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碩士班《財政學與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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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請繪圖說明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中,對代表性消費者實施現金補助或實物補助,對受補助者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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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在探討政府提供社會福利政策時,對於代表性消費者的影響,特別是現金補助與實物補助之間的差異。這牽涉到經濟學中的消費者選擇理論、效用最大化以及政府政策的影響。

核心觀念:

  1. 消費者選擇理論:消費者在所得約束下,追求效用最大化。
  2. 預算線 (Budget Line):表示消費者在一定所得與商品價格下,所有可能的消費組合。
  3. 無異曲線 (Indifference Curve):表示消費者對不同商品組合所能獲得相同效用的組合。
  4. 效用最大化點:無異曲線與預算線相切的點,代表消費者在預算約束下能達到的最高效用。
  5. 現金補助 vs. 實物補助:兩者在預算線的移動方向、消費者選擇的改變以及對總體經濟的影響上有所不同。

解題思路:
首先,我們要建立一個代表性消費者的模型,並繪製其初始的預算線與無異曲線。接著,分析現金補助和實物補助如何影響消費者的預算線,並繪製出新的預算線。最後,比較兩種補助方式下,消費者會選擇的商品組合,以及這對其效用的影響。

模型設定:
假設消費者消費兩種商品:商品 X (例如:一般商品) 和商品 Y (例如:特定福利品,如食物或住房)。
假設商品 X 的價格為 PXP_X,商品 Y 的價格為 PYP_Y。
消費者的所得為 II。
初始預算線方程式為:I=PX⋅X+PY⋅YI = P_X \cdot X + P_Y \cdot Y。

繪圖說明:

  1. 初始狀態:

    • 繪製一個標準的消費平面圖,橫軸為商品 X,縱軸為商品 Y。
    • 繪製一條負斜率的預算線,其斜率為 −PX/PY-P_X / P_Y。
    • 繪製一組向右上遞移的無異曲線。
    • 初始的效用最大化點是預算線與某一無異曲線的切點 E0E_0。
  2. 現金補助 (Cash Subsidy):

    • 政府給予消費者一筆現金 SS。
    • 消費者的總所得變為 I+SI+S。
    • 新的預算線會平行向右上方移動,其方程式為:I+S=PX⋅X+PY⋅YI+S = P_X \cdot X + P_Y \cdot Y。
    • 新的效用最大化點 E1E_1 會在新的預算線與另一條更高的無異曲線的切點。
    • 差異分析:現金補助增加了消費者的總購買力,使其可以在商品 X 和商品 Y 之間自由選擇,以達到新的效用最大化點。消費者可以選擇購買更多 X、更多 Y,或兩者都增加,取決於其偏好。
  3. 實物補助 (In-kind Subsidy):

