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碩士班乙組《西方哲學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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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形上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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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質料組成 (material composition) 的討論中,有個「特殊組成問題 (Special Composition Question)」,即「組成發生的條件是什麼?」 (也就是「在什麼條件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東西會組成另一個東西?」 (Under what conditions do two or more objects compose another object?))。
(1) 請給出至少三個「特殊組成問題」可能的回答。
(2) 前述提到的回答,可能會遭遇到什麼困難?
(3) 你自己認為「特殊組成問題」最合理的回答是什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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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探討形上學中關於「組成」 (composition) 的基本問題,特別是「特殊組成問題」 (Special Composition Question)。此問題的核心在於探究當多個物件並存時,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它們會「組成」一個新的、單一的物件。這涉及到對「整體」與「部分」關係的理解,以及物件存在的條件。

核心觀念: 物件的組成、整體與部分的關係、形上學的存有論問題。

(1) 「特殊組成問題」可能的回答:

以下提供三種可能的回答,分別代表了不同的形上學立場:

  • 極端聯邦主義 (Extreme Nihilism/Deflationism): 這種觀點認為,除非有「非常特殊」的理由,否則物件並不會組成新的物件。也就是說,兩個或多個物件並存,通常只會是「多個物件」並存,而不會「組成」一個單一的「整體」。只有在極少數、特殊的情況下,例如「黏合」或「焊接」等,才可能產生新的單一物件。此觀點強調,預設組成是常態,反而需要特殊理由來辯護。

  • 極端聯邦主義 (Extreme Particulism/Universalism): 與上述觀點相反,這種觀點認為,只要有兩個或多個物件並存,它們就「總是」會組成一個新的、單一的物件。換句話說,組成是普遍的,不存在「只是」兩個物件並存而不組成任何東西的情況。只要物件存在,它們就必然會以某種方式「集合」成一個更大的整體。

  • 中間立場 (Intermediate Position/Moderation): 這是最常見且較為直觀的立場。它認為,組成並非總是發生,也不是從不發生。組成是否發生,取決於一些「中介性」的條件。這些條件可能與物件的性質、它們之間的關係、或者它們是否具有某種「結構性」或「功能性」的統一性有關。例如,一堆散亂的積木不會組成一個「房子」,但如果它們被組裝起來,形成房子應有的結構,那麼它們就組成了房子。

(2) 上述回答可能遭遇的困難:

  • 極端聯邦主義 (Extreme Nihilism/Deflationism) 的困難:

    • 與直觀經驗的衝突: 我們日常經驗中,似乎有許多情況是多個物件組成一個單一的整體,例如一張桌子、一輛車、一個人。極端聯邦主義的觀點似乎與這種直觀的經驗相悖,需要對「組成」這個概念做非常嚴格的限定。
    • 定義「特殊理由」的困難: 如何精確定義何為「特殊理由」?例如,「黏合」是否就是唯一的特殊理由?如果兩個物件緊密貼合,但沒有被黏合,它們算不算組成?這會引發界線模糊的問題。
  • 極端聯邦主義 (Extreme Particulism/Universalism) 的困難:

    • 產生過多的整體: 如果任何兩個並存的物件都組成一個新的整體,那麼我們會產生無限多、甚至荒謬的整體。例如,地球上的所有塵埃粒子、宇宙中的所有恆星,它們的組合都會形成一個新的整體。這似乎不符合我們的常識,也可能導致邏輯上的矛盾或不必要的形上學負擔。
    • 「整體」與「部分」的辨識困難: 如果組成無所不在,那麼如何區分一個「整體」和它所包含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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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二、關於性質 (properties) 的存有學討論中,有幾個主要的理論:
(a) 「共相論 (universals theory)」
(b) 「殊質論 (trope theory)」
(c) 「極端唯名論 (extreme nominalism)」 (又稱為「嚴格唯名論 (austere nominalism)」)。

(1) 請舉例說明這些理論的基本主張與支持的主要理由。
(2) 請指出反對這些理論的主要理由。
(3) 你自己比較支持哪一個理論?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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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形上學中關於「性質」 (properties) 的存有學地位問題。核心在於,當我們說「蘇格拉底是人」、「蘋果是紅色的」時,「人」和「紅色」這些「性質」是如何存在的?它們是獨立於個別事物而存在的「共相」,還是僅僅是事物本身的「殊質」,抑或是根本不存在?

