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碩士班國際經貿法組《國際經貿法》
第 一 題15 分
歐盟於今年七月公布「碳邊境調整措施」之規則草案,國內許多媒體將此稱之為「碳關稅」,此一說法誤解了「邊境調整措施」實際上為要求進口產品符合與本國同類產品相同的內國措施之本質。請問在GATT1994 的規範下,針對關稅措施、內國措施、以及邊境調整措施的基本法律原則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此題主要在探討WTO規範下,有關邊境措施(特別是碳邊境調整機制)與國內措施的法律原則,以及相關的例外條款。
核心觀念:
- 關稅措施與內國措施的區別:GATT 1994 區分了關稅(Tariff)和非關稅措施(Non-Tariff Measures),其中非關稅措施又包含內國措施(Internal Measures)。邊境調整措施(Border Tax Adjustments, BTA)是處理這兩者之間界線的關鍵。
- GATT 1994 的相關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MFN)、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非歧視原則、以及對特定措施的限制(如 Article III, Article VI, Article XI, Article XX, Article XXI)。
- 邊境調整措施的合法性:GATT 協定允許對進口和出口產品的間接稅(如消費稅、增值稅)進行邊境調整,但對直接稅(如所得稅)則有較嚴格的限制。
解題步驟:
-
關稅措施、內國措施、邊境調整措施的基本法律原則:
- 關稅措施 (Tariff Measures):
- GATT Article II (Schedule of Concessions):要求締約方給予進口產品不低於其關稅減讓表(Schedules of Concessions)中所列的待遇。這意味著關稅水平不能超過承諾水平,且必須給予最惠國待遇。
- 非歧視原則:關稅是針對特定產品或產品類別徵收的,適用於所有締約方(MFN 待遇)。
- 內國措施 (Internal Measures):
- GATT Article III (National Treatment):禁止締約方對進口產品施加高於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內在」課徵(Internal Taxes and Other Internal Charges)。這強調的是進入市場後的待遇,要求進口產品至少獲得與國內產品相同的待遇。
- GATT Article III:2:禁止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內部稅。
- GATT Article III:4:禁止對進口產品施加低於國內同類產品的法律、規章和要求(laws,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 核心精神:保護關稅減讓表所承諾的市場開放成果,確保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不會受到歧視性待遇。
- 邊境調整措施 (Border Tax Adjustments, BTA):
- GATT Article III:2, last sentence:明確規定,締約方有權對進口產品徵收與國內產品在內部稅方面「不符」的稅,但僅限於「直接」競爭或可替代的國內產品已課徵之內部稅。這句話通常被解釋為允許對進口產品徵收與其相應的國內產品所課徵的間接稅(indirect taxes)相同的稅。
- GATT Article III:4, last sentence:類似地,允許對出口產品給予補貼(rebate)以抵銷已課徵的內部稅。
- 基本原則:邊境調整措施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實現「屬地課稅」(territorial taxation)原則,即國家對在其領土內生產或消費的商品課稅。透過對進口品徵稅和對出口品退稅,可以使進口品在國內市場上承受與國內品相同的總稅負,以及使出口品在國際市場上不承受國內的間接稅負擔,從而避免稅收上的歧視,並維持國內產業的競爭力。
- 關鍵區別:GATT 允許對「間接稅」(如消費稅、增值稅)進行邊境調整,因為這些稅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且可以在生產或進口環節徵收,並在出口時退稅。然而,對於「直接稅」(如所得稅、公司稅)則不允許進行類似的邊境調整,因為這些稅是由生產者或利潤承擔,且其徵收點與生產或消費的地域性較難直接對應,若進行邊境調整可能產生歧視或扭曲貿易。
-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歐盟 CBAM 旨在對進口到歐盟的碳密集型產品徵收與歐盟內部碳定價機制(如排放交易體系 ETS)相應的費用。其性質是「邊境調整」,試圖將碳成本從生產地轉移到進口地,以避免「碳洩漏」(carbon leakage)和確保國內產業的公平競爭。
- 關稅措施 (Tariff Measures):
-
歐盟 CBAM 若無法通過 GATT1994 有關邊境調整措施的規定,可援引哪些例外規定來正當化?
