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碩士班國際經貿法組《國際經貿法》
第 一 題20 分
近日來數個 WTO 會員先後提出改革 WTO 之提案,其中包括針對上訴機構之運作提出數項建議(例如就其人數、任期、成員選任程序、審理期間、審理事項等),請介紹上訴機構之運作、目前所遭遇之困境、以及曾遭受會員所批評之爭議,並提出妳/你個人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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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世界貿易組織(WTO)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的運作、所面臨的困境與爭議,並要求考生提出個人評析。這是一個結合實事與法理的題目,需要考生對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有深入的了解。
一、上訴機構的運作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SM)是其核心功能之一,旨在確保成員方遵守貿易協定。爭端解決過程中,若一方或雙方對初審的專家小組(Panel)報告不滿意,可以向「上訴機構」提出上訴。
- 成員組成與任期: 上訴機構由七位具備聲望、在國際法及國際貿易法領域有公認權威的人士組成,任期為四年,可續任一次。成員需代表不同的地理區域,且不能與任何成員方有直接利益關係。
- 審理程序:
- 上訴通知: 任一成員方對專家小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表示不滿,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訴機構提出上訴。
- 上訴審理: 上訴機構由三人組成的審理小組負責審理案件。審理小組會審閱專家小組的報告、雙方的申訴文件(appellate briefs)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 聽證會: 審理小組會召開聽證會,讓爭端方陳述意見。
- 上訴報告: 上訴機構必須在上訴通知發出後 60 天內(最長 90 天)發布上訴報告。報告僅審查專家小組報告中有關法律適用的部分,不得更改事實認定。
- 採納報告: 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會審議上訴機構的報告。DSB 必須一致通過(by consensus)才能拒絕該報告;換言之,若無成員方反對,該報告即自動通過並對爭端方具有約束力。
- 功能: 上訴機構的主要功能是審查專家小組報告中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是否正確,而非重新審理案件事實。其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是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最終裁決。
二、目前所遭遇的困境與爭議
自 2017 年底以來,美國持續阻撓上訴機構新成員的遴選,導致上訴機構成員人數急劇減少,最終在 2019 年 12 月因成員人數不足(少於三人)而無法審理任何新案件,進入癱瘓狀態。主要困境與爭議包括:
- 美國的阻撓與訴求: 美國是上訴機構最活躍的使用者之一,但同時也是最主要的批評者。其主要訴求包括:
- 擴大解釋權限: 美國認為上訴機構經常「越權」,對協定條文進行「創設性解釋」(judicial activism),而非僅僅是「審查法律適用」。例如,美國質疑上訴機構在解釋「補貼」、「傾銷」等概念時,超出了協定本身賦予的範圍。
- 審理時間過長: 美國認為上訴機構的審理時間經常超過法定的 60 天(甚至 90 天),延宕了爭端解決的效率。
- 成員的任期與續任: 美國質疑現行成員的續任機制,認為可能導致成員過度依賴特定國家。
第 二 題25 分
2018年底舉辦的公投案之一為有關來自日本之核食爭議,據報載,本公投案亦引發我國可能被日本提訴至 WTO 之風險,顯見食品安全與貿易自由化兩大重要政策目標間可能存在的衝突。WTO 下的食品安全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SPS 協定)為有關食品安全的重要條約,請簡述 SPS 協定下重要的實體與程序法律原則,並將之以「貿易自由化」與「食品安全管制」兩大目標加以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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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闡述 WTO SPS 協定下的重要實體與程序法律原則,並將這些原則依其對「貿易自由化」與「食品安全管制」目標的側重程度進行分類。這考驗考生對 SPS 協定核心內容的掌握及其理解深度。
SPS 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的核心宗旨是在確保成員方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採取的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SPS measures),不會不必要地成為國際貿易的壁壘。它試圖在兩大目標之間取得平衡:一是確保成員方有權採取必要的 SPS 措施來保護其國民健康;二是確保這些措施不會被濫用,成為歧視性或不合理的貿易壁壘。
以下將 SPS 協定下的重要原則,依其對「貿易自由化」與「食品安全管制」的側重程度進行歸類:
A. 側重於「貿易自由化」的原則(旨在減少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
科學基礎原則(Scientific Basis):
- 內容: SPS 措施必須基於科學證據,並應當與科學的風險評估結果一致。成員方不能隨意採取措施,必須有科學上的合理性。