核心觀念: 共相、殊質、唯名論、性質的存有學地位。

(1) 各理論的基本主張與支持理由:

  • (a) 共相論 (Universals Theory):

    • 基本主張: 共相論認為,性質(如「紅色」、「人類」、「美麗」)是獨立於個別事物而存在的「共相」(universals)。這些共相是「多處一體」(one over many)的,意即它們可以被許多不同的個別事物所「分享」或「共存」。例如,「紅色」這個共相可以存在於多個紅色的蘋果、紅色的玫瑰、紅色的跑車中。個別事物之所以具有某種性質,是因為它們「參與」 (participate) 或「模仿」 (imitate) 了相應的共相。
    • 支持理由:
      • 解釋類比性 (Explanation of Similarity): 這是共相論最主要的理由。我們之所以能認識到兩個不同的紅色蘋果是「相似」的,是因為它們都分享了同一個「紅色」共相。共相提供了解釋事物相似性的最佳方式。
      • 解釋一般概念 (Explanation of General Concepts): 我們能夠形成關於「人類」或「紅色」的一般概念,是因為存在著這些共相供我們認識。
      • 語句的普遍性 (Universality of Sentences): 許多句子,如「所有人類都是會死的」,似乎預設了某種普遍性的事物(人類)的存在。
  • (b) 殊質論 (Trope Theory):

    • 基本主張: 殊質論認為,性質並非獨立於個別事物而存在的共相,而是個別事物所「擁有」的「殊質」(tropes)。殊質是「一次性」且「個別性」的,意即每個殊質都只存在於某一個特定的事物中,並且是該事物的某一個特定性質。例如,一個紅色的蘋果擁有的「紅色殊質」與另一個紅色的蘋果擁有的「紅色殊質」是不同的、個別的殊質。殊質是「具體」的(particulars),而共相是「抽象」的(abstracta)。
    • 支持理由:
      • 避免共相的形上學難題: 共相論面臨許多形上學難題,例如共相如何能「同時」存在於多個地方?共相與個別事物的關係是什麼?殊質論認為,由於每個殊質都只存在於一個事物中,因此避免了這些「多處一體」的問題。
      • 解釋變化的問題: 個別事物的性質可以改變,例如蘋果從綠變紅。殊質論可以解釋為,蘋果「失去」了原有的綠色殊質,而「獲得」了紅色的殊質。
      • 與經驗的契合: 我們經驗到的是一個個具體的紅色蘋果,而不是抽象的「紅色」本身。殊質論認為,我們經驗到的就是這些具體的殊質。
  • (c) 極端唯名論 (Extreme Nominalism):

    • 基本主張: 極端唯名論認為,根本不存在共相,也不存在殊質。所謂的「性質」,僅僅是個別事物的「名稱」或「標籤」。當我們說「蘋果是紅色的」,這僅僅意味著存在著許多事物,我們將它們都貼上「紅色」這個標籤。這些事物之間可能存在相似性,但這種相似性並非由一個共同的「紅色」來解釋,而是由它們「恰好」相似所致,或者是由我們人類的分類習慣所決定。
    • 支持理由:
      • 最簡潔的形上學: 這是最簡潔的形上學立場,它聲稱不存在任何抽象的共相或具體的殊質,只承認具體事物的存在。
      • 避免共相與殊質的難題: 由於不承認共相或殊質,自然也就不會面臨關於它們的存有學、關係或位置等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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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知識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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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何謂「證成」(justification)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認為:一個信念是否得到證成,在於擁有信念的當事者本人是否滿足了相關的「知性責任」(epistemic responsibility)。
第二種認為:一個信念是否得到證成,在於該信念事實上是否有客觀證據或立基於可靠的認知機制。

