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碩士班國際經貿法組《國際經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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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為因應新冠肺炎,各國以及各藥廠均加緊疫苗的研發,為了確保疫苗可以為更多人所取得,印度等WTO會員於TRIPS理事會中提案,建議總理事會應就會員為了 COVID-19 的預防、控制、或治療,於一定的期間內豁免履行TRIPS協定下的某些義務,包括專利保護的義務;此外,也有會員打算就 COVIP-19 相關技術(例如疫苗、藥物、診斷等)實施強制授權。請問:
(一) WTO 下有關豁免的規定為何? (5%)
(二) TRIPS 協定針對強制授權的規定為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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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 WTO 體系下,針對公共衛生危機(如 COVID-19 疫情)可能採取的兩種重要措施:豁免(Waiver)與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

(一)WTO 下有關豁免的規定:
WTO 協定中,關於豁免(Waiver)的規定主要見於《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第 IX 條。該條款授權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能夠基於特殊情況,豁免個別會員履行特定 WTO 協定下的義務。
具體而言,WTO Agreement 第 IX 條第 3 款規定,除協定另有規定外,任何會員要求豁免履行某項義務時,總理事會應根據該會員的請求,在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後,以四分之三的投票權通過豁免。然而,對於涉及 TRIPS 協定的豁免,由於 TRIPS 協定本身對豁免有更嚴格的規定,因此需同時考量 TRIPS 協定的相關條款。
在實務上,針對 COVID-19 疫情,許多國家(包括印度和南非)確實曾向 TRIPS 理事會提出豁免 TRIPS 協定部分專利義務的請求,以利疫苗及藥品的普及。此類豁免的關鍵在於其「臨時性」與「特定性」,旨在應對突發危機。

(二)TRIPS 協定針對強制授權的規定:
TRIPS 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允許會員在特定條件下實施強制授權,以平衡專利權人的權利與公共利益。
TRIPS 協定第 31 條詳細規定了強制授權的條件與程序。主要內容包括:

  1. 強制授權的理由:會員可以基於多種理由實施強制授權,例如公共衛生危機、國家緊急情況、或為糾正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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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於2020年上半年,許多WTO 會員為了因應新冠肺炎,針對各類醫療與個人防護用品紛紛採取出口管制措施,包括出口關稅、出口限制或出口配額。請問此類措施於 WTO 下的適法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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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考生對於 WTO 協定中,關於商品貿易的限制措施,特別是出口管制措施的適法性判斷。

此類措施的適法性需依據不同的 WTO 協定條款進行分析。主要的相關協定為:

  1.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ATT 1994):

    • 出口關稅:GATT 協定原則上允許會員徵收出口關稅,並未如進口關稅般設有絕對禁止。然而,出口關稅的使用仍可能受其他條款的約束,例如:
      • GATT 第 I 條(最惠國待遇):如果對某國的出口關稅高於對另一國,則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
      • GATT 第 XI 條(數量限制的廢除):雖然第 XI 條主要規範的是禁止數量限制(包括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但對出口關稅的規範相對較少。然而,若出口關稅過高,實際上可能達到與數量限制類似的效果,引發爭議。
      • GATT 第 XX 條(一般例外):若出口管制措施(包括高出口關稅)是為了實現第 XX 條所列的公共利益(如公共衛生、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並且該措施的實施方式不構成「對國際貿易的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或「變相的國際貿易限制」,則可能獲得豁免。
    •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GATT 第 XI 條第 1 款明確禁止會員實施或維持任何「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措施,但第 XI 條第 2 款列有例外。然而,該例外主要針對進口限制。對於出口限制,GATT 協定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
      • GATT 第 XI 條:出口限制(例如出口許可證制度,或某些情況下的數量限制)原則上是禁止的。
      • GATT 第 XX 條(一般例外):與出口關稅類似,若出口限制是為了實現第 XX 條所列的公共利益,並符合其兩個「試驗標準」(test of necess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則可能被允許。例如,為了防止國內基本物資短缺而實施的出口限制,在符合必要性和非歧視原則下,可能被認為是合法的。
    • 出口配額(Export Quotas):這屬於 GATT 第 XI 條第 1 款明確禁止的「數量限制」。因此,除非能符合 GATT 第 XX 條等例外條款,否則出口配額是違反 GATT 協定的。
  2. 其他相關協定:

    • TRIMS 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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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WTO 規則中允許會員就其認為重要的公共政策訂定相關規範,但此類規範需具有必要性,請比較「必要性」以及相似的概念(not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necessary, not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required)於GATT、TBT協定、以及SPS協定下的異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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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 WTO 體系中,對於會員為達成公共政策目標所採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其「必要性」的判斷標準,並比較在 GATT、TBT 和 SPS 協定下的異同。

核心概念是「必要性」(necessity),以及與之相關的「不比必要限制貿易」(not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necessary)和「不比要求限制貿易」(not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required)等標準。這些標準旨在確保會員在追求合法政策目標的同時,盡量減少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一、 GATT 協定下的「必要性」

