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民事法學組《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對乙提起訴訟,主張甲將其跑車一輛交由乙開設的修車廠維修,卻由於乙的重大過失,致使該跑車在修車廠失竊,基於甲、乙間之維修契約,請求法院命乙賠償損害。乙主張修車廠實際係由丙出資開設,乙僅為丙之受僱人,並係代理丙訂立汽車維修契約,丙雖同意乙獨立經營,修車廠與客戶之維修契約均係以丙為承攬人。試問:(40分)
(一)乙究竟是維修契約之當事人或代理人之爭點,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二)甲得否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丙負擔僱用人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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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民事訴訟法上關於當事人適格、代理關係以及訴之追加之規定。
(一) 關於乙是否為維修契約之當事人或僅為丙之代理人,此涉及當事人特定之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原告起訴時,應依訴之聲明,表明被告當事人為何人。本件甲主張與乙間有維修契約,故起訴時應就此主張負舉證責任。若乙主張其僅為丙之代理人,則乙應就其代理關係的存在(即其係代理丙與甲訂立契約)負舉證責任。此乃基於「主張有利於己者,應負舉證責任」之一般原則。
(二) 甲主張乙有重大過失,致跑車失竊,請求乙賠償損害,此為基於債務不履行(維修契約)之請求。乙則主張其為丙之受僱人,契約係以丙為承攬人,此涉及乙是否為契約當事人,以及丙是否應負僱用人責任。
- 訴之追加之可能性:
甲得否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丙負擔僱用人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此涉及訴之追加之問題。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得為訴之追加。訴之追加,需合於訴之客觀合併之要件,或經他造之同意。
本件甲最初之請求係基於維修契約(債務不履行)向乙請求賠償。乙則主張其為丙之受僱人,契約係以丙為承攬人。若此主張屬實,則甲之原請求可能需向丙為之。
第 二 題
甲夫乙妻感情不睦,甲在外另有女友丙,甲常在丙住處過夜,乙日久發現甲與丙關係曖昧,乃委託丁徵信社蒐集詳情。丁乃在丙之住處偷裝監視器,果然錄到甲與丙發生性行為之影像,丁轉交給乙後,乙乃向管轄法院訴請判決和甲離婚,並請求甲、丙應連帶賠償其損害五十萬元。訴訟中甲和丙皆否認有姦情,乙則提出丁錄製之影帶為證據。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提出之證據?(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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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民事訴訟法上關於證據之提出、證據能力、證據價值以及法院應如何調查證據之規定,特別是涉及隱私權、不正訊問等問題。
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提出之影帶證據,需考量以下幾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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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之判斷:
- 隱私權與不正訊問:乙委託丁徵信社在丙之住處偷裝監視器錄下甲與丙之性行為影像,此行為可能涉及對丙之隱私權侵害。若該錄影係透過非法手段(例如侵入住宅、違法監聽、侵犯隱私)取得,則該證據可能因侵害基本人權而欠缺證據能力,法院原則上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 證人(丁)之訊問:即使錄影本身可能因取得方式不當而有證據能力疑義,法院仍應訊問丁徵信社人員,釐清錄影取得之過程、方式、時間、地點等細節,以判斷其證據能力。若丁之證詞能證明錄影係合法取得,則錄影可能具有證據能力。
- 法院之調查義務:法院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尤其當證據之取得有爭議時,應釐清事實。
-
證據價值之判斷:
- 證明力:即使該影帶具備證據能力,法院仍需判斷其證明力。例如,影帶是否清晰可辨識?是否為真實?是否能證明甲與丙有不正當之性行為?
- 間接證據:該影帶可作為證明甲與丙有不正當關係之證據,屬於間接證據,其證明力需與其他證據(如證人證詞、其他書證等)一併綜合判斷。
第 三 題
原告甲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後,被告乙提起附帶上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0分)
(一)被上訴人乙於提起附帶上訴後又撤回該附帶上訴,該撤回應否得上訴人甲之同意?
(二)被上訴人乙於提起附帶上訴後又撤回該附帶上訴,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次提起附帶上訴?
(三)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後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提起附帶上訴,則於該發回之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是否仍得擴張上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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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民事訴訟法關於附帶上訴之規定,包括附帶上訴之撤回、再次提起以及附帶上訴禁止規定之例外,以及發回更審後上訴聲明之變更。
(一) 附帶上訴之撤回是否需得附帶上訴人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規定,附帶上訴,準用第五百十九條至第五百二十二條關於上訴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上訴,經兩造同意者,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之。
本件乙提起附帶上訴,依準用規定,其撤回亦需經甲之同意。因此,乙之附帶上訴撤回,應得上訴人甲之同意。
(二) 附帶上訴撤回後,可否再次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準用第522條第1項,故附帶上訴之撤回,準用上訴之撤回規定。
附帶上訴之性質,與原上訴同為訴訟標的之主張,亦屬於上訴之一種。因此,一旦附帶上訴經撤回,原則上即不得再就同一事項提起附帶上訴。
然而,若乙撤回附帶上訴係因為兩造同意,則撤回後若仍在附帶上訴期間內,原則上仍可再次提起。但若無兩造同意而自行撤回,則不得再提起。
本題未說明撤回是否經甲同意,若僅乙自行撤回,則不得再次提起。若經甲同意而撤回,則仍有再次提起之可能,但需注意附帶上訴期間之限制。
但需注意,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1項規定,附帶上訴,應於被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提出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若撤回後,該期間已屆滿,則不得再次提起。
故,若乙係自行撤回,則不得再次提起。若經甲同意撤回,且於附帶上訴期間內,尚有可能再次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