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碩士班國際經貿法組《國際經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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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0 分

為了解決空氣污染以及氣候變遷等環境問題,我國持續針對電動機車的購買提供優惠獎勵措施,今(2020年)年的購車補助金額雖然有減少,但針對使用國產電池的車輛,補助金額反而由兩千元提高至三千元,請由WTO 相關協定之適法性分析此一獎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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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WTO協定下關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的相關規定,特別是針對政府補貼是否構成違法補貼,以及可能適用的WTO協定條款。

核心觀念:

  1. 補貼的定義與類型:依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SCM Agreement) 的定義,補貼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提供補貼,使接受者獲益。補貼可分為「禁止性補貼」(prohibited subsidies) 和「可訴請採取平衡措施的補貼」(actionable subsidies)。
  2. 禁止性補貼:SCM協定第3條規定了兩類禁止性補貼:
    • 第3(a)條:以出口為條件的補貼 (export subsidies)。
    • 第3(b)條:要求使用國貨而非進口貨物作為補貼條件的補貼 (import substitution subsidies)。
  3. 可訴請採取平衡措施的補貼:SCM協定第5條規定,如果一成員方提供的補貼對另一成員方的專屬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adverse effects),則該補貼可被視為可訴請採取平衡措施的補貼。不利影響包括:
    • 損害另一成員方國內產業的專屬利益。
    • 損害另一成員方在特定產品上的專屬利益 (例如,對進口產品造成抑制或排除效應)。
    • 在特定產品上的專屬利益造成重大抑制或排除效應。
  4. 協定適法性分析:針對我國政府針對電動機車購買提供的補貼,需分析其是否構成上述任一類型的違法補貼。

解題步驟:

  1. 判斷補貼的性質:我國政府對購買電動機車提供補助,屬於政府財政支出,符合補貼的定義。其中,針對「使用國產電池的車輛」提高補助金額,此即為一項條件性補貼。
  2. 檢視是否為禁止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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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問反傾銷協定下的「歸零」爭議所指為何?近年來,WTO下涉及此議題的案例法對此一作法的主要裁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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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WTO《反傾銷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Anti-dumping Agreement, ADA) 中的「歸零」(zeroing) 爭議,以及WTO爭端解決機構對此議題的主要裁決。

核心觀念:

  1. 傾銷 (Dumping):傾銷是指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 (normal value) 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個國家。
  2. 正常價值 (Normal Value, NV):通常是出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若國內市場銷售不具備代表性或無法進行比較,則可採用出口至第三國的價格,或以建構成本加上合理利潤來計算。
  3. 出口價格 (Export Price, EP):指產品出口到進口成員方的銷售價格。
  4. 傾銷差率 (Dumping Margin):是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之間的差額,通常以百分比表示,計算公式為:傾銷差率=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出口價格×100%\text{傾銷差率} = \frac{\text{正常價值} - \text{出口價格}}{\text{出口價格}} \times 100\%。
  5. 歸零 (Zeroing):在計算傾銷差率時,進口調查機關將「正常價值低於出口價格」的交易(即非傾銷交易)的差額視為零,而不計入負值。換言之,只計算「正常價值高於出口價格」的交易,並將這些傾銷差額加總後,再與總出口量或總出口額進行比較,計算出整體平均傾銷差率。

「歸零」爭議的所在:
傳統上,進口國在計算傾銷差率時,若發現某些交易的出口價格高於正常價值(即沒有傾銷),若將這些交易的差額視為零,則會人為地提高整體傾銷差率的計算結果。例如,有四筆交易:

  • 交易1:NV=100,EP=100, EP=80,差額=$20
  • 交易2:NV=100,EP=100, EP=70,差額=$30
  • 交易3:NV=100,EP=100, EP=110,差額=−10-10
  • 交易4:NV=100,EP=100, EP=120,差額=−20-20

若使用「歸零」方法:

  • 總傾銷差額 = (20+20 + 30)=) = 50$
  • 總出口額 = (80+80 + 70 + 110+110 + 120)=) = 380$
  • 平均傾銷差率 = 50380×100%≈13.16%\frac{50}{380} \times 100\% \approx 13.16\%

若不使用「歸零」方法(即考慮所有交易的差額):