- 核心問題:如果歐盟 CBAM 被判定為違反 GATT 1994 的一般規定(例如 Article III,因為它可能被視為歧視性的內國措施或不允許的邊境措施),歐盟可以嘗試援引 GATT 第 XX 條(General Exceptions)或第 XXI 條(Security Exceptions)作為例外。
- GATT Article XX (General Exceptions):
第 一、(續) 題10 分
此外,歐盟一再強調其「碳邊境調整措施」將以符合WTO 規範的方式實施,假設歐盟此一措施無法通過 GATT1994之下有關邊境調整措施的規定,歐盟可以援引哪一些例外規定來正當化其措施?(10%)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此題是接續第一題,要求探討在邊境調整措施本身不符WTO規範時,歐盟可援引哪些例外條款來正當化其「碳邊境調整措施」(CBAM)。
核心觀念:
- GATT 的一般例外條款 (General Exceptions):GATT 第 XX 條提供了締約方可以採取某些與貿易限制性措施不符的措施,前提是這些措施符合特定條件且不構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或變相貿易限制。
- 國家安全例外 (Security Exceptions):GATT 第 XXI 條允許締約方在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 措施的「必需性」(Necessity) 與「變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這是判斷例外條款是否適用的關鍵。
解題步驟:
- GATT 第 XX 條 (General Exceptions):
- 適用性:這是最常被援引的例外條款,旨在平衡貿易自由化與其他公共利益(如環境、健康、安全)之間的關係。
- 可能適用的子條款:
- XX(b) - Public Health/Life Protection:歐盟可以主張 CBAM 是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遷、保護全球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氣候變遷的影響廣泛,包括對人類健康、食物生產、自然資源的破壞。
- XX(g) - Conservation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氣候變遷與大氣層作為一種可耗竭(或至少是易受損)的全球性自然資源有關。保護大氣免受過度溫室氣體排放的損害,可以被視為保護此類資源。
- XX(d) - Enforce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歐盟可以主張 CBAM 是為了執行其國內環境法律(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TS)所必需的,以確保國內產業不會因承擔碳成本而處於競爭劣勢,進而防止國內環保政策的瓦解(即「碳洩漏」)。
- 關鍵要求——「必需性」(Necessity):
- WTO 爭端解決機構(DSB)在實踐中對「必需性」的解釋較為嚴格。措施必須是實現保護目標的「必需」手段,而非僅僅是「有利」或「方便」的手段。
- 通常會考量是否存在其他貿易影響較小(less trade-restrictive)的替代措施。例如,如果歐盟的 ETS 已經很完善,並且有其他方式(如直接的國際合作、技術轉讓)來解決碳洩漏問題,那麼 CBAM 作為一種邊境措施,其「必需性」就可能受到質疑。
- 關鍵要求——「但書」條款 (Chapeau of Article XX):
第 二 題15 分
中國於去(2021年)月2月與9月分別宣布暫停我國鳳梨、釋迦與蓮霧的進口,理由為於該些產品進行抽驗發現介殼蟲,我國則於11月在SPS委員會對中國此舉提起特定貿易關切。請問中國此一措施可能涉及哪些 WTO 之法律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此題探討中國以檢疫為由暫停我國農產品進口,可能涉及的WTO法律規定。
核心觀念:
- SPS協定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這是處理農產品和食品安全檢疫措施的主要協定。
- TBT協定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如果措施不屬於 SPS 協定範疇,則可能適用 TBT 協定。
- GATT 協定:作為基礎協定,GATT 的一般規定(如第 XI 條禁止數量限制、第 III 條國民待遇)仍然適用,但 SPS 協定提供了更具體的規則。
- 區別 SPS 和 TBT:SPS 協定適用於所有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免受與貿易相關的病、蟲害風險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為確保食品安全而採取的措施。TBT 協定則適用於所有其他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
解題步驟:
-
判斷措施性質:
- 中國以「發現介殼蟲」為由暫停鳳梨、釋迦、蓮霧進口,這顯然是為了防止病蟲害傳入,屬於「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因此,最主要的適用協定是 SPS 協定。
-
中國措施可能涉及的 WTO 法律規定(主要為 SPS 協定):
- SPS 協定第 2.2 條 (Basis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 要求締約方確保其 SPS 措施是為了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且「不應比為達到所需保護水平所必需的程度更具限制性」(no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required to achieve the appropriate level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protection)。
- 關鍵點:中國的措施(暫停進口)是否「必需」?是否「比為達到所需保護水平所必需的程度更具限制性」?
