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碩士班乙組《形上學、知識論、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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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以下兩大題任選一題作答,請註明大題及子題之題號,字跡力求清晰。

一、普遍論(universalism)是分體論(mereology)的主要立場之一。(1)什麼是普遍論?(2)請說明哲學家相信普遍論的一個常見理由,以及反對它的一個常見理由。(3)如果你要反對普遍論,你會如何論述?(4)基於你的論述,你會如何反駁上面提到的支持普遍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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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形上學中關於普遍性(universality)與個別性(particularity)的爭論,特別是結合了分體論(mereology)的脈絡。普遍論在形上學中有不同的意涵,在此處結合了分體論的討論,指的是關於物件的構成與存在的普遍原則。

(1)什麼是普遍論?

在分體論的脈絡下,普遍論(universalism)通常是指一種關於物件(objects)及其部分的觀點。最核心的普遍論主張,任何兩個物件,只要它們具有相同的性質,那麼它們就是同一個物件。更進一步,更強的普遍論主張,對於任何兩個物件 xx 和 yy,如果它們的組成部分是完全相同的,那麼 xx 和 yy 就是同一個物件。這意味著,物件的身份完全由其構成部分決定,不存在兩個物件擁有完全相同的組成部分卻是不同的物件。

(2)請說明哲學家相信普遍論的一個常見理由,以及反對它的一個常見理由。

  • 支持普遍論的常見理由:
    一個常見的理由是為了簡約性(parsimony)或奧坎剃刀原則。如果我們接受普遍論,那麼我們就不需要額外的形上學實體來區分擁有相同組成部分的物件。例如,如果我們有兩個完全由相同原子構成的物件,而我們不採納普遍論,我們就得解釋是什麼使得這兩個物件是「不同」的,這可能需要引入「獨特性」(haecceity)或「 thisness」等額外概念,這會增加形上學的複雜性。普遍論則避免了這種複雜性,認為物件的身份完全由其組成部分確定,因此無需額外機制來區分。

  • 反對普遍論的常見理由:
    一個常見的理由是它似乎會導致**「同一性危機」(identity crisis)或「不可區分者同一性原理」(Principle of the 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 PII)的挑戰**。如果兩個物件擁有完全相同的組成部分,根據普遍論,它們就是同一個物件。然而,這會帶來一些直觀上難以接受的結論。例如,考慮一個由粒子 A 和粒子 B 組成的物件 XX,以及另一個由粒子 B 和粒子 A 組成的物件 YY。如果我們接受普遍論,並且認為物件的順序或空間位置不影響其組成部分,那麼 XX 和 YY 就會是同一個物件。但直觀上,我們可能認為它們是兩個不同的物件,即使它們由相同的粒子組成,但它們可能位於不同的空間位置。更嚴謹的說法是,反對者認為,即使兩個物件的組成部分集完全相同,它們仍然可能在其他方面(例如空間位置)有所不同,進而可以被區分。

(3)如果你要反對普遍論,你會如何論述?

要反對普遍論,我們可以採取以下論述方式:

論證方向:攻擊普遍論的簡約性主張,或強化區分物件的必要性。

我會論述,雖然普遍論看似簡約,但它付出的代價是犧牲了我們對物件更精確、更直觀的理解,並且未能充分解釋物件的「位置性」(locationality)和「結構性」(structurality)等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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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二、性質形上學中,一些哲學家認為物質的「本質」(quiddities)是不可知的。請對以下問題作出說明:(1)這些哲學家講的「本質」(quiddities)是什麼;而他們也相信物質的一些特點是可知的,那些特點又是什麼?(2)兩者的關係是什麼?(3)為什麼有些人會說「本質」是不可知的?(4)如果你想要反駁這種不可知論,你會如何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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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性質形上學(metaphysics of qualities)中關於「本質」(quiddities)的可知性問題,特別是物質的本質。這涉及到我們如何理解和認識事物的根本屬性。

(1)這些哲學家講的「本質」(quiddities)是什麼;而他們也相信物質的一些特點是可知的,那些特點又是什麼?