(1) 你認為這兩種觀點何者比較重要或優先?或是你認為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請說明理由。
(2) 有的哲學家主張這兩種觀點都應該採納,不能有所偏廢,才能對「證成」提供恰當的說明。你同意嗎?請舉出論證來支持你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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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知識論中關於「證成」(Justification)的本質問題。證成被視為構成知識(知識 = 真信念 + 證成)的關鍵要素之一。本題提出了兩種主要的證成理論:一種是強調主體(信念持有者)的「知性責任」(內在主義),另一種是強調信念所依據的「客觀證據」或「可靠機制」(外在主義)。

核心觀念: 證成、內在主義、外在主義、知性責任、客觀證據、可靠性。

(1) 兩種觀點的比較與關係:

我認為,兩者都非常重要,且並非相互排斥,而是互補的關係,共同構成了更為完備的證成概念。 嚴格來說,知性責任(內在主義的傾向)可能更優先或更根本,因為它關乎主體自身在建構信念時的態度和義務。然而,沒有客觀證據或可靠機制的支持(外在主義的要素),所謂的「知性責任」就可能流於空談或主觀臆測。

  • 知性責任 (內在主義傾向) 的重要性:

    • 關乎主體的能動性: 證成與一個理性的、負責任的信念持有者有關。當我們說一個信念得到證成,通常意味著持有者「應該」相信它,並且他已經盡到了應盡的努力去尋求證據、反思、避免偏見等。這是一種關於「個人如何應該思考」的規範性要求。
    • 解釋「知道」的感覺: 當我們覺得自己「知道」某件事時,除了有證據,我們也通常覺得自己「有理由」相信它,並且對這個理由有某種程度的「意識」或「反思」。
    • 區分偶然正確與證成的信念: 如果一個人僅僅是偶然猜對了某件事,即使事後發現他猜對的理由恰好是客觀正確的,我們也不會認為他「知道」或他的信念是「證成」的。這顯示了主體在信念形成過程中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
  • 客觀證據/可靠機制 (外在主義傾向) 的重要性:

    • 避免主觀主義: 如果僅僅依賴主體的「知性責任」,可能會導向主觀主義,即只要我盡力了,我的信念就是證成的,即使這個信念與事實嚴重脫節。客觀證據要求信念能夠與外部世界聯繫,確保其真實性。
    • 解釋「非反思性」的知識: 很多時候,我們擁有知識,但並沒有對其證成理由進行深入的反思。例如,我們知道「太陽明天會升起」,這基於我們對物理定律和地球運轉的了解,但我們不一定時刻都在反思這些。外在主義的可靠機制(如視覺、記憶、科學定律)可以解釋這種「非反思性」的知識。
    • 客觀標準: 證成應該有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而不是完全依賴於個人主觀的判斷。可靠的機制或客觀證據提供了一個外部參照點。
  • 兩者之間的關係:

    • 互補關係: 理想的證成應該是兩者的結合。一個信念的證成,既需要持有者盡到知性責任(例如,認真考慮證據,避免偏見),也需要該信念有足夠的客觀證據支持,或者是由一個可靠的認知機制產生的。
    • 內在主義作為「必要條件」的傾向: 在很多情況下,我們認為證成需要信念持有者能夠「理解」或「訴諸」其證成理由。這是一種內在主義的傾向。如果一個信念是正確的,但持有者完全不知道為什麼,或者其認知機制是不可靠的(即使碰巧產生了正確結果),我們可能不會認為這個信念是「證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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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四、關於信念證成的外在論 (externalism) 認為:可用以證成信念的事物、證據、因素等,不必都是當事者能察覺得到的。有些當事者沒有或無法察覺到的因素,也能提供證成。

(1) 請舉出一個支持外在論的例子和論證。
(2) 請舉出一個反對外在論的例子和論證。
(3) 根據前兩小題的作答,你贊成外在論嗎?請提出理由來支持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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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聚焦於知識論中的「證成外在論」(Externalism about Justification)。外在論的核心主張是,證成的充分條件不一定都必須是信念持有者所能夠意識到的(即內在的)。某些外部的、不被持有者察覺的因素,也能提供證成。