- SPS 協定第 5.1 條 (Assessment of Risk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 要求締約方在制定 SPS 措施時,應基於對相關風險的評估(risk assessment),除非該措施是為了達到其適當保護水平(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ALP)所必需的。
- 關鍵點:中國是否進行了科學的風險評估?如果沒有,該措施的基礎是什麼?
- SPS 協定第 5.2 條 (Risk Assessment):
- 風險評估應考慮到締約方可獲得的科學證據、相關的技術和方法,以及適用的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 關鍵點:中國的風險評估是否基於科學證據?是否考慮了我國的檢疫情況?(我國在 11 月的 SPS 委員會會議上,指控中國在未提供充分科學證據的情況下,就採取了普遍性的暫停措施,且我國的檢疫措施已能有效管控風險)。
- SPS 協定第 5.7 條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 如果締約方在科學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潛在風險存有疑慮,可以暫時採取 SPS 措施,但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尋求額外的資訊,並進行風險評估。
- 關鍵點:我國的質疑點之一是,中國似乎是基於「預防原則」採取了極端措施,但又沒有積極尋求更多科學資訊或與我方溝通,而是直接採取了暫停進口這一「最嚴厲」的措施。
- SPS 協定第 3 條 (Harmonization):
- 鼓勵締約方盡可能使 SPS 措施與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相協調。
- 關鍵點:是否存在國際上普遍接受的標準或指南,說明發現單一介殼蟲就應暫停進口?(通常不會,而是有更精確的檢疫和處理程序)。
- SPS 協定第 2.2 條 (Basis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第 二、(續) 題15 分
假設透過特定貿易關切無法解決此一爭議,我國欲透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請問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程序與步驟為何?(15%)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此題要求說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程序與步驟。
核心觀念:
- 爭端解決機構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負責監督爭端解決程序的運作。
-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協定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規範了整個爭端解決的流程。
- 協商 (Consultation):爭端解決的第一步,強調協商解決。
- 設立小組 (Panel Establishment):若協商不成,可請求設立專家小組。
- 小組報告 (Panel Report):小組審查爭議,並提出報告。
- 上訴 (Appellate Body):報告可被上訴至上訴機構。
- DSB 的採納 (Adoption by DSB):最終報告(或無人上訴的報告)由 DSB 採納。
- 執行 (Implementation):敗訴方須執行 DSB 的裁決。
- 報復 (Retaliation):若敗訴方未執行,可請求授權採取報復措施。
解題步驟:
爭端解決機制是一個多階段的過程,旨在以協商、專家審查和最終強制執行的方式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主要程序與步驟如下:
-
協商 (Consultations) (DSU Article 4):
- 目的:這是爭端解決的第一階段,也是最重要的一階段。旨在鼓勵成員之間通過友好協商,在 DSB 的監督下,自行解決爭端,避免進入更複雜的程序。
- 程序:
- 一方認為另一方違反了協定,應首先向對方提出書面請求,要求進行協商。
- 被請求方應在10天內確認收到請求,並在30天內(或在某些情況下為40天內)進行協商。
- 協商應在保密情況下進行, DSB 應了解協商的進展。
- 如果協商在60天內(或雙方同意的更短時間內)未能解決爭端,請求方可進入下一階段。
-
調解 (Mediation) (DSU Article 5):
- 在協商階段,雙方可以同意通過調解來解決爭端。調解是自願的,旨在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
設立小組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DSU Articles 6 & 8):
- 目的:如果協商未能解決爭端,請求方(申訴方)可以請求 DSB 設立一個專家小組(Panel)來審查爭議。
- 程序:
- 申訴方需向 DSB 提交書面請求,說明爭議的性質、涉及的協定和爭議點。
- DSB 應在首次會議後30天內,盡快設立小組。如果 DSB 在首次會議上未能通過設立小組的決定,申訴方可在隨後的 DSB 會議上再次提出請求,此時 DSB 應無條件設立小組。
- 小組通常由三名獨立的專家組成,他們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且不得與任何爭端方有關聯。
-
小組審理程序 (Panel Proceedings) (DSU Article 12 & Annex 3):
- 工作範圍:小組的職責是根據爭端方的陳述和所適用的協定,對爭議進行客觀審查,並提出一份報告,說明爭議事實、適用的法律以及爭端解決的建議。
- 關鍵階段:
- 初步報告 (Initial Report):小組會發布一份初步報告,其中包含其發現和建議。
- 提交意見:爭端方可以對初步報告提出書面意見。
- 最終報告 (Final Report):小組根據收到的意見,修訂並發布最終報告。
- 時間限制:小組應在設立後6個月內完成其最終報告。
-
上訴機構審理 (Appellate Body Review) (DSU Article 17):
- 目的:任何一方對小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不滿意,可以向設立的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提出上訴。
- 上訴機構的職責:上訴機構僅審查小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而不是重新審查事實。
- 程序:上訴機構應在設立後90天內完成審理並發布報告。