  • 「本質」(quiddities): 在此脈絡下,「本質」(quiddities)指的是事物的內在、根本的、定義性的性質,是使得該事物之所以是其自身(what-it-is-to-be-that-thing)的性質。它們是事物的「是什麼」(whatness)。例如,對於一個金原子,它的「本質」可能就包含了它具有特定原子序(質子數),並且其基本粒子具有特定的相互作用方式。這些是構成該事物之所以是該事物,並且與其他事物根本區別開來的內在屬性。

  • 可知的物質特點: 儘管聲稱「本質」不可知,但這些哲學家並不否認物質具有某些可知的特點。這些可知的特點通常是指事物的「表現」(behavior)、「關係」(relations)、「可觀測的屬性」(observable properties)或「功能」(functions)。例如,我們可以看到一個金原子與其他原子結合的方式,可以測量它的質量、電荷、光譜特性,可以觀察它在特定化學反應中的表現。這些是我們通過科學觀察和實驗可以獲得的知識,它們描述了物質如何與外界互動,以及它呈現出的外在現象。

(2)兩者的關係是什麼?

「本質」(quiddities)與「可知的物質特點」(observable properties/behavior)的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理解:

  • 表現與本質的關係: 可知的物質特點(如表現、可觀測屬性)被認為是其不可知的本質的外在表現或結果。也就是說,物質之所以會表現出特定的行為或具有特定的可觀測屬性,是因為其內在的、根本的本質所決定的。例如,金原子之所以會以特定方式與其他原子結合,是因為其電子結構(一種本質屬性)如此。
  • 知識的層次: 我們對可知的物質特點的認識,是外在的、現象層次的知識。而對本質的認識,則是內在的、形上學層次的知識。哲學家認為,儘管我們可以通過科學認識到事物的外在表現,但我們無法觸及或理解這些表現背後那個根本的、定義性的「是什麼」。
  • 因果關係: 本質是因,可知的特點是果。我們觀察到果,但無法完全理解或確切知道因。

(3)為什麼有些人會說「本質」是不可知的?

有些人認為「本質」(quiddities)是不可知的,主要基於以下幾個理由:

  • 經驗的局限性: 我們的知識主要來源於經驗。而經驗只能提供給我們關於事物外在的、可觀察的、可測量的屬性。我們無法直接「看到」或「觸摸」到一個事物的根本「是什麼」。例如,我們知道質子有正電荷,電子有負電荷,但質子「為何」是正電荷,電子「為何」是負電荷,其根本原因(本質)超出了直接經驗的範疇。
  • 語言和概念的局限性: 我們用語言和概念來描述世界,但這些語言和概念可能不足以捕捉事物的根本本質。例如,我們用「質量」來描述物體,但「質量」本身到底是什麼?它是否僅僅是慣性的表現,還是有更深層的本質?我們對這些概念的理解,可能僅僅是基於其現象或功能。
  • 科學知識的「工具性」或「結構性」: 現代科學,特別是理論物理學,往往提供的是結構性的描述,而非本質性的解釋。例如,粒子物理學描述了基本粒子的屬性、相互作用和組合方式,但它並沒有告訴我們這些粒子「本身」是什麼。它描述的是它們的「功能」和「關係」,而不是它們的「wha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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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三、(1)什麼是 the grue problem?(2)請提出你自己的看法說明 the grue problem可以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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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的是歸納推理中的一個著名難題——「grue problem」,它對傳統的歸納推理原則提出了嚴峻挑戰。

(1)什麼是 the grue problem?

The grue problem 是由哲學家 Nelson Goodman 在其著作《Fact, Fiction, and Forecast》中提出的。它是一個關於歸納推理的難題,用來質疑我們如何區分「好的」歸納推理和「壞的」歸納推理。

問題的設定如下:
我們觀察到在時間 t0t_0 之前,所有綠色的(green)寶石(emerald)都是綠色的(green)。
根據傳統的歸納推理,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
未來(時間 t0t_0 之後)的寶石也將是綠色的。

現在,Goodman 引入了一個新的謂詞(predicate):「grue」(綠藍色)。
一個物體是「grue」的,如果:

  1. 它在時間 t0t_0 之前是綠色的(green),並且
  2. 它在時間 t0t_0 之後是藍色的(blue)。

(注意:這裡的「藍色」指的不是我們日常理解的 blue,而是指一個與 green 相對立的顏色,例如,如果綠色是 RGB(0,255,0),藍色可能是 RGB(0,0,255)。重點在於它是一個與 green 不同的顏色。)

