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班《衛生行政概論》
第 一、 題
一、全民健保是台灣最受民眾歡迎的公共政策。請問:
- 台灣什麼時候開辦全民健保?(5%)
- 其政策目標為何?(10%)
- 為了達成這些政策目標,全民健保採用了哪些策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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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檢驗考生對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基本認識,包含其開辦時間、核心目標以及為達成目標所採取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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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全民健保開辦時間: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 83 年(西元 1994 年)立法通過,並於民國 84 年(西元 1995 年)3 月 1 日正式實施。
【答案】民國 84 年 3 月 1 日。 -
全民健保的政策目標:
全民健保的核心目標在於建立一個涵蓋全民、互助合作的醫療保障體系,其主要目標可歸納如下:- 普及性 (Universality):確保所有國民,不論其身分、收入、職業,都能享有基本的醫療保障,避免因疾病而陷入經濟困境。
- 公平性 (Equity):透過保費分擔與給付機制,追求醫療資源的公平分配,降低因經濟能力差異而導致的醫療可近性差距。
- 效率性 (Efficiency):透過總額預算、支付制度設計等方式,提升醫療資源的運用效率,並控制醫療費用的成長。
- 可近性 (Accessibility):確保民眾能夠方便地獲得所需的醫療服務,降低就醫的障礙。
- 品質 (Quality):維持或提升醫療服務的品質,確保民眾獲得良好的醫療照護。
【答案】普及性、公平性、效率性、可近性、品質。
第 二、 題
二、COVID-19疫情嚴重的期間,出現醫療院所的門診量下降的情形。因此當時有醫界人士呼籲針對服務量受疫情影響的健保特約院所進行紓困。關於COVID-19疫情對醫療服務的影響,請回答以下問題:
- 請簡述台灣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的運作原理。在總額支付制度之下,健保給付的「點值」是如何決定的?(6%)
- 請問在健保實施「總額支付」及其他支付制度下,從健保署的角度而言,健保全年的一般性醫療支出(指常態性的醫療給付所累計的支出,不計入因為治療 COVID-19病患的直接或間接支出)是否會受到疫情影響而改變?個別健保特約醫事機構的健保收入是否仍會受到疫情影響?理由為何?(10%)
- 請列舉3項全民健保針對COVID-19疫情的因應措施(針對民眾或特約醫事的措施均可)?並說明這些措施各是為了解決什麼問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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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聚焦於COVID-19疫情對台灣健保體系的衝擊,以及健保署如何應對,同時也檢驗考生對健保總額支付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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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的運作原理與點值決定:
- 運作原理:總額支付制度是一種預算控制機制。健保署(支付者)與各醫療服務提供者(如醫界代表、藥師、醫材商等)協商,在年度開始前,共同議定該年度用於特定醫療服務部門(如醫院、西醫診所、牙醫、中醫、藥品、醫材等)的總支付上限。一旦總額確定,該年度用於該部門的醫療費用總支出就不會超過此上限。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總額,則會進行「點值」的向下調整(或稱「砍價」);若低於總額,則可能進行「點值」的向上調整,或將餘額結轉至下年度。
- 點值的決定:在總額支付制度下,健保支付給醫療院所的費用,通常是將醫療服務項目(如檢查、手術、藥品等)以「點數」來計價。所謂的「點值」就是每一點數所代表的實際支付金額。點值是由當年度總額預算除以該年度預計發生的總點數(即總服務量乘以每項服務的點數)來計算。
若實際服務量超過預期,總點數增加,則點值會下降;反之,若服務量未達預期,總點數減少,點值則可能上升。COVID-19疫情期間,因門診量下降,總點數減少,可能導致點值上升(若總額未變動),但實際情況較複雜,需考量疫情對總額協商的影響。
【答案】運作原理為預先協商並確定年度總支付上限,實際支付金額依據此上限及服務量浮動;點值由總額預算除以總預計點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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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對健保支出與醫療機構收入的影響:
- 健保署角度的「一般性醫療支出」:從健保署的角度來看,健保全年的一般性醫療支出(排除COVID-19直接相關支出)可能會改變,但影響程度取決於疫情的嚴重性與持續時間,以及民眾就醫行為的改變。
- 理由:疫情期間,民眾可能因擔心感染、減少非必要就醫、或因封鎖措施而減少就診,導致醫療服務總量下降,進而降低一般性醫療支出的總額。另一方面,若民眾因疫情延遲就醫,長期累積的醫療需求爆發,也可能在疫情趨緩後推升支出。此外,健保署在總額協商時,也可能因應疫情影響而調整預算。
- 個別健保特約醫事機構的健保收入:個別健保特約醫事機構的健保收入,極有可能受到疫情影響而改變,通常是「下降」或「結構改變」。
- 理由:
- 門診量下降:如題幹所述,許多醫療院所的門診量顯著下降,直接導致其向健保署申報的醫療服務量減少,進而降低健保收入。
- 手術與檢查延遲:非急迫性的手術、檢查及治療可能會被延遲,這也會影響機構的收入。
- 理由:
- 健保署角度的「一般性醫療支出」:從健保署的角度來看,健保全年的一般性醫療支出(排除COVID-19直接相關支出)可能會改變,但影響程度取決於疫情的嚴重性與持續時間,以及民眾就醫行為的改變。
第 三、 題
三、由於資訊科技的發達,網路社群與自媒體成為民眾接受資訊的重要管道。然而網路上時常出現錯誤資訊,甚至非理性言
論或惡意誤導的資訊。言論自由係屬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益,但仍有必要加以規範。請回答以下問題:
- 國家或行政部門若欲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應遵守哪些法律原則?請列舉並扼要說明其內容。(15%)
- 請舉一個公衛相關議題為例,說明民眾隨意發布疾病與健康相關不實訊息時,可能牽涉的法律責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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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言論自由的限制與公衛議題的資訊傳播,涉及憲法、行政法及傳播法等領域,旨在檢驗考生對這些原則的理解及其在實際公衛情境中的應用。
- 限制言論自由應遵守的法律原則:
國家或行政部門若欲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及相關法律所揭示的原則,以確保限制的合法性、必要性與比例性。主要原則包括:- 法律保留原則 (Principle of Reserve Law):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必須要有法律(狹義的法律,即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作為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僅憑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來限制。這確保了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干預,必須經過民主程序(立法)的授權。
- 必要性原則 (Principle of Necessity):限制言論自由的目的是為了達成憲法所保障的其他重要公益(如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他人名譽、公共衛生等)。所採取的限制措施,必須是為了實現該公益所「必要」的,不能有其他侵害較少但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替代方案。
- 比例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這是必要性原則的延伸與深化,要求限制措施必須是適當的、必要的,且侵害與目的之間必須有合理的比例。它包含三個層次:
- 適當性 (Suitability):限制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預期之公益目的。
- 必要性 (Necessity):如前所述,限制措施必須是達成目的所必需的,沒有侵害更小的方式。
- 狹義比例性 (Proportionality in the Strict Sense):限制措施所造成的對人民權利的侵害,不得超過為達成公益目的所能獲取的利益。換言之,限制所帶來的公益必須大於對個人自由的損害。
- 明確性原則 (Principle of Clarity):法律條文應具備相當的明確性,使人民得以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避免因條文模糊而產生任意解釋或執法的空間。
- 平等原則 (Principle of Equality):限制措施的適用應無差別待遇,不得因種族、宗教、性別、職業等因素而為歧視性的限制。
第 四、 題
四、健康人權是現在耳熟能詳的概念,請說明:
- 誰應享有健康人權?誰應有責任保障健康人權?這份權利和這份責任的倫理基礎為何?(10%)
- 促進健康人權保障的政策,一定是正義的嗎?(5%)
- 在2011年的一次全國代表樣本橫斷調查當中,有約六成的受訪者表示不同意「住在台灣的每個人,就算沒有台灣的身份
證,都應該可以使用公共醫療保健服務(例如:健保)」的陳述(如下表)。這個結果可以解讀為「有超過半數台灣民眾
否定健康人權的理念」嗎?請說明您的判斷以及論據為何。(10%)
C5.請問您同不同意下列敘述?
