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碩士班乙組《形上學、知識論、倫理學》
第 一 題
形上學(35%)
以下兩大題任選一題作答,請註明大題及子題之題號,字跡力求清晰。
一、 很多哲學家認為性質是共相(universals)。
(1) 什麼是共相?
(2) 請說明哲學家相信共相存在的一個常見理由,以及反對它們存在的一個常見理由。
(3) 你自己的立場傾向哪方?請說明你的理由,以及你會如何回應你前面提到的對立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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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形上學中關於「共相」的爭論,這是西方哲學史上一個古老且重要的議題。共相論(Universals)與獨名論(Nominalism)的對立,涉及我們如何理解世界中事物的共同性、普遍性以及它們與個別事物的關係。
(1) 共相(Universals)的定義:
共相是指那些可以被多個個別事物所共有的性質、關係或類別。例如,「紅色」可以被許多個別的紅色物體(如紅蘋果、紅汽車)所共有;「人類」可以被所有個別的人類(如蘇格拉底、柏拉圖)所共有;「大於」可以被許多成對的數字所共有。共相與個別事物(particulars)相對,個別事物是單一、特定、不可分割的存在,例如「這一個紅蘋果」、「蘇格拉底」。共相論者認為,共相是真實存在的,並且是我們認識和理解世界、形成概念和進行一般化推理的基礎。
(2) 相信共相存在的一個常見理由:
最常見的理由之一是來自於經驗的普遍性與相似性。我們能夠辨識出不同的個別事物具有相似的性質,例如我們能夠辨識出不同的狗,但都能稱之為「狗」。這種辨識能力似乎預設了某種共同的「狗性」(dogness)或「犬類」的共相。如果沒有共相,我們將難以解釋為何不同的個別事物能夠屬於同一個類別,或者為何它們能夠共享某些性質。此外,語言的使用也常被視為支持共相存在的證據。我們使用普遍詞彙(如「椅子」、「快樂」、「正義」)來指稱和談論一系列不同的個別事物,這暗示了這些詞彙所指涉的共相是真實存在的。例如,我們談論「正義」,並非僅指某一個具體的正義行為,而是指一個普遍的「正義」概念。
反對共相存在的一個常見理由:
反對共相存在的主要理由通常來自於經驗的個別性與特殊性。反對者(如獨名論者)主張,我們所能直接經驗到的,只有具體的、個別的事物。我們稱呼不同的個別事物為「狗」,只是因為它們在某些方面(如外形、行為)相似,而我們習慣性地將它們歸類到同一個詞彙下,但這並不代表有一個獨立於這些個別事物的「狗」的共相存在。共相只是一種語言的約定或心靈的建構,並非真實獨立的存在。
第 二 題
二、 一些哲學家認為因果排除問題(the causal exclusion problem)對心理因果構成挑戰,而這個問題是基於幾個原則的
衝突。
(1) 請簡單列出以下三條原則的內容:物理因果完整原則(the Principle of Physical Causal Completeness)、非還
原原則(the Principle of Irreducibility)及因果排除原則(the Principle of Causal Exclusion)。
(2) 三個原則如何共同構成因果排除問題?
(3) 如果你是個物理主義者,你會如何解釋因果排除問題?(答題時可以為因果排除問題及三條原則
提供英文簡稱,以縮減書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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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的是「因果排除問題」(Causal Exclusion Problem),這是一個在心物關係(mind-body problem)討論中,特別是對於物理主義(Physicalism)者而言,相當棘手的挑戰。它試圖說明,如果物理世界是因果封閉的,那麼心理狀態如何能夠產生因果效力?
(1) 三條原則的內容:
- 物理因果完整原則 (Principle of Physical Causal Completeness, PCC):這個原則主張,任何物理事件(physical event)的發生,都有一個充分的物理原因。換句話說,物理世界在因果上是「封閉的」(causally closed)。若要解釋一個物理事件的發生,我們只需要訴諸其他物理事件或條件即可,不需要訴諸非物理的原因。
- 非還原原則 (Principle of Irreducibility, PI):這個原則主張,心理事件(mental events)不能被完全還原為物理事件。換句話說,心理事件具有其自身的、獨特的性質,這些性質是物理事件所不具備的。例如,經驗的感受性(qualia)或意識的內在主觀性,被認為是難以完全用物理術語來解釋的。
- 因果排除原則 (Principle of Causal Exclusion, PCE):這個原則是從前兩項原則推導出來的。它主張,如果一個事件 有一個充分的物理原因 ,且 本身是物理事件,那麼 就不能再有任何非物理原因 。(此處的 通常是指一個物理事件,例如身體的運動;而 是 的物理原因; 則是假設的非物理原因。)簡單來說,如果物理原因已經足夠解釋一個物理事件,那麼就不需要、也不能再有其他非物理原因來解釋同一個事件。
(2) 三個原則如何共同構成因果排除問題?
