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國際法學組《國際公法》
第 一 題
一、以下請就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及我國條約締結法之規定,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在多邊條約的情況下,如果欲修正該條約文字時,應以何種程序辦理? (10%)
(二)承上,請以 WTO 多邊貿易協定為例,說明多邊貿易協定之修正程序? (10%)
(三)在雙邊條約的情況下,如果欲修正該條約內容時,應以何種程序辦理? (10%)
(四)承上,請以美韓自由貿易協定為例,說明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之修正程序? (10%)
(五)試論當英國國會否決英國政府與歐盟簽訂的脫歐協議時,可能產生何種國際責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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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檢測考生對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以及我國條約締結法在條約修正程序上的理解,並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應用。
(一)多邊條約修正程序: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9 條規定,條約之修正,應依循條約本身之規定。若條約未規定修正程序,則應依循締約國全體同意之程序。通常,多邊條約的修正會透過召開締約國會議,提出修正草案,經過充分討論並獲得締約國一定比例(例如三分之二)的同意,或全體締約國的同意,才能通過修正案。修正案通過後,尚需經過各締約國的國內核准程序,並以書面通知方式向保管人(depositary)為之,方能對締約國發生效力。
(二)WTO 多邊貿易協定之修正程序:
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係一複雜的多邊貿易協定體系,其修正程序相對嚴謹。依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第 10 條之規定,WTO 協定之修正,原則上需經全體成員體同意。然而,對於涉及特定成員體權利與義務的修正,若有成員體提出反對,則該修正案不適用於該反對成員體。此外,WTO 協定本身亦有不同層級的協定,例如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中的附件,其修正程序可能依據附件的特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重大修正(如涉及協定基本原則者)需經所有成員體一致同意,而較輕微的修正或技術性調整,則可能透過其他較寬鬆的程序(如部長級會議決議)進行,但仍需確保程序的透明性與成員體間的協商。
(三)雙邊條約修正程序:
雙邊條約的修正,相對單純,主要依循條約本身的規定。若條約未規定修正程序,則必須獲得締約雙方全體同意。通常,雙邊條約的修正會透過雙方政府間的協商,擬定修正文本,並由締約雙方透過簽署、換文或締結另一條約等方式,將修正案納入原條約或另行約定。修正案的生效,亦需依循原條約或雙方約定的程序,例如互換批准書或通知。
第 二 題
二、請闡述國際法上決定管轄之各項原則以及各原則之內容與採納該原則之公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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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國際法上國家管轄權(jurisdiction)的各項基本原則的理解,以及這些原則在國際公約中的體現。國家管轄權主要可分為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及普遍性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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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原則 (Territorial Principle):
- 內容: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發生的一切行為,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均擁有管轄權。此原則是國家管轄權最普遍且最重要的一項原則,強調國家對其主權領域的絕對控制。屬地原則又可細分為:
- 主觀屬地原則:國家對在其領土內開始但發生於領土外的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
- 客觀屬地原則:國家對在其領土外開始但發生於領土內的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特別是犯罪行為的「結果」發生於領土內。
- 採納該原則之公約:此原則為國際習慣法之基本原則,為各國國內法普遍採納。在國際公約方面,如《聯合國反對非法控制海空載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1970) 第 4 條、《聯合國禁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為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1971) 第 5 條等,均體現了屬地管轄權。
- 內容: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發生的一切行為,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均擁有管轄權。此原則是國家管轄權最普遍且最重要的一項原則,強調國家對其主權領域的絕對控制。屬地原則又可細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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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人原則 (Nationality Principle / Personality Principle):
- 內容:國家對其國民(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在其領土內外所為的行為,擁有管轄權。此原則強調國家對其國民的法律連結。
- 積極屬人原則:國家對其國民在其領域外所為的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
- 消極屬人原則:國家對在其領域內外,由外國人所為,但對該國國民造成侵害的行為擁有管轄權(此處與保護性原則有重疊,但強調的是行為人國籍)。
- 採納該原則之公約:此原則亦為國際習慣法之基本原則。
- 內容:國家對其國民(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在其領土內外所為的行為,擁有管轄權。此原則強調國家對其國民的法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