a.住在台灣的每個人,就算沒有台灣的身份
證,都應該可以使用公共醫療保健服務(例
如:健保)
類別
卡號 欄位
題號 變數名稱
C5a
c5a
六期二次2011
次數
百分比
01.非常同意
84
3.8
02.同意
645
29.3
03.無所謂同不同意
49
2.2
04.不同意
942
42.8
05.非常不同意
439
20.0
94.無法選擇
20
0.9
97.不知道
19
0.9
98.拒答
1
0.0
總計
2199
100
出處: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主編(2012)。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二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台北:中央研
究院社會學研究所。頁256。
試題隨卷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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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深入探討「健康人權」的概念,包括其主體、責任歸屬、倫理基礎,以及政策實踐與民意之間的關聯,同時也要求考生解讀社會調查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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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權的主體、責任與倫理基礎:
- 享有健康人權的主體:
- 所有人 (Everyone):健康人權是普世人權的一部分,原則上應由世界上所有的人享有,不論其國籍、種族、性別、宗教、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這包含公民、外籍人士、甚至無國籍者。
- 特定弱勢群體:特別強調兒童、婦女、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低收入者、難民等,他們因處境特殊,可能面臨更大的健康風險或醫療可近性障礙,因此更需要被保障。
- 保障健康人權的責任者:
- 國家 (State):國家負有最主要的責任,包括制定法律、政策和計畫,確保人民能享有健康。這包含提供醫療服務、改善公共衛生環境、監督醫療品質、確保藥品可及性等。
- 國際社會 (International Community):透過國際公約、援助計畫等,協助發展中國家提升健康水平。
- 醫療體系(醫事人員、機構):基於專業倫理,有責任提供優質、無歧視的醫療服務。
- 個人與家庭:對自身健康負有責任(如健康生活方式),並在能力範圍內照顧家人。
- 非政府組織 (NGOs):作為倡議者、服務提供者,填補政府服務的不足。
- 權利與責任的倫理基礎:
- 內在價值與尊嚴 (Inherent Dignity and Worth):人權思想的根本,認為每個人都擁有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價值和尊嚴,而健康是實現這種尊嚴、過有意義生活的基本條件。
- 公平與正義 (Equity and Justice):社會資源(包括健康資源)的分配應當公平。不應因個人無法控制的因素(如出生地、貧富、種族)而無法獲得必要的健康照護。
- 互助與社會連帶 (Mutual Aid and Social Solidarity):特別是在全民健保等社會保險制度中,健康人權的實現體現了社會成員之間的互助精神,大家共同分擔風險,共同支持弱勢。
- 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從整體社會福祉的角度,健康的社會是更有效率、更具生產力的社會,因此保障健康人權符合社會整體的最大利益。
【答案】享有主體為所有人(尤其弱勢群體);責任者為國家、國際社會、醫療體系、個人;倫理基礎為內在價值、公平正義、互助社會連帶、效益主義。
- 享有健康人權的主體:
-
促進健康人權保障的政策,一定是正義的嗎?
不一定。 雖然促進健康人權保障的「目標」本身是正義的,但具體的「政策」內容與執行方式,可能不必然是正義的。- 理由:
- 政策設計不當:政策在設計時,可能未能充分考慮不同群體的權益,例如,某項政策可能過度偏重於特定疾病的防治,而忽略了其他疾病或心理健康的需求;或者,政策的資源分配未能達到真正的公平,導致某些弱勢群體仍難以獲得足夠的照護。
- 執行偏差:即使政策目標是正義的,但在執行過程中,可能因為官僚體系、貪腐、或執行人員的偏見,導致政策無法公平有效地執行,反而加劇了不公。
-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