核心觀念: 證成外在論、證成內在論、可靠主義、因果理論、知性責任。

(1) 支持外在論的例子和論證:

  • 例子:視覺證成的可靠性 (Reliabilism Example)
    假設一個人(稱他為 A)看到一棵樹,並且因為他看到了樹,他形成了「這裡有一棵樹」的信念。我們假設 A 的視覺系統是正常運作的,並且當時的光線、距離等條件也都適合視覺判斷。因此,他的視覺機制是一個「可靠的」認知機制。

    • 論證:
      根據可靠主義(Reliabilism),一種常見的外在主義理論,一個信念之所以得到證成,是因為它是由一個可靠的認知機制產生的。在這個例子中,A 的視覺系統是可靠的。因此,即使 A 可能無法完全解釋或證明他的視覺系統為何可靠(例如,他可能不知道視覺的生理學原理,或者他沒有意識到當時光線恰好適合),他的「這裡有一棵樹」的信念仍然得到了證成。
      這裡的「外部因素」是 A 的視覺系統的可靠性。A 不必意識到或能證明他的視覺系統是可靠的,這個可靠性本身就足以提供證成。這與內在主義的要求(即持有者必須能夠訴諸其證成的理由)形成對比。
  • 另一個例子:記憶的可靠性 (Reliable Memory)
    假設 B 記得昨天晚上在冰箱裡放了一瓶牛奶。這個記憶是準確的,並且 B 的記憶機制通常是可靠的。

    • 論證:
      即使 B 不記得他當時是如何確定的,或者他無法「證明」他的記憶機制是可靠的(例如,他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記憶有時會犯錯,但恰好這次是正確的),他的「冰箱裡有牛奶」的信念仍然是證成的。因為這個信念是由一個可靠的記憶機制產生的。記憶的可靠性(一個外部因素)提供了證成,而不需要 B 能夠察覺或證明這種可靠性。

(2) 反對外在論的例子和論證:

  • 例子:惡魔假說或虛擬現實 (Evil Demon/Brain in a Vat Scenario)
    設想一個認知主體 C,他生活在一個由惡魔創造的虛擬現實中,或者他是一個被置於實驗室中的「腦」。這個惡魔或實驗者精確地模擬了 C 的所有感官輸入,使得 C 堅信自己正經歷著真實的世界,例如他看到桌子、聽到聲音、感受到溫度。C 的所有信念都與他所「感應」到的現象一致,並且這些現象是由一個「外部」的、精確控制的機制(惡魔或實驗者)產生的。
    • 論證:
      根據某些外在主義理論(如上述的可靠主義),如果 C 的「感官輸入」是由一個「可靠」的機制產生的(例如,惡魔的模擬是完美無誤的),那麼 C 的信念(如「我看到一張桌子」)就應該是證成的。
      然而,我們直覺上認為 C 的信念並沒有得到證成,或者至少不如我們對真實世界的信念那樣得到證成。因為 C 絲毫不知道自己身處於一個被欺騙的環境中,他無法從「內部」反思或質疑他的經驗。他沒有盡到任何「知性責任」去質疑或尋求獨立的證據,因為他根本不知道有質疑的必要。他的信念之所以「正確」,僅僅是因為外部的操縱者使其正確,而不是因為 C 自身有任何理由去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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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倫理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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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效益主義可區分為「行為效益主義 (Act-utilitarianism)」和「規則效益主義 (Rule-utilitarianism)」:
(1) 兩者之間的主張有何差別?
(2) 有什麼困難是行為效益主義特有的,但規則效益主義沒有的?
(3) 有什麼困難是規則效益主義特有的,但行為效益主義沒有的?
(4) 就規則效益主義而言,你自己認為它所面臨的最大困難是什麼?請說明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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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的兩種主要形式:行為效益主義 (Act-utilitarianism, AU) 與規則效益主義 (Rule-utilitarianism, RU)。這兩種理論都以最大化整體效益(通常指幸福、快樂、或偏好滿足)為道德判斷的標準,但它們的應用層級和判斷依據有所不同。

