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道路交通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有關 A3 道路交通事故該不該由警察機關處理,在警察事故處理實務工作中出現不同聲音,試就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相關規定,評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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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權責劃分,特別是針對 A3 類交通事故。 A3 類交通事故通常指僅有財物損失,無人員傷亡之交通事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行政警察依職權處理。然而,實務上對於 A3 類交通事故的處理,常有是否需要警察機關介入的疑慮。
評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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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授權與實務操作的模糊地帶: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授權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行政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此條文並未明確區分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如 A1、A2、A3)。從法規文字上看,似乎所有交通事故都應由警察處理。
- 然而,在實務操作中,許多地區的警察機關會基於「現場交通順暢」及「避免資源浪費」的考量,對於僅有財物損失且當事人無爭議的 A3 類交通事故,會引導當事人自行處理,例如自行拍照存證、交換聯絡資訊等,僅在有爭議或當事人要求時才進行詳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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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聲音的可能原因:
- 支持警察處理的聲音: 認為法規明確授權,警察處理可確保事故責任釐清的公正性,並留下官方紀錄,避免日後保險理賠或民事訴訟的爭議。尤其當事人間對肇事責任有疑慮時,警察的介入至關重要。
- 認為不該由警察處理(或簡化處理)的聲音: 認為 A3 交通事故處理耗費警力,若無人員傷亡且當事人無爭議,由當事人自行處理能更有效率,讓警力專注於處理更重大、更複雜的交通事故,以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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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與解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 「交通事故案件,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行政警察依職權處理。
第 二 題25 分
「停」、「讓」標誌用來區分路權,主要運用標誌牌面設計的什麼元素來提醒用路人注意?兩者的設置條件有何不同?用路人應如何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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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停」與「讓」標誌的設計元素、設置條件以及用路人應遵循的原則,這兩者都是為了規範路權,確保交岔路口的安全與順暢。
一、標誌牌面設計的元素:
「停」與「讓」標誌之所以能有效提醒用路人注意並傳達意義,主要運用了以下牌面設計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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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狀 (Shape):
- 「停」標誌 (STOP sign): 在國際上普遍採用八角形(Octagon)。八角形非常獨特,在眾多交通標誌中辨識度極高,即使在遠處或光線不佳時,也能快速識別其為「停」標誌,避免與其他標誌混淆。
- 「讓」標誌 (YIELD sign): 在國際上普遍採用倒三角形(Inverted Triangle)。倒三角形的頂部朝下,底部朝上,其獨特的形狀也易於辨識,並與「停」標誌的八角形形成明顯對比,暗示了不同的行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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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 (Color):
- 「停」標誌: 通常為紅色外框,搭配白色或黑色的「STOP」字樣。紅色是警示色,傳達了立即停止、潛在危險的意味。
- 「讓」標誌: 通常為紅色外框,搭配白色背景,並有「YIELD」字樣(或圖案)。紅色同樣作為警示色,但相較於「停」標誌的全面紅色,倒三角形的紅色邊框更加強調「減速、注意、準備讓行」的意涵,而非強制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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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與符號 (Text and Symbol):
- 「停」標誌: 包含醒目的「STOP」字樣,直接、明確地指示駕駛人必須停止。
- 「讓」標誌: 包含「YIELD」字樣,指示駕駛人應減速並讓右方或前方來車先行,準備隨時停車。部分國家或地區可能使用圖示來輔助,但文字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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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局與比例 (Layout and Proportion):
- 標誌的尺寸、字體大小、邊框粗細等都經過精心設計,確保在各種距離和角度下都能清晰可見,易於辨識。
二、設置條件的差異:
「停」與「讓」標誌的設置,是基於交通流量、道路等級、視距條件以及潛在危險程度的綜合考量,其目的在於分配路權:
- 「停」標誌 (STOP sign):
- 設置目的: 在次要道路匯入主要道路、視距極差、或事故頻繁的交岔路口,強制所有車輛完全停止,確認安全後再通行。
- 設置條件:
- 主要道路車流量極大,次要道路車流量亦相當大,且視距不良。
- 次要道路匯入主要道路,且主要道路車輛速度快,或視距極差,無法依「讓」標誌安全匯入。
第 三 題25 分
為因應酒駕防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民國 108年有何新修正?又您有何更佳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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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民國 108 年(西元 2019 年)針對酒駕防制的修正內容,並要求提出更佳的建議。