現在,我們也可以觀察到:
在時間 t0t_0 之前,所有綠色的寶石都是 grue 的。
(因為在 t0t_0 之前,所有綠色的寶石都是綠色的,而 grue 的定義包含了「在 t0t_0 之前是綠色的」這個條件,所以這個觀察是成立的。)

根據這個觀察,我們也可以進行歸納推理,推斷出:
未來(時間 t0t_0 之後)的寶石也將是 grue 的。

問題在於:
我們有兩個看似基於相同觀察的歸納推理:

  • 推理 A:所有觀察到的寶石都是 green 的   ⟹  \implies 未來的寶石也是 green 的。
  • 推理 B:所有觀察到的寶石都是 grue 的   ⟹  \implies 未來的寶石也是 grue 的。

如果時間 t0t_0 之後,我們觀察到一顆寶石,它既不是 green 的,也不是 blue 的,那麼這兩條歸納推理都會被證偽。
但是,如果時間 t0t_0 之後,我們觀察到一顆寶石是 blue 的,那麼:

  • 推理 A(未來的寶石是 green 的)就被證偽了。
  • 推理 B(未來的寶石是 grue 的)卻被證實了。

Grue problem 的核心挑戰是:為什麼我們傾向於接受「未來的寶石是 green 的」這個結論,而拒絕「未來的寶石是 grue 的」這個結論? 傳統的歸納推理理論(如基於證據的合理性)似乎無法提供一個令人滿意的區分依據,因為「grue」這個謂詞是為了這個特定目的而構造的,它與「green」在時間 t0t_0 之前觀察到的數據是完全吻合的。這似乎顯示了歸納推理的任意性,以及我們如何「選擇」我們相信的預測。

(2)請提出你自己的看法說明 the grue problem 可以如何解決?

The grue problem 之所以棘手,是因為它暴露了歸納推理中「選擇預測」的難題,而不是簡單的邏輯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通常需要我們對「好」的歸納推理或「可歸納性」(projectibility)的標準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以下是我提出的一種解決方案,結合了 Goodman 本人的一些想法以及其他哲學家的觀點:

解決方案:基於「自然謂詞」(Natural Kinds/Predicates)和「規則性」(Regularity)的標準。

我的解決方案主張,區分「green」和「grue」的關鍵在於,「green」是一個「自然謂詞」或「可歸納的謂詞」,而「grue」則不是。

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

  1. 「可歸納性」(Projectibility)的標準:
    Goodman 本人提出,一個謂詞是「可歸納的」,當且僅當它在過去的應用中已經被「加強」(rei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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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

四、(1)請解釋 Roderick Chisholm 的 the doctrine of the given。(2)請解釋 Wilfrid Sellars 所提出的觀察性知識(observational knowledge)的約束條件(constraint)可以如何攻擊 the doctrine of the given?(3)請提出你自己的論證說明 Wilfrid Sellars的攻擊是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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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的是基礎主義(foundationalism)在知識論中的一個重要理論,即 Roderick Chisholm 的「given」理論,以及 Wilfrid Sellars 對其提出的批判。這涉及到我們如何理解知識的基礎以及感官經驗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1)請解釋 Roderick Chisholm 的 the doctrine of the given。

Roderick Chisholm 是一位著名的基礎主義者(foundationalist),他認為知識必須有一個堅實的基礎,這個基礎由那些**「自證的」(self-evident)或「直接被給予的」(given)知識構成**。他提出的「doctrine of the given」(給予論)是其基礎主義理論的核心部分。

「The doctrine of the given」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核心觀點:

  • 知識的基礎是「given」的知識: Chisholm 認為,所有知識最終都要回溯到某種「given」的知識。這些「given」的知識是直接、無條件地被主體所擁有的,不需要進一步的論證或證據。它們是知識體系的基石。
  • 「Given」的知識是關於「意識狀態」(states of consciousness)的: 這些「given」的知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關於我們自己當下意識狀態的知識。例如,我知道「我現在感到疼痛」,我知道「我現在看到紅色的感覺」,我知道「我現在正在思考」。這些是關於我自身內在經驗的知識。Chisholm 認為,這些關於自己意識狀態的知識是不可錯的(infallible),因為它們就是我們當下的經驗本身。
  • 「Given」的知識是「非推理的」(non-inferential): 擁有這些「given」的知識,並不需要經過推理過程。當我感到疼痛時,我並不需要推理「我感到疼痛」,我就是直接知道我感到疼痛。
  • 「Given」的知識是「確證的」(justified): 這些「given」的知識,其證實(justification)是內在的、自動的。它們不需要外部的證據來支持,它們本身就具有充分的證實。
  • 「Given」的知識是知識的「終點」: 雖然我們有關於外部世界的知識(例如「這是一張桌子」),但這些知識最終需要依賴於關於我們自身意識狀態的「given」知識來證實。也就是說,關於外部世界的知識,是通過推理或歸納,從關於我們自身「given」的意識狀態(如「我看到紅色」、「我感覺到某種視覺模式」)推導出來的。

簡而言之,Chisholm 的「doctrine of the given」主張,我們對自身當下意識狀態的知識,是最基本、最確定的知識來源,它們是直接被給予的,不需要推理,並且是所有其他知識的基礎。

(2)請解釋 Wilfrid Sellars 所提出的觀察性知識(observational knowledge)的約束條件(constraint)可以如何攻擊 the doctrine of the given?

Wilfrid Sellars 在他的著名論文《 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中,強烈批判了傳統的經驗主義,特別是「給予」(the given)的概念。他認為「給予」的概念是一種「神話」(myth)。Sellars 提出的「觀察性知識的約束條件」(constraints on observational knowledge)正是用來攻擊「doctrine of the given」的關鍵論證。

Sellars 的論點核心是:觀察性知識,即使是關於我們自身內在狀態的知識,也必須滿足某些「語言的」或「概念的」條件,這些條件使得「given」的、非推理的、不可錯的知識成為不可能。

Sellars 認為,所謂的「given」概念,是將觀察(observation)與**「看到某物」(seeing something)**混為一談,並且錯誤地認為「看到某物」本身就構成知識。Sellars 認為,要被稱為「知識」,必須滿足「證實」(justification)的條件,而證實必然涉及推理和概念的使用。

Sellars 提出的「約束條件」可以攻擊「doctrine of the given」的幾個方面:

  • 知識必須是「理性的」(rational)和「概念的」(conceptual):
    Sellars 認為,知識不是一種「非概念的」或「非推理的」狀態。即使是關於我們自身內在感覺的知識,例如「我感到疼痛」,也需要我們能夠理解「疼痛」這個概念,並且能夠將這種感覺歸入「疼痛」這個類別。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疼痛」的概念,或者無法區分疼痛與其他感覺,那麼即使他有某種內在的感覺,他也無法說他「知道」自己感到疼痛。

    • 攻擊點: Chisholm 的「given」主張,關於意識狀態的知識是「非推理的」,是直接被給予的。Sellars 認為,這就好像一個人在看到紅色的時候,他不需要知道「紅色」這個概念,也不需要知道「這是一種顏色」。但 Sellars 認為,僅僅是一種感覺經驗(raw feels)本身,並不能構成知識;它必須能夠被納入一個概念框架,並且能夠被推理和證實。因此,關於意識狀態的知識,也必須是概念的、理性的,而不是非推理的「given」。
  • 知識必須是「可證實的」(justifiable):
    Sellars 認為,聲稱某事是「知識」,就意味著它必須有「理由」或「證實」。而理由和證實,必然涉及與其他信念的聯繫,以及與經驗數據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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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

五、自利(self-interest)對於行為對錯的判斷和為什麼要有道德(Why be moral?)的問題扮演何種角色,值得深入探究。請問:(1) Ayn Rand如何從「自私的德行」(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來證成倫理利己主義(ethical egoism)? (2) Gregory Kavka 如何從「整體生活」的面向來設想自利,由此證成過道德的生活對個人有利? (3)你認為這兩種觀點面臨的最大困難是什麼?請分別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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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倫理學中關於「自利」(self-interest)與道德(morality)之間的關係,特別是自利如何被用來證成道德行為或倫理體系。題目要求分析 A. Rand 和 G. Kavka 的觀點,並評估其困難。

(1)Ayn Rand 如何從「自私的德行」(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來證成倫理利己主義(ethical egoism)?