核心觀念: 效益主義、行為效益主義、規則效益主義、道德判斷的層級。

(1) 行為效益主義與規則效益主義的主張差別:

  • 行為效益主義 (AU):

    • 主張: 每一項具體的行為,都應該根據其「直接」可能產生的總體效益來判斷其道德對錯。也就是說,對於每一個單獨的行為,我們都需要評估這個行為的直接後果,並選擇能產生最大總體效益的那個行為。
    • 判斷標準: 單一行為的直接後果。
    • 例子: 即使說謊通常會導致不良後果,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一個謊言能拯救無數生命(例如,欺騙納粹黨關於猶太人藏匿處的位置),那麼這個謊言就是道德上允許的,甚至是義務。
  • 規則效益主義 (RU):

    • 主張: 道德規則應該根據它們「普遍」被遵守時所能產生的總體效益來判斷。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是對的,如果它符合一個「好的」規則;一個規則是好的,如果普遍遵守它能最大化總體效益。道德判斷的依據是規則,而不是單一行為的直接後果。
    • 判斷標準: 普遍遵守某規則所能產生的總體後果。
    • 例子: 「不可說謊」是一個好的規則,因為普遍遵守這個規則能帶來最大的總體效益(例如,信任、穩定的社會關係)。因此,即使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說謊可能直接帶來好的後果,但因為它違反了「不可說謊」這個好的規則,所以這個行為在道德上仍然是錯的(或至少是不被允許的,除非有更強的理由)。

簡單來說,AU 在判斷每個行為時都獨立計算效益,而 RU 則依賴於普遍遵守的規則來指導行為。

(2) 行為效益主義特有的困難 (但規則效益主義沒有的):

  • 「計算」的困難 (The Calculation Problem):

    • 說明: AU 要求我們在做每一個行為時,都要去計算該行為可能產生的所有後果,並評估這些後果對所有受影響者的總體效益。這在實踐上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無法預測所有可能的後果,也難以量化不同人、不同時間、不同類型的效益。
    • 為什麼 RU 沒有這個困難: RU 避免了這個問題,因為它提供的是一套規則。我們只需要檢查一個行為是否符合這個「好的」規則,而不需要為每一個行為都進行複雜的效益計算。規則本身是基於過去的、普遍的效益考量而確立的。
  • 「隨機應變」的困難 (The Demandingness Problem / Arbitrariness Problem):

    • 說明: AU 可能會要求我們在某些情況下做出非常反直覺的行為,例如,為了最大化效益,可能需要犧牲少數人的利益,甚至傷害無辜者,只要這能帶來更大的總體效益。這使得道德判斷顯得非常隨機和難以預測,也與我們對某些基本道德原則(如不可傷害無辜)的直覺相衝突。
    • 為什麼 RU 沒有這個困難: RU 通過確立普遍規則(如「不可傷害無辜」、「不可偷竊」),為道德判斷提供了一個相對穩定和可預測的框架,避免了 AU 可能出現的為了追求極端效益而犧牲基本道德原則的風險。

(3) 規則效益主義特有的困難 (但行為效益主義沒有的):

  • 「規則順從」的困境 (The Problem of Rule-Worship / Rule-Idolatry):
    • 說明: RU 強調遵守規則。但可能出現一種情況,即遵守某個「好的」規則,在特定情況下會導致比違反規則更差的後果。例如,一個規則是「永遠不要說謊」。但如果一個人面臨的情況是,說一個善意的謊言可以阻止一場災難,RU 的嚴格遵守規則可能會導致非常糟糕的後果。這時,RU 似乎就變成了「崇拜規則」,而不是以效益為最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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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六、John Stuart Mill 曾對 Immanuel Kant 提出以下的批評:

"[Kant] fails, almost grotesquely, to show that there would be any contradiction, any logical (not to say physical) impossibility, in the adoption by all rational beings of the most outrageously immoral rules of conduct." (Utilitarianism, Ch. 1)