    • 政府提供特定數量的商品 Y (例如:食物券或公共住房) 給消費者。
    • 假設政府提供 SYS_Y 單位的商品 Y。
    • 情況一:消費者原本購買的 Y 就少於 SYS_Y
      • 如果消費者原本的消費組合 (X0,Y0)(X_0, Y_0) 滿足 Y0<SYY_0 < S_Y,則政府提供的 SYS_Y 相當於增加了消費者的「可支配」Y 的數量。
      • 新的預算線在 Y 軸上的截距會大幅提高,但商品 Y 的價格 PYP_Y 仍需支付(若實物補助是「免費」提供,則視為 PY=0P_Y=0 的情況)。
      • 更常見的實物補助是政府直接提供商品,或提供「優惠購買券」。若政府提供 SYS_Y 單位的商品 Y,且此商品 Y 的價格為 PYP_Y,那麼消費者實際支出的金錢用於購買 Y 的部分會減少。
      • 一種常見的實物補助模型:政府提供 SYS_Y 單位的商品 Y。如果消費者購買的 Y 少於 SYS_Y,則免費獲得 SYS_Y。如果消費者購買的 Y 多於 SYS_Y,則需支付 PYP_Y 購買額外的 Y。這會導致預算線出現一個「轉折」。
      • 簡化模型:假設政府提供 SYS_Y 單位的商品 Y,且消費者可以以市場價格 PYP_Y 購買,但實物補助的 SYS_Y 單位實際上是「免費」或以極低價格獲得。
        • 若實物補助是「免費」提供 SYS_Y 單位的商品 Y,則消費者原本用於購買 Y 的 PY⋅YP_Y \cdot Y 金錢可以轉移到購買商品 X。
        • 新的預算線在 Y 軸上的截距會大幅提高,但其斜率在 Y>SYY > S_Y 的部分仍為 −PX/PY-P_X/P_Y。
        • 更精確的繪圖:假設政府提供 SYS_Y 單位的商品 Y。
          • 若消費者選擇消費 Y≤SYY \le S_Y,則其預算線為 I=PX⋅X+PY⋅YI = P_X \cdot X + P_Y \cdot Y (此時實物補助的價值未完全利用)。
          • 若消費者選擇消費 Y>SYY > S_Y,則其支付的金額為 I−PY⋅(Y−SY)=PX⋅XI - P_Y \cdot (Y - S_Y) = P_X \cdot X。或更簡單地說,政府提供的 SYS_Y 單位相當於為消費者節省了 PY⋅SYP_Y \cdot S_Y 的支出。
          • 最標準的實物補助圖示:政府提供 SYS_Y 的商品 Y。
            • 在 0≤Y≤SY0 \le Y \le S_Y 的範圍內,預算線為 I=PX⋅X+PY⋅YI = P_X \cdot X + P_Y \cdot Y。
            • 在 Y>SYY > S_Y 的範圍內,實物補助的 SYS_Y 單位相當於額外增加了 PY⋅SYP_Y \cdot S_Y 的購買力,可以用來購買 X 或額外的 Y。
            • 因此,新的預算線會有一段垂直的移動,然後再以 −PX/PY-P_X/P_Y 的斜率延伸。
            • 簡化繪圖:假設政府免費提供 SYS_Y 單位的商品 Y。
              • 消費者原本的所得為 II。
              • 若消費者消費 Y≤SYY \le S_Y,則其預算線與原預算線相同。
              • 若消費者消費 Y>SYY > S_Y,則消費者只需支付 PY⋅(Y−SY)P_Y \cdot (Y-S_Y) 的金額,剩下的 PY⋅SYP_Y \cdot S_Y 由政府補貼。相當於總購買力增加了 PY⋅SYP_Y \cdot S_Y。
              • 新的預算線在 Y 軸上的截距變為 I/PX+SYI/P_X + S_Y (如果 X 軸是 Y,Y 軸是 X)。
              • 標準繪圖:Y 軸為商品 Y,X 軸為商品 X。
                • 初始預算線:Y=(I/PY)−(PX/PY)XY = (I/P_Y) - (P_X/P_Y)X。
                • 實物補助 SYS_Y 單位的商品 Y:
                  • 若消費者消費 Y≤SYY \le S_Y,則預算線不變。
                  • 若消費者消費 Y>SYY > S_Y,則消費者購買額外 Y−SYY-S_Y 單位的 Y,其花費為 PY(Y−SY)P_Y(Y-S_Y)。這筆花費來自其原所得 II,即 PX⋅X+PY(Y−SY)=IP_X \cdot X + P_Y(Y-S_Y)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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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同學們一起討論功課,甲同學與乙同學正在對米、鹽等民生用品究竟應該課以重稅或課以輕稅爭論不休。請問你能說明應如何課稅,以化解兩位同學間的爭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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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探討針對米、鹽等民生必需品,應採取重稅或輕稅的稅收政策,並說明如何透過稅制設計來化解甲、乙同學間的爭論。這牽涉到租稅負擔的歸宿、稅收的公平性 (垂直公平與水平公平)、稅收效率以及政策目標。

核心觀念:

  1. 稅收歸宿 (Tax Incidence):稅負最終由誰承擔,不一定由稅法規定由誰繳納。
  2. 需求彈性 (Elasticity of Demand):需求量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
  3. 供給彈性 (Elasticity of Supply):供給量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
  4. 租稅轉嫁 (Tax Shifting):稅負從名目納稅人轉嫁給其他經濟主體的現象。
  5. 垂直公平 (Vertical Equity):賦稅能力較強者應負擔較多稅負。
  6. 水平公平 (Horizontal Equity):具有相同賦稅能力的納稅人應負擔相同稅負。
  7. 效率原則 (Efficiency Principle):稅收政策應盡量減少對經濟活動的扭曲。
  8. 民生必需品 (Necessities):對這類商品的需求彈性通常較低。

解題思路:
首先,分析米、鹽等民生必需品的特性,特別是其需求彈性。接著,探討課徵重稅或輕稅對這些商品市場的影響,特別是稅負的歸宿,以及這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則。最後,提出一個能夠化解爭論的稅制設計。

分析與論證:

  1. 民生必需品的特性:

    • 米、鹽等商品通常被視為「民生必需品」。
    • 對於民生必需品,其需求彈性通常較低 (inelastic)。這意味著,即使價格上漲,消費者對這些商品的需求量變化不大,他們仍然需要購買。
  2. 稅負歸宿的分析:

    • 重稅:

      • 若對米、鹽等商品課徵重稅,由於需求彈性低,消費者仍然會繼續購買。
      • 稅負將主要由消費者承擔 (tax burden falls mainly on consumers),因為廠商較能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導致商品價格上漲。
      • 這會對低所得家庭造成較大的負擔,因為他們在總所得中用於購買必需品的比例較高。這違反了垂直公平原則,因為賦稅能力較弱的家庭負擔了較重的稅負。
      • 這也可能引發甲同學 (主張重稅) 與乙同學 (主張輕稅) 的爭論:甲可能認為重稅可以增加政府稅收,但乙會強調這對窮人的負擔太重。
    • 輕稅:

      • 若對米、鹽等商品課徵輕稅,對消費者價格的影響較小。
      • 廠商轉嫁的稅負較輕,消費者負擔較小。
      • 這符合垂直公平,對低所得家庭的影響較小。
      • 乙同學主張的輕稅,在公平性上似乎較為合理。
  3. 化解爭論的稅制設計:

    • 問題核心:甲同學可能著眼於增加稅收,而乙同學著眼於公平性與對弱勢的保護。

    • 解決方案:我們需要一個能夠兼顧增加稅收(如果這是政策目標)和維護公平性(特別是垂直公平)的稅制。

    • 方法一:累進所得稅與民生必需品輕稅/免稅結合

      • 核心理念:對民生必需品課徵輕稅,甚至免稅,以減輕低所得家庭的負擔 (符合垂直公平)。
      • 稅收來源:透過對所得較高者課徵累進所得稅來彌補可能減少的稅收,並實現更廣泛的垂直公平。
      • 說明:
        • 甲同學希望增加稅收,可以透過提高高所得者的稅率來實現,而不是透過對窮人必需品課稅。
        • 乙同學希望保護弱勢,對必需品輕稅或免稅是直接且有效的方式。
        • 這種組合政策,既能維持政府的稅收能力,又能確保稅負分配的公平性,尤其能保護弱勢群體。
    • 方法二:針對民生必需品的「負所得稅」(Negative Income Tax, NIT) 或「所得補貼」

      • 核心理念:對於所得低於某個門檻的家庭,政府提供所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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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王先生娶妻白小姐,夫妻育有兩女:大寶(就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四技三年級)及小寶(就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五專二年級),家中並扶養75歲之岳母。107年度有下列收入與支出:
1.王先生薪資總額150萬元,台灣銀行存款之利息所得為5萬元。
2.白小姐有版稅收入40萬元、出售國外(A國)財產獲利200萬元(在A國為免稅所得)。
3.大寶取得統一發票中獎獎金10萬元。
4.小寶取得打工收入15萬元。
5.岳母於當年度1月1日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60萬元,押金10萬元,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1%。
6.壽險保費每人2.5萬元、健保費每人2萬元、岳母之醫療費用10萬元、王先生之房貸利息支出15萬元、大寶與小寶之學費各2.7萬元。
若採對納稅者最有利之方式,請問該申報戶在報繳其107年度所得稅時:
(1)該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9分)
(2)該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為多少?(8分)
(3)假設白小姐獲配國內上市公司股利所得1,000萬元,並選擇分開計稅,則該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各為多少?(8分)
*提示:107年度免稅額每人88,000元,標準扣除額(有配偶)24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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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1. 各類所得之所得額計算。
  2. 稿費、版稅之 1818 萬元免稅及 30%30\% 費用率。
  3. 房屋租賃所得及押金設算利息。
  4. 海外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達 100100 萬元時,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5. 免稅額、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6. 股利所得選擇 28%28\% 分開計稅時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