因果排除問題的構成,在於這三個看似合理的原則之間存在著嚴重的衝突,尤其是在物理主義的框架下。
首先,我們有物理事件(例如,我決定舉起我的手,這個決定是一個心理狀態;而手實際舉起的動作是一個物理事件)。
根據 PCC,這個物理事件(手被舉起)必然有一個充分的物理原因(例如,神經元的放電、肌肉的收縮等一系列物理過程)。
同時,根據 PI,這個物理事件(手被舉起)也可能與一個非物理的心理事件(例如,我「想要」舉起手的心理狀態)相關,並且這個心理事件才是這個物理事件的「真正」原因。
然而,根據 PCE,如果物理事件(手被舉起)已經有一個充分的物理原因(神經元的放電),那麼它就不能再有其他非物理原因(我「想要」舉起手的心理狀態)來解釋它。
這就產生了問題:如果我的心理狀態(例如「想要」的意圖)是手被舉起的「原因」,但手被舉起這個物理事件已經由物理原因充分解釋了,那麼心理狀態的因果效力(causal efficacy)就被排除了。這與我們日常經驗中,心理狀態似乎確實具有因果力的直覺相悖,例如,我的疼痛讓我呻吟,我的慾望驅使我行動。
(3) 如果你是個物理主義者,你會如何解釋因果排除問題?
作為一個物理主義者,我們必須在不放棄物理主義的前提下,解決這個因果排除的問題。有幾種主要的解決策略:
- 策略一:拒絕非還原原則 (Deny PI)
這種策略認為,心理事件實際上是可以被還原為物理事件的。所謂的心理狀態,只是大腦中特定物理狀態的另一種描述方式。
第 三 題
知識論(30%)
以下兩大題任選一題作答,請註明大題及子題之題號,字跡力求清晰。
三、 (1) 什麼是知識封閉原則(the epistemic closure)?
(2) 什麼是無知論證(the argument from ignorance)?
(3) G. E. Moore 對於無知論證的回應是可藉由舉起自己的兩隻手而知道自己有兩隻手。請進一步解釋這種回應無知
論證的策略是什麼。
(4) 請提出論證說明你是否同意 G. E. Moore 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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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知識論的範疇,核心在於探討「知識的封閉原則」、「無知論證」以及 G. E. Moore 對此的回應,並進一步要求考生對 Moore 的觀點進行評估。
(1) 知識封閉原則 (the epistemic closure principle):
知識封閉原則,又稱「知識的傳遞原則」(principle of transmission of knowledge),通常表述為:如果一個人知道一個命題 ,並且知道 蘊涵另一個命題 ,那麼這個人也知道 。
更嚴格的表述是:如果一個人知道 ,並且知道 ,那麼這個人就應該知道 。
簡單來說,這個原則認為,知識是可以透過邏輯蘊涵關係來傳遞的。如果我們知道某件事情,並且知道這件事情必然導出另一件事情,那麼我們也應該知道後一件事情。這個原則在知識論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似乎是我們進行邏輯推理並獲得新知識的基礎。
(2) 無知論證 (the argument from ignorance):
無知論證是一種試圖證明某個命題為假的論證形式,它基於對該命題的無知。其基本結構是:
前提 1:我不知道命題 是否為真。
前提 2:如果 為真,那麼我會知道 。(這部分隱含了知識封閉原則,即如果 為真,且 蘊涵 ,而我不知道 ,則我不知道 。)
結論:因此, 為假。
一個常見的例子是關於「外星生命是否存在」。
前提 1:我不知道外星生命是否存在。
前提 2:如果外星生命存在,那麼我們應該已經發現了它們的證據。(這裡的「發現證據」被認為是一個我們應該知道的命題。)
結論:因此,外星生命不存在。
這個論證之所以有問題,是因為它混淆了「不知道 」與「 為假」之間的關係。許多事情我們不知道,但它們仍然可能是真的。
(3) G. E. Moore 對於無知論證的回應策略:
G. E. Moore(喬治·愛德華·摩爾)是英國哲學家,他以其「常識哲學」聞名。他對無知論證的回應,就是直接挑戰無知論證的前提,特別是其蘊含的知識封閉原則。
Moore 的經典回應是:他舉起自己的兩隻手,然後說:「我知道我現在有兩隻手。」("I know that I have now two hands.")
