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甲組《憲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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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憲法(Constitution)為國家根本大法,然何謂「憲法之基本原則」?試分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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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憲法學中的「憲法基本原則」,這是一個理解憲法體系與精神的基礎概念。考生需要對憲法所體現的核心價值與制度性要求有所掌握。

解題思路:
首先,要定義「憲法基本原則」的內涵,說明其作為憲法解釋與適用的最高指導原則的地位。接著,必須列舉並闡述國家常見的憲法基本原則,並說明這些原則在現代憲政國家中的重要性。

詳解: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憲法中居於核心地位、具有指導性、規範性及價值性意義的根本性理念與規則,它們是憲法精神的體現,也是理解與解釋憲法條文、判斷國家行為是否合憲的最高準則。這些原則不僅構成憲法體系的基石,也反映了現代憲政國家的核心價值。

常見的憲法基本原則及其說明如下:

  1. 民主原則 (Democratic Principle):

    • 內涵: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並由人民透過一定方式行使。國家的一切權力應由民意授權,政府的統治正當性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 體現:包括人民主權、定期選舉、多數決原則、少數權利保障、政治參與權利等。
    • 價值:確保國家權力不被濫用,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與參與權,實現人民對國家事務的自主決定。
  2. 法治原則 (Rule of Law Principle):

    • 內涵:國家的一切行為,包括政府行為,都必須依法進行,並受法律的約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
    • 體現:法律優位原則(憲法至上)、法律保留原則(某些事項須由法律規範)、禁止任意性原則、司法獨立、程序正義等。
    • 價值:防止國家權力專斷,保障人民的權利與自由,維持社會的穩定與秩序,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3. 人權保障原則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Principle):

    • 內涵:憲法應明文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並要求國家積極、消極地加以尊重、保障與實現。
    • 體現: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平等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訴訟權、社會權等。
    • 價值:確立人的價值與尊嚴,限制國家權力對個人自由的侵害,並要求國家對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支持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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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憲法明確規範國家體制、人權保障,是近代國家的潮流,也是民主與否的指標。試問若某一國家元首擬擴增其「職權」,可採行的途徑為何?(15分)並舉憲政國家之例,評析其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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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詢問國家元首擴增職權的途徑,第二部分則要求舉例分析其利弊。這涉及到憲法變遷、權力擴張的機制以及對民主憲政的影響。

解題思路:
第一部分需要從憲法理論和實踐的角度,思考國家元首如何合法地擴張其權力,這通常涉及修憲或對現有權力解釋的擴張。第二部分則需要選擇具體的憲政國家案例,並從正面(如效率提升)和負面(如權力濫用)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詳解:

第一部分:國家元首擴增職權的途徑(15分)

國家元首(如總統、國家主席等)若欲擴增其職權,必須在憲法框架內尋求合法途徑,常見的可行途徑包括:

  1. 修憲程序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Process):

    • 說明:這是最直接、最根本的擴權途徑。國家元首可以透過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提議修改憲法條文,將原先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權力納入,或擴大現有職權的範圍。
    • 條件:修憲程序通常要求較高的門檻,例如需要國會(或特定機構)的特定比例通過、公民投票等,以確保修憲的審慎性。
  2. 法律授權與擴張解釋 (Statutory Authorization and Expansive Interpretation of Laws):

    • 說明:在憲法未明確禁止,且未超過憲法所賦予行政權的整體範圍下,國家元首可以透過立法機關(國會)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現有法律,來賦予其新的職權或擴大現有職權的適用範圍。
    • 條件:此途徑受「法律保留原則」的限制,即某些重大事項必須由法律加以規範。同時,擴張解釋憲法或法律條文時,亦應符合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違背憲法意旨。
  3. 憲法解釋的擴張 (Expans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 說明:在某些憲政體制下,特別是擁有強大憲法法院或類似機關的國家,國家元首可以主張其現有憲法權力在當代情境下應有更廣泛的解釋與適用。這通常需要透過國家元首主動行使權力,並透過司法審查或政治協商來確立。
    • 條件:此途徑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較具爭議,高度依賴於憲法解釋機關的判斷以及社會的接受度。
  4. 緊急狀態或特殊情況下的權力行使 (Exercise of Power under States of Emergency or Special Circumstances):

    • 說明:在國家面臨戰爭、重大災難、公共衛生危機等緊急情況時,憲法或法律通常會賦予國家元首或政府一定的緊急權力,使其得以在一定期間內擴大行使職權,以應對危機。
    • 條件:這些權力通常是臨時性的,並受嚴格的法律限制與監督,事後必須接受檢討。

第二部分:憲政國家擴權的利弊分析(10分)

案例舉例:

  • 美國總統權力擴張(特別是行政權的擴張):美國憲法設立了相對較弱的總統職位,但歷任總統,特別是在危機時期(如羅斯福總統的新政、小布希總統在911後的反恐戰爭),透過國會授權、行政命令、對憲法條文的擴張解釋以及對權力分立的挑戰,逐步擴大了總統的實質權力。

利弊分析:

優點 (P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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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並且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法官法第19條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則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試問:
(一)就憲法層次而言,上述規定的意義及其所追求之價值為何?(15分)
(二)若A於擔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期間,和某週刊口頭約定,針對社會矚目的重大法律爭議,提供評論性稿件,以筆名(化名)方式刊登,平均每月供稿並刊登一篇,同時支領約相當於其本薪之報酬,前後長達七年。請問A之上述行為,可能產生哪些爭議?應如何適用上述規定,方屬正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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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法官的獨立審判、言論自由與職務監督、倫理規範之間的關係,並進一步將此類問題延伸至公務員(特別是具有類似法官角色或影響力者)的行為規範。這涉及憲法對法官獨立性的要求、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的具體規定,以及這些規定在處理具體個案時的適用。

解題思路:
第一小題要求從憲法層次分析法官獨立審判、職務監督與言論限制的意義與價值。考生需要連結憲法第80條的「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以及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理解為何需要職務監督與言論限制,以及它們如何與憲法原則調和。
第二小題則將問題延伸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A的行為。考生需要判斷A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務員應有的廉潔、中立、公正原則,並分析其可能觸犯的法規,特別是參照法官倫理規範的思路,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的相關規定。

詳解:

(一)憲法層次上,法官獨立審判、職務監督與言論限制的意義與價值(15分)

核心概念: 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法官獨立性的核心條文。憲法同時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然而,法官作為國家審判權的行使者,其行為受到更嚴格的要求。職務監督與言論限制是為了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同時,確保司法公正、廉潔,並維護公眾對司法信賴。

意義與價值:

  1. 法官獨立審判的意義與價值 (Significance and Valu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 意義: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僅受法律拘束,不受任何來自權力者(包括行政、立法、黨派、個人)的壓力、干預或影響,必須公正、客觀地作出裁判。
    • 價值:
      • 保障人民權利與自由:唯有獨立的法官,才能公正無私地審理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的憲法權利與自由不受國家權力或其他不當勢力的侵害。
      • 維護法治國家 (Rule of Law):法官獨立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基石之一。它確保法律的平等適用,防止權力濫用,維持社會秩序與公正。
      • 實現司法公正與公信力 (Judicial Fairness and Public Trust):獨立的審判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也是贏得公眾對司法信賴的基礎。若法官受干預,則裁判的公正性將受質疑。
  2. 職務監督的意義與價值 (Significance and Value of Supervisory Duties):

    • 意義:職務監督並非直接干預審判內容,而是對法官執行職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失職或不當行為進行約束和糾正,以確保其行政效率和職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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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續) 題15 分

(二)若A於擔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期間,和某週刊口頭約定,針對社會矚目的重大法律爭議,提供評論性稿件,以筆名(化名)方式刊登,平均每月供稿並刊登一篇,同時支領約相當於其本薪之報酬,前後長達七年。請問A之上述行為,可能產生哪些爭議?應如何適用上述規定,方屬正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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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小題將前述法官的倫理規範精神,類比應用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A的行為,探討其是否構成違失,以及應如何適用相關規定。這需要結合公務員的義務、懲戒委員的特殊身分,以及言論自由與利益衝突等問題。

解題思路:
首先,要釐清A的身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其職責。其次,分析A的行為(接受報酬、以筆名評論法律爭議、長期持續)可能觸犯哪些原則或法規。最後,將法官倫理規範的精神(獨立、公正、避免利益衝突、限制可能影響判斷的言論)以及公務員的一般義務,套用到A的個案中,進行判斷與說明。

詳解:

A的行為可能產生的爭議:

  1. 違反公務員廉潔與公正原則 (Violation of Public Servant's Principles of Integrity and Impartiality):

    • 爭議點:公務員應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務或身分獲取不正利益。A長期以筆名支領相當於本薪的報酬,寫作評論,即使是針對「社會矚目的重大法律爭議」,也可能被質疑其評論的公正性。特別是作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其職責是審理公務員的違失行為,若其公開評論的內容,可能影響到未來可能提交至該會的案件,則其公正性將受到嚴重質疑。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
  2. 可能構成利益衝突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 爭議點:A的評論可能涉及其職權範圍內的法律爭議。若其評論的立場或見解,與其未來在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時可能需要作出的判斷產生衝突,則構成利益衝突。即使是筆名,若其評論風格、專業見解容易被識別,仍可能影響其職務的公正性。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利益迴避的規定,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等。
  3. 違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忠誠與中立義務 (Breach of Duty of Loyalty and Neutrality in Performing Duties):

    • 爭議點:公務員應對國家忠誠,執行職務應保持中立。A長期、定期、支領報酬地發表特定法律爭議的評論,可能被認為是在進行「兼職」,且該「兼職」的性質(法律評論、長期支薪)可能與其公務員身分及其應有的中立性產生衝突。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兼職限制)、第17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雖然評論非商業經營,但長期支薪的「稿費」性質,可能被類比檢視。
  4. 損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公正形象 (Damage to the Image of Impartiality of the Civil Service Disciplinary Committee):