Ayn Rand 是客觀主義(Objectivism)哲學的創始人,她強烈主張倫理利己主義,並將「自私」(selfishness)提升為一種「德行」(virtue)。

  • 「自私」的重新定義: Rand 認為,傳統上對「自私」的負面看法是錯誤的。她認為,真正的「自私」是指追求自己的理性利益(rational self-interest),而不是指短視的、損人利己的行為。她區分了「理性自利」和「非理性自利」。非理性自利是短暫的、破壞性的,而理性自利是追求個人長遠的、最高的生存和福祉。
  • 「自私的德行」: Rand 認為,理性自利本身就是一種最高的美德。因為:
    1. 個人是價值的終極來源: Rand 認為,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其自身的最高價值。因此,每個人都有權利追求自己的生命和福祉,這是其固有的權利。
    2. 生命是價值衡量標準: Rand 認為,道德的標準是「生命」,而「理性」是實現生命的手段。因此,追求自己的生命和福祉(理性自利)是道德的。
    3. 利他主義是道德的毀滅: Rand 激烈批評利他主義(altruism),認為它將他人(或集體)的利益置於個體利益之上,要求個體犧牲自己來服務他人。她認為,這種觀點貶低了個體的價值,導致了奴役和毀滅。
    4. 自願的交換是道德的基礎: Rand 認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應該建立在自願的、互利的交換之上,而不是基於義務、犧牲或強迫。在自由市場和自由社會中,人們通過提供價值來獲取價值,這是一種「理性自私」的體現。
  • 證成倫理利己主義: Rand 藉由將「自私」重新定義為「理性追求個人最高福祉」,並將其視為生命存在的根本道德要求,從而證成了倫理利己主義。她認為,道德的唯一目的就是促進個人的生存和繁榮,任何其他目的(如集體利益、他人福祉)都不應凌駕於此。因此,追求自己的理性利益,就是最高的道德。

(2)Gregory Kavka 如何從「整體生活」(whole life)的面向來設想自利,由此證成過道德的生活對個人有利?

Gregory Kavka 的觀點更傾向於一種**「審慎的利己主義」(prudent egoism)或「規範的利己主義」(normative egoism)**,他認為,從長遠的、整體的角度來看,過道德的生活對個人是有利的。

  • 「整體生活」的考量: Kavka 認為,評價一個人的生活是否「好」或「有利」,需要從整個生命過程來考量,而不僅僅是某個時刻或某個行為的得失。他強調「長期利益」和「全面福祉」。
  • 道德行為的長遠利益: Kavka 指出,雖然有時候不道德的行為(例如欺騙、違背承諾)可能會帶來短期的利益,但從長遠來看,誠實、守信、合作等道德行為,更有利於個人建立良好的聲譽、獲得他人的信任、建立穩固的社會關係,以及避免潛在的懲罰和負面後果。
    • 聲譽與信任: 一個以誠實和守信著稱的人,更容易獲得他人的合作和支持,這在事業、人際關係等方面都至關重要。
    • 避免懲罰: 社會有各種機制來懲罰不道德的行為(法律、輿論、報復等)。從長遠來看,避免這些懲罰本身就是一種利益。
    • 內在的平和與滿足: Kavka 也可能暗示,遵循道德原則,即使有時需要付出一些代價,也能帶來內在的平和、自尊和心理上的滿足感,這也是整體生活品質的重要組成部分。
  • 「為什麼要有道德?」的回應: 對於「為什麼要有道德?」這個問題,Kavka 的回答是:因為過道德的生活,從長遠來看,最符合你自身的理性利益。他並沒有說道德本身是無價的,而是說,道德行為在「整體生活」的收益-成本分析中,往往是更有利的選擇。這是一種基於審慎和理性計算的證成。

(3)你認為這兩種觀點面臨的最大困難是什麼?請分別做說明。

這兩種觀點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Ayn Rand 的觀點面臨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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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題

六、倫理學除了涉及行為對錯的判斷,也涉及好壞的價值問題。對於價值問題,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持享樂主義(hedonism)的立場。請問:(1)效益主義者如何定義「好」(good)這個概念? Jeremy Bentham 如何證成享樂主義?(2) G. E. Moore 同意效益主義有關「好」的主張嗎?請根據「開放問題論證」(open-question argument)做推論和說明。(3)你認為Moore 的觀點面臨的最大困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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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價值論(axiology)以及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與享樂主義(hedonism)的關聯,並引入 G. E. Moore 的「開放問題論證」(open-question argument)來批判效益主義對「好」的定義。

(1)效益主義者如何定義「好」(good)這個概念?Jeremy Bentham 如何證成享樂主義?