第 三 題20 分
WTO 第12屆部長會議於今年再度確定延期,但67個WTO會員成功的完成「服務之國內規章聯合倡議」之談判、並於12月2日通過一宣言納入此一談判成果,此一談判成果將透過參與聯合倡議之 WTO 會員,以修改其服務業特定承諾表方式納入。請問於服務貿易協定中,與特定承諾表以及國內規章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此題主要探討WTO的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關於「國內規章」和「特定承諾表」的法律規定。
核心觀念:
- GATS 的結構:GATS 由總協定本身、四個附件(附件一:關於航空運輸服務的定義、附件二:關於صالات交換與電信的定義、附件三:關於金融服務的定義、附件四:關於資訊科技協定(ITA)的定義)以及附件五(關於專業人士暫時移動的定義)組成。
- GATS 的核心原則:
- 最惠國待遇 (MFN, Article II):要求給予所有其他成員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與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同樣的待遇。
- 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Article XVII):要求給予已納入特定承諾表的成員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與給予本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同樣的待遇。
- 市場開放 (Market Access, Article XVI):要求成員方不對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實施特定的數量限制或歧視性措施。
- 特定承諾表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這是 GATS 的核心部分,列出了成員方承諾開放市場的特定服務部門,以及對市場開放、國民待遇和其他承諾的限制。
- 國內規章 (Domestic Regulations):這是指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非出於 GATS 協定本身規定之外的、由成員方制定的法律、規章、要求或程序。
解題步驟:
-
GATS 中與「特定承諾表」相關的法律規定:
- GATS 總協定前言 (Preamble):提及「逐步實現所有成員方在服務貿易中的普遍和逐步自由化」。
- GATS 第 XX 條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 這是最核心的條款。要求成員方在其特定承諾表中列出其在市場開放(Article XVI)、國民待遇(Article XVII)和其他承諾(Article XVIII)方面的具體承諾。
- 承諾表是成員方在 GATS 下的具體義務。一旦納入承諾表,成員方就必須遵守其中列明的義務,並且不得制定與承諾相悖的措施。
- 承諾表的形式和內容由 GATS 附件 I(關於承諾表的結構和內容)進行規範。
- GATS 第 XVI 條 (Market Access):
- 規定了成員方在市場開放方面的承諾。成員方在其承諾表中,不得對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實施特定的數量限制、對服務提供者數量的限制、對服務交易總額的限制、對特定數量的服務人員的限制、以及對外來資本的限制。
- 這些限制必須在承諾表中明確列出。
- GATS 第 XVII 條 (National Treatment):
- 規定了成員方在國民待遇方面的承諾。如果成員方在其承諾表中對某一服務部門承諾了國民待遇,則該部門的進口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在該成員方的法律、規章、要求和程序方面,必須獲得不低於其本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 任何與國民待遇承諾相悖的、具有歧視性的措施,必須在承諾表中明確列出。
-
GATS 中與「國內規章」相關的法律規定:
- GATS 第 VI 條 (Domestic Regulation):
- 這是關於國內規章的最重要條款。它明確指出,除非有其他 GATS 條款的規定,否則成員方不得實施可能對服務貿易產生不利影響的國內規章。
- VI.4 條:要求締約方確保其為了實現 GATS 總協定中提及的目標(如安全、可靠、可獲得性)而制定的所有「普遍適用」的國內規章,是「合理的」、「客觀的」和「公正的」。
- VI.4 條的實質要求:
- 合理性 (Reasonableness):規章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與其預期達到的目標相符。
- 客觀性 (Objectivity):規章的標準和程序應當是客觀的,不應隨意或基於主觀判斷。
- 公正性 (Impartiality):規章的制定和實施不應帶有歧視性,對國內和外來服務提供者應一視同仁。
- GATS 附件 1 (Annex on Article VI:4):進一步闡述了第 VI.4 條的原則,特別是關於專業服務的「國內規章」問題,強調成員方應確保其專業服務的許可和認證程序是基於客觀和公正的標準,且不應過度限制。
- GATS 第 II 條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 GATS 第 VI 條 (Domestic Regulation):
第 四 題15 分
於去(2021年)10月的防衛協定委員會中,許多WTO會員就半年間已有超過30件啟動防衛措施調查通知的狀況表示憂心。請問相較於反傾銷稅以及平衡稅,實施防衛措施的法律要件有何特性?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此題旨在比較WTO下的「防衛措施」(Safeguard Measures)與「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ies)及「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ies)在法律要件上的特性差異。
核心觀念:
- GATT 第 XIX 條 (Safeguards):規範了締約方在進口量「意外地、大幅地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可以採取暫時性的、非歧視性的限制措施(如提高關稅、實施數量限制)。
- 反傾銷協定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ATT 1994):規範了在進口產品以「傾銷」(Dumping)方式進入市場,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時,可以採取反傾銷稅。
