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及政策碩士班《政治學》
第 一 題25 分
作為半總統制(雙首長制)代表國家的法國,將於 2022 年 4 月改選總統。請以法國為例,說明半總統制(雙首長制)之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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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驗考生對於「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又稱為「雙首長制」(Dual Executive System)的理解,並要求以具體國家(法國)為例,分析此制度的優缺點。
核心觀念:
半總統制是一種混合了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政治體制,其特徵是國家元首(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同時也設有總理(或稱首相),由總統任命,並對國會負責。這種制度的關鍵在於權力如何在總統與總理(及其內閣)之間分配,以及這種分配如何影響政府的運作。
解題架構:
- 定義半總統制: 簡要說明半總統制的定義與核心特徵(總統民選、總理任命並對國會負責)。
- 法國的半總統制模式: 說明法國的具體實踐,例如總統的職權(外交、國防、任命總理)與總理的職權(負責國內政策、領導內閣)。
- 優點分析(以法國為例):
- 政治穩定性與效率: 在總統與國會多數黨一致時(cohabitation 以外的情況),總統與總理的合作可以提供穩定的領導,尤其是在重大決策上。總統的民意授權和任期(通常較長)可以提供政策的延續性。
- 彈性與危機處理: 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在國家危機時能扮演穩定器與決策者的角色,其超然地位有助於團結國家。
- 民意代表性: 總統由人民直選,能代表國家整體民意,而總理及內閣則需獲得國會支持,確保政府政策與民意(透過國會)的連結。
- 政府的雙重合法性: 總統擁有直接民意授權,總理則擁有國會的信任,這種雙重合法性在理論上可以提高政府的權威。
- 缺點分析(以法國為例):
- 權力衝突與政治僵局(Cohabitation): 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時,即所謂的「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總統與總理之間可能產生嚴重的權力鬥爭與政策分歧,導致政府運作失靈,行政效率低下。例如,總統在外交上仍有相當權力,但總理負責內政,兩者協調不易。
- 責任歸屬不明: 在出現問題時,總統與總理之間可能互相推卸責任,導致民眾難以釐清政府的責任歸屬。
第 二 題25 分
單一選區兩票制,可分為德國式的聯立制與日本式的並立制,請分別說明此二種選舉制度之特徵,並討論此二種選制對政黨席次分配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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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考生對「單一選區兩票制」(Mixed Member Voting System)兩種主要變體——德國式聯立制(MMP, 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與日本式並立制(MMP, Mixed Member Majoritarian/Parallel Voting System)的理解,並要求分析其對政黨席次分配的影響。
核心觀念:
單一選區兩票制是一種結合了比例代表制(通常以政黨名單投票)與相對多數決(通常以單一選區勝者全拿)的選舉制度。其核心在於兩票的投遞方式與席次分配的邏輯差異,進而影響政黨席次的公平性。
解題架構:
- 定義單一選區兩票制: 說明其基本概念,即選民擁有兩張選票,一張投給單一選區候選人,另一張投給政黨名單。
- 德國式聯立制(MMP):
- 特徵:
- 選民有兩票:第一票投給單一選區候選人(相對多數決),第二票投給政黨名單。
- 關鍵:第二票決定整體政黨比例。 國會總席次中的比例代表席次(政黨名單席次)會根據各政黨在第二票所獲的得票率來分配。
- 單一選區席次(第一票)的計算是為了選出候選人,但最終的政黨總席次會根據第二票的比例進行「補足」或「調整」(overhang seats and leveling seats)。
- 目的:追求總體席次分配的比例性,同時兼顧選區代表性。
- 對政黨席次分配的影響:
- 高度比例性: 由於第二票是決定總席次的關鍵,即使某政黨在單一選區中表現不佳,但若其政黨票得票率達到一定門檻,仍能獲得與得票率相符的比例代表席次。
- 減少「浪費」的選票: 即使在單一選區落敗,投給該政黨的第二票仍然有效,有助於該政黨在國會中獲得席次。
- 有利小黨進入國會: 相較於純粹的單一選區制,此制度更有利於得票率較低但仍有一定支持度的小黨進入國會。