- SPS 協定條款: 主要體現在第 2.2 條和附件 B(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
- 對貿易自由化的影響: 要求措施有科學依據,避免成員方以虛構的理由限制進口,從而促進貿易的順暢。
-
國家間的適當相互承認(Mutual Recognition):
- 內容: 當一個成員方採取的 SPS 措施與另一個成員方採取的措施具有同等的效果,即使措施本身不同,出口成員方仍應被視為符合進口成員方的要求。換言之,進口方應承認出口方採取的、具有同等保護水平的措施。
- SPS 協定條款: 第 4 條。
- 對貿易自由化的影響: 減少了對進口方特定措施的重複性要求,允許不同但同等有效的措施存在,促進了貿易的便利化。
-
透明度原則(Transparency):
- 內容: 成員方應當公開其 SPS 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前通知其他成員方,給予其提出意見的機會。
- SPS 協定條款: 第 7 條和附件 B。
- 對貿易自由化的影響: 提高貿易的可預測性,讓出口商能夠了解進口國的要求,避免因資訊不對稱而產生的貿易壁壘。
-
非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
- 內容: 這是 WTO 的基本原則,在 SPS 協定中具體體現為:
- 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MFN): 對所有其他成員方給予相同的待遇。
- 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給予相同的待遇。
- SPS 協定條款: 第 2.3 條。
- 對貿易自由化的影響: 確保所有成員方都能在公平的條件下參與貿易,避免對特定國家或產品的歧視性限制。
- 內容: 這是 WTO 的基本原則,在 SPS 協定中具體體現為:
B. 側重於「食品安全管制」的原則(確保成員方保護自身健康的能力):
- 適當保護水平原則(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AOP):
- 內容: 成員方有權確定其認為適當的保護水平,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這是 SPS 措施的最終目的。
- SPS 協定條款: 第 5.1 條。
- 對食品安全管制的影響: 確立了成員方擁有自主決定其安全標準的權利,這是其捍衛國家健康權的首要依據。
第 三 題15 分
美國於 2018 年間以國家安全為由,針對來自數個 WTO 會員之鋼鐵以及鋁等相關產品課徵 10% 到 25% 等之關稅,此舉遭到九個 WTO 會員於 WTO 下提出請求諮商之要求,主張美國之措施不符合 GATT 以及防衛措施之規定,美國則以該措施為基於國家安全所訂為由,主張不受 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管轄。請說明:
- GATT 第 19 條以及防衛協定中,對於採取防衛措施所需要符合之實體法律要件;
- GATT 下有關國家安全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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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兩個核心概念:一是 WTO 協定中針對緊急進口限制(通常稱為「防衛措施」)的實體要件,二是 GATT 第 XXI 條國家安全例外條款的適用。題目設定的案例是美國依據國家安全對鋼鐵和鋁產品加徵關稅,這正是 GATT 第 XXI 條與防衛措施(GATT 第 XIX 條及其下的防衛措施協定)之間在實務上經常發生的衝突點。
1. GATT 第 19 條以及防衛協定中,對於採取防衛措施所需要符合之實體法律要件
GATT 第 19 條(Emergency Action on Imports of Products, Generally Referred to as Safeguards)及其下的《保障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規定了成員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暫時限制進口,以保護國內產業免受因進口量急劇增加而造成的嚴重損害。
實體法律要件(根據 GATT 第 19 條及保障措施協定):
- 進口量急劇增加(Surge in Imports): 必須證明相關產品的進口量「顯著」或「急劇」增加(increased rapidly)。
- 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造成嚴重損害的威脅(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Thereof to Domestic Industry):
- 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 指國內產業的產量、市場佔有率、獲利能力、投資、就業等方面出現顯著的、實質性的惡化。
- 嚴重損害的威脅(Threat of Serious Injury): 指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在可預見的未來,嚴重損害將不可避免地發生。
- 因果關係(Causality): 必須證明進口量急劇增加與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或其威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 不可預見性(Unforeseen Developments): 雖然現行保障措施協定已不強制要求「不可預見性」,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進口激增是由於成員方承諾或行為(例如關稅減讓)所導致的,則可能需要證明此類進口增加是「不可預見的」。
- 措施的性質與目的(Nature and Purpose of the Measure):