一、民國 108 年(2019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酒駕防制的修正內容:
在民國 108 年,針對酒駕防制,主要的修法重點與方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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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酒駕罰則:
- 罰鍰金額提高: 針對吐氣酒精濃度達 0.15 毫克/公升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3% 以上者,罰鍰上限從原本的 45,000 元提高到 60,000 元。
- 累犯加重處罰: 針對五年內再次違反酒駕規定者,罰鍰上限提高至 90,000 元。
- 行政罰與刑事罰並行: 條例中明確了酒駕的行政罰鍰範圍,同時也與刑法中的公共危險罪(酒駕致死、酒駕肇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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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銷)牌照期間延長:
- 首次酒駕: 吊扣車輛牌照 6 個月。
- 累犯(五年內再犯): 吊扣車輛牌照 1 年。
- 酒駕致死: 吊銷車輛牌照。
- 酒駕致重傷: 吊銷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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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車共乘者連坐處罰(加重):
- 針對年滿 18 歲的同車共乘者,若明知駕駛人飲酒後仍共乘,則處以 6,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此修正旨在加強乘客的責任意識,共同防制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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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拒測罰則加重:
-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罰鍰由原本的 60,000 元提高至 90,000 元。
- 拒絕酒測者,同樣吊扣車輛牌照 6 個月,且不得辦理 1 年內不得重新領照的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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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車輛駕駛(如職業駕駛)的加重處罰:
- 雖然條例中針對酒駕的罰則大致相同,但對於職業駕駛,其酒駕行為將嚴重影響其執業資格,並可能面臨更嚴格的監管。
(請注意:實際的修法時間點和具體條文內容,建議查閱當時最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上述內容是基於 2019 年前後酒駕防制修法趨勢的綜合描述,可能包含 2018 年底或 2019 年初通過的修正案。)
二、更佳建議:
儘管政府已不斷加重酒駕罰則,但酒駕行為仍層出不論。更佳的建議應從預防、執法、教育、輔導與科技應用等多面向著手:
第 四 題25 分
曾犯哪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計程車與 Uber 叫車產生的社會衝突問題何在?您有無較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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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部分:首先是關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資格限制,其次是探討計程車與 Uber 之間的社會衝突,並提出解決方案。
一、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罪名: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已辦理者,應廢止其登記: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犯妨害風化罪章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犯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恐嚇取財罪、詐欺罪、侵占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年內犯二次以上前述罪名者。
- 累犯者。
此外,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 1 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已辦理者,應予廢止: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妨害風化罪章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竊盜、搶奪、強盜、恐嚇取財、詐欺、侵占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年內犯二次以上者。
- 累犯者。
- 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興奮劑,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或第 185 條之 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總結來說,主要限制是針對與毒品、性犯罪、家庭暴力、槍砲彈藥、妨害風化、重大財產犯罪(竊盜、搶奪、強盜、恐嚇取財、詐欺、侵占)以及酒駕肇事逃逸等相關罪行,經判決確定者。
二、計程車與 Uber 叫車產生的社會衝突問題:
計程車與 Uber 等網約車服務的興起,在全球及台灣都引發了許多社會衝突,主要問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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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壟斷與公平競爭疑慮:
- 法規適用差異: 傳統計程車業受到嚴格的法規管制(如牌照、車輛安全、費率、駕駛資格等),而 Uber 等平台最初以「科技公司」或「資訊服務平台」的定位,規避了部分傳統運輸業的管制,形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 低價競爭: Uber 透過彈性的費率與補貼,常能提供比傳統計程車更低的價格,對計程車業者造成價格壓力,影響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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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權益保障問題:
- 勞動關係模糊: Uber 駕駛人常被定義為「獨立承包商」,而非「員工」,導致他們在勞健保、退休金、最低工資、加班費、休假等權益上,無法獲得與傳統計程車駕駛人(部分有工會或受較嚴格勞動法保障)同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