他的論證策略是:
a. 主張「我有兩隻手」這個命題是我們能夠確切知道的。 他認為,這是最基本、最確定的知識之一,是我們認識世界、進行其他判斷的基礎。
b. 他進一步論證,如果「我有兩隻手」是真的,那麼某些其他命題就必然是假的。 例如,如果「我有兩隻手」是真的,那麼「我沒有兩隻手」就是假的;如果「我有兩隻手」是真的,那麼「我處於一個我以為有兩隻手但實際上沒有的幻覺中」就是假的;更進一步,如果「我有兩隻手」是真的,那麼「我可能是一個被惡魔欺騙的腦袋」就是假的(這類似於笛卡兒的惡魔論證)。
c. 因此,Moore 認為,無知論證的論證者,如果堅持無知論證的結論(例如「我不可能有兩隻手」),那麼他們就必須接受一個荒謬的結論,即我們最確定的知識(如「我有兩隻手」)竟然是假的。
Moore 的回應策略是「倒置」無知論證的思路。無知論證試圖從「我不知道 」推導出「 為假」。而 Moore 則從「我知道 」出發,反駁那些基於「我不知道 」而得出「 為假」的論證。
第 四 題
四、 (1) 請解釋 Robert Nozick 的知識敏感性徑路(the sensitivity approach to knowledge)。
(2) 請解釋 Ernest Sosa 的知識安全性徑路(the safety approach to knowledge)。
(3) 請提出論證說明你認為兩種徑路中何者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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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知識論的範疇,主要探討兩種重要的知識分析理論:諾齊克(Robert Nozick)的「敏感性理論」和索薩(Ernest Sosa)的「安全性理論」,並要求考生比較兩者優劣。這兩種理論都是對傳統的「真信念加上正當理由」(Justified True Belief, JTB)知識定義的擴展,試圖解決蓋提爾問題(Gettier problems)。
(1) Robert Nozick 的知識敏感性徑路 (the sensitivity approach to knowledge):
羅伯特·諾齊克(Robert Nozick)在其著作《哲學的問答》(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中提出了知識的「真蹤跡」(truth-tracking)理論。其核心思想是,一個人的信念(belief)必須能夠「追蹤」到事實(truth)。
敏感性理論的條件是:一個人 對命題 擁有知識,若且唯若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a. 相信 。(Belief condition)
b. 對 的信念是「敏感的」(sensitive)。
「敏感的」是指:
如果 是假的,那麼 不會相信 。(If were false, then would not believe .)
換句話說,如果事實(truth)發生了變化(即 變為假),那麼 的信念也會隨之改變( 就不會相信 )。
諾齊克認為,這意味著,如果 為假,那麼 就不會相信 ;如果 為真,那麼 相信 。這相當於一個條件句:如果 為假,那麼 不相信 。
諾齊克進一步將其表述為一個「痕跡」的條件:
如果 為假,那麼 不會相信 ;
如果 為真,那麼 會相信 。
(This can be stated as: If were false, would not believe , and if were true, would believe .)
簡單來說,如果 的真假會影響到 是否相信 ,那麼 的信念就是敏感的。
例如:假設你看到一隻確定的紅色汽車,你相信「這是一輛紅色的汽車」。
如果這輛車實際上是紅色的( 為真),你相信它是紅色的(你相信 )。
如果這輛車實際上是藍色的( 為假),你就不會相信它是紅色的(你就不會相信 )。
在這個情況下,你的信念是敏感的。
(2) Ernest Sosa 的知識安全性徑路 (the safety approach to knowledge):
歐內斯特·索薩(Ernest Sosa)在其著作《知識的內在與外在》(Epistemology)中,提出了「安全性」(safety)作為知識的關鍵條件,以取代或補充敏感性。
安全性理論的條件是:
一個人的信念 是知識,若且唯若:
a. 相信 。(Belief condition)
b. 的信念 是「安全的」(safe)。
「安全的」是指:
在所有與當前情況類似、且 為真的情況下,S 的信念 都不會是偶然的(不 accidental)。
更具體的表述是:
在所有 相信 的情況下,如果 確實為真,那麼 的信念就不會是偶然的。
(If believes , and is true, then 's belief is not accidental.)
