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丙組《民事財產法》
第 一 題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1000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丙曾經切結出具如下保證書(下稱「切結保證書」)『本人丙00承攬甲之別墅工程,業已收訖全部工程款在案,為保證依約如期完工,本人願簽立系爭支票一紙作為保證……………。如上開工程未如期完工,本人同意該保證支票無條件應予兌現,作為賠償,同時本人之連帶保證人乙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願拋棄一切抗辯權』,乙、丙均簽名於該切結保證書上。詎料丙遲遲未完工,故請求乙依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之規定負保證人責任」。乙則抗辯:「系爭切結保證書為從契約,應隨主契約即工程契約而存滅,因預定別墅所在土地涉及用地限制而不能興建豪宅,故該工程契約無效,從而其不負有系爭款項之保證責任」。問:
- 本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特定訴訟標的及整理爭點?如法院認為系爭「切結保證書」實則係擔保契約而非保證契約,故具有獨立性,不受主契約有效成立為必要時,得否以乙應負擔保責任為理由而判決甲勝訴?(25分)
- 丙在本訴訟審理中,能否參與本訴訟程序?其訴訟法上地位為何?假設本案確定判決係認為工程款債權不存在,所以甲對乙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此判決對內發生何種效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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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標的理論、法院整理爭點之職權、擔保契約與保證契約之區別、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及確定判決之效力。
一、訴訟標的理論與特定、整理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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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理論:
訴訟標的理論主要有三種:- 請求說: 認為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所主張之特定請求權。
- 權利說: 認為訴訟標的是原告對被告主張之特定實體法上之權利。
- 法律關係說: 認為訴訟標的是原告與被告間之特定法律關係。
我國實務及學說上,多數採「請求說」,認為訴訟標的是原告對被告主張之特定「請求」。本件原告甲主張乙應給付1000萬元,此為一特定之金錢給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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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之特定:
訴訟標的之特定,應以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參照)。本件原告甲之聲明為「命乙給付1000萬元」,其事實上之陳述為基於「切結保證書」及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之規定,故本件訴訟標的為甲對乙基於切結保證書所主張之1000萬元給付請求權。 -
法院整理爭點之職權:
法院為有效率地審理訴訟,有整理爭點之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爭點係指當事人就攻擊或防禦方法所提出之事實,為法律上所爭執者而言。法院應於期日或期日外,曉諭當事人就爭點為闡明(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2項),並得就爭點為闡明(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3項)。
在本件中,法院應釐清以下爭點:- 切結保證書之法律性質為何?係保證契約或擔保契約?
- 若為保證契約,其主契約(別墅工程契約)之效力如何影響保證契約?
- 若為擔保契約,其效力是否獨立於主契約?
- 乙之抗辯(主契約無效、從契約存滅)是否為合法?
- 若為擔保契約,其擔保責任之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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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保證書之法律性質判斷與判決理由:
法院若認為「切結保證書」實質上係擔保契約,而非傳統民法上之保證契約(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所為,允諾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自己代負履行義務之契約,民法第739條)。擔保契約之效力,通常不以主債務之有效成立為必要,其性質獨立於主契約。
因此,若法院認定此為獨立之擔保契約,且乙作為擔保人,其責任不因主契約(工程契約)之無效而影響,則法院得以乙應負擔保責任為理由,判決甲勝訴。此時,法院係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就其法律關係為判斷,並非變更原告之訴訟標的。此乃法院依職權就法律關係所為之判斷,不違反處分權主義。
第 二 題
X列Y為被告,訴請法院判命Y給付X至少新台幣(下同)9萬元,事實及理由陳述:X於111年12月12日搭乘X所開計程車,行經羅斯福路與新生南路交口,與Z所駕駛貨車相撞,致X之頭、胸受傷,已支出醫療費5萬元,且因受傷痛苦不堪,請求慰撫金4萬元,提出醫院收費憑證,並聲請傳訊證人P。Y具狀否認其於發生車禍有何過失,且主張X並未因此而受傷。試附理由回答:
1、法院適用小額程序審理本件訴訟,X在言詞辯論時擴張聲明,請求共25萬元,主張醫療費用為15萬元,慰撫金為10萬元。Y抗辯X所追加之請求非屬小額訴訟,且X之原訴為一部請求,均不合法。法院就此抗辯應如何處理?(20分)