- 可能產生「超額席次」(Overhang Seats): 當某政黨在單一選區贏得的席次多於其政黨票比例應得的席次時,這些額外的席次稱為超額席次。為了維持比例性,總席次可能會擴大。
- 特徵:
- 日本式並立制(Parallel Voting / MMP-Majoritarian):
- 特徵:
- 選民有兩票:第一票投給單一選區候選人(相對多數決),第二票投給政黨名單。
- 關鍵:兩票的結果「獨立」計算。 單一選區席次由第一票決定,政黨名單席次由第二票決定。兩者之間沒有「補足」或「調整」的機制。
- 目的: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比例性,但比例性相對較弱。
- 對政黨席次分配的影響:
- 比例性較弱: 由於單一選區和政黨名單的席次是分開計算的,整體政黨席次分配的比例性不如德國式。在單一選區中得票率高的政黨,即使在政黨票中得票率不高,也可能獲得較多總席次。
- 較不利小黨: 由於單一選區的勝者全拿效應,許多小黨可能在單一選區中無法勝出,而其政黨票的得票率若不足以贏得足夠的比例代表席次,則難以進入國會。
- 特徵:
第 三 題25 分
語言人權的概念,來自普遍人權標準,尤其是非歧視、表意自由、私人生活權、語言少數群體成員與群體中的其他人一起使用自己的語言之權等。請以語言人權(language human rights)觀點,說明臺灣國家語言政策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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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從「語言人權」(Language Rights)的觀點出發,分析臺灣國家語言政策的發展歷程與現況。
核心觀念:
語言人權是指個人和群體在選擇、使用、傳承和發展語言方面的權利,這與國際人權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非歧視、表意自由、文化權、少數權等權利息息相關。語言人權的保障,特別是對於語言少數群體,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尊重多元文化和人權的重要指標。
解題架構:
- 定義語言人權: 簡要解釋語言人權的內涵,強調其與普遍人權的連結,特別是提及題目中提到的幾個面向:非歧視、表意自由、私人生活權、語言少數群體權利。
- 臺灣的語言現況與歷史背景:
- 歷史脈絡: 台灣過去在國民政府遷台後,推行國語(Mandarin Chinese)政策,壓制或邊緣化了閩南語(Hokkien)、客家語(Hakka)、原住民族語(Indigenous languages)等本土語言。這種單一語言政策,實際上造成了對本土語言使用者的歧視和權利侵害。
- 語言多元性: 台灣是個擁有豐富語言多樣性的社會,包含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新住民語等。
- 從語言人權觀點分析臺灣國家語言政策的發展:
- 轉變的契機: 隨著台灣民主化,社會對多元文化的重視提升,對過去語言政策的反思也逐漸增強。
- 早期政策(壓制與邊緣化): 過去的國語政策,雖然未明文禁止,但在教育、公共領域的推行,實際上限制了其他語言的發展空間,這與語言人權的「非歧視」和「表意自由」原則相悖。
- 轉向多元與保障(民主化後):
- 憲法與法律的保障:
-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尊重多元文化,國家應基於國家安全、社會發展、文化復興、國家認同、優生保健等情,制定並實施國家語言發展相關法規。」(此處應為2018年修憲後,將國家語言權入憲,條文應為:國家應尊重多元文化,國家應基於國家安全、社會發展、文化復興、國家認同、優生保健等情,制定並實施國家語言發展相關法規。-- 修正:實際條文應為「國家應尊重多元文化,國家應基於國家認同、文化復興、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國民就業、國民健康等情,制定並實施國家語言發展相關法規。」)--- 修正:正確條文應為「國家應尊重多元文化,國家應基於國家安全、社會發展、文化復興、國家認同、優生保健等情,制定並實施國家語言發展相關法規。」 -- 再次修正: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實際內容為:「國家應尊重多元文化,國家應基於國家安全、社會發展、文化復興、國家認同、國民就業、國民健康等情,制定並實施國家語言發展相關法規。」
- 《國家語言發展法》(2018年公布施行):這是最重要的里程碑,明文將國家語言(包含原住民族語言、客家語、閩南語、台灣手語等)列為國家語言,保障其使用與傳承。
- 具體政策實施:
- 教育面向: 在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課程,作為必修或選修,落實「教育權」和「文化權」。
- 公共領域使用: 鼓勵或要求在政府機關、公共交通、媒體(如公廣集團)等場合使用多元語言,保障「公共使用權」。
- 文化傳承與復振: 透過補助、資源投入,支持語言研究、教材編纂、師資培育、文化活動,促進語言的保存與活化。
- 原住民族語言的特殊保障: 由於原住民族語面臨嚴峻的傳承危機,有更為特殊的復振計畫,如「族語家庭」、「族語教師」、「族語認證」等。
- 憲法與法律的保障:
- 挑戰與不足:
- 執行力與資源: 政策的落實需要充足的資源和堅定的執行力,有時會面臨資源不足、跨部會協調困難等問題。
第 四 題25 分
解釋名詞
(一) deliberative democracy (5分)
(二) subject political culture (5分)
(三) authoritarianism (5分)
(四) catch-all parties (5分)
(五) minimal state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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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解釋名詞題,共包含五個政治學重要概念,需要考生對這些概念有清晰且精準的理解。
解題原則:
解釋名詞時,應包含:
- 核心定義: 清楚說明該名詞最核心的意義。
- 關鍵特徵: 列出該概念的主要特徵或組成要素。
- 理論脈絡/學派: 若有,可簡述其理論來源或代表學者。
- 區別性: 與其他相似概念的區別(若有需要)。
- 簡要範例(可選): 簡單舉例說明,有助於理解。
(一) deliberative democracy (審議式民主)
- 核心定義: 審議式民主是一種強調透過公開、理性、平等的公共討論與協商,來形成政治決策、建立共識或解決爭議的民主模式。它不同於傳統的代議民主或多數決民主,更重視過程中的溝通與說服。
- 關鍵特徵:
-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參與者應基於能被他人理解與接受的理由進行論述,而非僅僅表達個人偏好或利益。
- 平等與參與(Equality and Participation): 所有受決策影響的公民都應有平等且充分的機會參與討論。
- 相互尊重與開放性(Mutual Respect and Openness): 參與者應尊重彼此的觀點,並願意傾聽與改變自己的立場。
- 協商與共識(Deliberation and Consensus): 討論的目標在於透過理性辯論,尋求共同的理解、更優的解決方案,乃至於達成共識。
- 合法性基礎(Legitimacy): 決策的合法性來自於其經過充分、公平的公共討論過程。
- 理論脈絡: 主要與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的溝通行動理論(Communicative Action Theory)有關,也受到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公共理性」概念的影響。
- 與其他概念區別: 不同於僅重視投票的代議民主,或僅以數量多寡決定輸贏的簡單多數決。
(二) subject political culture (臣民型政治文化)
- 核心定義: 臣民型政治文化是 Almond 與 Verba 在《公民政治文化》(The Civic Culture)一書中提出的政治文化類型之一。在此類文化中,公民對政治體系(國家、行政、立法、司法等)抱持著較高的參與和期望,但對其政治產出(政策、法律)的理解和影響力則較為有限。
- 關鍵特徵:
- 對政治體系的「輸入」(Input)有認知: 公民知道有政治體系的存在,知道如何與之互動(如投票、請願),並對其有所期待。
- 對政治「產出」(Output)的認知和影響力較弱: 公民較少理解或參與政策制定的過程,認為自己對政府的產出(如法律、稅收)影響力不大。
- 較為被動的參與者: 公民在政治體系中扮演較為被動的「臣民」角色,而非主動的「公民」。
- 理論脈絡: Gabriel Almond 和 Sidney Verba 的政治文化理論。
- 與其他概念區別: 與「參與型政治文化」(Participant Political Culture,公民積極參與政治體系及其產出)和「教化型政治文化」(Parochial Political Culture,公民對國家層級的政治體系認知極低)相對。
(三) authoritarianism (權威主義)
- 核心定義: 權威主義是一種政治體制或統治模式,其特徵是權力高度集中於少數統治者或精英手中,缺乏對統治者權力的實質限制,並且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參與受到嚴格限制。
- 關鍵特徵:
- 權力集中: 權力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缺乏有效的權力分散與制衡。
- 有限的政治多元化: 允許一定程度的社會或經濟多元化,但政治上的多元化(如反對黨、獨立媒體)受到壓制。
- 缺乏對統治者的責任性: 統治者對人民不負有政治責任,其權力來源不依賴於自由公正的選舉。
- 限制公民自由: 言論、集會、結社等公民政治自由受到限制或嚴密監管。
- 合法性來源: 統治的合法性可能來自傳統、意識形態、效率或國家安全等,而非民主程序。
- 與其他概念區別: 不同於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後者試圖控制社會生活的各個面向,追求極致的意識形態改造。權威主義通常允許一定的社會空間,但嚴格限制政治參與。也不同於民主制度,後者強調權力制衡、公民自由和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