索薩認為,一個信念之所以「安全」,是因為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只要該信念為真,那麼在這個世界中的信念持有者就不會因為錯誤的原因而獲得這個信念。換句話說,如果 為真,那麼 相信 的方式,使得在所有「接近」的、 為真的情況下, 仍然會相信 。
安全性關注的是,在你相信 的所有「類似」情況下, 是否都為真。換句話說,如果 為真,那麼在所有「接近」的、 為真的情況下, 仍然會相信 。
例如:假設你看到一隻確定的紅色汽車,你相信「這是一輛紅色的汽車」。
如果這輛車確實是紅色的( 為真),並且你相信它是紅色的,那麼你的信念是安全的,因為在所有其他「類似」的、這輛車仍然是紅色的情況下,你也會相信它是紅色的。你不會僅僅因為偶然、或者因為誤認(例如,你看到的是藍色但以為是紅色,但這次恰巧是紅色),就相信它是紅色的。
敏感性與安全性的主要區別:
- 敏感性 關注的是:如果 是假的,那麼 不會相信 。它關注的是,如果事實「錯了」,你的信念會怎樣。
第 五 題
倫理學(35%)
以下兩大題任選一題作答,請註明大題及子題之題號,字跡力求清晰。
五、 道德語句是否有真假值及其發揮的功能,是後設倫理學家探討的課題。請問:
(1) 艾爾(Alfred Jules Ayer)的情緒論(emotivism)對道德語句的真假值和功能之主張為何?
(2) 黑爾(Richard Mervyn Hare)的規約論(prescriptivism)對道德語句的真假值和功能之主張為何?
(3) 你認為這兩種主張合理嗎?請說明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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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的範疇,主要探討道德語句(moral utterances)的意義、真假值(truth-value)及其功能。題目要求考生闡述兩種重要的非認知主義(non-cognitivism)理論——艾爾(A. J. Ayer)的情緒論(Emotivism)和黑爾(R. M. Hare)的規約論(Prescriptivism),並對其進行評價。
(1) Alfred Jules Ayer 的情緒論 (emotivism):
艾爾(A. J. Ayer)是邏輯實證主義(Logical Positivism)的代表人物之一。在他的《語言、真理與邏輯》(Language, Truth, and Logic)一書中,他提出了情緒論,主張道德語句並非描述事實的陳述,因此不具有真假值。
- 真假值: 道德語句(如「殺人是錯的」)沒有客觀的真假值。它們不是可以被經驗驗證或證偽的命題。
- 功能: 道德語句的功能不是在陳述事實,而是在表達說話者的情感、態度或價值判斷,並試圖影響聽話者的情感或行為。當一個人說「殺人是錯的」,他實際上是在表達他對殺人的厭惡或負面態度(例如,說「嗚!」或「呸!」),並希望聽者也對殺人產生類似的負面感受。
艾爾認為,道德語言是「情感的符號」(emotive signs),它們如同感嘆詞一樣,用來抒發情感,而不是用來陳述事實。道德判斷的爭論,實際上不是關於事實的爭論,而是關於情感和態度的爭論。
(2) Richard Mervyn Hare 的規約論 (prescriptivism):
理查·黑爾(R. M. Hare)是另一位重要的非認知主義者,他發展了規約論,對情緒論進行了修正和發展。黑爾同意道德語句不像描述性語句那樣具有真假值,但他也認為道德語句具有一種獨特的、重要的功能,這種功能比單純表達情感更為複雜。
- 真假值: 道德語句沒有傳統意義上的真假值。它們不是描述事實的陳述。
- 功能: 道德語句的主要功能是「規約性」(prescriptive)或「命令性」(imperative)。當一個人說「你應該誠實」,他實際上是在發出一個普遍的命令或建議,要求聽者在適當的情況下採取誠實的行動。
黑爾區分了兩種道德語言的特性:
a. 規約性 (Prescriptivity): 道德語句是命令,它們要求聽者行動。
b. 普遍性 (Universalizability): 道德語句具有普遍性,這意味著,如果我認為某個行為在某個情況下是道德上可取的,那麼我也必須認為,任何在所有相關方面都與該情況相同的行為,在該情況下也是道德上可取的。這是一種邏輯上的要求。
因此,黑爾認為,道德判斷不僅表達了說話者的態度,而且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要求他人採取的行動的命令。道德爭論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我們可以對應該採取的行動進行理性辯論,並考慮其普遍性。
(3) 對這兩種主張的合理性評價:
我認為,這兩種主張在揭示道德語言的非描述性特徵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存在局限性,其中黑爾的規約論相對而言更具解釋力。
第 六 題
六、 主觀倫理相對主義(subjective ethical relativism)和關懷倫理學(care ethics)都反對以適用於所有時間、所有人的
普遍道德原則來判斷個人應該如何行動。請問:
(1) 根據主觀倫理相對主義的主張,如何反對普遍的道德原則?
