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東亞近代史》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一 題25 分

請比較中國及日本的近代化有何差異,說明其各自論述、特徵與方法(15%)。
日本的近代化在對外殖民政策上如何運用?近期研究者有何具體反省與批判? (10%)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探討中國與日本近代化過程的異同,以及日本近代化如何影響其對外殖民政策。

核心觀念:

  • 近代化 (Modernization): 指一個社會從傳統農業社會轉型為現代工業社會的過程,包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的變革。
  • 論述 (Discourse): 指特定歷史時期內,關於某一議題所形成的觀念、知識體系與話語方式。
  • 殖民政策 (Colonial Policy): 指國家為擴張勢力、獲取資源或建立統治而實施的政策。
  • 歷史記憶 (Historical Memory): 指一個社群或國家對過去事件的集體回憶與詮釋,會受到當代社會脈絡的影響。

解題思路:

第一部分:中國與日本近代化之比較 (15%)

  1. 各自論述、特徵與方法:

    • 中國:
      • 論述: 主要圍繞「救亡圖存」、「變法自強」、「師夷長技以制夷」、「中體西用」等。近代化是被動應對西方壓力,尋求在維持傳統文化與政治體制的前提下,引進西方技術。
      • 特徵: 過程曲折、充滿內亂與外患(太平天國、甲午戰爭、八國聯軍等)。近代化改革(如洋務運動、戊戌變法)多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缺乏系統性與整體性。中央集權受到挑戰,地方勢力抬頭。
      • 方法: 早期以學習西方技術(軍事、工業)為主(洋務運動)。後期嘗試學習政治制度(戊戌變法),但遭遇巨大阻力。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但國家分裂、政局不穩。
    • 日本:
      • 論述: 主張「脫亞入歐」、「富國強兵」、「殖產興業」。近代化是主動學習、模仿西方的過程,目標是建立一個能與西方列強抗衡的現代國家。
      • 特徵: 效率高、國家主導性強(明治政府)。從模仿到創新,不僅引進技術,也學習政治、法律、教育、軍事制度。成功轉型為帝國主義國家。
      • 方法: 全面學習西方,建立中央集權的國家體制。推行工業化(殖產興業)、軍事現代化、教育普及。利用國家力量推動變革。
  2. 差異比較:

    • 動機: 中國是被動應對,日本是主動學習。
    • 範圍: 中國多為局部、技術性學習,日本是全面、制度性學習。
    • 主導者: 中國改革力量分散(官員、知識分子),日本則由強勢的中央政府主導。
    • 結果: 中國近代化進程緩慢且充滿挫折,日本則快速崛起成為強國。

第二部分:日本近代化與對外殖民政策 (10%)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記憶的歷史與歷史記憶是近年來東亞近代史中一個受關注的議題,請舉研究實例說明這方面的成果:(1)臺灣對帝國日本統治時代的歷史記憶,(2)1949年從中國出走的難民潮的經驗及其影響。(共25%)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歷史」與「歷史記憶」的區別,以及記憶如何受到政治、社會、世代與身分認同影響。

「歷史」主要指研究者依據檔案、統計、報刊、口述史等材料,對過去事件進行考證與解釋;「歷史記憶」則是群體或個人對過去的理解、敘述與情感。記憶不等於完整、客觀地重現過去,而是在當代社會需求下,經由教育、紀念儀式、博物館、文學、影像與政治論述不斷重構。

可運用三個概念:

  1. 集體記憶:莫里斯・哈布瓦赫指出,記憶存在於社會群體之中,家庭、地方、國家與族群都會影響人們如何回憶過去。
  2. 記憶場所:皮耶・諾拉所說的「記憶之所」,包括紀念碑、博物館、歷史建築、紀念日與遺址。這些場所使特定歷史被保存、選擇與展示。
  3. 記憶政治:國家或不同社會群體透過課本、儀式、紀念活動與公共論述,決定哪些歷史被強調、哪些被壓抑,並藉此塑造國族認同。

因此,本題不能只羅列事件,必須說明:誰在記憶、記憶了什麼、透過什麼方式記憶,以及不同記憶之間如何衝突。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部分,適合採取「歷史背景—記憶內容—形成機制—社會影響」的方式作答。

第一部分先說明臺灣對日本殖民統治的記憶具有矛盾性,不能簡化為「懷念日本」或「反抗日本」;第二部分則說明 1949 年移民與難民的經驗如何由個人記憶轉化為家庭、族群與國家記憶,並影響臺灣戰後政治與社會。