2、法院就本件X之請求進行本案審理時,如何為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其集中審理方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集中審理方式有何不同?(20分)
3、Y在言詞辯論時,對X提起反訴,主張於發生交通事故當日,由於和解不成,X乃強行取走Y所有之A手機,故請求返還該手機。關此反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如Y之反訴被裁定駁回,其可否聲請就該請求為審判?(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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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小額訴訟程序之聲明擴張、事實審之集中審理與可證性、一貫性審查,以及反訴之處理。
一、小額訴訟程序之聲明擴張與一部請求抗辯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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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之性質: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小額訴訟程序原則上適用於請求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訴訟。其目的在於訴訟經濟,使小額紛爭能迅速、簡便、經濟地獲得解決。 -
聲明擴張之問題:
原告X原訴請求9萬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然於言詞辯論時,擴張聲明為25萬元(醫療費15萬,慰撫金10萬)。此時,法院應審究此聲明擴張是否合法。- 擴張聲明之判斷: 擴張聲明是否合法,應以「原訴」之聲明為準。若原訴已逾小額訴訟之法定金額(50萬元),則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然本件原訴為9萬元,顯然屬於小額訴訟。
- 小額訴訟程序中聲明擴張之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1項規定,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訴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其原請求減縮之,但不得擴張。此即「禁止擴張聲明」原則。
- 本件處理: 原告X於言詞辯論時,將請求金額自9萬元擴張至25萬元,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1項之規定,故此擴張聲明應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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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Y之抗辯分析:
Y提出兩點抗辯:- 「追加之請求非屬小額訴訟」: 此抗辯係針對聲明擴張後之金額(25萬元)而言。依前述,聲明擴張本身已不合法,故此抗辯有理由。
- 「X之原訴為一部請求,均不合法」: 此抗辯係指原告X原本請求9萬元,但其主張之醫療費為5萬元、慰撫金為4萬元,總計9萬元。Y認為X此種請求方式,係將總損失分攤為醫療費與慰撫金,屬於對同一損害之「一部請求」,故不合法。
- 一部請求之判斷: 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為單一之金錢給付請求權。原告得就其所受損害之全部或一部請求。換言之,原告得就其所受損害之全部請求賠償,亦得僅就一部請求賠償。此為原告之處分權。因此,原告X請求9萬元(5萬醫療費 + 4萬慰撫金),並未違反一部請求之原則,此請求係合法。Y此抗辯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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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處理:
法院應就Y之兩點抗辯為審理。- 對於Y主張「追加之請求非屬小額訴訟」之抗辯,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1項規定,認為X之聲明擴張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擴張之聲明。
- 對於Y主張「X之原訴為一部請求,均不合法」之抗辯,法院應認為該抗辯為無理由,駁回該抗辯。
- 法院應曉諭X就其合法之聲明(9萬元)為闡明,並繼續審理。
【答案】
- 法院應認為X於言詞辯論時擴張聲明,請求25萬元,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1項「不得擴張聲明」之規定,應裁定駁回其擴張之聲明。至於Y主張X原訴為一部請求不合法之抗辯,法院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法院應曉諭X就其原訴(9萬元)繼續為主張。
二、一貫性與可證性審查及集中審理方式之比較
- 一貫性與可證性審查:
- 一貫性審查(Coherence Review): 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確保其認定之事實與證據之間,以及不同判決之間,不存在明顯矛盾。特別是在涉及多個當事人或多項請求的案件中,法院應確保其判斷前後一致。
- 可證性審查(Plausibility Review): 指法院應審查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其主張之事實,亦即該事實是否具有相當的「可能性」或「可信度」。法院並非僅是被動接受證據,而有主動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責。
- 在本件中: 法院在審理X對Y之損害賠償請求時,會審查X所提出之醫療費收據(5萬元)、對傷勢痛苦之描述(慰撫金4萬元),以及證人P之證詞,來判斷X所主張之損害是否真實發生,以及其金額是否合理。法院會考量:
- 醫療費收據是否與X所受傷勢相符?
- X所受傷勢是否足以導致其主張之痛苦?
- 證人P之證詞是否可信?
- Y主張X並未因此受傷之抗辯是否成立?
法院會綜合這些證據,進行一貫性(例如,X的傷勢與醫療費、痛苦程度是否一致)與可證性(例如,X的傷勢是否真的發生,以及醫療費、慰撫金是否合理)的審查。