(2) 根據關懷倫理學學者主張的特殊主義(particularism),如何反對普遍的道德原則?
(3) 你認為這兩種主張合理嗎?請說明你的理由。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屬於倫理學的範疇,探討的是道德原則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之爭。題目要求考生闡述主觀倫理相對主義(Subjective Ethical Relativism)和關懷倫理學(Care Ethics)中的特殊主義(Particularism)如何反對普遍道德原則,並對這兩種觀點進行評價。
(1) 根據主觀倫理相對主義,如何反對普遍的道德原則?
主觀倫理相對主義(Subjective Ethical Relativism),也稱為個人主義倫理相對主義,主張道德真理或道德判斷的對錯,僅僅取決於個人的情感、態度或偏好。沒有客觀的、普遍的道德標準。
- 反對普遍道德原則的論證:
- 道德判斷是主觀表達: 主觀倫理相對主義者認為,道德判斷(如「X 是錯的」)並非在描述客觀的道德事實,而是在表達說話者個人的情感、態度或偏好。例如,說「偷竊是錯的」只是在表達「我不喜歡偷竊」或「我對偷竊感到厭惡」。
- 個體差異性: 由於道德判斷是個人的,那麼不同個體由於其不同的情感、經驗和偏好,自然會形成不同的道德判斷。例如,一個人可能認為戰爭是絕對錯誤的,而另一個人則可能認為在特定情況下戰爭是必要的。
- 沒有超越個體的標準: 因為道德判斷是完全主觀的,所以不存在一個客觀的、普遍的標準來判斷哪一個個人的道德判斷是「正確的」或「更正確的」。因此,任何聲稱適用於所有時間、所有人的普遍道德原則(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最大化幸福」)都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它們試圖將某一個體或群體的偏好強加給所有其他個體。
- 結論: 因此,主觀倫理相對主義者會認為,普遍道德原則的訴求是無效的,因為道德的標準最終是個人的。
(2) 根據關懷倫理學學者主張的特殊主義,如何反對普遍的道德原則?
關懷倫理學(Care Ethics)強調人際關係、情感、同情心和具體情境在道德判斷中的作用。特殊主義(Particularism)是關懷倫理學中反對普遍道德原則的一種重要觀點。
- 反對普遍道德原則的論證:
- 道德的具體性與情境性: 特殊主義者認為,道德判斷的關鍵在於對特定情境中具體人物及其關係的細膩理解。道德判斷不是簡單套用普遍規則的過程,而是需要根據個案的獨特性來做判斷。例如,在緊急情況下,說謊可能比在日常生活中說謊更為正當,這取決於具體的情境和涉及的人物。
- 規則的局限性: 普遍道德原則(如「誠實為上策」)往往過於抽象和簡化,無法涵蓋所有複雜的道德情境。試圖用單一或少數幾個普遍原則來指導所有道德行為,可能會導致僵化、不公或不恰當的結果。例如,一個嚴格遵循「不說謊」原則的人,在面對納粹搜查猶太人時,可能會被迫說出真相,從而導致嚴重的後果。
- 道德判斷的直覺與情感: 關懷倫理學和特殊主義者強調,道德判斷也依賴於我們的道德直覺、同情心和對他人福祉的關懷。這些情感和直覺是高度情境化的,無法被抽象的普遍原則完全取代。我們對親人、朋友的道德義務,往往與對陌生人的義務不同,這種區別正是基於具體的關係和關懷。
- 道德判斷的「理由」: 特殊主義者認為,道德判斷的理由是「情境化的理由」(context-sensitive reasons)。在一個情境下是道德上可取的理由,在另一個情境下可能就不是。普遍原則無法提供足夠豐富、精確的理由來指導我們在所有情況下做出最佳的道德判斷。
- 結論: 因此,特殊主義者認為,我們應該放棄對普遍道德原則的追求,而專注於培養在具體情境中做出明智、關懷和富有同情心的判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