    • 爭議點:懲戒委員會委員的身份極為敏感,其公正性是公務員紀律體系的關鍵。A的行為,即使是筆名,若被認為其評論內容帶有特定立場,或其支薪行為不當,將嚴重損害委員會作為公正獨立機構的形象,降低公眾對其職權的信賴。
    • 適用:類比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對法官言論的限制,即「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雖然A非直接審理案件的法官,但作為懲戒委員,其言論對可能提交至該會的案件,或對公務員紀律的整體觀感,都可能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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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立效能、透明的大法官釋憲程序」此一決議,司法院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於去年函請立法院審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於去年底就此一草案三讀通過,並且將法律名稱更改為憲法訴訟法。請說明並分析這部憲法訴訟法的主要內容,具有哪些前所未見的特色,以及這部法律預期將對我國司法權的運作,產生哪些影響,並請嘗試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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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聚焦於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憲法訴訟法的實施。考生需要了解該法的核心內容、創新之處,以及其對我國司法權運作的預期影響,並進行評論。這需要對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變革有深入的理解。

解題思路:
首先,要說明憲法訴訟法(原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的核心內容,特別是其將「憲法解釋」轉變為「憲法訴訟」的重大變革。接著,分析其「前所未見的特色」,例如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擴大、審理程序、裁判效力等方面的創新。然後,論述這些變革預期將對我國司法權(特別是憲法審查權的行使)的運作產生的影響。最後,進行評論,從正面與負面角度評估其成效與潛在挑戰。

詳解:

一、憲法訴訟法的主要內容與前所未見的特色(10分)

我國《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公布,2024年施行,但考題時間為108年,故提及「去年底三讀通過」應是指該法案在立法院的審議進程,當時應是《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的階段,但核心內容已指向未來憲法訴訟制的建構)的實施,標誌著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從「憲法解釋」轉向「憲法訴訟」的重大變革。其主要內容與前所未見的特色包括:

  1. 由「大法官解釋」轉向「憲法訴訟」(Shift from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o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 內容:過去,大法官主要透過「解釋」憲法來回應聲請,其性質較為被動與行政化。新法將其轉變為「訴訟」形式,引進了訴訟當事人、訴權、訴訟程序等概念,使憲法審查更具體、更具爭訟性。
    • 特色:這是最根本的轉變,確立了憲法審查的司法化、訴訟化,使得憲法權利保障更為具體。
  2. 擴大憲法訴訟的類型與類型化 (Expansion of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Types and Typification):

    • 內容:新法明定憲法訴訟的類型,主要包括:
      • 爭議案件 (Dispute Cases):國家機關間的爭議(如中央與地方、機關間的權限爭議)。
      • 違憲案件 (Unconstitutionality Cases):包括立法委員聲請的「法律違憲審查」,以及人民聲請的「法規違憲審查」(取代原有的「聲請解釋」。)。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Dissolu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Cases):針對危害憲政秩序的政黨聲請解散。
      • 公投違憲案件 (Referendum Unconstitutionality Cases):針對公投案的合憲性進行審查。
      • 憲法爭議案件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y Cases):包含公務員、法官、地方自治人員等身分或職務的憲法爭議。
    • 特色:明確的訴訟類型化,有助於釐清不同聲請事由的審理標準與程序,使憲法審查的範圍更清晰。特別是「法規違憲審查」取代「聲請解釋」,使人民權利受侵害時,有更明確的訴訟途徑。
  3. 確立「法規違憲審查」的當事人適格與權利受損要件 (Establishment of Standing and Injury Requirements for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of Regulations"):

    • 內容:針對人民聲請的法規違憲審查,明確要求聲請人必須是「其憲法上之權利,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依職權適用憲法、法律、命令或自治規章,侵害其權利,並經erva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而未能救濟者」。
    • 特色:此一要件的確立,要求人民必須先窮盡一般救濟途徑,且權利確實受到侵害,才能聲請憲法訴訟。這提高了聲請門檻,但也更符合訴訟「權利受侵害」的本質,避免過度擴張憲法法院的審查權限。
  4. 引入「裁判憲法審查」與「憲法訴訟前置」 (Introduction of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of Adjudic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Precedent"):

    • 內容:
      • 裁判憲法審查:允許人民對於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若認為該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法院見解,有牴觸憲法之虞,且其權利遭受侵害,可提起憲法訴訟。
      • 憲法訴訟前置:此為「裁判憲法審查」的關鍵,意即人民必須先經過普通法院的審級救濟,若認為確定裁判侵犯憲法權利,才能向憲法法庭聲請。
    • 特色:此為重大創新,將憲法審查從單純的法律、命令,延伸至法院的「裁判」,使憲法權利保障更為深入。這也意味著法院的判決將直接面臨憲法層次的檢驗,有助於提升個案的憲法正義。
  5. 擴大聲請主體與擴充憲法訴訟權 (Expansion of Petitioners and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Rights):

    • 內容:除了原有的機關聲請、立法委員聲請、政黨聲請外,新法擴大了聲請主體,例如:
      •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中央與地方自治權限爭議,得聲請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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