一、臺灣對帝國日本統治時代的歷史記憶

1. 殖民統治同時包含現代化與支配

1895 至 1945 年的日本統治,一方面建立戶籍、警察、學校、鐵路、醫療與公共衛生制度,推動稻米、蔗糖等殖民經濟,使部分臺灣人形成對教育、都市建設與社會秩序的正面記憶。許多日治時期成長的臺灣人,也透過日語教育與日本文化形成生活習慣與文化認同。

另一方面,日本統治建立在帝國主義與不平等的殖民階序上。臺灣人受到差別性的教育、政治權利與職業限制,農民、原住民族與勞工也承受警察控制、土地掠奪、資源榨取與戰時動員。因此,日治記憶同時包含現代化經驗與被殖民經驗。

重要的分析方式是區分:

  • 制度與建設的記憶:學校、鐵路、醫療、都市規劃。
  • 殖民壓迫的記憶:警察統治、皇民化運動、戰時動員、族群壓制。
  • 個人生活的記憶:家庭教育、語言使用、工作經驗與地方生活。

個人可能對日本統治持有正面生活記憶,但這不等於否定殖民統治的壓迫性;同一段歷史可以同時存在不同層次的記憶。

2. 戰後國家敘事對殖民記憶的重組

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官方以「光復」描述政權轉移,將日本統治主要詮釋為外來殖民與民族壓迫,並透過學校教育、紀念儀式、歷史課本與政治宣傳,建立「日本殖民—中國光復」的二元敘事。

然而,臺灣社會實際存在多種記憶:

  • 日治時期受教育者保有日語、生活制度與文化習慣。
  • 臺籍菁英與地方人士記得殖民政府的控制,也記得現代教育與職業機會。
  • 原住民族保存霧社事件、理蕃政策與土地控制的集體創傷。
  • 戰爭被動員者、臺籍日本兵與慰安婦相關受害者,留下戰爭暴力與帝國動員的記憶。

在戒嚴時期,官方中國民族主義壓縮了臺灣歷史的多元表述,使日治記憶受到選擇性保存。日治建築、日文資料與殖民地經驗常被視為不宜公開強調的內容,公共記憶也集中於「抗日」與「光復」。

3. 民主化後的記憶轉向與爭議

1980 年代末以後,隨著解嚴、本土化與歷史研究發展,臺灣社會重新檢視日本殖民統治。研究者開始使用總督府檔案、地方文書、報刊、文學作品與口述訪談,探討殖民統治下的社會生活與人民經驗。

代表性的研究與公共記憶包括:

  • 霧社事件:過去常被簡化為「原住民抗日事件」,後來研究進一步分析日本理蕃政策、土地控制、族群秩序與原住民自身的歷史主體性。
  • 皇民化與戰時動員:研究不再只問臺灣人是否「忠於日本」,而是分析教育、改姓名、國語運動、戰爭勞動與軍事動員如何進入家庭與地方社會。
  • 臺籍日本兵與慰安婦記憶:這些主題顯示臺灣人並非單純的被動受害者或忠誠臣民,而是在殖民制度中面對服從、適應、抵抗與生存的複雜選擇。
  • 殖民遺產與歷史建築:總督府鐵道部、臺南州廳、臺北機廠等建築,從殖民統治象徵轉化為博物館、文化資產或觀光場所,呈現歷史遺產再詮釋的過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雖然日治時代台灣構成戰前日本帝國的一部分,但是台灣地區並不是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的憲法體制,這點給日本統治台灣帶來了一個重大問題。請敘述(一)、其中一個主要的問題是什麼,(二)、(一)的問題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為何,以及(三)日本當局如何試圖解決(一)的問題。(25%)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探討日治時期日本統治台灣的憲政體制問題,要求考生分析其核心問題、重要性,以及日本當局的解決方法。

核心觀念:

  • 憲法體制 (Constitutional System): 指一個國家根本的法律架構,規定國家權力來源、分配與限制,以及人民的基本權利。
  • 殖民統治 (Colonial Rule): 指一個國家對另一地區實施政治、經濟、社會的支配與控制。
  • 帝國憲法 (Imperial Constitution): 指日本於1889年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日本近代國家體制的基礎。

解題思路:

核心問題:
日治時期,台灣並非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來統治,而是處於一種特殊的「殖民地」體制之下。這種體制與日本本土的憲政體制存在根本差異,導致了嚴重的法律與政治問題。

(一) 其中一個主要的問題是什麼? (約8-9%)

