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碩士班《刑法總則》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一 題25 分

某夜,甲吸毒後砍殺母親並將母親頭顱肢解並從住居 10 樓直接丟擲於樓下,請以刑法第 19 條各項說明甲是否有罪?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刑法第 19 條關於精神缺陷(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規定,以及其與責任能力判斷的關係。

核心觀念:
刑法第 19 條規定了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情況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及法律效果。

解題思路:

  1. 釐清案情: 甲吸毒後砍殺母親、肢解頭顱並丟棄。行為時是否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狀態?
  2. 適用刑法第 19 條:
    • 第 19 條第 1 項(心神喪失):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不能依其辨識而行為者,不罰。
    • 第 19 條第 2 項(精神耗弱): 限制責任能力,減輕其刑。
    • 第 19 條第 3 項(原因自由行為): 故意或過失引起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3. 判斷甲的狀態:
    • 吸毒行為: 甲是在吸毒後犯案。此時需要判斷此吸毒是否屬於「原因自由行為」的範疇。
    • 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斷: 如果甲是「預見」或「應該預見」吸毒後會導致精神障礙,進而可能犯下危害行為,則不能主張第 19 條第 1、2 項的免責或減免。此時,應對其吸毒前的行為(例如,預見到吸毒後可能失控而決定吸毒)或吸毒後的行為(過失)進行評價。
    • 若吸毒是「原因自由行為」:
      • 甲在吸毒前,是否預見到吸毒後可能喪失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如果預見到,且仍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陷入這種狀態,那麼在吸毒後犯案時,就不能主張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應評價其吸毒前的故意或過失,以及吸毒後雖然處於精神障礙狀態,但仍可歸責的行為。
      • 然而,實務上對於吸毒導致的精神障礙,若其程度已達無法辨識違法或控制行為,且吸毒行為本身並非預謀或預見可能引發此嚴重後果,則仍可能構成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但本題明確指出「吸毒後」,且行為極為殘酷,這高度指向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
    • 若吸毒的後果是「意外」或「無法預見」: 雖然本題敘述是「吸毒後」,但若毒品藥效的發作是突發且甲無法預見其嚴重程度,則仍需判斷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
      • 心神喪失? 甲的行為(砍殺、肢解、丟棄)極端殘酷,但這本身不必然代表心神喪失。需要有專業鑑定來判斷其是否「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不能依其辨識而行為」。
      • 精神耗弱? 如果甲雖然能辨識違法,但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減弱,則可能構成精神耗弱。
  4. 結論:
    • 最可能的分析(原因自由行為): 甲吸毒後犯案,若能證明甲在吸毒前預見或應預見吸毒後可能導致精神障礙而影響其行為能力,且其仍故意或過失地吸毒,則應對其吸毒後的行為負完全責任(或視其吸毒行為的評價)。此時,刑法第 19 條第 1、2 項不適用。
    • 若非原因自由行為(較不可能,但需討論):
      • 若鑑定結果為心神喪失:不罰(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
      • 若鑑定結果為精神耗弱:減輕其刑(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行刑權因哪些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考查刑法中「行刑權消滅」的概念,主要與時效制度有關。

核心觀念:
行刑權是國家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受刑人,請求其履行刑罰(如服刑)的權利。此項權利並非無限期存在,而是會因時間經過而消滅,即所謂的「行刑權時效」。

解題思路:

  1. 定義行刑權: 首先要說明什麼是行刑權。
  2. 說明行刑權的消滅事由: 刑法中,行刑權消滅的主要事由是「時效」。
  3. 解釋時效制度: 說明刑法時效制度的目的、性質。
  4. 說明行刑權時效的起算: 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5. 說明行刑權時效的中斷與停止: 哪些情況會導致時效中斷或停止?
  6. 說明行刑權時效的期間: 不同刑罰(主刑、保安處分)的時效期間為何?