- 反補貼協定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規範了在進口產品獲得了「補貼」(Subsidies),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時,可以採取平衡稅。
- 關鍵差異點:
- 原因 (Cause):防衛措施是針對進口量「意外增加」和「國內產業受損」;反傾銷稅是針對「傾銷」;平衡稅是針對「補貼」。
- 歧視性 (Discrimination):防衛措施必須是非歧視性的(適用於所有國家或特定類別的國家);反傾銷稅和平衡稅則可以針對特定國家(傾銷國或補貼國)。
- 暫時性 (Temporariness):防衛措施是暫時性的,以允許國內產業調整;反傾銷稅和平衡稅可以持續更長時間,只要傾銷或補貼行為及其造成的損害持續存在。
- 嚴重損害 vs. 實質損害 (Serious Injury vs. Material Injury):防衛措施要求「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門檻通常較高;反傾銷和平衡稅要求「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門檻相對較低。
- 通知與諮商 (Notification and Consultation):防衛措施要求較嚴格的通知和諮商程序。
解題步驟:
-
防衛措施 (Safeguard Measures):
- 觸發條件:
- 進口量意外大幅增加 (Unforeseen increase in imports):進口量的增加必須是「意外的」(unforeseen) 且「大幅的」(significant)。這意味著這種進口增加不是由於市場的正常波動或預期中的變化。
- 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 (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thereof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
- 「國內產業」:指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的總體。
- 「嚴重損害」:指國內產業的整體經濟狀況出現重大惡化,例如產量、市場份額、獲利能力、生產力、設備利用率、存貨、就業、工資、投資回報等指標出現顯著下滑。
- 「嚴重損害的威脅」:指根據事實情況,明確的威脅,而非僅僅是猜測或遙遠的可能性。
- 措施要求:
- 非歧視性 (Non-discriminatory):措施必須適用於所有來源的所有進口產品(或所有來自非締約方的進口產品,或所有來自特定類別國家的進口產品,但不能僅針對單一國家)。
- 暫時性 (Temporary):措施的實施時間應有限,並逐步放寬,以允許國內產業進行調整。通常為四年,可延長。
- 通知與諮商 (Notification and Consultation):在採取措施前,必須向 DSB 和相關成員方進行通知,並給予相關成員方進行諮商的機會。
- 補償 (Compensation):若措施對其他成員方貿易造成不利影響,應提供補償;若無法提供,則受影響方可能獲得暫停減讓的權利。
- 觸發條件:
-
反傾銷稅 (Anti-dumping Duties):
- 觸發條件:
- 傾銷 (Dumping):出口價格低於進口國市場上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normal value)。
- 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
- 因果關係 (Causal Link):傾銷進口產品與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 措施要求:
- 可針對特定國家 (Targeted):反傾銷稅可以僅針對實施傾銷的特定國家或特定企業。
- 稅額:稅額應等於或低於傾銷幅度,以消除傾銷造成的損害。
- 長期性 (Potentially Long-term):只要傾銷和損害持續存在,反傾銷稅就可以持續徵收,並定期進行日落檢討。
- 調查程序:需要進行詳細的傾銷和損害調查,要求較高的證明標準。
- 觸發條件:
-
平衡稅 (Countervailing Duties):
- 觸發條件:
- 補貼 (Subsidy):進口產品獲得了其來源國或出口國政府提供的「補貼」。
- 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
- 因果關係 (Causal Link):補貼進口產品與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 措施要求:
- 可針對特定國家 (Targeted):平衡稅可以僅針對提供補貼的特定國家或特定企業。
- 稅額:稅額應等於或低於補貼額,以消除補貼造成的損害。
- 長期性 (Potentially Long-term):只要補貼和損害持續存在,平衡稅就可以持續徵收,並定期進行日落檢討。
- 調查程序:需要進行詳細的補貼和損害調查。
- 觸發條件:
第 五 題10 分
請試譯以下條文(10%)
- A Member may apply a safeguard measure only following an investigation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at Member pursuant to procedures previously established and made public in consonance with Article X of GATT 1994. This investigation shall include reasonable public notice to all interested parties and public hearings or other appropriate means in which importers, exporters and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could present evidence and their views, including th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to the presentations of other parties and to submit their views, inter alia, as to whether or not the application of a safeguard measure would b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shall publish a report setting forth their findings and reasoned conclusions reached on all pertinent issues of fact and law.