- 暫時性(Temporary): 防衛措施必須是暫時性的,旨在為國內產業提供調整的時間,而非永久性保護。協定規定一般情況下為四年,並可延長,但每次延長都需重新審查。
- 非歧視性(Non-discriminatory): 措施必須對所有來源的進口產品一視同仁(MFN 原則),不得針對特定國家。
- 調整與補償(Adjustment and Compensation): 採取措施的成員方有義務允許受影響的出口成員方進行磋商,並可能提供補償。若未能達成協議,出口成員方有權暫停執行具有同等減讓效果的貿易措施。
程序性要件(非本題重點,但與實體要件緊密相關):
- 國內主管機關的調查(Investigation by Domestic Authority): 採取措施前,必須進行公正、公開的國內調查,以確定是否滿足上述實體要件。
- 事先通知與磋商(Prior Notification and Consultation): 在採取措施前,必須事先通知其他成員方,並給予磋商的機會。
2. GATT 下有關國家安全之例外規定
GATT 第 XXI 條(Security Exceptions)是 GATT 中最重要的例外條款之一,允許成員方在特定情況下採取被認為是必要的措施,以保護其國家安全利益。
GATT 第 XXI 條的內容與解釋:
- 條款概述: 第 XXI 條規定,任何締約方不得被要求採取與其認為是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相悖的行動。
- 子條款(a)、(b)、(c):
第 四 題20 分
巴黎協定通過後,許多國家紛紛著手訂定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之管制措施,例如課徵碳稅,但考慮到此舉可能對國內特定產業造成成本之上升,不利於其國際競爭力,故某些國家亦同時考慮訂定所謂的「碳邊境措施」,請試以針對碳稅採取邊境措施為例,分析該等措施於 GATT 下可能涉及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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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氣候變遷相關政策(如碳稅)與國際貿易法規(特別是 GATT)之間的關係,重點在於分析「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在 GATT 下可能面臨的法律挑戰。
核心概念:
- 碳稅(Carbon Tax): 一種對溫室氣體排放徵收的稅,旨在提高排放者的成本,從而鼓勵其減少排放。
- 碳邊境措施(Carbon Border Measures),或稱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為了防止碳洩漏(carbon leakage)——即企業為規避國內高碳稅而將生產轉移到碳排放管制較寬鬆的國家——而對進口產品徵收相當於國內碳稅的關稅或配額。這也旨在確保國內高碳稅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受影響。
-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是多邊貿易體系的基礎,規範了成員方之間的貿易行為。
CBAM 在 GATT 下可能涉及的相關規範:
CBAM 措施,無論是透過徵收關稅(tariff)或進口配額(quota),都可能觸及 GATT 的多項核心條款。主要的關注點在於其是否違反了 GATT 的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 MFN 和國民待遇 NT)以及是否構成不合理的貿易壁壘。
-
GATT 第 I 條: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
- 規範內容: 任何成員方給予某個國家產品的優惠待遇,必須「無條件地」立即和無條件地適用於所有其他成員方給予的同類產品。
- CBAM 的潛在問題:
- 差異化徵收: 如果 CBAM 的設計是基於進口國的碳排放管制水平來徵收不同稅率(例如,對來自碳管制嚴格的國家免徵,對來自碳管制寬鬆的國家徵收),這可能被認為是對不同成員方產品採取了不同的待遇,違反了 MFN 原則。
- 如何界定「同類產品」: 碳稅的徵收是基於產品的生產過程(embedded carbon),而非產品本身的物理屬性。這使得判斷不同國家產品是否「同類」並適用 MFN 原則變得複雜。
- 可能的辯護: 歐盟等推動 CBAM 的國家可能會辯稱,其措施是基於產品的「碳含量」,而非國籍,是為了實現環境目標,並非針對特定國家,且與國內碳稅「等效」,因此符合 GATT 的精神,特別是第 XX 條的例外。
-
GATT 第 III 條: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NT)
- 規範內容: 進口產品在稅收、法律、規章和要求方面,應享有不劣於國內同類產品的待遇。
- CBAM 的潛在問題:
- 國內碳稅 vs. 進口碳關稅: CBAM 的核心是將國內生產者為遵守碳稅所付出的成本,轉嫁到進口產品上。如果 CBAM 的設計能夠精確地與國內碳稅掛鉤,使得進口產品的總成本(進口碳關稅 + 其他稅費)與國內同類產品的總成本(國內碳稅 + 其他稅費)相當,那麼在理論上可能符合 NT 原則。
- 「同類產品」的界定: 同樣,如何界定「同類產品」以及「同等」的成本負擔,是關鍵。如果 CBAM 的徵收方式對進口產品造成了比國內產品更高的總體成本,就可能構成 NT 違規。
- 可能的辯護: 支持 CBAM 的國家會強調,其目的是為了「平衡競爭條件」,確保國內生產者不會因遵守嚴格的環保法規而處於競爭劣勢。他們會爭辯,CBAM 實際上是將國內碳稅的成本轉嫁到進口產品上,以實現「成本平價」,從而符合 NT 的精神。
-
GATT 第 XI 條:取消數量限制(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 規範內容: 禁止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等數量限制措施。
- CBAM 的潛在問題: 如果 CBAM 採取配額的形式,則直接違反第 XI 條。然而,大多數 CBAM 的設計是透過關稅或類似的財政措施。
第 五 題10 分
請試譯以下條文:
- A decision by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granting a waiver shall state th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justifying the decisi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waiver,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waiver shall terminate. Any waiver granted for a period of more than one year shall be reviewed by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not later than one year after it is granted, and thereafter annually until the waiver terminates. In each review,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shall examine whether th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justifying the waiver still exist and wheth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ttached to the waiver have been met.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on the basis of the annual review, may extend, modify or terminate the waiver.
- 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their central government standardizing bodies accept and comply with the Code of Good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in Annex 3 to this Agreement (referred to in this Agreement as the "Code of Good Practice"). They shall take such reasonable measures as may be available to them to ensure that local government and non-governmental standardizing bodies within their territories, as well as regional standardizing bodies of which they or one or more bodies within their territories are members, accept and comply with this Code of Good Practice. In addition, Members shall not take measures which have the effect of,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quiring or encouraging such standardizing bodies to act in a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de of Good Practice. The obligations of Members with respect to compliance of standardizing bodie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de of Good Practice shall apply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or not a standardizing body has accepted the Code of Goo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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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將兩段英文條文翻譯成中文,考驗其對國際經貿法專業術語和英文表達的掌握能力。這兩段條文分別涉及 WTO 的「豁免」(Waiver)機制和「標準制定良好規範」(Code of Good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1. 翻譯
「部長會議批准一項豁免的決定,應說明該決定所依據的特殊情況、豁免適用的條款與條件,以及豁免終止的日期。任何批准的豁免若期間超過一年,部長會議應最遲於批准後一年內進行審查,之後每年進行一次,直至豁免終止為止。在每次審查中,部長會議應審查批准豁免的特殊情況是否仍然存在,以及豁免所附的條款與條件是否已經滿足。部長會議得基於年度審查的結果,延長、修改或終止該豁免。」
專業術語解釋:
- Ministerial Conference: 部長會議,是 WTO 的最高決策機構。
- Waiver: 豁免。WTO 協定允許成員方在極特殊情況下,經由其他成員方同意,暫時不履行協定中的某些義務。
-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特殊情況。
- Terms and conditions: 條款與條件。
- Standardizing bodies: 標準制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