(1) 請指出從 Kant 的觀點可以如何回應 Mill 的批評。
(2) 對於 Kant 之定言令式 (categorical imperative) 的第一種表述式,即自然法則的原則 (principle of the law of nature),請指出它可能會出現的反例有哪些。
(3) 就 Kant 之義務論式 (deontological) 的倫理學而言,你自己認為它所面臨的最大困難是什麼?請說明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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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康德 (Immanuel Kant) 的義務論倫理學,特別是其定言令式 (Categorical Imperative) 的概念,以及功利主義者約翰·史都華·彌爾 (John Stuart Mill) 對其的批評。題目要求從康德的立場回應批評,分析定言令式的一個重要表述,並探討康德倫理學面臨的最大困難。

核心觀念: 康德義務論、定言令式、行為效益主義、道德法則、理性、知性責任。

(1) 從 Kant 的觀點回應 Mill 的批評:

Mill 的批評是,康德未能證明,如果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採納「極端不道德的行為準則」(outrageously immoral rules of conduct),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logical contradiction)。Mill 認為,康德的定言令式在證明某些行為不道德時,顯得不夠有力。

康德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回應 Mill:

  • 區分「邏輯矛盾」與「意志的矛盾」:

    • 康德的定言令式,特別是其第一個表述(普遍法則的公式),主要關注的是「意志的矛盾」(contradiction in the will),而不是嚴格的「邏輯矛盾」。
    • 回應: 康德會說,Mill 誤解了定言令式的「矛盾」概念。定言令式所尋求的並非在命題層面的邏輯矛盾(例如,「P 且 非 P」),而是指當我們將一個不道德的行為準則普遍化時,會導致我們自己的「意志」無法合理地想要這個普遍化的準則。
    • 具體解釋: 例如,如果一個人將「在需要時可以撒謊」這個準則普遍化,那麼「撒謊」本身就會失去其意義(因為如果大家都撒謊,就沒有人會相信任何人,撒謊也就無法達到其欺騙的目的)。這不是一個純粹邏輯上的矛盾,而是關於「意志」的矛盾,即這種普遍化會破壞該準則得以實施的條件,使得我們的意志無法合理地想要這個普遍化的準則。
  • 強調「理性」的內在要求:

    • 回應: 康德認為,理性本身內含著對普遍性的要求。一個理性的存在者,其行動準則(maxims)必須能夠普遍化,否則就不是真正理性的行動。Mill 似乎低估了理性在道德判斷中的作用。
    • 具體解釋: 康德會認為,Mill 所描述的「極端不道德的行為準則」,例如「允許搶劫」或「允許謀殺」,當它們被普遍化時,會破壞社會秩序和人際信任的基礎,而這些基礎是理性存在者為了追求自身目的(無論是幸福還是其他)所必需的。因此,一個真正的理性存在者,不會想要一個會破壞自身存在和追求目標條件的準則。
  • 區分「可行性」與「應然性」:

    • 回應: Mill 似乎在問,如果大家都這樣做,是否「可能」或「不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但康德的關注點是,一個理性存在者是否「應該」想要這樣的準則被普遍化。即使在邏輯上「可能」存在這樣一個普遍化的準則(例如,大家約定都互相搶劫,但這顯然是荒謬的),但從道德和理性的角度來看,這是不被允許的。

(2) Kant 定言令式第一種表述(自然法則原則)的反例:

Kant 定言令式的第一種表述是:「我的行動準則,應該能普遍化,並要求它成為一條自然法則。如果這樣做會導致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中出現矛盾,那麼這個行動準則就是不道德的。」

  • 定義: 這裡的「自然法則」並非指物理學上的自然規律,而是指一種「普遍的、無條件的」法則,它應該被所有理性存在者所遵循。

  • 反例:

    1. 「我想要在需要時可以說謊」 (Lying):
      • 普遍化: 讓「在需要時可以說謊」成為一條自然法則。
      • 結果: 如果每個人都可以隨時說謊,那麼「說謊」這個行為本身就會失去其意義。因為如果大家都知道別人可能在說謊,就沒有人會相信任何話。語言和溝通將崩潰,誠信將不復存在。這將導致「說謊」這個概念無法被理解和執行,因為它依賴於「說真話」的普遍性作為對比。這是一個意志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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