- Members shall provide for criminal procedures and penalties to be applied at least in cases of wilful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or copyright piracy on a commercial scale. Remedies available shall include imprisonment and/or monetary fines sufficient to provide a deterrent, consistently with the level of penalties applied for crimes of a corresponding gravity. In appropriate cases, remedies available shall also include the seizure, forfeiture and destruction of the infringing goods and of any materials and implements the predominant use of which has been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Members may provide for criminal procedures and penalties to be applied in other cases of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particular where they are committed wilfully and on a commercial scale.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此題為翻譯題,要求將兩段英文條文翻譯成中文。第一段是關於防衛措施的調查程序,第二段是關於知識產權侵權的刑事程序與處罰。
核心觀念:
- 精確的詞彙翻譯:確保專業術語(如 safeguard measure, investigation, competent authorities, domestic industry, material injury, dumping, subsid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copyright piracy)翻譯準確。
- 語意連貫與結構化:保持原文的語意和邏輯結構,使翻譯後的中文讀起來通順、有條理。
- 法律翻譯的慣例:在法律翻譯中,通常會採用較為正式、精確的詞語,並盡量貼近原文的結構。
解題步驟:
第一段翻譯:
-
"A Member may apply a safeguard measure only following an investigation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at Member pursuant to procedures previously established and made public in consonance with Article X of GATT 1994."
- "A Member":締約方 / 成員方
- "may apply a safeguard measure only following":僅得於...之後採取防衛措施
- "an investigation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由其主管當局進行調查
- "pursuant to procedures previously established and made public":依循先前已建立且已公開的程序
- "in consonance with Article X of GATT 1994":符合GATT1994第X條的規定。
- 整句:締約方僅得於其主管當局依循先前已建立且已公開、且符合GATT1994第X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後,始得採取防衛措施。
-
"This investigation shall include reasonable public notice to all interested parties and public hearings or other appropriate means in which importers, exporters and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could present evidence and their views, including th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to the presentations of other parties and to submit their views, inter alia, as to whether or not the application of a safeguard measure would b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 "This investigation shall include":此項調查應包含
- "reasonable public notice to all interested parties":向所有利害關係人發出合理之公開通知
- "and public hearings or other appropriate means":以及公開聽證會或其他適當方式
- "in which importers, exporters and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could present evidence and their views":使進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以提出證據及其意見
- "including th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to the presentations of other parties":包括回應其他方陳述的機會
- "and to submit their views":並提交其意見
- "inter alia":尤其中,或「尤其」
- "as to whether or not the application of a safeguard measure would be in the public interest":關於是否採取防衛措施符合公共利益。
- 整句:此項調查應向所有利害關係人發出合理之公開通知,並舉行公開聽證會或採取其他適當方式,使進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以提出證據及其意見,包括回應其他方陳述的機會,並提交其意見,尤其中,關於是否採取防衛措施符合公共利益。
-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shall publish a report setting forth their findings and reasoned conclusions reached on all pertinent issues of fact and law."
-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shall publish a report":主管當局應公布一份報告
- "setting forth their findings and reasoned conclusions":闡述其調查結果與理性結論
- "reached on all pertinent issues of fact and law":針對所有相關的事實與法律問題所達成的。
- 整句:主管當局應公布一份報告,闡述其針對所有相關事實與法律問題所達成的調查結果與理性結論。
第二段翻譯:
- "Members shall provide for criminal procedures and penalties to be applied at least in cases of wilful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or copyright piracy on a commercial scale."
- "Members shall provide for":締約方應規定 / 應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