詳細說明:

行刑權,又稱執行權,是指國家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受刑人,請求其履行刑罰(如服刑)的權利。此項權利並非無限期存在,而是會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此即「行刑權因未執行而消滅」,其主要依據為刑法之時效規定。

刑法關於行刑權時效的規定,主要出現在第 80 條至第 87 條。其目的在於:

  1. 維持法秩序安定: 避免國家對於久遠的犯罪行為,在事過境遷後仍進行追訴或執行,以免造成社會的不安。
  2. 兼顧受刑人權益: 讓受刑人有擺脫過去犯罪陰影的機會,重新融入社會。
  3. 節省國家資源: 避免國家耗費過多資源去追訴或執行已久遠的案件。

行刑權時效的消滅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時效完成: 這是最主要的消滅事由。行刑權經過法定期間而未執行,即告消滅。
    • 時效期間:
      • 主刑:
        • 死刑、無期徒刑:20 年。
        •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15 年。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10 年。
        •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7 年。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5 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10 分

刑罰與保安處分為刑事制裁之雙軌,大法官在釋字799號解釋以及812號解釋均闡明了作為刑事制裁雙軌,提出了「明顯區隔原則」,試說明何謂「明顯區隔原則」?以及二者的區別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考查我國憲法法庭(原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799 號及第 812 號解釋中闡述的「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明顯區隔原則」,以及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區別。

核心觀念:

  1.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 我國刑法體系中,除了刑罰(懲罰過去的犯罪行為)之外,還有保安處分(預防未來再犯)。
  2. 明顯區隔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在目的、性質、執行方式、處遇對象等方面應有明顯的區別,否則可能侵害人民的權利。
  3. 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區別: 兩者在目的、性質、適用條件、執行方式等面向存在差異。

解題思路:

第一部分:何謂「明顯區隔原則」? (10分)

  1. 原則的來源與目的: 說明此原則是憲法法庭在釋字 799、812 號解釋中提出的,旨在確保刑罰與保安處分兩者在制度上的區別,避免混淆,並保障人民的權利。
  2. 原則的內涵:
    • 目的上的區別: 刑罰旨在懲罰過去的犯罪行為,實現罪責與刑罰的衡平;保安處分則旨在預防未來再犯,矯治危險性。
    • 性質上的區別: 刑罰具有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與罪責原則;保安處分則更側重於「行為人」的危險性,具有預防性質。
    • 適用上的區別: 刑罰通常是犯罪行為的直接法律效果;保安處分則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如無罪但有再犯之虞)或與刑罰併行。
    • 執行方式上的區別: 刑罰執行方式較固定(如自由刑、財產刑);保安處分執行方式則多樣化,且強調個別化的處遇。
  3. 原則的要求: 憲法法庭要求立法者在設計與執行刑罰、保安處分時,必須明確區分兩者的界線,避免保安處分淪為變相的刑罰,或刑罰被不當擴張,而逾越了罪責原則的界線。

第二部分: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區別為何? (15分)

  1. 目的:

    • 刑罰: 主要目的在於「懲罰」行為人過去的犯罪行為,實現「罪責刑罰相符」的衡平正義;同時具有嚇阻(一般預防)及教化(特別預防)功能。
    • 保安處分: 主要目的在於「預防」行為人未來再犯,降低其社會危險性。其重點在於行為人的「危險性」,而非過去的罪責。
  2. 基礎:

    • 刑罰: 以「罪責」為基礎。必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且具備責任能力,並實施了構成犯罪行為的行為,才能科處刑罰。
    • 保安處分: 以「行為人的危險性」為基礎。不必然以有罪判決為前提,有時在無罪判決(如因精神耗弱、心神喪失、未遂、阻卻違法事由等)後,若行為人仍有再犯之虞,亦可宣告保安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甲在圖書館準備期末考,離開圖書館時,突然下起大雨,甲基於借用的想法,到達宿舍時隨手丟棄,試問:甲有無構成刑法320條之竊盜罪?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中的「不法所有意圖」,並涉及「使用竊盜」問題。

竊盜罪成立要件如下:

竊盜罪=竊取他人之動產+不法所有意圖竊盜罪=竊取他人之動產+不法所有意圖

其中,「不法所有意圖」包括:

  1. 排除原所有權人支配的意思;
  2. 將該物置於自己或第三人支配下加以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意思。

竊盜罪是「即成犯」,行為人在取得物品支配時,就必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事後才產生占有或處分的意思,原則上不能回溯成立竊盜罪。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別判斷:

  1. 甲是否有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
  2. 甲在取得該物品時,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3. 甲後來將物品丟棄,是否會使原本沒有的竊盜故意回溯成立。

甲因下雨而未經權利人同意取走他人雨具,客觀上已將他人動產置於自己支配之下,具備「竊取」行為。

然而,題目明確表示甲取物時是「基於借用的想法」,表示甲當時只想暫時使用,並沒有排除權利人支配、將物品永久歸己的意思。這種單純暫時使用他人財物的行為,稱為「使用竊盜」,原則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2 年中正大學的其他科目

中正大學《刑法總則》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