一、各項所得之認定

1. 王先生薪資所得

王先生薪資總額為:

1,500,000元1,500,000\text{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再扣除,故綜合所得總額先列入 1,500,0001,500,000 元。

2. 王先生利息所得

台灣銀行存款利息:

50,000元50,000\text{元}

此屬利息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另可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扣除。

3. 白小姐版稅所得

稿費、版稅全年合計 1818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得減除 30%30\% 成本費用。財政部對此類所得採超過 1818 萬元部分計算費用率。citeturn2search0

(400,000−180,000)×(1−30%)=154,000元(400,000-180,000)\times(1-30\%) =154,000\text{元}

因此,應列入綜合所得總額之執行業務所得為 154,000154,000 元。

4. 白小姐出售 A 國財產所得

出售國外財產獲利 2,000,0002,000,000 元,屬海外所得:

  • 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因全戶海外所得已達 100100 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citeturn0search2turn0search4

5. 大寶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按規定扣繳 5%5\%,屬分離課稅所得,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6. 小寶打工收入

打工收入 150,000150,000 元屬薪資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

150,000元150,000\text{元}

但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薪資所得為限,因此可扣除 150,000150,000 元,所得額歸零。

7. 岳母房屋租賃所得

全年租金收入為 600,000600,000 元。

押金 100,000100,000 元須按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設算租賃收入:

100,000×1%=1,000元100,000\times1\%=1,000\text{元}

租賃收入合計:

600,000+1,000=601,000元600,000+1,000=601,000\text{元}

房屋租賃所得可按租金收入減除 43%43\% 必要費用計算;押金設算利息亦一併納入租賃收入。citeturn0search3

601,000×(1−43%)=342,570元601,000\times(1-43\%) =342,570\text{元}

(1) 綜合所得總額

各項應列入綜合所得總額之所得如下:

王先生薪資=1,500,000王先生利息=50,000白小姐版稅所得=154,000小寶薪資=150,000岳母租賃所得=342,570\begin{aligned} \text{王先生薪資} & =1,500,000\\ \text{王先生利息} & =50,000\\ \text{白小姐版稅所得} & =154,000\\ \text{小寶薪資} & =150,000\\ \text{岳母租賃所得} & =342,570 \end{aligned}

因此:

綜合所得總額=1,500,000+50,000+154,000+150,000+342,570\text{綜合所得總額} =1,500,000+50,000+154,000+150,000+342,570 2,196,570元\boxed{2,196,570\text{元}}

(2) 綜合所得淨額

1. 免稅額

申報扶養成員包括:

  • 王先生:88,00088,000 元
  • 白小姐:88,00088,000 元
  • 大寶:88,00088,000 元
  • 小寶:88,00088,000 元
  • 7575 歲岳母:132,000132,000 元

年滿 7070 歲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一般免稅額之 1.51.5 倍:

88,000×1.5=132,00088,000\times1.5=132,000

免稅額合計:

88,000×4+132,000=484,000元88,000\times4+132,000 =484,000\text{元}

2. 一般扣除額: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

列舉扣除項目如下:

保險費

每人壽險保費 25,00025,000 元,但每人每年可扣除之人身保險費上限為 24,00024,000 元;健保費則可全額扣除。

每人可扣除:

24,000+20,000=44,000元24,000+20,000=44,000\text{元}

全戶五人:

44,000×5=220,000元44,000\times5=220,000\text{元}

醫療費

岳母醫療費:

100,000元100,000\text{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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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A公司107年度之財務資料如下:
(單位:萬元)
銷貨收入 20,000
銷貨成本 7,000
營業費用 5,000
非營業收入 2,000
非營業損失 100

該公司之營業費用中包括下列捐贈費用(均取具合法憑證):

  1. 捐贈國立臺北商業大學200萬元及私立文化大學100萬元
  2. 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銘傳大學捐款2,000 萬元
  3. 經政府許可並透過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捐贈大陸地區 950 萬元
  4. 捐贈給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共6人,每人10萬元,共60萬元
  5. 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1,050萬元

(一)請問A公司報稅時(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無條件捨去):
(1)依規定不得超過所得額10%之捐贈金額上限為多少?(需列算式)(4分)
(2)依規定不得超過所得額25%之捐贈金額上限為多少?(需列算式)(4分)
(3)可認列之政治捐贈金額為多少?(4分)
(4)可認列之文化創意活動捐贈金額為多少?(4分)
(5)可認列之捐贈總額為多少?(4分)

(二)請問依法規定,營利事業之哪些捐贈費用在報稅時無上限限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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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捐贈費用的列報限制,重點包括:

  1. 捐贈限額的「所得額」須以捐贈費用加回後的捐贈前所得額計算。
  2. 一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通常以所得額 10%10\% 為限。
  3. 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以所得額 25%25\% 為限。
  4. 政治捐贈及文化創意活動捐贈,依特別法規定認列。
  5. 對政府等特定對象的捐贈,得不受一般捐贈限額限制。

解題方法

一、計算捐贈前所得額

財務資料所列營業費用 5,0005,000 萬元中包含全部捐贈費用,故應先將捐贈費用加回:

各項捐贈合計為:

200+100+2,000+950+60+1,050=4,360萬元200+100+2,000+950+60+1,050=4,360\text{萬元}

捐贈前所得額:

20,000−7,000−(5,000−4,360)+2,000−10020,000-7,000-(5,000-4,360)+2,000-100 =14,260萬元=14,260\text{萬元}

亦可直接計算:

20,000−7,000−5,000+2,000−100+4,360=14,260萬元20,000-7,000-5,000+2,000-100+4,360 =14,260\text{萬元}

(一)各項捐贈之計算

(1)不得超過所得額 10%10\% 之捐贈金額上限

14,260萬元×10%=1,426萬元14,260\text{萬元}\times 10\% =1,426\text{萬元}

換算為元:

1,426×10,000=14,260,000元1,426\times 10,000 =\boxed{14,260,000\text{元}}

本題屬於 10%10\% 限額範圍的捐贈包括:

  • 捐贈私立文化大學:100100 萬元
  • 經政府許可並透過合格團體捐贈大陸地區:950950 萬元

合計:

100+950=1,050萬元100+950=1,050\text{萬元}

未超過 1,4261,426 萬元,故可全數認列。


(2)不得超過所得額 25%25\% 之捐贈金額上限

14,260萬元×25%=3,565萬元14,260\text{萬元}\times 25\% =3,565\text{萬元}

換算為元:

3,565×10,000=35,650,000元3,565\times 10,000 =\boxed{35,650,000\text{元}}

透過興學基金會捐贈私立銘傳大學 2,0002,000 萬元,適用 25%25\% 限額:

2,000<3,5652,000<3,565

故可全數認列。


(3)可認列之政治捐贈金額

捐贈給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共 66 人,每人 1010 萬元:

6×10=60萬元6\times 10=60\text{萬元}

政治捐贈未超過每一擬參選人的捐贈限制,且本題總額亦未超過營利事業政治捐贈的所得額及金額上限,因此可全數認列:

60萬元=600,000元\boxed{60\text{萬元}=\boxed{600,000\text{元}}}

(4)可認列之文化創意活動捐贈金額

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屬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法規所定的特別捐贈,不受所得稅法一般 10%10\% 捐贈限額限制。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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