  1. 條款依據:主要見於 GATT 第 XX 條(一般例外)。該條款允許會員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採取違反協定其他條款的措施,以保護公共利益。其中,第 XX(a) 條(公共道德)和第 XX(b) 條(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是與本題最相關的條款。
  2. 判斷標準:在 GATT 第 XX 條下,措施的「必要性」判斷通常包含兩個層次:
    • 首要判斷(Means-Ends Test):措施是否對於實現所追求的公共政策目標是「必要」的?亦即,是否有其他替代性的、對貿易限制較小的措施,能夠同樣有效地達成該目標?如果存在這樣的替代措施,則該措施可能不被認為是「必要」的。
    • 次要判斷(Proportionality Test / Trade-restrictiveness Test):即使措施是達成目標的唯一途徑,其對貿易的限制程度是否「不成比例」(disproportionate)?這意味著要權衡該措施為達成公共政策目標所付出的代價(對貿易的限制)與所獲得的利益。
    • 「not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necessary」:這是 GATT 爭端解決機構在判斷第 XX 條下的「必要性」時,所發展出的核心標準。它意味著,會員必須選擇那些對貿易限制最小的措施,前提是這些措施能夠有效達成其公共政策目標。換言之,如果存在其他對貿易限制較小但同樣有效的措施,則該措施就不被認為是「necessary」。

二、 TBT 協定下的「必要性」

  1. 條款依據:TBT 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第 2.2 條(針對中央政府機關的措施)和第 5.6 條(針對地方政府機關及非政府機關的措施)規定,成員不得制定、採用或實施可能造成不必要貿易壁壘的技術規範或合格評定程序。
  2. 判斷標準:TBT 協定明確採用了「not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necessary」的標準。該條款要求,技術規範或合格評定程序,若有助於實現會員的「合法目標」(legitimate objectives),則不得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合法目標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安全、防止詐騙、保護人類生命或健康、保護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
  3. 與 GATT 的異同:
    • 相同點:TBT 協定直接採納了 GATT 第 XX 條下發展出的「not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necessary」標準,其核心判斷邏輯與 GATT 相似,都強調尋求對貿易限制最小的有效措施。
    • 不同點:TBT 協定在第 2.3 條和 5.7 條中,還加入了「考量到實現其技術規範的目標,貿易影響與其他成員的技術規範的貿易影響」(taking into account the trade effects of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other Members)以及「不構成較不具有貿易限制性的進口方式」(does not constitute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等規定。這使得 TBT 協定下的「必要性」判斷,更側重於措施的「非歧視性」和「對貿易的實際影響」。

三、 SPS 協定下的「必要性」

  1. 條款依據:SPS 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第 5.6 條規定,措施不得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或扭曲,除非這些措施是為了實現 SPS 協定所允許的目標,並且與所追求的目標不超過「必要程度」(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or animal life or health, or to preserve plant life or health)。
  2. 判斷標準:SPS 協定第 5.6 條採用的標準是「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or animal life or health, or to preserve plant life or health」。這個標準在實踐中被解釋為「not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necessary」。
    • 科學依據 (Scientific Justification):SPS 協定第 5.7 條要求措施必須有科學依據,或者在缺乏足夠科學資訊的情況下,可以暫時採取措施,但應積極尋求相關資訊,並在合理時間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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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WTO 上訴機構的最後一位成員任期於2020年11月30日到期,請問此一狀況對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帶來哪些影響?(10%) WTO會員試圖採取哪些方式來面對 WTO 無上訴機構成員的困境?試舉出兩類因應方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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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 WTO 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因成員任期屆滿而陷入功能癱瘓的困境,及其對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SM)的影響,並分析會員為應對此困境所採取的因應方式。

一、上訴機構成員任期屆滿對 WTO 爭端解決機制帶來的影響 (10%)

WTO 上訴機構是爭端解決機制(DSM)的關鍵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審理來自專家組(Panel)報告的上訴,並就法律問題作出最終裁決。當上訴機構的最後一位成員任期於2020年11月30日屆滿後,上訴機構因缺乏足夠成員(根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第 17.1 條,至少需有三名成員)而無法審理案件,這對 WTO 爭端解決機制造成了嚴重衝擊,主要影響包括:

  1. 爭端解決的終局性喪失:

    • 專家組的報告在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將自動被爭端解決機構(DSB)通過,並對爭端方具有約束力。
    • 然而,一旦有爭端方對專家組報告提出上訴,而上訴機構因成員不足而無法審理,則該上訴將無法被處理,專家組報告也無法被 DSB 正式通過。
    • 這導致案件懸而未決,爭端無法得到最終、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爭端解決的終局性(finality)蕩然無存。
  2. 爭端解決程序的停滯:

    • 許多懸而未決的專家組報告,因上訴機構的癱瘓而無法進入下一階段。
    • 新的爭端案件,若可能涉及上訴,爭端方可能會選擇不啟動專家組程序,或者專家組在作出報告後,若預期將被上訴且無法被審理,其報告的有效性也會受到質疑。
    • 這使得整個爭端解決程序陷入停滯或效率低下。
  3. 對規則導向的多邊貿易體系造成衝擊:

    • WTO 的核心價值在於其基於規則的、有約束力的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的癱瘓,削弱了該機制的有效性和可預測性,使得基於規則的貿易體系受到嚴重挑戰。
    • 會員可能轉而採取單邊主義措施,或尋求其他非正式的解決方式,這不利於全球貿易的穩定與發展。
  4. 爭端解決的執行問題:

    • 即使專家組報告被認定為勝訴方,但若敗訴方提出上訴,而上訴機構無法作出裁決,則勝訴方將難以強制執行其權利。
    • 這可能導致被侵權方採取報復性措施,引發貿易戰,進一步破壞國際貿易秩序。

二、 WTO 會員應對無上訴機構成員困境的因應方式 (15%)

面對上訴機構的癱瘓,WTO 會員們試圖透過各種方式來應對這一困境,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類因應方式:

第一類:改革上訴機構與爭端解決機制 (Reforming the Appellate Body and DSM)

這是最為根本和長遠的解決途徑,旨在恢復上訴機構的功能或對爭端解決機制進行全面改革。

  • 修訂 DSU 規則:部分國家(如歐盟)主張通過協商修改 DSU 規則,以解決上訴機構成員資格、任期、審理程序等方面的爭議。這需要所有會員達成共識,難度較高。
  • 協商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如果無法恢復原有的上訴機構,則需要探討建立替代性的上訴機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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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五、請試譯以下條文(10%)

  1. In examining the matter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5:
    (i) in its assessment of the facts of the matter, the panel shall determine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establishment of the facts was proper and whether their evaluation of those facts was unbiased and objective. I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acts was proper and the evaluation was unbiased and objective, even though the panel might have reached a different conclusion, the evaluation shall not be overturned; (5%)
    (ii) the panel shall interpret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Where the panel finds that a relevant provision of the Agreement admits of more than one 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 the panel shall find the authorities' measure to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greement if it rests upon one of those 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s. (5%)

  2. The function of panels is to assist the DSB in discharging its responsibilities under this Understanding and the covered agreements. Accordingly, a panel should make an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the matter before it, including an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and conformity with the relevant covered agreements, and make such other findings as will assist the DSB in making the recommendations or in giving the rulings provided for in the covered agreements. Panels should consult regularly with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and give them adequate opportunity to develop a mutually satisfactory solutio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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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翻譯題,要求考生將英文條文翻譯成中文。此類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於國際經貿法與法律專業術語的掌握程度,以及中英文之間的轉換能力。

翻譯策略:

  1. 理解原文:仔細閱讀英文原文,理解其涵義、語氣和法律術語。
  2. 專業術語翻譯:將關鍵的法律術語(如 panel, Appellate Body, DSB, DSU, covered agreements, assessment of facts, unbiased, objective, 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 conformity, legitimate objectives, trade-restrictive 等)翻譯成標準的中文對應詞。
  3. 語意連貫:確保翻譯後的中文語句通順,邏輯清晰,符合中文表達習慣,同時保留原文的法律精確性。
  4. 結構對應:盡量保持原文的句子結構和段落劃分,但必要時可進行調整以符合中文語法。

逐條翻譯與解析:

Part 1 (i)

  • 原文:In examining the matter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5: (i) in its assessment of the facts of the matter, the panel shall determine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establishment of the facts was proper and whether their evaluation of those facts was unbiased and objective. I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acts was proper and the evaluation was unbiased and objective, even though the panel might have reached a different conclusion, the evaluation shall not be overturned;
  • 關鍵術語:
    • panel: 專家組
    • assessment of the facts: 事實認定
    • establishment of the facts: 確立事實(或認定事實)
    • proper: 適當的、恰當的
    • unbiased: 無偏見的
    • objective: 客觀的
    • evaluation: 評估、評價
    • overturned: 推翻、駁回
  • 中文翻譯:
    在審理第 5 段提及的事項時:
    (i) 在其對該事項事實的認定中,專家組應確定主管機關確立事實是否適當,以及其對該事實的評估是否無偏見且客觀。即使專家組可能得出不同結論,若事實的確立是適當的,且評估是無偏見且客觀的,該評估亦不得被推翻;

Part 1 (ii)

  • 原文:(ii) the panel shall interpret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Where the panel finds that a relevant provision of the Agreement admits of more than one 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 the panel shall find the authorities' measure to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greement if it rests upon one of those 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s.
  • 關鍵術語:
    • interpret: 解釋
    • relevant provisions: 相關條款
    •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公共國際法解釋的習慣規則
    • admits of more than one 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 允許一種以上可接受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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