  • 效益主義者對「好」的定義:
    效益主義是一種後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的倫理學理論,它認為一個行為的道德對錯,取決於其結果。在價值論層面,大多數古典效益主義者(尤其是形式上的效益主義)將「好」等同於**「快樂」(pleasure)或「幸福」(happiness),並將「壞」等同於「痛苦」(pain)或「不幸福」(unhappiness)。
    因此,效益主義者認為,
    「好」就是能夠最大化快樂或幸福,最小化痛苦或不幸福的東西**。一個行為是好的,如果它能產生最大的總體效益(utility),即最大化總體的快樂。

  • Jeremy Bentham 如何證成享樂主義:
    Jeremy Bentham 是古典效益主義的奠基人之一,他是一位堅定的享樂主義者。他證成享樂主義的方式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1. 「人類被兩種主權者統治」原則: Bentham 在其《倫理學原理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的開頭就提出,「自然已經把人類置於這兩種主權者——痛苦和快樂——的統治之下。只有它們才能指示我們應該做什麼,以及我們將會做什麼。」 他認為,快樂和痛苦是驅動人類行為的根本動力。我們追求快樂,逃避痛苦,這是人類的天性。
    2. 享樂主義是唯一能解釋人類行為的原則: Bentham 認為,所有人類的動機,無論表面上多麼複雜,最終都可以歸結為追求快樂或逃避痛苦。即使是看似崇高的動機,如追求榮譽、權力或幫助他人,其背後也隱藏著獲得快樂(如滿足感、自豪感)或逃避痛苦(如良心不安)的動機。
    3. 快樂是唯一的「內在善」(intrinsically good): Bentham 認為,快樂本身就是好的,不需要任何其他東西來證明其價值。而所有其他被認為是「好」的東西(如財富、健康、美德),它們之所以是好的,是因為它們能帶來快樂,也就是說,它們是工具善(instrumentally good)。因此,快樂是唯一內在善,所有其他善都依賴於它。
    4. 「享樂計算」(felicific calculus): Bentham 試圖建立一個量化的方法來計算快樂和痛苦的強度,以便在決策時能夠選擇最大化總體快樂的行為。他考慮了快樂的七個維度:強度(intensity)、持續時間(duration)、確定性或不確定性(certainty or uncertainty)、近切性或遠離性(propinquity or remoteness)、產生性(fecundity,即產生更多快樂的可能性)、純粹性(purity,即不伴隨痛苦的可能性)以及影響範圍(extent,即影響人數)。

    通過這些論證,Bentham 將享樂主義確立為道德判斷的基礎,並以此作為效益主義的核心價值觀。

(2)G. E. Moore 同意效益主義有關「好」的主張嗎?請根據「開放問題論證」(open-question argument)做推論和說明。

G. E. Moore 在他的著作《倫理學原理》(Principia Ethica)中,強烈批判了效益主義(特別是 Bentham 和 Mill 的形式)對「好」的定義。他不同意效益主義的「好」就是「快樂」或「幸福」的主張。

  • Moore 的「好」的定義:
    Moore 認為,「好」(good)是一個**「簡單的」、「不可分析的」、「非自然的」屬性**。它就像「黃色」一樣,你無法將其定義為其他東西的組合。你看到黃色,你就知道它是黃色;你看到「好」的東西,你就知道它是好的。你無法將「好」定義為「快樂」、「幸福」、「被渴望」或任何其他自然屬性。

  • 「開放問題論證」(open-question argument):
    這是 Moore 用來證明「好」的定義為非自然屬性的核心論證。論證大致如下:

    1. 假設: 假設「好」可以被定義為某個自然屬性 XX(例如,快樂)。也就是說,「好」 ≡\equiv XX。
    2. 構成問題: 如果這個定義成立,那麼對於任何事物 YY,我們可以提出一個問題:「YY 是 XX 的,那麼 YY 是好的嗎?」(Is YY, which is XX, good?)
    3. 問題的「開放性」: 如果 XX 和「好」是完全相同的東西,那麼這個問題「YY 是 XX 的,那麼 YY 是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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