主要的問題在於台灣的法律地位與統治體制的「非憲政性」。

  • 法律地位的模糊: 台灣並非日本本土的「內地」,而是被視為「外地」或「殖民地」。這意味著《大日本帝國憲法》及其所保障的國民權利,原則上不直接適用於台灣。
  • 統治體制的特殊性: 日本對台灣的統治,是以天皇的「統治權」為基礎,但具體的統治權力由「台灣總督」來行使。台灣總督擁有極大的行政、立法、司法權力,甚至可以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總督府令」。這種權力集中且不受日本國會監督的體制,與日本本土的責任內閣制、議會權力等憲政原則相悖。
  • 「法律上的殖民地」: 台灣的法律制度、行政體系、乃至人民的權利義務,都與日本本土不同,形成了一個「法律上的殖民地」。

(二) (一)的問題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為何? (約8-9%)

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危機:

    • 日本是一個強調「憲政」與「國民」的國家,但其對台灣的統治卻是基於一種「治外法權」的殖民體制。這使得日本統治台灣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質疑,尤其是在面對國際壓力或國內憲政主義思潮時。
    • 台灣人民的權利未能受到憲法保障,導致其在法律上與日本內地人民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這與日本帝國憲法所宣示的「國民」概念產生矛盾。
  2. 統治的穩定性與效率問題:

    • 總督的高度集權體制,雖然在初期有助於穩定統治、推動建設,但長期來看,缺乏民意基礎與法律約束,容易滋生專制與腐敗,並可能引發被殖民者的不滿與反抗。
    • 由於台灣的法律與日本本土不同,這增加了日本中央政府對台灣事務的干預與複雜性,也使得台灣人民難以完全融入日本帝國的國家認同。
  3. 帝國構成與憲政體制的內在矛盾:

    • 日本帝國是一個由「內地」與「殖民地」組成的複合體。如何將殖民地的統治納入以《大日本帝國憲法》為基礎的國家體系,是日本面臨的根本難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 以下 1 題共用同一段題幹

參考資料:《台北和約》(部分)

一、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三條 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一〇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二、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覆日本國全權代表照會

照會 第一號

關於本日簽訂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頃准貴代表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上述了解,如荷貴代表惠予證實,本代表當深感紉。」

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證貴代表來照所述之了解。

本代表順向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日本國全權代表河田烈閣下

葉公超(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臺北

第 四 題25 分

如果《台北和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簽署:1952年4月28日)可算是決定了中華民國的國際政治上的定位,請論述《台北和約》和中華民國定位的關係為何。 (25%)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探討1952年《中日和約》(即《台北和約》)與中華民國(ROC)國際政治定位之間的關係,要求考生分析和約如何影響了中華民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領土範圍以及其在冷戰格局中的定位。

核心觀念:

  • 《台北和約》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1952年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之間取代《舊金山和約》的和平條約。
  • 國際政治定位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Positioning): 一個國家在國際體系中的地位、角色、影響力,以及其所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
  • 國際法主體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國家在國際法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
  • 領土範圍 (Territorial Scope): 一個國家所管轄的地理區域。
  • 冷戰格局 (Cold War Structure):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蘇兩大陣營對峙的國際政治體系。

解題思路:

《台北和約》是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簽訂的和平條約,其目的在於正式結束兩國間的戰爭狀態,並處理戰後相關事宜。這份和約對中華民國的國際政治定位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確立中華民國作為日本的「戰爭對象」與「和平締約國」的法律地位 (約6-7%)

  • 《舊金山和約》的缺席: 由於中華民國政府(當時在聯合國代表權上存在爭議)未能參與《舊金山和約》(1951年簽署,美國與日本及其盟友簽訂),該和約僅僅處理了日本與「盟國」之間的和平問題,並未明確提及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狀態。
  • 《台北和約》的補足: 《台北和約》的簽訂,填補了這一法律真空。
    • 第一條: 明確規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這確立了中華民國作為日本的「戰爭對象」以及「和平締約國」的法律地位。
    • 意義: 透過這份和約,中華民國政府得以在國際法上,以一個獨立的、擁有主權的國家身份,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這對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是重要的確認。

2. 確認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的權利,但未明確其歸屬 (約8-9%)

  • 第二條的關鍵: 條約第二條引述了《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內容:「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放棄」而非「歸還」: 這是《台北和約》與《舊金山和約》處理台灣問題的關鍵差異。
    •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僅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權利,但並未明確說明這些地區應「歸還」給哪個國家。這為後來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留下了空間。
    • 《台北和約》沿用了這一表述,即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權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3 年政治大學的其他科目

政治大學《東亞近代史》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