬元:
政治捐贈未超過每一擬參選人的捐贈限制,且本題總額亦未超過營利事業政治捐贈的所得額及金額上限,因此可全數認列:
(4)可認列之文化創意活動捐贈金額
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屬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法規所定的特別捐贈,不受所得稅法一般 捐贈限額限制。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