  • 總差額 = (20+20 + 30 - 10−10 - 20)=) = 20$
  • 平均傾銷差率 = $ \frac{20}{380} \times 100% \approx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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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我國持續努力推動加入CPTPP 等區域貿易協定的政策,需要特別留意哪些 WTO 下的相關規定? (10%) 此外,現今許多區域貿易協定納入所謂 WTO-plus 或是 WTO-extra 的規定,請問此兩類型的規定所指為何? 我國於推動加入區域貿易協定時是否需要將此股風潮納入考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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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詢問在推動加入區域貿易協定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 時,需要特別注意的 WTO 相關規定;第二部分則探討「WTO-plus」與「WTO-extra」的含義,以及我國在推動 RTA 時是否應納入考量。

第一部分:推動 RTA 時需注意的 WTO 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1. WTO 的自由貿易協定 (FTA) 條款:
    • GATT 第 XXIV 條:該條主要處理貨物貿易的區域貿易協定。要求協定應涵蓋「實質上所有」貿易部門,且協定生效後,成員方對非協定成員方的關稅和貿易管制措施,不得高於生效前的水準。
    • GATS 第 V 條:該條主要處理服務貿易的區域貿易協定。要求協定應涵蓋「實質上所有」通過協定進行的服務貿易,且協定生效後,成員方對非協定成員方的服務貿易管制措施,不得高於生效前的水平。
  2. WTO 的通知義務與審查機制:成員方簽署或締結新的 RTA,必須根據 GATT 第 XXIV 條第7款和 GATS 第V條第5款的規定,向 WTO 秘書處提交協定文本,並由 WTO 的「貿易協定委員會」(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CRTA) 進行審查。審查的目的在於確認該 RTA 是否符合 GATT 第XXIV條和 GATS 第V條的要求,特別是是否能實現貿易自由化,且不會對其他成員方造成負面影響。
  3. 「實質上所有」與「貿易自由化」原則:這是判斷 RTA 是否符合 WTO 規定的關鍵。協定必須涵蓋絕大多數的貿易部門,且其主要目的和效果應是促進成員方之間的貿易自由化。
  4. 對非協定成員方的影響:RTA 的設立不應損害其他 WTO 成員方的利益。

我國在推動 RTA 時需注意的點:

  • 協定的涵蓋範圍:確保所推動的 RTA 涵蓋「實質上所有」的貿易部門(包括貨物、服務、投資等),以免違反 GATT 第 XXIV 條和 GATS 第 V 條的要求。
  • 貿易自由化程度:協定的條款應能有效促進成員方之間的貿易自由化,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並在服務貿易方面提供更便利的市場准入。
  • 對非成員方的影響:在設計協定條款時,應評估對未參與協定的 WTO 成員方(特別是與我國有貿易往來的國家)可能造成的影響,避免產生歧視性待遇或損害其貿易利益,以免引發 WTO 爭端。
  • 通知與審查:未來加入 RTA 後,需履行向 WTO 提交協定文本並接受審查的義務。

第二部分:「WTO-plus」與「WTO-extra」的規定及其考量

核心觀念:

  1. WTO-plus 規定:
    • 定義:指在區域貿易協定 (RTA) 中,納入比 WTO 現有協定(如 GATT, GATS, TRIPS 等)更為嚴格、更具約束力或涵蓋範圍更廣泛的條款。
    • 目的:通常是為了在區域內建立更高標準的貿易規則,以促進更深層次的經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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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在美國持續杯葛 WTO 上訴機構成員選任的狀況下,目前上訴機構僅剩下一名成員,請問此一現況對於 WTO 現正進行中的各個爭端案件、以及對 WTO 整體的爭端解決機制將產生何種影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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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美國持續杯葛 WTO 上訴機構 (Appellate Body) 成員選任所造成的影響,特別是當上訴機構僅剩下一名成員的現況下,對現有爭端案件及整體爭端解決機制造成的衝擊。

核心觀念:

  1. WTO 爭端解決機制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SM):這是 WTO 的核心功能之一,用來解決成員方之間的貿易爭端。其主要結構包括爭端解決機構 (DSB) 的設立、爭端解決程序的啟動、專家小組 (Panel) 的設立與報告、以及上訴機構的設立與報告。
  2. 上訴機構 (Appellate Body):根據 WTO 的《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 第17條設立,由七名獨立成員組成,負責審理對專家小組報告的上訴。其職責是審查專家小組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的錯誤。
  3. 上訴機構的「法定人數」:DSU 第17.1條規定,上訴機構應由七名成員組成,成員應在「輪流」的基礎上參與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時,應由三名成員組成合議庭。當無法組成三名成員的合議庭時,得由兩名或一名成員參與審理。然而,實務上,通常需要至少三名成員才能有效運作。
  4. 美國的杯葛:自2017年起,美國以對上訴機構的程序和判決存在擔憂為由,持續阻撓對新成員的任命。這導致上訴機構成員人數不斷減少。
  5. 「法定人數」危機:隨著成員人數減少,上訴機構越來越難以組成三名成員的合議庭。在2019年底,隨著最後幾名成員任期屆滿,上訴機構幾乎完全癱瘓,僅剩一名成員(後亦離職,至2020年此時僅剩一名成員),無法再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

現況下的影響:
當上訴機構無法正常運作時,將產生以下重大影響:

  1. 對現正進行中的爭端案件的影響:
    • 無法上訴:對於已經由專家小組作出報告的案件,如果任何一方對專家小組的報告不滿意,理論上可以向上訴機構提出上訴。但由於上訴機構無法組成合議庭,這些案件的「上訴」程序將被擱置,無法進入上訴審理階段。
    • 爭端解決程序停滯:DSU 第17.14條規定,DSB 應在收到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後,在特定時間內(通常是30天內)通過報告。然而,若有成員方提出上訴,DSB 的通過程序將延後至上訴機構報告提交之後。由於上訴機構報告無法提交,這些案件的 DSB 批准程序也將被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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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0 分

請試譯以下條文(10%)

  1. In the event of conflict between a provision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and a provision of another agreement in Annex 1A to 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referred to in the agreements in Annex 1A as the "WTO Agreement"), the provision of the other agreement shall prevail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flict. (3%)
  2. 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enforcement procedures as specified in this Part are available under their law so as to permit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any act of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vered by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expeditious remedies to prevent infringements and remedies which constitute a deterrent to further infringements. These procedures shall be applied in such a manner as to avoid the creation of barriers to legitimate trade and to provide for safeguards against their abuse. (3%)
  3. Where authorization is required for the supply of a service on which a specific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a Member shall,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after the submission of an application considered complete under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inform the applicant of the decision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At the request of the applicant,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Member shall provide, without undue delay,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he application.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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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將三段英文條文翻譯成中文。翻譯時需精準掌握原文意涵,並使用台灣慣用的法律或經貿術語。

  1. In the event of conflict between a provision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and a provision of another agreement in Annex 1A to 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referred to in the agreements in Annex 1A as the "WTO Agreement"), the provision of the other agreement shall prevail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flict.

    • 核心詞彙解析:
      • "In the event of conflict": 若發生衝突
      • "provision": 條款、規定
      •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ATT 1994)
      • "Annex 1A to 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件1A
      • "WTO Agreement": WTO 協定 (在此指附件1A中的其他協定)
      • "shall prevail": 應優先適用、應優先於
      •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flict": 在衝突的範圍內
    • 翻譯:若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ATT 1994) 的一項規定與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件1A中的另一項協定(在附件1A的協定中稱為「WTO 協定」)的一項規定發生衝突,則在衝突的範圍內,該另一項協定的規定應優先適用。
    • 補充說明:此條文規定了不同 WTO 協定之間的優先順序,特別是 GATT 1994 與附件 1A 中的其他協定之間的關係。
  2. 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enforcement procedures as specified in this Part are available under their law so as to permit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any act of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vered by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expeditious remedies to prevent infringements and remedies which constitute a deterrent to further infringements. These procedures shall be applied in such a manner as to avoid the creation of barriers to legitimate trade and to provide for safeguards against their abuse.

    • 核心詞彙解析:
      • "Members": 成員方
      • "shall ensure": 應確保
      • "enforcement procedures": 執行程序
      • "as specified in this Part": 本部分所述的
      • "available under their law": 在其國內法下可獲得、設有
      • "so as to permit effective action": 以便採取有效行動
      • "act of infringement": 侵權行為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vered by this Agreement": 本協定所涵蓋的知識產權
      • "expeditious remedies": 及時的救濟措施
      • "constitute a deterrent to further infringements": 足以嚇阻進一步侵權行為
      • "applied in such a manner as to avoid": 以避免...的方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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